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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参见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编,第20章,第1节。在拙著中,我主要是从我所界定的“社会伦理学”概念角度来谈这一思想史现象的。但我现在认为,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描述这一现象可能更完整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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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关于马克思历史唯物论哲学的反西方现代性性质,我有另文论及。见拙文:“现代社会道德合理性论证”,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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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见“约翰·罗尔斯:为了记录”,采访者R.艾瓦尔、约书亚·D.哈兰、翁·李,选自《哈佛哲学评论》,1991年春季号,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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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见于尔根·哈贝马斯,“通过理性之公共运用的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杂志》,第92卷,第3期(1995年3月号)。同见斯图沃特·翰普歇尔,“自由主义:新转向”,《纽约书评》(199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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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赵敦华著:《劳斯的〈正义论〉解说》,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88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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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艾米·古特曼,《共同体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4卷,第3期(1985年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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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可比较一下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正义诸领域》(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93)两书。另参见卡尔·库恩的《论民主》一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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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见卡尔·库恩的《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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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关于这一现象的学说背景,我在一篇哈佛访学的随笔中谈到。见拙文:“哈佛大学爱默逊楼里的哲学和哲学家”,载《开放时代》,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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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可参见拙文:“诺齐克人权理论摄义——兼及当代美国两种正义论模式”,载《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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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见迈克尔·桑德尔,《道德与自由观念》,载于《新共和》,1984年5月7日,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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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第二章,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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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在一次重要的访谈中,哈贝马斯公开批评了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一书中选择了“过于轻松”的论战对手,认为他应该把道德普遍主义的批评矛头直接指向罗尔斯、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阿佩尔(Karl Otto Apel),而不应该指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代美国新理性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格沃思(Alan Gewirth)。见彼得·迪尤斯编,《自主与团结:访问于尔根·哈贝马斯》(修订版),沃索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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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见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圣玛丽大学出版社,1981,第238页,第245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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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见查尔斯·泰勒,“原子论”,收入阿尔基斯·孔特斯编,《权力、占有和自由:纪念麦克弗森文集》,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9。同见《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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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见彼得·迪尤斯编,《自主与团结:访问于尔根·哈贝马斯》,第157—158,200—201页。同见于尔根·哈贝马斯,“通过理性之公共运用的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收入《哲学杂志》,1995年3月号。由于哈氏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多属于方法论和技术性范畴,而非基本原则或观念上的;加之两人的学术对话目前仍在继续中,故我在此不作论,期待今后有机会和条件补充之。在此,我衷心感谢罗尔斯教授本人在我一九九四年哈佛访学期间,两次拔冗解答我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告诉我有关他与哈贝马斯对话讨论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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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哥伦比亚出版社,1993,第xv页,第xv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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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xv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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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关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doctrine)这一概念,罗尔斯有过大致的界定。我因译事所需,曾面讨其详。依他所答,该概念至少有这样三种意味:其一,它是“一种理论理性的实践”,有其特殊的理论立场和形上学意蕴;其二,它也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实践”,具有其相对合理的理论应用;其三,虽然它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但往往具有相对的连续性,“通常属于或引起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见同上书,第59页。因此,罗尔斯用它来描述现代多元文化中具有较明显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立场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但一般不包括具体的社会科学。同时,这一概念也不包括罗尔斯本人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因为在他看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既不诉诸任何形上学或特殊价值观点,也不以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相反,其基础只是一种“独立的观点”(freestanding view)或“公共的观点”(public view),即“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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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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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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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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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见《政治自由主义》,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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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严格区分了“理性(的)”(the 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他认为,两者的区别最初在康德关于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与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的辩析中已有表达,前者代表“纯粹的实践理性”;而后者则代表着“经验的实践理性”。进而,他借助于西伯利(W.M.Sibley)关于两者的区分,把“理性(的)”看成是具有按照普遍理性原则而行动的品性;把“合理(的)”看成是人们理智地追求自主生活目的的品性;两者间并无逻辑蕴涵关系。详见同上书,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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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同上,第x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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