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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准确点说,差异原则的道德基础,不在于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是在限定原初状态的那些合理条件。这些条件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最后根据。“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有用价值的偏好所设定。”(TJ,147/127 rev.)因此,罗尔斯称从原初状态推出两条正义原则,是一种严格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理想一点,我则希望指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严格的演绎是论证的最终目标。”(TJ,121/104 rev.)罗尔斯说得很清楚,不同理论会有不同的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不同描述则会导致不同原则。所以,如果发觉立约者没有充分理由选择差异原则,罗尔斯亦可修改对原初状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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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乎此,契约本身对差异原则的证成,并非不可或缺,它纯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人的理解,用契约的形式,系统地整合起来。“我们之所以引入像原初状态这样的理念,是因为似乎没有更好的方式,能从社会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一种持续而公平的合作系统的理念出发,为社会的基本结构,详尽论证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43]至于差异原则的道德约束力,罗尔斯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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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很自然会问,如果我们从来没有真正的协议,为何还要对这些原则道德与否感兴趣呢?答案在于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即或不,我们亦会为间或引入的哲学考虑所说服。原初状态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一个支持性的解释。(TJ,21/19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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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对差异原则做出批评,重点并不在原初状态中的理性选择合理与否,而在于罗尔斯对平等的理解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从这种理解中推导出差异原则。本章余下部分,我将对此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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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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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上述分析成立,差异原则的论证主要包含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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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成道德平等——这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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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证对应得的理解,及视自然才能为共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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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证为何接受前面两个步骤,则可推导出差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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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差异原则证成的基本结构,我以下将就这三部分提出批评。这一节先讨论平等的证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被称为“自由主义式的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因为它植根于道德平等。平等的精神,支撑起整个理论:规范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政治社群中所有公民的合理同意。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并拥有相同的发言权。这意味着,任何合理的社会政治安排,均须将每个公民的利益考虑进去。这也意味着,平等优先于不平等,因为任何不平等的社会分配,均须得到平等公民的合理同意。差异原则的证成满足了这个条件,因此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并不背离道德平等。这是我所称“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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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道德平等如此重要,那么它的道德基础在哪里?在于人拥有的理性和正义感能力。在本章第二节,我们已对这个论证作了相当介绍。这个论证认为,只要人们在最低标准上拥有构成道德人的两种能力,便应受到平等对待。至于最低标准之上的各种差异,就像人的其他禀赋一样,不会影响人的道德地位。我们也可以说,道德平等有一道门槛,只要跨过这门槛,能力上的差异便不再发生作用。罗尔斯称此为“范围内的特质”(range property),我称为“门槛论”(threshold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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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基于人的自然能力的平等论证,论者会提出以下几个质疑。第一,门槛论的理由何在——罗尔斯将道德平等的门槛设得如此之低,以致几乎所有人都享有平等地位,但为什么不可以在门槛之上,再根据人的能力高低做出差等对待?例如容许正义感较强的人享有较多的机会,又或理性能力较高的人享有多一些基本自由。罗尔斯并没对此作过回应。第二,如果这两种道德能力和其他自然能力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它们在不同人中间的分配会否同样是任意及不应得的,并因此被视为社会合作的集体资产?罗尔斯不可能这样做,因为这样一来,界定人的道德身份的这两种能力,便无法成为个体人格独立的基础。[44]所以,罗尔斯必须将人的道德能力和其他能力从本质上区分开来,并视它们为道德人不可或缺的构成(constitutive)要素。要做到这一点,罗尔斯有必要对这些能力的性质做出特别解释,而不能声称“以自然能力构成平等的基础,没有任何障碍”(TJ,508/445 rev.)。第三,按罗尔斯的说法,“最低限度的正义感能力,确保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TJ,510/446rev.)。但为什么从普遍性的自然事实(general facts of nature),可以推导出一个极强的道德原则?罗尔斯有必要告诉我们,如何从实然命题推出应然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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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而言,诉诸人的自然特征来证成道德平等,其困难在于我们既要找到一个人人同意的自然特征,同时又可以在一个应然和实然二分的世界中,证成这个特征涵蕴的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设想你成功说服一个人,证明人人均拥有这些能力,他依然可以反问:“这又如何?”他只需指出,这些自然能力和我们要处理的正义问题,根本毫不相干。例如一个放任自由主义者会认为,经济分配应该任由市场来决定;而一个保守主义者却会说,分配应该由一个人的功绩或德性来决定。因此,如果平等的基础只是一个中性的自然事实,那么它并不能产生平等作为一规范性原则所要求的道德约束力。面对这个困难,费伯格认为,要论证人人有同等价值,我们不可能诉诸于人的任何自然特征。我们可以做的,只能是表达一种态度,一种尊重每个人共有的人性(humanity)的态度。但他承认,他没有办法证明所谓人性的基础到底是什么。[45]另一位平等主义者尼尔逊(Kai Nielsen)干脆认为,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证明,所有人都有平等的价值。唯一可做的,是我们全心全意的信奉(commitment)。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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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一个人的功过,所有人都有同样的价值”这类带有神秘性的真理式断言,和事实一相对照,便见到它毫无基础可言,甚至乎根本是错的。与其如此,一个人权的宣扬者,干吗不直接说,他真心信奉一个不会放弃的信念,即视所有人都应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难道这不是更为清楚和直接吗?这是他或她所深深渴望的那种世界,并且对此坚信不移。当然,还有其他同样可以理解,而且无疑同样理性,但却不含有这种对平等的信奉的道德观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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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逊实际上认为,作为一个经验事实,人人平等是个幻象,根本没有这回事。它只能是我们一个终极的道德信念。我们没有理由说,那些反对平等的人是非理性的。理性不可能告诉我们,所有人都有平等价值。那只能是一种存在主义式的选择。如果我们不愿诉诸任何宗教或形而上学观,而经验事实却又难以支持道德平等的话,剩下的也许便是我们的信念。[47]我们深信人人应被视为平等——尽管现实上人人并不平等。但从哲学论证的角度看,这等于是说,平等的主张其实没有任何理性基础,我们亦没有充足理由驳斥那些反对平等的人。我们更不能说,基于道德平等,所以人人享有普世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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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退到尼尔逊的立场,我们还可以继续为罗尔斯的门槛论辩护吗?我认为可以,关键在于我们要重新理解道德平等的含义。“甲和乙在道德上完全平等”这一命题包括两元素。一、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二、这个基础本身必须带有道德上应然的成分。罗尔斯的答复是:比较的基础,是人的正义感的能力。人能拥有和有效运用正义感的能力这一事实本身,肯定了人是自主的道德主体,并可以从普遍公平的观点进行价值反思和道德建构。和其他自然能力不同,正义感是一种规范性的能力。拥有这种能力,意味着行动者能够站在道德的观点看问题,并有动机服从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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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会问,即使正义感可以作为道德平等的基础,为什么正义原则的证成必须以此为出发点?至少有两类理由。第一,没有基本的正义感,我们不可能建立公平的社会合作。而一个公正的政治制度,对每个人都有极大好处。这里的好处,不仅仅指涉狭义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更指活在这样的社会,个体有较大机会(或相对地容易)过上一种合乎公正的伦理生活,也即一种道德上没有亏欠、正直、肯定自己人生价值以及人与人之间彼此尊重和互相关怀的生活。对于有正义感的人来说,这样的生活是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因此,正义感的能力对我们的政治和伦理生活极为根本。第二,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必然具强制性,并要求公民无条件服从。因此,对每一个有道德能力的自由人来说,首要的政治问题,是管治权威的正当性问题。我们希望政治权力的运用,不是强权暴政、毫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和基本权利,而是能够公开地得到每个公民的合理接受,从而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这两类理由,其实指向同一结论:我们有最高序的欲望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正义感是必要条件。因此,以人的正义感作为平等的基础,不仅适当,而且道德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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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读者或会再问,即使以上所说成立,为什么要接受门槛论?最直接的解释,是罗尔斯要设立一个尽可能低的标准,从而将所有人包括进去。如果将人的道德能力再分等级,不仅技术上很难做到,同时也违反他要证成道德平等的初衷,而变成为道德不平等找理由了。不过如果想深一层,我们应见到门槛论的目的是要确立人的道德身份,而不是直接用来作为分配资源的标准。这是两个不同的步骤。我们先用正义感的能力界定什么人可以参与社会合作,然后在下一步引入其他考虑,并决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就此而言,我们也可见到正义感的能力和其他自然能力有着根本的差异,前者是用来确立和体现人的道德主体性,后者是用来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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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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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转到第二个批评,即有关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观点。《正义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论证自由主义优于效益主义。理由则在于两条原则体现了康德伦理学中最著名的“必须视他人为目的自身(ends in themselves),而不能只是工具”的原则。如罗尔斯所说:“在社会的基本设计中,视人为目的自身,就是同意放弃那些不是对所有人的期望有所贡献的得益。相反,把人视作手段,就是意图为了某些人更高的期望,而意图强行降低那些处境本已不堪的人的生活前景。我们因此见到,骤眼看来相当极端的差异原则,其实有一个合理的解释。”(TJ,180/157 rev.)[48]相反,效益原则却要求某些人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牺牲一己的基本权利。但从前面的讨论见到,要令这种说法成立,我们必须先接受人人平等以及没有人应得他的自然禀赋,并同时视这些禀赋的分配为社会共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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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却指出,差异原则不仅没有体现康德的理想,而且背道而驰,犯了和效益主义同样的毛病,即不重视个体的分离和独立。诺齐克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我们视人的自然能力的分配为集体资产,那便意味着在未经个人同意下,差异原则擅自利用某些个体的自然禀赋和能力,作为满足他人的欲望及需要的工具。但如果我们坚信,作为独立个体,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并有权支配及自由运用自己的身体和各种能力,那么差异原则正是视那些能力占优者的人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自身了。罗尔斯似乎只懂得从最弱势者的观点考虑问题,却没想到这会削弱他强调的人的独立性和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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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批评简洁有力。诺齐克认为罗尔斯唯一回应的方法,是将人的自我和他的天分、能力、性格和个人特征完全分割开来,并视后者并非构成自我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利用个人的自然禀赋为他人谋取利益才不会损害主体的独立性,因为它们根本不是构成自我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些才能只是“我”偶然地拥有的一些资产,而且是道德上不应得的,因此如何处理它们并不影响“我”作为一个道德人的身份。这似乎正是罗尔斯的思路。对他来说,构成自我的统一(unity of the self)的,并非人的自然能力或特定的人生观,而在于人作为具有正义感且能作理性选择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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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预计了这种回应,并进而追问:“当强行做出这个区分后,是否仍然能保留任何一致的有关个人的观念,实在悬而未决。为什么充满各种特殊个性的我们,应该对这个从我们之中净化(purified)出来、并不再被视为工具的人感到高兴,也相当不清楚。”[49]诺齐克认为,当一个人的个性能力及人生观等被抽掉后,剩下的将是一个没有任何独特性的自我。这和罗尔斯所称的重视个体的分别(distinction between persons)并不相符。罗尔斯在这里似乎陷入两难:在视个人禀赋的分配为公共资产和重视个体的独立分离之间,预设了两种不同的自我观(conceptions of the self)。而调和这两者之间张力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将自我理解为一个极度单薄、抽象的选择主体(choosing subject)。但正如桑德尔(Michael Sandel)质疑,这样一种“没有承载的自我观”(unencumbered self),和我们道德经验中对自我的理解,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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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困境其实反映了自由主义一个内部困难。从康德、洛克以降,很少自由主义者持罗尔斯类似的观点。可以说,视个人禀赋的分配为公共资产的观点,从根本上偏离了自由主义重视个体独立的传统。罗尔斯当然明白这种观点要面对的困难,但他坚持这样做,我相信是因为他意识到,要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证成更为平等的经济分配,便必须努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如果每个人都是独立自足的个体,有绝对权利拥有自己的身体及能力,而参与社会合作的目的亦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将无法说明,为何我们不该接受一个优胜劣败、能者居之,从而贫富悬殊的社会制度。欧克夏(Michael Oakeshott)就曾如此质疑个人主义:“几乎所有关于道德行为的现代著作,都以单独的个体选择及追求他自己活动的方向这个假设作为开始。需要做出解释的,不是这类个体是否存在,而是他们如何能够对同类的其他人具有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性质是什么。”[50]如果我们同意罗尔斯对自然禀赋的性质的分析,那么便可以解释,那些在禀赋分配上占优的人,为什么有义务帮助那些弱势的人。因为我们一方面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明白没有任何人有权声称,可以全部拥有从我们的自然能力创造出来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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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罗尔斯却不能、也不容许自己在这一点上走得太远。所以,在回应诺齐克的批评时,他承认“我们有权拥有自己的自然能力”,政府亦不应该尝试分配人们的自然禀赋,因为这和人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person)并不兼容。[51]而罗尔斯到了晚年,当再次提及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时,更特别强调:“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也是人们自己拥有他们的禀赋:人们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已经在第一条正义原则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得到保证。”[52]问题是若接受这种解释,我们将有理由怀疑,彼此独立的个体为何会接受差异原则的限制。如果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自然包括如何运用他的自然禀赋,那么一个独立的个体,为何要对另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一种无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而要求我们视自然禀赋为共同资产的态度,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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