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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深一层,我们会发觉,交易自由其实默认了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道理不难理解。如果要进行商品交易,每个交易者手上必须先拥有一些属于他的物品,这些物品可以是自然资源、经加工后的制成品,又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而交易者必须是这些物品的正当拥有者,否则他根本没有权利转让及处置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未经拥有者同意下,强行取走他的物品,则侵犯了拥有者的权利。所以,交易自由必须默认某种私有财产制度。这个制度告诉我们,在满足什么条件下,个人能够正当地从大自然或他人手中获得稀有而有价值的物品,并具有使用及转让这些物品的自由。这种自由若以道德及法律权利的形式表达,则意味着它在我们的道德及法律体系中,私人财产成为一种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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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自由主义者认为,只要建立一个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竞争性市场,那么财富的分配便应由参与者的自由交易来决定,政府不应为了某些政治或道德目的,对市场交易的结果做出任何干涉。征收累进税是其中一例。正如弗里德曼所说:“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只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累进税,我觉得难以证成。这似乎是用强制性的手段,从一些人手中拿走一些财富,然后给予其他人的明证。因此,它直接和个人自由产生冲突。”[21]这里所指的自由,当然预设了未抽税之前的财富,完全属于纳税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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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应得权理论”(entitlement theory),对于这点有更为清楚的阐述。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只需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原初占取”(initial acquisition),即社会要根据什么程序及标准,使得一些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变成某些人的财产。针对此问题,诺齐克提出一个有关占取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声称只要满足一个洛克式的附带条件(Lockean proviso),也即个人在占有大自然的资源时,没有使其他人(包括后代)的情况变得更坏,那么这种占取便是公正的。第一个问题解决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人如何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这是有关转让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的问题。诺齐克的答案很简单:如果最初的占有是公正的,那么只要双方同意,物品的任何转让都是正义的。这显然是弗里德曼所称的自由交易原则。最后,当有人违反这两条原则时,社会则需要一条不公正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加以矫正。诺齐克声称,以上三条原则穷尽了分配正义中的所有问题。只要社会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持有均符合原初占取和自由转让的原则,那么最后的财富分配无论结果是什么,都是公正的。如果政府透过征税或其他方式,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那便严重侵犯了私有产权,剥夺了人们的自由。诺齐克甚至声称,“将人们凭劳力赚取的收入课税,等同强迫劳动(on a par with forced labor)”。[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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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放任自由主义认为个人应该享有完全支配财产的权利。这个权利,既是资本主义的伦理基础,亦是保障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的必要条件。这里有两点值得留意。一、私有产权并非自明或天赋的人权。任何财产分配的方式,都是人为制度的产物。而任何制度的正当性,均必须有道德理由的支持。如果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无限制的私产制度会危及一些根本价值,那么对其做出限制,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二、如果放任自由主义坚持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同时主张私有产权对促进自由的必要性,那它必须论证:私有产权是最有效保护或促进自由的制度。我在下一节将指出这个论证并不成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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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回到上一节最后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放任自由主义在提倡自由的同时,应该如何避免效益主义的困难。最直接的做法,是放弃“极大化”这个目标,并加设某些限制,从而确保个体在追求自由的时候,不会损害他人的自由,又或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放任自由主义不应视所有自由为同质的东西,并将其简单加总,并以此作为判断社会制度的标准。它最合理的立场,理应是坚持每个人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必须受到政府同等的关注和尊重,并在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和权益的前提下,平等地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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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讨论放任自由主义时,往往只看到自由而忽略了平等,以为后者不占任何位置,甚至认为两者必然冲突。这种看法并不合理。如果放任自由主义只是一面倒地保障社会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其他人的自由要么被忽略要么被限制,那么作为一套道德理论,它没有任何吸引力。事实上,从洛克、卢梭、康德以降,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均对“人人平等”有基本的道德承担。如果说自由主义体现了现代民主社会的精神,那么对平等的追求则是这种精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放任自由主义相信自由的重要,那它所追求的,理应是平等的公民均能够平等地享有这些自由,而非整体自由总量的增加,又或公民之间不平等的自由分配。[25]自由和平等,并非截然对立的一组概念。自由,界定了人的根本利益;平等,则告诉我们这种利益该以何种方式分配,两者处于不同层次。或许有人会问,这是否表示自由不再是最根本的价值?这并不见得。基本自由是否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以及这些自由应该如何分配,是两个不同问题,并牵涉不同的道德考虑。接下来的问题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场资本主义,能否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平等的自由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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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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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将上一节的讨论,归纳整理为以下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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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1):一个正义社会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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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2):诸种自由当中,最根本的是经济自由。而经济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建立一个不受政府干预的私有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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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3):任何社会财富再分配,必然侵犯人们的私有财产,因而削减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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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只有一个不受政府干预、不作任何财富再分配的市场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最有效保障和促进平等的经济自由,因此最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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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称此为“论证B”。对很多人来说,论证B如果成立,将为放任自由主义提供极强的理论支持。我们或许可以用其他理由(例如剥削、社会不平等)来批评资本主义,但从保障公民平等的财产自由的角度来看,它是最合理的制度。既然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资本主义遂有道德上的最高正当性。我以下将指出,这个论证并不成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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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讨论前提(3)。按照前提(3)的说法,任何对私人财产的干涉,均必然会导致自由的减少。这似乎简单易明。如果我有一万元收入,而入息税的税率是30%,则交税后我所能支配财产的自由度,自然跟着减少。但前提(3)中所称的财产再分配“会侵犯和削减人们的自由”的“人们”,到底指谁?那自然是指拥有财产的人。可是前提(3)却忽略了一项事实:私有财产制一方面保障了有产者的自由,另一方面却同时限制了无产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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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城中某公园本来属于公众地方,不设门票,而且二十四小时开放,很多市民平时喜欢在里面散步玩乐,享受这难得的公共休憩空间。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所有市民均享有相同的使用该公园的自由。设想现在有位大资本家看中这块地,并和政府达成协议,高价将公园买下来,变成他的私人高尔夫球场。这位资本家的自由于是大大增加,因为他从此垄断了使用该公园的权利,可以在里面进行任何活动。在未得到他的同意下,如果有人希望好像以前那样进入公园散步,他大可以叫警察将擅闯者赶走。就此而言,其他人失去了使用公园的自由。[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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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私有产权的概念同时涵蕴自由和不自由,而这和权利的概念有关。在一个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当我们说P(某人)享有某种权利去做X(某事)时,即表示P有自由去做X,以及Q(其他人)有义务不得干涉P的行动。如果Q强行干涉P的行动,法律会做出制裁。依此定义,“P拥有X的产权”涵蕴“Q没有使用或做X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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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前提(3)的说法是误导的。既然任何产权制度均包含了自由和不自由两面,那么私有财产制固然保障了有产者占有、使用及转让财产的自由,却也同时限制了无产者的自由。同样道理,由政府推行的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通过累进税及各种社会福利,将部分财富由高收入人士手中转移到低下阶层,虽然限制了前者的自由,但也增加了后者的自由。财产的转换,其实也是自由的转换。将财产再分配简单地视为对自由的侵犯,概念上一开始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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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说法成立,则资本主义并不能真正保障人们享有平等的经济自由。市场竞争的逻辑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由于人的先天能力、家庭出身和个人际遇不同,竞争必然会加剧经济不平等,并使得大部分的生产工具、土地和财富逐渐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上,其他人则只能靠出卖劳力维生。那些老弱残障之辈,由于欠缺竞争力,更只能活在社会最底层。而在这样一个产权界定清晰、大部分财产集中在小部分人的经济体系中,富有的人和贫穷的人享有的经济自由其实极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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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若其他条件相同,政府将有产者的部分资产,透过征税或其他方式转移到无产者或低下阶层手上,那么这不仅是在重新分配财富,也是在重新分配自由。在一个经济分配相对平等的社会,人们也较为平等地享有同样的经济自由。如果放任自由主义真的重视前提(1),它应该反对由市场竞争决定一切,并赞成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缓和贫富悬殊,并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支持,从而接近平等自由的理想。论证B因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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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角度出发,放任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左翼争论的焦点,并非前者要自由、后者要平等,而是争论哪一种财产分配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保障民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经济自由。以下,让我们看看放任自由主义如何反驳我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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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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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一:这个回应声称,在一个私有财产受到保障的市场体系中,政府不会以个人的性别、肤色、种族、信仰或阶级等理由,干涉公民拥有、使用及转让财产的自由。就此而言,一个亿万富豪和一个乞丐其实享有相同的自由。穷人欠缺的,只是实践这些自由的能力或条件,却不是自由本身。有了这个区分,一个人的财产多寡和他享有的自由,便再没有关系。每个人都有同样自由去买公园,虽然只有极少数人有这样的条件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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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区分并不合理。先重温一下自由的概念:当X(行动者)能够免于Y(某些人为的限制、干涉或障碍)而去做或不做Z(某些事或行动)时,X是自由的。现在的问题是,在公园的例子中,到底在何种意义上,那位将公园买下变成高尔夫球场的资本家和一般的老百姓,享有同样的自由?首先,他们肯定不是同样地享有使用球场的自由。没有资本家的允许,别人根本不能进去。但我们又可否说,由于所有人都不会因为性别、肤色、种族等差别而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大家享有平等的购买公园的自由?不可以。因为除了这些因素,还要多加一个条件:必须要有足够的金钱。一个人如果没有钱而又想拥有一件属于他人的物品,他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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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另一例子。在寒冬,一个分文俱无的老妇经过一间百货公司,见到橱窗上挂着一件御寒大衣,她十分希望穿上它离开。不用多说,公司保安会立刻上前阻止,甚至将她交给警察。在这种情况下,老妇的自由显然受到限制,而唯一能够使她拥有大衣而又不受限制的,是金钱。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只是保障一个人有钱才有占有大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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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并不是说老妇应该这样做,更不是说她的自由受到限制是不合理的,而只是指出,在一个财产权清楚界定的制度中,当所有财产都已名下有主并受到法律保障时,在大部分情况下,金钱是一个人从另一个人手上得到物业的必要条件。当一个人没有钱,而又想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物品时,国家会出来干预。因此,自由与自由的条件的区分在这里并不适用,因为贫穷确实使人少了自由,而不只是欠缺自由的条件而已。[28]或许有人会问,这是否表示若要实践真正的平等的自由,每个人的财富应该大致一样?假设其他条件相同,单就每个人可支配的资源的自由而言,平等的自由的确要求相当大程度的平等的财富分配。[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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