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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33 因此,虽然密尔的伤害原则清楚显示出宽容和虚无主义无关,但他的效益主义立场却与个人自由存在很大张力。问题于是变成:自由主义可否既不预设效益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又不用接受虚无主义,却仍然能够证成宽容的重要性?当代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对此提出了最有系统的论证。以下我将集中讨论他的理论,并同时进一步回应施特劳斯及甘阳对自由主义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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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37 罗尔斯的正义体系,包括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即“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权利,在与所有人相同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73]这里的基本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信仰自由、结社言论自由、政治参与自由等。这些自由构成一个自由的体系,而由于不同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所以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彼此必须做出调整均衡。这条原则意味着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自由,每个人皆有权利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和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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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39 罗尔斯如何证成他的原则呢?他称他的理论为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基本特点是:“透过明确规定一种特定的人的观念,并视其为一个合理的建构程序的元素,而最后得出的结果,则决定首要的正义原则的内容。”[74]顾名思义,建构主义不持某种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t)的立场,认为有先验的或独立的道德实体,等待我们去发现。相反,正义原则的证成,是我们透过实践理性的运用而构造出来的。这个建构程序,是罗尔斯所称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而将所有个人资料排除出去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其目的是确保这个程序公平合理。具体点说,原初状态是扮演中介者的角色,将人作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观念(a conception of moral person as free and equal)体现于契约之中,然后透过理性选择,得出一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被理解为建基于某种特定的道德人的观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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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41 所谓道德人,乃由人的两种基本道德能力构成。它们是正义感的能力,及形构理想人生观的能力。前者是指人们具有能够了解、应用并依从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后者则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目标的能力。这种能力使我们能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罗尔斯进一步设定,在社会合作中,道德人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旨趣(highest-order interests)去实践这两种能力。[75]所谓平等,是指当人们最低限度拥有这两种能力时,彼此具有平等的权利去决定正义原则。而所谓自由人,最少有三重意思。第一,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人们能够自发地对社会正义原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第二,人们有能力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做出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调整甚至放弃。第三,人们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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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43 原初状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原初状态的立约条件设下的种种限制,其目的是反映道德人的信念。例如透过无知之幕,将人们的社会背景及天赋能力等资料排除出去,便是反映人人平等的公平的理念,确保每个人有相同的议价能力。罗尔斯称这些限制为“合理的”(reasonable)部分。第二部分则是在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他们被假定为理性自律的人(rational autonomy),即不受任何既定的原则的限制,可以自由地选择对他最有利的原则。这部分被称为“理性的”(rational)部分,而且它从属于(subordinate)“合理的”部分,即表示个人利益的追求必须受到道德原则的限制,这亦是罗尔斯所谓的“正当优先于好”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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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45 由此可见,若要了解罗尔斯的契约论,必须从整体看,而不要误以为正义原则只是一群自利者在自然状态中进行议价妥协的结果。原初状态本身是个道德设计,从一开始便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这些约束表达了我们视之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限制。因此,观察原初状态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expository device),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TJ,21/19 rev.)严格而言,公平式的正义的证成基础并不在于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在于规定原初状态的合理的条件上。这些条件背后的理由,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主要根据。“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有用物品的偏好所设定。”(TJ,147/127 rev.)因此,罗尔斯称由原初状态推导出两条正义原则,仿如严格的演绎关系。“我们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理想而言,我希望显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TJ,121/10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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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47 有了以上背景,在继续讨论下去之前,我们可以先评估一下甘阳对罗尔斯的批评是否成立。甘阳认为,罗尔斯的假然契约论面对一个康德式的困难,即一个自由人在原初状态中为何必然会选择道德。甘阳于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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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49 何以见得这个彻底自由的人一定会选择有法而不是无法?何以见得这个彻底自由的人一定选择把人当目的,却不会偏偏把人当手段?何以见得这个被“无知之幕”搞得连自己是男是女都还不知道的自由人,一定会选择“正义原则”而不是偏偏选择弱肉强食呢?[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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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51 这个批评纯粹出于对原初状态的性质的误解。第一,立约者并没有绝对的自由作任意选择。他们表面看来是理性自利的选择,其实一开始已受到原初状态各种道德条件的限制。而他们有一个共同目的,即希望找到最能实践及表现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原则。[77]第二,立约者之所以选择有法而不是无法,因为这是他们进入原初状态的目的,即希望找到一个互惠(reciprocity)的公平合作原则。第三,他们之所以视人为目的而非仅为手段,之所以不选择弱肉强食,因为原初状态的限制,使立约者只能从一公正无私(impartial)的角度去思考。罗尔斯因此说:“极端选择(radical choice)的想法,即通常和尼采及存在主义相关的观点,在公平式的正义中没有位置。原初状态的立约各方最为渴望得到的是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而这种渴望,则是基于他们视发展和实践他们的道德能力为最高序的利益。此外,立约各方的同意亦受限于那些体现了合理条件的限制。”[78]甘阳的批评忽略了原初状态的设计中“合理的”部分,以为正义原则只是一群理性自利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情况却是,罗尔斯整个理论从一开始已奠基于一种对“道德人”的理解之上。[79]因此,要批评罗尔斯,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是质疑他对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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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53 事实上,甘阳亦朝这方向提出他的批评。例如他质疑罗尔斯的“自由人”,其实是将人变成“赤裸裸的孤立的个体”,将人置于“虚无”之中,然后试图在虚无之中重建家园。甘阳又指出,“奠定自由的途径因此绝不能像康德、罗尔斯那样先把人都提升到‘绝对自由’的状态,这等于把所有人都连根拔起,等于必须以‘虚无主义’才能奠定政治社会,结果只可能是彻底动摇政治社会的根基。”[80]这个批评十分严厉。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甘阳应是指罗尔斯为了保证人们不受任何人生观的限制而获得绝对的自由,才透过无知之幕,将人们一切历史的、宗教的、族群的,甚至性别的各种偶然性排除出去,最后只剩下“光秃秃的个人”。而这种对自由人的理解,不仅与我们的生活经验不符,在道德上亦不可取,因为它一旦将我们的人生观打进私人领域,这个桑德尔所称的“没有任何承载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便变得十分空洞,而只剩下选择的能力。由是,甘阳才会说“这个‘自由’正是‘虚无主义’的问题”。[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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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55 但这个批评对罗尔斯并不公平。首先,我们应留意,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是真实生活中的人。原初状态只是一个人为的设计,目的是反映罗尔斯的道德信念。“加诸于原初状态立约各方的限制,以及他们之所以被如此理解,是要体现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对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理解。”[82]罗尔斯完全同意,在真实生活中,人们有不同的身份,亦有不同的宗教价值信仰。他从来没有要求我们放弃这些信仰,成为光秃秃的个体。他的意思毋宁是,既然我们的目的是要建构一套政治原则去规范社会合作,那我们必须先有一种对人及社会的特定看法。它们是建构主义的材料(materials)。没有它们,我们根本无从设计出一个合理的建构的程序。因此,罗尔斯要求我们暂时从种种特定的身份中抽离出来,只从“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这个观点去考虑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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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57 这种“抽象化”(abstraction)的工作,在政治哲学中不仅无害,而且是必要的。例如如果容许立约者知道自己的社会出身及天赋能力,我们将无法确保一个公平的商议环境。抽象化只是要求我们采取一种特定的视角,或将那些从道德的观点看并不相干的元素暂时“括号”(bracket)起来,而不是拒绝或放弃它们。[83]“抽象化”和“理想化”(idealization)不同,后者往往倾向将某些元素夸张扩大,从而扭曲事实。例如经济学中将人假定为纯粹的理性自利者,又或效益主义假定人总有足够的利他动机服从效益原则,便常遭人批评为过度理想化。[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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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59 那么,罗尔斯的“自由人”是否过度理想化?原初状态将和我们密切相关的人生观从无知之幕中排除出去,是否默认了一种价值怀疑主义,暗里承认我们不可能对于这些问题有真正的知识?罗尔斯告诉我们他这样做,至少有两重考虑。第一是和合理的多元主义有关。立约者知道真实世界是个价值多元的世界,每个人持有不同的宗教观世界观。他们亦了解到,除非使用暴力,否则人们不可能会共同信奉某种整全性的人生观(comprehensive conception of the good)。因此,社会合作的基础不可能建基于任何形式的人生观上,因为它不可能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同意。[85]第二重考虑则和罗尔斯对自由人的理解密切相关。如前所述,人之所以自由,最具体的表现是人具有理性自主的能力,能够对自己的人生目标及价值信仰做出独立反省,并在有必要时修改或改变自己的世界观。立约者因此认识到,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人生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个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的制度环境。人对个人自主的重视,优先于任何特定的人生观。基于这两种理由,立约者遂将我们的人生观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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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61 罗尔斯的论证相当复杂,但其核心理念却相当清晰:我们视自己为自由人,并极度重视这个身份,因此我们有最高序的欲望,选择最能发展及实践我们的自主能力的原则。但我们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因为我们同时接受平等原则的规范。我们的选择,必须得到其他人的合理同意。因此,最好的选择是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自由和平等在这里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属于两个不同层次。“自由”界定了我们的目标,“平等”限定了自由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必须尊重平等原则设下的限制。既然平等和自由是罗尔斯理论的基石,虚无主义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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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65 但我们为何如此重视个人自主?这显然不是自明的事实。对很多宗教信徒来说,毫无保留的相信也许远较事事反省来得重要。为回应这个批评,后期的罗尔斯做出一个“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他强调他的“人格观”只是一个“政治人的观念”(a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the person),源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只适用于政治领域。而在非政治领域(nonpolitical sphere),人们则可持有其他不同的对人的理解。但这个回应难以令人满意。问题不在于一个人不可以同时相信不同的“人格观”,而在于按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原则从我们一出生开始,便已深刻地影响我们生活的每一部分。和其他价值比较,正义原则更享有绝对的优先性。因此,它预设的“人格观”很难在内容上如此单薄,在适用范围上如此狭窄。例如当两种“人格观”发生冲突时,罗尔斯必须论证,人们为何必须给予自由主义的“政治人”优先性。至于罗尔斯辩称这种对人的理解来自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亦有问题。困难不仅在于在多元社会中不同信仰的人,对人的性质及关怀有极为不同的理解。即使这问题解决了,罗尔斯依然必须告诉我们,为什么他心目中的“平等的自由人”,在道德上是值得追求的。因此,要证成自由主义,必须具体论证个人自主对我们生命的重要性。只有这样,自由主义才能得到人们由衷的支持。我以下尝试提出两个这样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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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67 第一个论证主张,个人自主是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条件。一个人活得不自主,很难称得上是在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为什么呢?这牵涉到自由主义对人生的理解。我们只能活一次,而生命完全属于我们自己。我们在乎自己。我们希望活得精彩,过得丰盛。而人作为有自我意识及目的性的动物,我们的行动并不只是由本能推动。当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人自然有更多更高的追求,例如我们在不同领域追求卓越;我们透过生产和创造,展现人的原创性;我们关心灵魂的完善和救赎;我们盼望得到别人的认同和尊重;我们重视各种人际关系。这些东西是构成美好人生的重要元素,但这些元素在每个人生命中的比重及重要性,却各有不同。之所以不同,因为我们有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所谓人生观,是指一种指导我们看人生、看世界的方式。它告诉我们怎样的一种生活才有价值,什么是理想的人格及人际关系,人和自然及世界的关系等等。[86]它提供一个参照系,指导我们思考和行动,并使我们的生命具有相当程度的统一(unity)。[87]我们因此可以说,幸福人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我们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观。[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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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69 但这是否表示只要我们能够实践当下的人生计划,人便得到幸福?不然,因为人有犯错的可能。[89]犯错可以源于不同原因。例如掌握错误的信息、错误估计自己的能力、受到他人的误导等。我们不仅手段上可能犯错,目标上也可能犯错。很多人或会有这样的经验,即在某段时间曾坚信不疑的信仰,又或矢志不移追求的事业,他日看来却是毫无价值。这可能是由于自己对问题的看法改变了,也可能是那些信仰本身便是错的。因此,我们应该发展我们的反省能力,能够站得远站得高一些,对既有的价值信念做出批判性的检讨评估。我们不必视自己的幸福必然系于某一特定的人生观。苏格拉底的名言“未经反省的生命,是不值得过的生命”,无疑体现这种精神。但这不是价值虚无主义,恰恰相反,正因为我们深信生活有好坏高低之分,深信我们有犯错的可能,我们才会重视反省,并力求活得更好。否则,反省这一活动将变得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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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71 有人或会马上质疑,既然我们的信仰有可能犯错,那是否表示其他可能知道正确答案的人,可以用各种方式强迫我们选择正确的答案?不可以。因为自由主义会多加一个条件,即幸福的生活必须在理智清醒的情况下,得到当事人真心真意的认可(endorse)。[90]别人可以提醒和劝导我们,但不可以强迫我们。“没有人的生命,会因为那些不被个人认可的外加的价值而变得更好。”[91]这是自由主义传统很深的一个信念。从前面的讨论我们已见到,洛克及密尔的思想中都有这种想法。例如洛克认为,真正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人们内心真正的认同;密尔亦认为,一个人自己选择的生活模式是最好的,不是因为它本身是最好的,而是因为它是属于自己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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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73 个人内在的认可,为什么对幸福的人生这么重要?一个较直接的解释,是认为生命属于每个独立的个体。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才最清楚及最关心自己的生存境况,也只有个人才对自己的生活负责。[92]如果某种价值得不到一个人真心真意的认同,而是强加其上,那么即使从第三者的观点来看是多么理想,当事人的生活质素也不会因此而提高,他亦很难有足够的动机去实现这些价值。因此,一种价值是否对某个个体产生影响,需要一个内化(internalize)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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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75 有人或会再次提出质疑:自由主义这种观点,岂不正承认了价值全赖个人的主观选择?如果某种生活方式或活动,可以对不同人有不同的意义和重要性,岂不正说明了它们本身根本没有客观性可言?自由主义之所以重视选择自由和个人自主,岂不是骨子里接受了价值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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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77 这是对价值的一个误解。要澄清这个误解,我们应认识到,“一种活动需要得到某人的认同接受,才变得对其有意义”,和“一种活动本身可以独立于一个人的选择而对人有价值”两者是可以并行不悖、同时成立的。关键之处,在于这是从两种不同角度理解价值。以弹钢琴为例:在今天,我们普遍认同弹琴是一种有价值的活动。这种认同,体现在我们的音乐传统、各种各样的音乐会、教育、政府的艺术政策等上面。我们因此可以说,弹琴的价值已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并已深植于人们的审美意识之中。换句话说,它的价值并不赖于个别人当下的主观喜好。尽管如此,弹琴是否对“我”的生命有意义,却必须得到我的认同和接受。我可以一方面认识到弹琴的价值,另一方面却选择从事其他活动。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我没有这方面的天资、我对其他活动有更大兴趣等。一旦接受这种区分,我们将发觉重视个人自主和肯定价值的客观性,两者没有冲突。当然,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弹琴的价值源于何处。这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它可以有效地表达人类的情感,又或者音乐令我们身心愉悦等。我这里只是要指出,个人自主的重要性并不需要默认价值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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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79 批评者或会退一步,指出当“我”选择弹琴时,这个选择本身至少是完全任意及主观的。这是另一个误解。不错,一个理性的人在选择其行动时,他必然是由理由(reasons)推动。[93]这些理由可能源于他当下的某些欲望,也可能源于他的人生观,甚至源于他对道德原则的尊重。一方面,我们要求这些理由必须合乎工具理性,即在一个给定的目标下,这些理由是否能最有效实现这些目标;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追问这些目标本身是否合理,尤其是当选择者的决定遭到他人质疑时,当事人通常会提出进一步的理由合理化自己的决定。这些理由,原则上必须是与选择者进行对话的人能够理解及可以接受的。[94]换言之,这些理由至少是交互主体性的(intersubjective),而不是完全主观的。[95]因此,我们的很多选择必须放在一个广阔的意义的世界中,才可得到充分的解释和证成。这个意义的世界包括我们的传统、文化、制度,以及一些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实践。就此而言,“选择”本身绝非使得某种活动有价值的必要或充分条件。选择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使这些活动和我们的生命联结起来,彰显我们是独立自主的理性主体,并促使我们有动力去实现这些活动的价值。因此,重视个人自主和价值虚无主义没有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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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481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则追求一个美好的人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我们必须根据自己认同的人生目标引导自己的生活;二、我们必须有自由对自己当下的信念进行理性的反省。因此,国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基本自由(信仰及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言论及结社自由)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帮助每个公民实践他们的个人自主。[96]这部分解释了罗尔斯的“自由人”为什么会选择平等的基本自由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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