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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所说的稳定性,很易令人以为谈的是社会稳定,即如何减少社会动荡,并使政体能长期和平维持下去。如果这真是罗尔斯的意思,那么稳定性最多是个应用层面上的实务问题。当社会出现不稳定时,国家大可因应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包括武力)处理。但罗尔斯却明白地说,稳定性是道德证成的必要条件。问题于是出现:我们可否想象一个正义但不稳定的社会?当然可以。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和这个社会能否长期稳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根据罗尔斯的说法,社会稳定性却是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一个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个稳定的社会。柯亨说这种说法荒谬,因为罗尔斯将两个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混在一起,犯了范畴谬误。[49]这个批评很致命。如果成立,等于说罗尔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根本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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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应柯亨的批评,唯一的做法是重新理解稳定性在罗尔斯理论中的意义,并将它和道德证成联系起来。我认为稳定性问题真正关心的,其实是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一套正义原则是稳定的,当且仅当它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使得公民自愿给予正义感优先性。优先于什么呢?优先于公民的理性人生计划中的其他欲望和利益。一旦如此理解稳定性,问题马上变得清晰:这是一个内在于道德证成的实践理性问题。用罗尔斯的术语,稳定性问题要处理的,是提出理由说服持有不同整全性人生观的公民,给予正当优先于“好”是理性之举。如果没有这样的理由,又或理由很弱,人们将没有足够动机服从正义的要求。对罗尔斯来说,正义感的优先性是道德证成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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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性成为问题,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和个体对美好人生的追求,会出现冲突的可能。罗尔斯的理论有个基本假定,即每个人都有根本的欲望去追求一己的幸福生活。当一个人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计划时,他是幸福的。对幸福的追求,构成人的“好”。人们愿意走在一起合作,是因为这样做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如果这是人行动的唯一动机,道德规范自然难以建立。幸好人同时有正义感,正义感令人能从道德观点去考虑问题,并愿意服从政治原则的要求。这些原则,界定了“正当”的内容。“好”与“正当”是两个独立的观点,同时指导和规范我们的行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解决办法,是尝试提出一套说法,主张在一个公正社会中,正义感其实并非外在于人们福祉的某种动机,而是构成人的福祉的内在的最高价值。正当与“好”的契合,是解决优先性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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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只有从这角度,我们才能理解稳定性在罗尔斯前后期理论中的重要性。如果将问题放得阔一点,我们更将发觉,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其实早自柏拉图开始,已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理想国》第二章,柏拉图借格劳孔(Glaucon)的口质问苏格拉底,到底正义有什么内在价值,促使人们心甘情愿选择做个正义的人。如果有人拥有一个能让自己隐形的戒指,因而可以为所欲为,得到世间人人想要的名利权位,他还有什么理由坚持正义?如果正义不仅不能带给人好处,还令人受尽苦头,甚至牺牲生命,正义仍然值得追求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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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活得正当和活得幸福不相容时,应该如何取舍?对柏拉图来说,只要我们对人性有真正理解,将发现正当和幸福并非截然对立。相反,一个幸福的人生,必然是道德的人生。活得正直正当,是活得美好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一个正义的人总是较不正义的人活得好,无论后者在其他方面得到多少好处。[51]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当与“好”的契合,走的也是这个方向,但他不再那么乐观,认为两者在逻辑上必然彼此涵蕴,而是尝试论证只有生活在他所设想的自由主义的公平社会,并且同时具有强烈正义感的人,德福合一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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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契合论成功的前提,是我们已活在正义之邦,并且人人有强烈的道德感。但这是一个理想状态。摆在我们时代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从一个不公正的社会,过渡到较为公正的社会。在这转变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知道改革的方向,了解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公民具有正义感,支持改革,甚至愿意放弃在现有制度下所享的利益。两者缺一不可。试想象,如果人人皆是自利者,所有行动均是为了一己之利,那么任何社会改革都将举步维艰,因为改革必将牵涉不同阶层的利益再分配,并要求政府对社会中的弱势阶层给予关怀照顾。如果社会没有足够的改革力量,那么很可能便长期停留在弱肉强食,又或所谓正义即不同利益团体按权力大小分得相应份额资源的格局。改变的力量从哪里来?我们不应将所有希望寄托于一小撮政治和知识精英,而应期望政治社群中的公民,能够培养出良好的公民德性,形成对正义的广泛渴求,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一起逐步建设出一个公正社会。这条路很难行,但却是我们应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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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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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前,我读到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文章开首,伯林告诉我们,千万不要轻视观念的力量。回首现代历史,意识形态改变和摧毁了无数人的生命。我们活在观念之中,并受观念支配。这个世界有好的观念,也有疯狂邪恶的观念。观念的力量来自观念本身,因此观念只能被观念击倒,而不能被武力击倒。哲学家的任务,是要善用一己所学,严格检视观念的合理性,努力捍卫人的自由和尊严。[52]伯林这番话对我影响甚深,并在无数黯淡的日子,支撑我对哲学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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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初稿写到一半时,我重返欧洲,在巴黎的咖啡馆,在火车,在伦敦的旅舍,断断续续在回忆和哲思之间纠缠徘徊。期间,我重访约克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拜会老师,多谢他们昔日的教导。我也再一次徜徉伦敦书店,在书堆中寻寻觅觅,欲窥旧时身影。某个下雨天,我和我两个正在牛津念书的学生,去了Wolvercote墓园。伯林长眠于此。伯林的墓朴素简洁,碑上刻着“ISAIAH BERLIN,1907-1997”。墓园静寂,天空澄澈。我在墓前伫立良久,回首来时路,不禁想起苏轼的“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所不可不止”句。行于所当行,是我当下的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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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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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初稿承蒙石元康、钱永祥、曾诚、邓伟生及陈日东诸先生指正,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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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正义论》,当时我们要读的文章,均收在一本文集之中。Shlomo Avineri and Avner de-Shalit(eds.),Communi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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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先生在台湾大学哲学系毕业,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哲学博士,师从著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尼尔逊(Kai Nielsen),博士论文题目是《契约论的限制:罗尔斯的道德方法学和意识形态框架》(The Limits of Contractarianism: Rawls’s Moral Methodology and Ideological Framework)。中文专著是《洛尔斯》(台北:东大图书,1989),其后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罗尔斯》为书名重印(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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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对于现代伦理的困境,亦可参考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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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元康,《政治自由主义之中立性原则及其证成》,收在刘擎、关小春编,《自由主义与中国现代性的思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页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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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在本书第四章的《自由主义、宽容与虚无主义》,回应的虽然是施特劳斯,其实也在尝试解答自己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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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毓民,曾任香港政党社会民主联线主席,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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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大人的气象》,收于拙著《相遇》(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页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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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aperback edition,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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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了罗尔斯,还包括Brian Barry,Ronald Dworkin,Will Kymlicka,Charles Larmore,Alasdair MacIntyre,Thomas Nagel,Joseph Raz,Michael Sandel,George Sher,Charles Taylor,Jeremy Waldron等。读者宜留意,“中立性”一词充满歧义,不同哲学家有不同诠释,我这里只谈罗尔斯的观点。不过,罗尔斯本人一直避免用这个词来描述他的理论。Political Liberalism,p.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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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olitical Liberalism,pp.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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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详细讨论可参考本书第六章《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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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Karl Marx,Selected Writings,ed. David McLella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 158.中文版可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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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于这一点,可参考Benjamin Schwartz,In Search of Power and Wealth
:Yen Fu and the West(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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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适者生存”首次出现在1864年斯宾塞的著作《生物学原理》(Principles of Biology)中。《群学肆言》(The Study of Sociology)中译本在1903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天演论》(Evolution and Ethics)则在19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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