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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81 从一开始,社会正义的观念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和其他政治经济理论缺乏公共道义而提出的,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市场自由主义和反对福利主义人士的嘲笑和反对。当然,也有嘴上说要为人民谋幸福,而实际是罔顾社会正义的。我们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同时必须要看到,任何一种公义观都不应当是抽象的,而必须针对具体的生活环境,一些公义政策可能在今天世界上一些福利社会中遭到质疑,但对于缺乏这些政策的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有待于形成并加以贯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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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83 二、正义和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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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85 早在古希腊时代,正义就是一个哲学议题,也随之成为一个政治哲学问题。人类对正义的思考与对真理和真实(同为truth)的思考一样古老,因为它们同为人类自身处境的核心问题。人的处境就是人本身,揭示了人的处境就等于阐述了人的概念,探索人的自身处境的基本原则、正义和真理,也就是追寻人变得更好、更优秀、更有德性的可能道路。正因如此,罗尔斯把正义与真理放在一起来强调它的绝对重要性:“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正义是首要的善,就像对于任何思想体系来说,真实是首要的善一样。正义是一切社会之善的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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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87 在古代哲人那里,正义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哲学的,包括伦理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问题。在埃斯库罗斯的伟大剧作《阿伽门农》三联剧中,或是在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正义体现为与人的具体境况有关的荣誉、复仇道德观或是政治伦理问题。罗尔斯在《作为公正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1958)中,将现代人对于正义的思考清楚地限制为一个“政治”问题。5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正义问题。作为政治问题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而平等原则又再分为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原则,这些原则也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公正社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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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89 在这些原则之间的“词义优先”(lexical priority)顺序是:先自由,然后才是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在这些原则之间有所矛盾和冲突的时候,人们可以根据这个顺序,作出孰先孰后的决定。制定顺序不是为了分割这些原则,而是要把它们当作一个有序的、主次有别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作为公正的正义”或公共政治生活中的正义。它是为了保证社会中那些“最无优势”(least advantaged)的个人或群体能够不被忘却、不遭损害,并得到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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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91 在社会公正的三原则中,自由是首要的原则,指的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某些自由权利。罗尔斯指出:“某些权利和自由比其他权利和自由更为‘基本’”,例如,对“个人财产”(个人的家居和劳动所得)的保护,便是基本的权利,而对无论什么个人财产的绝对保护(如贪官聚敛的钱财)便不属这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也就是说,任何政府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来减少、侵犯和取消这些权利。如果政府这么做,就是一个非正义的政府。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自由原则表述为所有人都同样拥有的最为广泛的基本自由,任何一个人拥有自由都不能以降低或损害他人的自由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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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93 在自由原则顺位后的是公平机会原则,它反对的不是社会等级本身(因为每个社会中必然会存在不同的等级),而是由人的出生因素所产生的等级,如门庭、地位、权势、财富。关于机会平等,有“形式的机会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之分。形式的机会平等指的是大家不受限制也不论条件,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一己的禀赋和条件,追求自己所设定的前程;也就是“前途对一切人才开放”。然而,这样的平等只是形式的。它虽然开放了一切公共职位和社会位置,却未必能保证具有同样禀赋与动机的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取得这些职位和位置。一个简单的情况就是,由于出身和家境的限制,有人虽然资质与动力都不逊于他人,却无法享受到足够的教育和文化,没有机会培养才能和发挥禀赋,导致他们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却仍然无法享有与他人相当的机会。为了要保证公平的机会平等,就必须防止财富的过度集中、消除社会歧视、尤其是尽量做到教育机会的均等。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罗尔斯所说的“自由主义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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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95 顺位再往后的是“差别原则”,这是关于不平等的原则。它规定,只有在有利于最弱势者时,才能允许差别对待的不平等。这经常被有意无意地曲解为“涓滴经济”原理,它以为,如果少数人先富起来,或变得很富,那么穷人也会受惠,或者财政津贴交由大企业,陆续流入小企业和消费者,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这种有利于有路子、有关系、有背景的少数人的差别对待是非正义的,会成为既得利益者在现有体制内权钱勾结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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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97 罗尔斯阐述正义原则,运用了思想实验的方法,他的正义理论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政治哲学是研究价值取向的一门学科。它提出了“应然”(ought to be),重点在于提供一种应然的构想,对现实的政治进行理性的指引。好的制度一定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正义理念上的——对你的正义就是对我的正义,对我们的正义,没有公义就不会有好的制度。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两千五百年来,从来没有一个能够崛起并能够长期繁荣的国家是构建在社会正义泯灭殆尽的基础上的。相反,历史给予我们的借鉴是,那些迅速崛起、不可一世的力量,如果失去了公义的基石,无一例外会迅速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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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599 以自由和自由权利为第一原则的正义与人的尊严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二者间的联系也是今天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坚持正义的根本理由。这里所强调的是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而不是其他被人格化或拟人说法的“尊严”,如职业、民族、国家,甚至某个政权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个在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讨论中广泛运用的概念,从18世纪启蒙运动后,它指的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都由于生命的价值而应该免受羞辱和伤害,受到尊重的对待。人们一般是在主张禁止和谴责某些事情的时候主张尊严的,例如反对政治权力压迫和压制公民的自由权利,谴责富人卑视穷人,批评社会无视弱者的生存要求。这些都是以维持每个人做人的尊严为价值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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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01 尊严还是一个陈述人的价值的核心概念。英语中的尊严是从拉丁字dignitas来的,原指尊重和身份,“人”本身就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因此而理应受到尊重。一个人失去或被剥夺尊严就是没有受到他应得的尊重,别人不尊重他,甚至会使得他连自尊也一同丧失。文艺复兴时期的皮科·德拉·米兰多拉(Pico della Mirandola,1463—1494)是最早阐述了人的尊严的思想家。他在《论人的尊严》(1487)中对尊严作了这样的人文哲学阐述:人是上帝最后创造出来的动物,这时候上帝已经用尽了所有的动物本性,因此,上帝把人造成了一个以所有的本性为混合本性的动物。在所有的动物中,唯有人不像其他动物一样具有某种固定的、有限的本性。米兰多拉想象上帝这样对人说:“你不受约束,你自己为自己的本性设置界限吧。”为自己的本性设置界限不等于可以凭着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而是指自己去培养上帝撒在人性里的“种籽”,“如果人培养植物的种籽,他就长成一棵株苗,如果是声色迷欲,那就成为一头野兽;如果是理性则成为一个天国的动物,如果是智识则成为天使和上帝的儿子”。人的尊严不在于尚不得知的结果或混杂的本性,而在于人自己可以达到自己选择的目标。在这一点上,人比天使更高等,也更高贵,天使的美和善是天性使然,人能像天使一样美和善,是人自己的成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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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03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米兰多拉对人的尊严的解释虽具有高尚的人文情怀,但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让自己成为野兽或者天使并不是具有同等意义的自我实现。而且,自我实现尚不足以使人的尊严成为一种对人,尤其是对存在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人必不可少的“好”。在米兰多拉那里,人的尊严是与正义或人的权利没有联系的“纯哲学思考”,也许那是因为在15世纪的教会统治面前,选择纯哲学思考才是最安全的(这种“纯学术”至今仍然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的选择)。这种纯哲学思考是贵族式的,而今天人们思考人的尊严则已经有了民主的特征,这个特征便是把人的尊严与人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这个变化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订立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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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05 三、人的尊严与全球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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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07 伦理哲学家阿维夏伊·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把尊严看成是一种对人的“道义上的尊重”(moral respect)。这种尊重可以用“贵族的尊重”来类比,“贵族的尊重是因为你是谁,而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你是谁则取决于你的家庭关系。就每个人而言,他的家庭可以说是人类”。在这两个意思上,尊严都是一种“荣誉”(honor)。但是,贵族的荣誉是社会性的,是因为他有“不凡”的社会地位,而人的荣誉则是道义性的,无论一个人多么平凡,他都具有这种个人的荣誉。马格利特指出,社会的荣誉可以有两个维度:纵的和横的,“比你等级高的享有纵的荣誉,与你平等的则享有横的荣誉”。但是,“道义的荣誉只有一个维度,那就是横的,这种尊重遍及所有的人类,哪怕是最残酷的罪犯和最低能的白痴。即使是人的尸体也应受到尊重,死者的尸体,就算是敌人的尸体,也不是动物的尸骸,应该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便是尊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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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09 人的尊严不仅是一个伦理哲学的问题,而且自1945年 《联合国宪章》订立以来也一直是一个人类的道义目标,因此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政治实践问题。尊严所特有的那种谴责和反对的意味也来自产生《联合国宪章》的特定历史时刻和人们在那个时刻对刚刚过去不久的,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许多反人性暴行的道德愤慨和厌恶。《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表明,它的目的是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为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三年后,《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里更加清楚地说,订立这个文件的前提之一便是“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并将之作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具体条文中,《人权宣言》“重申(人类)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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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11 联合国这两份文件所述及的人的尊严在后来的许多国际文件中不断得到重申,如1966年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197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宪章》所说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也在许多后来的国际文件中一再重申,如1965年的《关于在青年中促进和平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宣言》、1969年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1年的《智障人士权利宣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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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13 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政文件中也都包括了关于人的尊严的内容。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就有类似于《人权宣言》的规定,在第一章基本权利第一条中有,“一、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二、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一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许多其他国家的新宪法或权利宣言也都包含人的尊严的条文。例如,199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规定:“为推动社会秩序……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机会,必须承认每个人的神圣性,必须维护和提高人的尊严。”1997年的泰国宪法、1996年的南非宪法和2000年的芬兰宪法中也都有对人的尊严的类似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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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15 人的尊严、人权和正义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政治学家扎科特(Michael Zuckert)认为,对《人权宣言》的表述,可以这样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尊严”和“平等和不移的权利”一起作为“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处于同一个层次上,正义从属于此,也由此而导出,是以权利和尊严为基础的。同时,1984年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在引述了《人权宣言》后说,“免遭酷刑的权利来自每个人的固有权利,综合起来看,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先从人的尊严导出人的权利,然后再同时从权利和尊严导出正义。”8米什莱恩·伊谢(Micheline R. Ishay)在《人权的历史》中也指出,人权价值的四个组成部分——人的尊严、政治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群体的文化权利——以人的尊严价值出现得最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述的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最早有关人的生命尊严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印度佛教、中国的儒学、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早期的伊斯兰教思想。对现代人权观念贡献最为直接也最大的,是西方启蒙主义时期的世俗普世主义思想。历史的原因是,“由于现代的人权观念起源于欧洲和美洲,它萌芽于一些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变革之中,这些变革伴随着西方文明的逐渐强大和其他文明的逐渐衰落”。尊严的观念在启蒙之前已经出现,每一种伟大的宗教和古代文化,希腊、罗马、印度、中国都有孕育现代人权观的人道主义成分,人权最早的价值,有关人的珍贵生命的那种“尊严”,是人类共有的,并不只是起源于西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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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17 把人的尊严作为公民自由和权利、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公正和公义)的基础,这样的看法在当今世界和中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人们对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的认识。具有宗教背景的人士和持文化民族主义立场的人士往往教条主义地或人云亦云地否定人权的普世意义,他们说,普世人权不过是西方某种世俗的政治力量在道德和伦理领域中所进行的欺骗宣传。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世界人权宣言》并不是某些人在凭空主张什么无稽之谈的价值,人权的基础更不只是某种西方的政治理念或道德伦理。人权是从人的尊严而来的,而人的尊严则是每一个人,无论他有无宗教信仰或有何种宗教信仰,无论他来自哪个民族或持何种政治立场,都能够在自己身上感受到的那种做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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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19 《世界人权宣言》以人的尊严来表述人权,让今天的人们可以从人权与正义的关系来重新认识正义这个虽然古老,但却不断在变化的观念。古代希腊人将正义设想为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特质、一种和谐,并只是来自于人的行为和人所设立的机构。正义后来获得过许多别的解释和表述——被当作来自于神的律令、自然法或是有权者说了算的武断标准。然而,正义所包含的三个基本部分却一直没有改变,它们也就是我在本书里分别讨论到的分配正义、惩罚正义和战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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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21 今天,正义与人的尊严和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正如我在本书中所讨论到的,与一国内公共生活和公民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分配正义(成为公正和公义问题,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惩罚正义次之(成为法治问题,着重在什么是犯罪、公民的自由权利与法律限制、司法程序等等)。相比之下,国际间的人权则与惩罚正义和战争正义有密切联系,而分配正义却往往被国家发展和国家经济利益所掩盖。国际间的人权与正义(惩罚正义和战争正义)的联系在国际“人权观察组织”那里有着颇具代表性的表述,“人权观察组织认为,国际司法——对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负有责任——是建设对人权之尊重的重要因素。……我们积极参与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法庭的工作,也为一些国家法院提供帮助,包括几内亚、科迪瓦特、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将犯有最严重罪行的犯罪者绳之以法。人权观察组织还努力支持一些国家的法院,使他们能用国内法律来审判那些被指控犯下违反国际法律的严重罪行的人,不管这些罪行是在何处发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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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23 尊严是一种以它自身为目的的道德价值,尊严并不为达到任何其他目的服务,更不能为其他目的而被牺牲掉。如康德所说,有的事情是不能用它的价值来言说和讨论的,这些事情本身具有“尊严”。这是因为,许多事情的价值是相对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而有些事情则不允许相对的价值判断,“它们本身就是目的”,成为与价值不同的“道德”问题。康德说:“道德和能够有道德的人性是唯一具有尊严的。”11人是唯一在这个意义上配得上享有尊严的动物,剥夺一个人的尊严就是强迫他变成非人。失去尊严的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也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他因此成为与牲口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奴隶,奴性代替了人性。如果我们反对将任何人像奴隶或牲口一般地非人化或作非人对待,那么我们就必须维护和捍卫每一个人的尊严,包括那些反对和破坏尊严这一普世价值的人们。“二战”结束时,斯大林曾建议将纳粹魁首们剥光衣服,赤身裸体地装在笼子里,在全欧洲游街示众。这些纳粹魁首们的邪恶作为早已把他们自己变成了禽兽般的动物,但是,文明世界的人们不能在道德上把自己降低到纳粹的水准,他们还是必须把那些即使在道德上禽兽不如的人当作人类的成员来对待。唯有如此,尊严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普世价值,一种连它的敌人也不能不需要的做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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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4625 2013年4月27日,奥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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