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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成为贫困者大致与三种情况有关:不愿受穷、贫富悬殊和受穷者的人生伤害。只有当他至少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他才能算是一个贫困者。贫困者之所以贫困,首先是因为他并不自愿受穷。有人会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选择受穷。如果一个人穷得自觉自愿,那他的穷就不一定是一种社会非正义。当然,如果选择受穷是某种洗脑的结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觉自愿。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自愿受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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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的一层含义(绝对贫困)是指不能满足社会认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层含义(相对贫困)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这两层含义都很重要。说一个人贫困,还因为在他受穷的那个社会中有别的人占有极大的财富。有贫富悬殊才有贫困。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过着差不多匮乏的生活,把谁家的财物重新分配给其余的人也不见得能改善大家的匮乏,那么重新分配财富的分配正义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冻死骨”的极端社会非正义是在与“朱门酒肉臭”的强烈对比中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并无明显的贫富悬殊,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出现了严重的贫富悬殊,那么这个社会中贫困的非正义问题也就非常严重。如果一个社会中有的成员无法维持这个社会共同认可的需要,那么他们所遭受的便是绝对贫困;他们被剥夺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质分配,而且更被剥夺了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尊严。这是一种双重的社会非正义伤害。一个社会即使在所有成员都能维持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也还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存在贫困。就其非正义性而言,这种贫困所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比绝对贫困来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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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是多重的,这些伤害不仅施加在贫困者本人身上,而且还影响到他们的子孙后代。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涉及他们的所有基本人权。贫困使贫困者生活在匮乏、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之中。贫困也使贫困者饱受他人的歧视,无法有效地参与群体生活。贫困剥夺了贫困者受教育的机会,使他们无法与他人公平竞争,也使他们无法争取自己应得的生产就业机会。贫困更使贫困者不得不从事他人所不愿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恶劣工作环境,不得不承担这些工作和环境所带来的生命伤害和危险。贫困给贫困者带来了数不清的夫妻、子女关系困扰。贫困甚至把贫困者逼向犯罪。贫困使贫困者实际上成为群体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员,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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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贫困是一种社会之恶。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生产,还必须改变社会人际关系和制度。说到底,贫困者所受的伤害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不是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贫困的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贫穷地区的许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学、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而富裕地区的有钱人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听任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增长指标,等等。后面这种伤害的根由是体制结构性的弊病,如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法规、制度、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结构等。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空间,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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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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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正受到关系网资本主义体系和由此产生的巨大的贫富悬殊问题的影响。但是,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的贫富冲突并不是发生在不同的种族之间。而且,中国的贫富矛盾也还似乎尚未积蓄足够的、可以导致全面爆发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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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多数民众对少数富豪的秘密是无缘窥视的。数不清的口耳相传的腐败“故事”和日常生活经验是大多数人感知富豪们为富不仁的根据。对民众来说,感觉就是真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少数富豪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实际经济差距反而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种经济上的差距变成了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之间各种不可逾越的政治和道德鸿沟,变成了一种“我们”和“他们”之间对立甚至仇恨的关系。越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他们的对立和仇恨感越是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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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烧的世界》一书的引言部分,蔡美儿讲述了她姑妈的故事。她的姑妈是一个富有的华裔菲律宾人,被自己家雇用的菲律宾司机所杀,她家的两个菲律宾女佣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凶杀事件发生时,她姑妈家的许多贵重珠宝失窃,但是当地警察明显地同情罪犯,查案时敷衍了事,警察局对这起案件所记录的作案动机更简单——“复仇”。9此案的前后经过令人深思。在菲律宾人眼中,富裕的华人是不义的一群,于是对他们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制不彰的社会中至今仍极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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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10上述正义观也在这一系列“杀富”事件以及事后的舆论反应中表现出来。每当富豪出事,在新浪、搜狐网的网友评论里就会出现大量的“该杀”、“该死”等字眼,最强烈的反应不是呼吁缉拿凶手,而是表露无疑的仇富心态。一位署名“蜀帖龙”的网客在对北京特大劫车杀人案的评论中表述了他为什么同情此案第一被告人李小平的理由:“李小平等劫持奔驰牌、奥迪牌高级轿车六辆,杀害六人,抢劫数额价值人民币593万多元。很显然,李小平犯罪集团劫杀的对象非比寻常,(他们)锁定目标人群定向抢劫,所谓报复社会,其实是报复社会精英,所谓恨,也是恨极少数人,简而言之,仇富、劫富而已。”这位网客的同情和认同里体现出一种他心目中的民间正义观,即以个人力量去纠正那种由社会制度所保护的不义行为的结果:“巧取豪夺,穷凶极恶,聚敛与暴发,不当、不法而为富。为富不仁,为富寡耻,当代中国富豪阶层肮脏、龌龊、卑劣。有意无意地替天行道,李小平等人,搁中国,梁山好汉;搁国外,侠盗罗宾汉而已。”出于这种民间正义观,这位网客吁请打劫者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与觉悟,千万不要与普通老百姓,与工农大众过不去,节日期间,特别不要与苦寒的下岗工人,与外出打工回家农民过意不去。冤有头,债有主,要劫要杀,冲着凶狠卑污的富豪,以及为富豪们保驾护航的黑恶官僚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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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对立常常会有暴力倾向,最常见的表现就是谩骂(语言暴力)、抢劫和凶杀(身体暴力)。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暴力,仇恨同时也是其他暴力的能量积累。在没有外力严厉约束的情况下,仇恨会迅速地转变为直接暴力。社会中的一些群体怀有仇恨,不一定立即就爆发出来。但是,即使看上去尚属平静,其实已经进入了不稳定的状态,应当予以有效的疏导,以强力压制来维持平静其实难以达到真正维护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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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看,单单谴责贫困者个人暴力,而忽视社会对贫困者所施行的结构性暴力,是不能真正认识暴力伤害的。强调社会结构性暴力与贫困的关系,是因为“暴力”不只是一种行为描述,而且更是一种严重的道义批评。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义负面评断。一切被称为暴力的行为或现象都是非道义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W.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12这种“限制”也就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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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尔顿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性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直接性暴力”(杀戮、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各种压迫(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社会越现代化,“直接性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暴力对象的肉体。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性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内容13。为贫富悬殊或暴富辩护的“自由市场论”,或者“要市场、不要民主”的说辞,都是这样的文化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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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与社会性结构暴力密不可分,这是因为暴力对维护社会现实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中更是如此。没有人会自己选择贫困,也没有人会自得其乐地接受贫困。贫困者常常会有怨恨,会有违背或破坏现有秩序和规则的强烈意愿。贫困者会偷盗、抢劫,逼急了还会行凶杀人。这些都不单单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斯科特(James C. Scott)说的“弱者的反抗”,或如另一位论者所说的“黑夜政治”:“一些白天干着卑贱工作的下层人,到了晚上漆黑一片的时候,就会伺机对富人施暴、砸石头、毁财物。总之,这看不到的‘歹徒’很可能就是白天毕恭毕敬为你擦鞋的下人”。14无论是对付贫困者的反抗行为还是反抗意愿,国家暴力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国家暴力并不总是表现为一时一地的惩处犯罪、关押罪犯、强行遣返“盲流”人员等。它还表现为一种震慑威力,因为国家暴力可能对贫困者造成比贫困本身更严重的伤害,以至于绝大多数人权衡之后觉得,与其犯罪还不如接受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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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者的许多社会措施都以强制或强迫为主要手段。这些措施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如对农民强制征缴各种税收和收费,强行让工人下岗或退休等。而对受害者的任何具有抗争意义的行为,如抗税、抗议、申诉、上访等,现行体制都以妨害社会稳定为由强行制止或加以惩罚。对贫困者的强制、强迫和惩罚手段,都是以现有法规为依据的。现行体制不仅以法规来限制、禁止和处罚贫困者的逾越或抗争行为,而且还用法规来堵塞贫困弱者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几乎所有公民政治途径,如禁止他们组织自己的政治或社会团体、出版自己的刊物、拥有自己的言论场所、议政渠道和司法诉讼代表。即使对“安分的”贫困者,如进城打工的农民,现有的城市法规也明目张胆地将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子女)当作二等公民。运用于贫困者的许多法规都是一种以法律为名的高压统治手段,都是社会结构性暴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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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贫富悬殊严重而持久的状态下,社会结构性暴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弱势群体更大的不满,而其中一部分人则可能铤而走险,采用个人暴力实行社会报复。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结构性暴力和个人暴力可能构成一种正反馈,社会结构性暴力用得越多越普遍,个人暴力的发生也越频繁,由此又引起更广泛的社会结构性暴力,那样将形成难以化解的社会仇恨,缓解社会矛盾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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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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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以消除贫困为正义目标的经济发展才能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经济发展才能营造社会的融洽和长远安定。任何有道义价值的经济发展都不允许以产生和扩大贫困为其代价。正如《联合国发展计划》所说的那样:“为了增强人的安全,需要一种新型的发展,需要把人放在发展的中心位置,把经济增长当作手段而非目的,需要保护这代人和后代的生命机会,尊重所有生命都赖以存在的自然世界”,“说到底,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个人、为工作和为自然的。它的最首要任务是减少贫困,增加生产性就业,增进社会融洽和改善环境”。总之,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了让所有的人都“变得更有力量”,更能有效地“参与到他们生活的过程和事件中去”。15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同时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在内的新型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公正合理的经济分配与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参与相辅相成。二者皆缺的社会虽不一定立即就会发生动乱,但二者皆备的社会却一定能够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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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国家中,虽然民主制度对绝大多数国民来说仍然十分陌生,但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暴力却早已构成了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如历史上各种杀富济贫的传说、故事和人物。这种仇富的暴力文化有许多非理性因素,它可以用来反抗官商勾结和权势者欺压百姓,但也可以用来集体惩罚普通的有产者,更可以被用作随意占取他人财物的借口。如果我们把反对一切暴力当作一种基本的社会正义和民主价值,那么我们就应当既反对造成贫困的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也反对任何以贫困者反抗为名的个人暴力。即使贫困者的暴力找准了它的仇恨对象,它仍然不能代表所谓的“报复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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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正义只能产生于公共政治,因为正义是一种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裁决。个人的暴力行为毕竟不能主导一个社会的公共政治。在民主社会中,只有法律才能伸张正义,也才具有正义权威。在非民主的社会中,贫困者运用暴力,并不是因为不懂或不想通过法律来伸张正义,而是因为现有的法律并不伸张他们心中的正义。贫困者的铤而走险,与其说是他们对法制无知,还不如说是社会公共政治失败的结果。个人暴力的流行往往以一种令人不安的方式提醒我们:公共政治消失之日,必然就是各种暴力开始之时。从逻辑上看,个人的暴力行为不是公共政治失败的原因,而是公共政治失败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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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治的根本特征是说理,而暴力的根本特征则是沉默。阿伦特曾指出,在言论说理的公共政治中,人们彼此以明理之人相待;相反,在单凭强制的暴力中,人们彼此视对方为武力压制的对象。因此,“暴力只是政治领域的边缘现象……由于战争和革命都以暴力为主,它们都是严格意义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16同样,任何暴力型“伸张正义”也都是严格意义的公共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都不值得赞许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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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民文化作为坚实基础的民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政治,它必然会沦落为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蔡美儿在一些动乱地区观察到的正是这种民粹民主。从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的危害来看,在贫富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民主制度,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诱发社会冲突。依据这种看法,似乎拒绝政治民主便成了发展经济市场化的必由之路。沿着这一逻辑进一步推论,甚至可得出政治不民主反而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更有利的结论。然而,把自由市场和政治民主分割开来,试图以取消或拖延民主来应付自由市场带来的巨大贫富差别、糜散性结构腐败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多数人的愤懑不平,这样的策略并不能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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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要如何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先得了解什么是民主。“民主”并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民主可以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意义。民主可以是一种自发或奉旨的民粹式民主,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极易沦落为无政府主义和受个别人蛊惑操纵的政治专制。民主也可以是一种既体现多数人意志又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民主宪政秩序,它旨在保障不同阶级和利益群体的和平共处;其合法性来自宪政法制,而不是直接来自多数人的意志;它贯彻理性协商的原则,摈弃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以民主名义施行的暴力。用后一种民主的标准来看,无论是造成贫困的经济暴力,还是报复经济暴力的民粹式或个人暴力,或者甚至以维持稳定为名义所施行的国家暴力,都是应当谴责的暴力形式。后一种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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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民主必须建立在公民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畏惧公民政治的政权必定仇视真正的民主,但却能容忍和利用市场。但问题是,没有公民政治的限制和规范,市场则必然成为腐败的滋生之地,而公民政治民主拖延得越久,民粹民主也就越有可乘之机。现代公民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伦理规范之所以代表社会正义,是因为这种伦理规范来自公共群体本身。这与前现代社会群体道德规范主要来自宗教、行会、合作伙伴或熟人顾客关系等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规范不是一套一成不变的道德原则,而是一个形成价值共识的机制和过程。社会正义的“社会”不只是指一个人群,而更是指一种维护价值共识的舆论人际关系,也就是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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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健全的市场和民主都是存在于相对发达的公民社会之中的。蔡美儿所说的那种“密友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和票箱民主之所以不健全,乃是因为它们没有好的公民社会基础。市场和民主都必须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只能来自公民的共同有效参与和体现这种参与结果的政府法令和政策措施。在公民社会中,放任式自由市场必须接受有效的财富再分配、社会福利保障、公共资源政策、透明信息和竞争程序的限制。多数人意志民主则必须接受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法制秩序、公正程序和宪法绝对权威的限制。当市场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作为应付执政正当性危机的措施匆匆引入后“文革”中国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遭受过了“文革”时期的致命摧残。由于市场和民主被强行隔离,市场被当作一条与公民群体的共好价值观全然无关的发财致富之路,公民社会建设问题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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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民主和公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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