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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70 欧洲联盟为这种地区性国际社会的实现提供了最现实的例子。哈贝马斯在20世纪90年代对欧盟的现实十分关注。他指出,在欧洲,一些国家间有经济的整合和超国家的行政管理,但还没有政治上的整合:“欧洲群体现在的这种技术统治样式让人怀疑它是否真的能形成政治团结。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公民一说能否成立就颇成问题,因为公民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治上的团结”。41尽管如此,哈贝马斯还是对在欧洲出现和形成跨国公民社会抱有希望。他认为,欧洲人的跨国理性交际,它的共识正在对决策产生影响,使得经济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必须考虑到社会和环境后果。如果决策团体再开放一些,再更负责一些,再更多地吸纳各种社会运动所提出的要求,那么“就可能出现涵盖全欧洲的公共领域”。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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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72 五、公民和世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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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74 公民是在历史过程中发展和变化出来的现代国家国民和社会群体身份。这种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更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向。公民是一种由权利(包括伴随权利而来的义务)所规定的法律和政治身份。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公民成为一种与臣民相区别、相对立的身份。这种区别和对立的根本表现就是公民有,而臣民没有那种人人平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随着公民代替臣民成为国家群体的基本身份,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质也必然要发生根本变化。韦伯(M. Weber)的法律社会学向我们所揭示的正是与此相关的法律权威的变化,前现代国家权威的那种神秘和个人魅力特征(君权神授、英明领袖等)逐渐转变为现代国家权力的理性制度和合法性。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和公民法权身份是同步发展、相辅相成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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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76 世界公民概念的现实世界意义在于,它能帮助推动民主公民政治全球化,而不是实现某种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法定公民身份。世界性法定公民身份的前提是一个世界政府,也就是一种“法律普世主义”,44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世界政治,它对人们在不同层次的生活领域实现民主公民政治有帮助还是有妨碍,是一件很难预料的事。从权力和公民社会的基本紧张关系来看,后一种可能值得我们特别警惕。全球公民和民主公民政治全球化的基础是与法律普世主义不同的道德普世主义。道德普世主义集中地体现为现今全球正义受到普遍认可的表述,那就是普遍人权。因此,展望和设想全球公民,是和维护全球正义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正如在每个国家内要求实现公民政治都是为了有效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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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78 考虑到公民政治和社会正义的密切关系,我们可以说,妨碍形成世界公民的不仅是前面提到的前现代臣民式公民观,而且甚至是现代公民观本身的一些成分,尤其是那些阻隔公民理论和民主理论的成分。公民理论不等于民主理论,公民理论更不是民主理论的别称。民主是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成和建制形式,而公民则是个体对此共同体的依存形式。公民的性质不仅是一种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且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自由个体以此成为民主共同体事务中的有效成员。因此,公民应当是政治共同体的积极成员,他的积极参与本身就是对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一种贡献。我们不应当因为公民和民主之间的可能联系而低估它们的区别。一个人可能参与民主活动而不在乎自己的公民身份;他也可能虽拥有公民身份,但却不关心民主或被剥夺了民主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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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80 公民和民主的分离在自由主义理论中表现得十分清楚。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建立在普遍的个人权利观之上,它对普遍权利的强调和它对公民普遍积极参与的可能性和有益性的怀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阿克曼(B. Ackerman)在广有影响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公民观。他认为,自由主义公民观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意识,“我至少和你一样强,因此我至少应当得到你所得到的”。谁能理直气壮地这么说,谁就是一个合格的自由主义公民。阿克曼称这种“脆弱的相互了解”为公民性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对话”。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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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82 自由主义公民性的局限在于,它对涉及公民群体理想和理念的“公民对话”兴味索然,而缺少这种公民对话则难以形成富有生命力的群体。46它无法涉及关于自由主义政体的基本价值问题,例如,除了相互限制,个人权利的道义基础是什么?为什么个人权利是普遍的?为什么个人权利应当成为一种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共好”?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这本身就会背离自由主义搁置具体道义内容争论的原则。阿克曼就此写道:“当不同的公民对(共同)好观念的内在价值争执不下的时候,自由国家就不能正当地运用它的权力。”47在搁置关于共同好的观念内在价值争议的情况下,“任何好观念内在价值一律平等”便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群体的规范理念,它是一种保持脆弱公民维系的、只具形式不具内容的共同理念,是一种故意搁置实质内容的多元主义。正是这种脆弱空泛的多元公民维系如今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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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84 共和主义的公民强调的积极参与、群体忠诚和建立共好价值,对自由主义公民具有批评和纠偏的价值,但是共和主义的公民有太多历史的失败和现实的危险,并不能自动实现民主公民政治。在公民共和这个公共政治游戏中,游戏人比游戏规则更为重要。缺乏强健公民精神的国民是无法支撑共和体制,无法实现共和政治的。48共和必须由公民美德来支撑,因为共和是所有体制中最脆弱的一种。来自两个方面的“腐败”随时都可能将共和毁于一旦:一是当权者的专权,一是公民的不参与。共和的宗旨是不同个人所属的不同阶级或不同阶层分有权力。一个人,一个阶级或政党一旦在权力上排斥或压迫他者,共和的腐败也就在当权者那里开始了。共和的另一个腐败来自公民,公民如果放松对当权者的警惕,惰于思而懒于行,自顾自地得过且过,那么他们就是在为当权者的专权腐败敞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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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86 在这些国家中,以社会共好和国家利益代表者自居的政府权力压制国内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封杀公民参与和公共舆论。这种政府权力提倡的社会共好是贯彻执政者统治意志的共好,它强调的群体忠诚是以执政者自己为核心和对象的忠诚,它允许的参与是由执政者主导和规定的运动式参与。长期处在严格“领导”和控制下的公民,经历了许多朝令夕改的运动,幻灭和失望之余,对任何公共理想和价值都是怀疑、冷漠、愤世嫉俗。即使对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社会政治腐败,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抱难得糊涂、听天由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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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88 群体公民和共和公民的现实不足,向人们提出了两个根本的问题:第一,能否设想一种别类的公民?第二,如果别类的公民比极端的自由公民和腐败的共和公民更好,那么我们是根据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来说的?在世界公民中体现的正是这样的原则和标准。迄今为止,对于第一个问题,寻找答案比较有成效的途径不是撇开人类的历史政治经验,闭门造车地另创一种主义或理想,而是在已有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中寻找成功的因素,并加以结合和发展。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般能够接受的答案是,这个原则和标准是体现在现有世界正义共识中的人的自由、理性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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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90 在历史中得到实践的、成功的和不那么成功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是今天世界性人权正义的现实根据。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个人主体有选择自己幸福的理性能力,个人权利是个人自由、自我完足和理性选择的基本条件。共和主义强调个人的社会性,但那不是被动的、非理性的、被控制的社会性。共和主义同样强调个人主体选择自由和理性、主动性、求变意识和求变要求的法定权利保护。没有这些,共和主义的灵魂——参与和共好——便成为空谈。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国内公民政治模式中都有可资运用的成分。与世界普遍人权联系在一起的世界公民政治和公民社会理想,就是在这两种国内公民政治的成功部分中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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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92 全球公民社会可以定义为:“它是世界范围内为人类共同幸福而展开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与斗争舞台;它是为以实现处于沉默之中的人们以及集团基本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它是把个别的民主主义斗争与更高的普遍人权志向相结合的过程……是以确立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民主权利,保障基本人权为宗旨的。”49从世界公民和人权的紧密关系来看,世界公民比国内公民更强调公民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对每一个其他个人的责任,而不像国内公民那样强调公民在疆界国家中的群体法定成员身份。公民和世界公民之间现有的一些不和谐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两种不同强调的差别所造成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些不和谐关系正在得到协调,或者至少有了协调的意愿和努力。这些不和谐关系中最显著的是国内公民的排外性认同和对国家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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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94 公民的基本身份是具体国家(政治和社会群体)中的国民和成员。在他的国家中,公民和“外国人”以及非公民居民之间是有明确区别的。公民身份因此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排外性,如它代表某种只有群体成员才能享受的福利资格、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和世界公民是相互矛盾的。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法和国际间移民的压力正在对民族国家的排外性和某些陈旧公民观提出挑战。当然,这里面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许多国家对技术移民比较宽松,也比较愿意考虑他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允许不止一重国籍),但对于其他移民就没有这么宽松了。50西方前殖民地国家向西方国家的移民问题虽然常常引起关于多元文化的争论,但西方国家在决定这些移民公民类属的时候,则往往宁紧毋松,带有歧视。51至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中的那些无家可归的难民,他们的公民身份则更是一道国际难题。然而,这些难民的存在也正在对排外性的公民观施加修正的压力,即使对这些失去了原先公民身份的人们,国际社会也有义务用国际难民法来保证他们的最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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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96 除了公民身份往往带有排外性的权利,另一个重要的公民问题便是对国家的忠诚。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保卫自己的祖国,也就是在必要时与他国公民为敌。一国公民的忠诚(即“爱国主义”)总是有限度的,很难直接扩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人类团结。他的爱国情怀和更普遍的全球责任(如反战)之间也往往会发生冲突。与局限于爱国主义的公民不同,世界公民基于普世和平的理想,往往会坚持反对一切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世界公民也会因此成为自己国家中的异类公民。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族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意识不一定非是有你无我。国家政治越能接受国际间的普遍人权原则,国族公民身份与世界公民意识发生矛盾的机会就越小,二者的互补性也就越强。但是,国族公民和世界公民之间毕竟还是存在张力,将这二者完全统一,至少在目前还做不到。例如,在伊拉克战争时,美国和平运动人士以国族良心公民的身份反战,这反映了实际上在他们心目中,和平的普遍道义原则要比对美国的忠诚来得优先。因此,和平运动者事实上还是在世界公民和国族公民间自愿地选择了前者。其他国际间的社会运动,如人权、全球经济平等、环保等,也是一样,它们所主张的全球正义也都是与世界公民意识,而非单纯的国族公民爱国主义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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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198 世界性社会运动所包含的全球正义和世界公民意识虽然形成于一个全球性的公民社会中,但国内公民社会对它们来说仍然起到作为关键条件的作用。正如一国中的公民社会为公民参与和倡导共好提供了活动空间一样,全球性的公民社会(跨国地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也为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和共倡全球正义提供了活动空间,所谓的世界公民主要是指那些在这一活动空间中积极参与的人们。在强调参与的同时,也还可以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待世界公民的意义。特纳(B. Turner)就曾指出,全球化的进程正在动摇民族国家作为公民权利唯一保证者的地位,“民族国家并不一定能提供公民权利最适合的政治框架”。52在欧洲,人们越来越把欧洲法院或欧盟看作比国家更高、更能保障个人法权的权威,在对待原住民权利和难民权利时尤其如此。正因如此,普遍人权相对于国家公民权利的更高权威也就更加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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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00 从经济的分配正义看也是如此。一个共和主义或社会民主者可以是一个好的国族公民,他乐于承担为社会福利目的的各种税项,但同时也乐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他自己国家之外的援助事项。这种兼及爱国和普世的态度也就是有些论者所说的“带根普世主义”或者“普世主义爱国者”行为。53这时候的世界公民可以看成是国族公民的一种延伸。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通过国家行使的“国际好公民”行为,如增加对别国的经济援助,不将武器卖给独裁政府国家,遵守人权协定,等等。54具有普世主义关怀的公民可以参与国内和国际的群体活动,以此促使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扮演更积极、更负责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公民社会成员的世界公民则更成为国族公民的一种延伸,因为这二者之间事实上已经有了一种共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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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02 世界公民和国内公民的内在联系也可以从人权、国内宪法基本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的关系来认识。直接与世界性普遍人权(每一个世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全球正义)有关的国内宪法权利只是一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它们并不是公民们在自己社会中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正如戈士伯斯(S. Gosepath)所指出的,公民们所享有的许多权利是他们通过自己的民主决策、根据自己特定的社会正义共识所取得的。55权利和人权的关系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益紧密。勃契(A. H. Birch)指出,这里有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因”。一方面,1948年出现了《人权普遍宣言》,使得人权的概念有了世界普遍认可的基础。1949年,战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把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写入国家基本法,向世界证明基本人权与议会制政府可以相辅相成。1950年,《欧洲人权条约》的签署更使人权在特定区域中有了落实的跨国机制。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新型的激进社会运动,表明左派社会改革策略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这之前,左派社会改革的重点是扩大和加强国家职能,如扩大公有制、社会福利制度、经济计划和调控等。在这之后,左派社会改革转而强调各种个人身份政治权利,如妇女权利、少数族裔权利、同性恋权利等。56公民权利具体化为多种身份政治权利,其利弊得失暂且不论,但却大大帮助加强了一般人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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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04 直接与人权有关的最基本公民权利比身份政治权利更为重要,更需要得到国家的保护。那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自由的权利)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它们是保障其他权利的权利,它们也是最能体现普遍人权核心道德价值的权利。它们对于当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群体,无论是否已经具备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都具有普遍的、相同的重要性,而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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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06 在公民权利得不到一国内法律保障或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全球间公民社会联系就会变得更为重要。全球公民社会是“以相互承认尊严与平等权利为根基的社会关系所创造的全球公共空间”。它在公民社会之间创造出一种全球范围的公民政治空间。全球公民空间不仅是由超国家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而且是由公民维持和扩大着的。全球公民社会形成的同时,也创造了全球公民。57全球公民社会对许多国家内人权状况的批评,往往成为对这些国家内部统治合法性的质疑,对推动这些国家中的民主宪政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全球公民社会,这个用语本身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民主化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以及相互关联的全球性民主化历史浪潮中出现的。全球公民社会体现着人们扩大公民社会领域的愿望,体现着超越国界活动的自主非政治组织和公民运动的实现”。58全球公民社会的出现为我们从保障公民权利来重新设想国家权力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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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11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1703364512]
1703365212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第二部分 社会正义和国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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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14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1703364513]
1703365215 第五章 正义和社会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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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17 把正义作为社会之善,即社会的“好”来讨论是出于两重考虑。第一,正义观是随着社会的形成而形成的,因此,对正义的思考总是与某种社会正当性或正当性批评联系在一起。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正义观,正义是一种起源于社会,受制于社会的正当性观念。第二,“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总是和“要正义做什么”及“正义有什么社会作用”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这些问题包含着社会理念,它们并没有统一的答案。霍布斯说,正义的作用是保障众人的安全,免得他们相互使用暴力。洛克认为,正义的作用在于保护各人辛苦挣得的私有财产。针对洛克的正义保护“自然权利”说,卢梭提出,正义的作用不是保护,而恰恰是限制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市场主义者可以说,正义的作用就是保障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自由竞争。福利社会主义者可以说,正义的作用是让国家可以干预市场的无秩序运作,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民族主义者可以说,正义的作用是维护民族的完整、独立和生存。专制主义者可以说,正义的作用是维持由我代表的绝对权力,我的权力稳定对大家都有好处。民主主义者可以说,正义的作用在于维护每个人基本的公民权利、自由和尊严,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真正形成共识,并在这个基础上稳定发展,等等。由此可见,正义观实质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好社会和如何实现好社会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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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65219 一、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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