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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还需要有“演示”对问题立场的公共环境,一是演示自己,二是演示与其他公众产生公开互动(public/publics)。戴扬强调:“形成公众的中心不是传媒而是问题,公众也是在与其他公众的关系中形成的。那些其他的公众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以是主流的,也可以是少数人的。所有这些公众都有两个共同特点:内部的群合性和外部的演示性。公众的演示性指的是,它会对某个问题有一个公开的立场。不同公众的互动就是形成公共舆论的过程。”19在许多情况下,舆论的形成要求公众与主流媒体保持距离,“所以公众非但不总是由媒体所代表,反而是在媒体世界中隐而不现的存在,成为‘隐性公众’ ”。20戴扬以无数石沉大海的“群众来信”说明关注隐性公众的重要,“隐性公民比一般人所能设想的远为众多和有意思”。20世纪80年代,有一位学生写论文研究印度一个叫Doordashan的电视台,发现电视台大楼不远处的一个土包,发掘后发现成千上万根本没有启封的读者来信。那些极少数被电视节目采用的信件,只不过是一种公关活动的点缀,根本不是认真选择的结果,“那些(被丢弃信件的)作者要参与,有话要说,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他们虽然无法成为显性公众,但作为隐性公众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因为一旦有机会,隐性公众是会转化为显性公众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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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传媒出现之前,人们在关心、讨论、辩论某些事件的过程中形成公众。在现代传媒发达的今天,仍然是这样。所不同的是,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经由大众传媒方能“产生”这样的事件。几乎可以说,现今的公众事件若不能成为“媒体事件”,已鲜有事件意义可言了。中外历史上有许多“事件”帮助形成了不同的公众,最典型的事件就是“革命”。具有社会动员作用的“群众运动”也是形成重要事件的主要动力,如“五四”、“五卅事件”、“抗日救亡”、1976年的“天安门广场事件”等。在这些事件过后很久,人们还会对这些事件的起因、发生、后果形成各种讨论、互动,形成不同的立场及社团政党组织分化融合等。还有一类事件也有刺激讨论、动员公众的作用,那就是“社会迫害事件”,如法国的卡拉斯(Calas)事件、德雷福斯(Dreyfus)事件、巴尔的骑士(Chevalier de la Barre)事件。迫害、冤屈事件往往触及社会正义、政治伦理和社会群体价值等基本问题,它所动员的公众范围不如社会运动事件那么宽广,但往往特别引起知识分子的关注。这类事件的辩论对公众政治文化和社会伦理的影响都相当深远。无论是哪一种事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到动员、获得某种“我们”意识的公众,他们与平时概念性的、浑浑噩噩的“群众”是不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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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革命、社会运动、政治和社会事件,还可能有其他不同性质的事件,如丑闻、争议、名人评价、娱乐和体育事件等。具体而不同的例子更是多不胜数,如水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SARS、伊拉克战争、中国申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等。不同性质的事件,有大有小,持续的时间有长有短,涉及的层面和参与者的政治敏感性及受到官方意识形态控制的程度亦不相同。许多问题是先在网上引起公众注意,然后进入报刊传媒。对不同传媒的新闻控制的力量往往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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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控制的作用在于不让某些事件浮现出来,以断绝它们形成公众的可能,因为公众一旦形成,控制公众讨论会比控制新闻麻烦得多。除了对极敏感的政治问题,官方控制已经大大松动,这给公众讨论和问题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有助于在中国建立公共领域。正如戴扬所说,“就具体问题表述立场就等于构建公共领域”,具体的公共问题讨论和辩论“可能在几十年中都对谁参与讨论和用什么语言来讨论产生影响”。一个社会的“有效公共结构”就是这样逐渐积累而成的,“一个社会的公共表演传统与公共领域运作其实是一回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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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媒体事件形成不同的公众是很分散的,这些公众的形成有很大的偶然性和机遇性。媒体事件的迅速产生和迅速消失,使得与之相关的公众的出现和消散变得不可预测,存在往往也很短暂。不同的媒体事件所吸引的观众在人数和层次上有所不同,它们所形成的公众自然也就有不同。例如,“非典”是与广大民众有关的媒体事件,关心和讨论与之有关问题的人们就会形成较为广大的公众。而如果是某高校教师招收博士引发争议,这类事件就是与少数知识分子有关的媒体事件,因此也就只是形成一个相对狭小圈子的知识分子公众。这些公众随事件的出现而出现,随事件的消失而消失。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事件都可以被允许成为媒体事件。有的事件要求保密、不流传、不扩散,也就难以成为媒体事件。由于大众传媒主要由政府主导,因此由大众传媒所形成的媒体公众的社会作用也就受到限制,所以不应当把媒体公众直接等同为公民社会的主权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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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件公众和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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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政治相对自由、传媒相对独立的社会里,由于传媒与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它所产生的往往只是“商业传媒公众”,不是真正的公众。戴扬对西方商业传媒公众(以“电视公众”为典型)的研究表明,商业传媒产生的主要是“假象公众”和“即逝公众”,这两种主要的商业传媒公众形式确实会具有“公众”的某些特征,但离“真正的公众”却还有相当的距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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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象公众”以各种“迷”最具代表性,“京剧迷”、“歌迷”、“影迷”、“足球迷”等。他们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自我知觉意识,也有不少社会交往。就喜好而言,这些群体对其他群体不甘示弱,但这些群体往往对严肃公众事务相当冷漠。这类假象公众一般比较能受到容忍。容忍假象公众的态度往往与一般家长对待孩子的态度相似,容忍那些无大妨碍的事情,可以便利管制有大妨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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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逝公众”直接与“媒体事件”有关联。戴扬和卡兹在《媒介事件》一书中详细分析了三种主要类型的媒体事件:竞赛(从足球赛、奥运到总统竞选辩论),“征服”(宇航员登月、伟大工程、周年庆典等),以及“加冕”(皇室事件、总统即位、元首去世、某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等)。不同社会中典型的媒体事件会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媒体事件是和特定的“政治景观”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景观主要涉及“组织者”(官方权力)、“生产者”(传媒)和“观众”这三者的关系。在“非民主地区播出的事件”中,“比较典型的是,只有组织者和观众参与:生产者一般受雇于组织者”。24只有在民主社会中,媒体才有独立性,“西方媒介,它们有参与或不参与事件的自由,而且可以按照或不按照组织者提议的精神来播出事件”。众多的电视台不但不需要在重大事件发生时担负转播者角色,而且“在说了真话以后还能继续存在”。当然,“如果电视台的自由少了,那它就得听从组织者的命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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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即逝公众关心的事件有一定的严肃性或者相当严肃,也具有相当的公共事务性质。可是即逝公众缺乏稳定性,在不能公开表示个人观点的环境中,更是缺乏内部争论性。这种公众随着媒体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也随着媒体事件的消失而迅速烟消云散,如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事件。吉特林甚至不称其为“即逝公众”,而称之为“短暂群体”(fugitive communities)。“短暂群体”有三个特征:同时、快速、饱和。26“同时”指的是,当事件发生时,成千上万的人投入关注,因此参与其间。“快速”指的是,事情的发生和消失都不可预测,来去快速无常,由此形成的公众也是一样。“饱和”指的是,事件发生时,极度占据传媒视听空间,受众极度扩大,与其说是人人关心,还不如说是没法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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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逝公众不是围绕着“媒体”,而是围绕着“问题”形成的。即逝公众有一定的舆论作用。在传媒不能反映公众关切的问题、不能引起公众兴趣、不能反映公众意愿的时候,公众舆论则从反面表现为公众冷淡主流传媒、与之保持距离、对之持怀疑和鄙视的态度。例如,在美国,反对越战或反对伊拉克战争的人们在这些问题上形成了特定的公众,这一公众的形成正是以疏远、挑战和批评主流媒体开始的。美国允许存在另类传媒,甚至连主流传媒也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因此,反战的公众并不需要排斥传媒。相反,他们可以争取在传媒上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反战公众与其他公众(如拥战和爱国公众)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广大范围的公众内部讨论。从事反战社会运动的公众与主流传媒保持距离不是自我放逐或放弃传媒,而是一面积极争取在主流传媒中的公开言论机会,一面通过异类传媒发出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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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运动需要借助现代传媒。在现代社会中,口耳相传,或者朋友小圈子中的交际已经不足以形成与有效社会运动相称的公众。现代传媒不只包括主流视听传媒,而且也包括诸如网络沙龙、网站、边缘报刊等转移灵活、较易逃避监控的传媒形式。这些传媒形式往往能迅速将某些信息和消息变为引起某一人群关注的事件,从而帮助他们形成公众。一旦公众形成,他们对事件和相关问题的意见就会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舆论”。这同少数人私底下发牢骚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2003年3月至6月的“孙志刚事件”就可说是一个例子。这个例子也让我们同时看到了中国式“事件公众”的意义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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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7日,武汉公民孙志刚被广州警察作为“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进城务工证)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因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八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该事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媒体和以法学界为主的中国知识界的空前关注。广东和中央政府党政领导也表示要严惩肇事者。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在“孙志刚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基本都是导致孙志刚事件的制度性因素——收容遣送制度。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会议决定,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此举似乎为沸沸扬扬的“孙志刚事件”划了一个句号。在中国的法治史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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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是一件很有代表性的中国式传媒暴露现实的例子。环绕着事件的报道,知识分子介入,网络讨论形成了一个特定的事件公众。戴扬所说的媒体事件及媒介公众对我们认识中国式的事件公众很有帮助。中国式“社会黑暗事件公众”和戴扬分析的“假象”和“即逝”公众,虽然同为传媒公众,但中国式的事件公众具有特定环境下的特殊公众意义。说假象公众和即逝公众缺乏充分的公众性,是因为在自由民主社会环境中,人们可以进行其他更为有效的公众活动。就目前的情况而论,能有这样的公众活动已经相当难能可贵。传媒事件公众的公众性,除了用戴扬所提出的六点理想模式来观照衡量,还得看这些公众所处的具体政治、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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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众与公民社会的根本联系来说,公众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社会的基本意义在于它与国家的区分。泰勒区分出三种不同的公民社会,每一种都是以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区别为标准。在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中,第一种是最低限度的公民社会,它指的是不受国家管制的自由社团和集会。第二种是较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可以通过自由社团来决定和协调其行动。第三种是最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团一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改变国家政策”。27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起来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有些事件虽具有公众意义,却并不代表已经有了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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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使得由此产生的事件公众把注意力放在国家司法制度、社会正义、人权和公民权利这些明显具有政治性的问题上。这类社会黑暗事件是否具有普遍政治意义,这并不取决于事件本身,而是取决于发生这些事件的国家制度环境。什么样的问题在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中形成“公众问题”并没有普世一律的标准。例如在美国,上自总统竞选,下至地方政治力量的争夺,所涉及的“政治问题”往往是“堕胎”、“同性恋合法家庭”、“老人保健”、“枪械管理”、“减税”等。这是因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有稳定的传统和体制,政府不至于公然侵犯公民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不会在是否应行宪政,是否应保障言论、出版、集社、迁移居住自由这类问题上形成公众关切。在美国也常有社会黑暗事件的披露,如滥用警权、官员或公司高级主管丑闻、推诿隐瞒等。但披露这些事件都不会对国家根本制度形成威胁和触动,也绝不会被视为对国家制度或某绝对领导权威的恶意攻击,因而遭到政府权力的禁止。黑暗事件世界各国都有,政府权力越是介入,越是强力控制事件公开,这些事件就越会成为与权力制度本身弊病有关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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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越来越多地用到对中国社会和政治形态的分析中。在这两个概念的许多现代论述者(如哈贝马斯)那里,它们所指的是那种能形成公开辩论,以影响决策的公众社会机制。在中国语境中,我们应当尽可能谨慎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基恩建议将“公民社会”在中国语境中用作一种描述“政府和社会日益有所区别”的概念,但不要因此而以为“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文化或传媒决策具有什么真正的影响”。真正的公民社会是不能以偶尔出现的公开批评来衡量的。真正的公民社会表现为“公民们可以运用思想的力量,利用集体的活动,并且归根结底通过投票来影响(政府)决策。而中国并不是这种情况”。28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本质意义在于它们有抵制政府权力的能力。而这一点恰恰在人们过分强调中国市场自由对政治自由影响的时候被忽视掉了:“当‘公民社会’运用到中国的时候,它被用来指经济商机,而不再是抵制政府,甚至与宪政程序、公民理念或者法制都不再有关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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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中国式事件公众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事件公众的形成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常态,而是偶然发生。这些事件能否成为公众事件,完全是不可预期的,甚至是巧合的发生。这些事件往往决定于一些偶然的因素,对此学者萧功秦写道:“(孙志刚事件)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取决于另外一些具体的条件…… 首先《南方都市报》的负责人恰恰有着极大的道义勇气,冒着很大的风险,使这一事件得以公之于众。其次,此事件已经在网络及国际上一些著名大报上持续受到广泛重视与震惊。单谷歌(Google)网上有关此案的网页就有上千篇;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此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众的情绪。第三,孙志刚是武汉某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的同班同学们在网上发出相当强烈的、充满悲愤之情的呼吁……正是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使事件的处理得到转机。”30并不是所有类似社会事件都能够成为焦点事件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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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事件公众的形成受到严格的限制。尽管如此,事件公众今天能够出现,这标志着公民政治的要求和公民意识已经在成熟。“公众”一词久已有之,但它的含义却只是在今天才正在远离“人民”和“群众”而靠近“国民”和“公民”。事件公众,它所标志的不是所谓全体国民或全体公民的大公众,而只是那些参与事件讨论,关心它,把它当作与己有关的问题的小公众。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正是由许许多多具体的小公众构成的。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中的具体公众不是那些仅仅拥有某国国籍,但不参与或不能参与公共事务的名义国民。他们是那些在具体日常公共事务(也就是问题)上投入关切、贡献意见、有所建言的行为公民。问题是具体的,涉及面有大有小,公众的范围也有大有小。公众永远是复数的小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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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众和中国政治生态中延续至今的单一的“宏大公众”(“人民”或“革命人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构建机制。人民是被精英“想象”而成的群体,人民继而接受这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小公众是随着共同问题而自我想象而成的群体。人民是单一、统一的,人民存在的群体空间是民族国家;小公众是多元、重叠的,小公众的群体空间是公共领域。人民关心的问题是领导指定的,从大局出发的;小公众关心的问题形成于他们具体的生存需要和正义感。人民的价值观是“上头”规定的,它体现为“上头”指定的表率人物;小公众的价值观来自他们自己开拓的资源,有本土的,也有外来的。人民的参与是有领导、有组织的参与;小公众的参与则是自发的,因事件偶然组合的,它并不总是按设计进行。人民的公共表演在主流传媒上享有优越、方便的舞台;小公众的公共表演则必须在边缘传媒上自搭舞台。人民的表演有精心完成的脚本,从来不会荒腔走调;小公众的表演是即兴的,演到哪里算哪里,在不断的小心试演过程中寻找打“擦边球”的机会,高出错率是它必然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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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的事件公众还让我们看到了公共知识分子在大众传媒时代的新批判角色作用。有人认为,孙志刚事件之所以在报纸上曝光,是市场经济对传媒经营的作用。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单纯市场操作的报纸关心的是利润,并无“良知”可言。舆论受惠于市场的说法忽略了作为知识分子的传媒工作者的作用。传媒和教育从来是知识分子从事的主要职业。报刊和学校是他们表达社会正义感的主要场所。他们关心社会问题,并不总是出自一己的利益,而是为伸张正义而“管闲事”。这种管闲事式的介入,它体现的正是公民参与的精神。传媒的新闻并非由办报人自己撰写,而是由记者撰写。记者往往不是第一个接触、见证到事件的人。总是有一些人先已关心某一件事,引起记者的注意,才使记者有机会报道此事。在这个过程中,对某一个问题的关心先已经形成了某一范围的事件公众,记者是作为这个事件公众的一员来从事他的职业工作的。在事件最终见报的整个过程中,公众本身就是传媒,报纸刊登记者的报道,它起到的其实是传媒的再传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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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经济模式的传媒观会使我们看不清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新闻工作者对公众舆论的特殊作用。事实上,当前中国的传媒已经不能再用任何单一的模式去解释了。当今的中国传媒既不全然是政治权力的喉舌,也不全然代表经济性的“传媒资本利益”。具体的新闻工作者确实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力量的限制,但是他们所秉承的职业传统和价值却可以使他们成为在传媒中具有自己特征的群体。正如加罕(N. Garnham)所指出的那样,新闻工作者据实报道,反映民意,客观中立,这一传统和价值观来自经典型的批判知识分子。无论这种理念如何遭到扭曲,变得口是心非,但它毕竟对传媒有着至少是道义上的约束,再怎么报道不实的传媒毕竟还没有敢以假话的名义来说假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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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乎传播真实性的读者本身就是一种公众,本身就具有公民舆论的作用。这样的读者公众不断地向传媒提出公正、客观地表达舆论的要求。他们为传媒所设置的标准是和政治或经济规范不同的。至少是为了经济上的生存,传媒也不能完全无视读者公众的要求。因此,加罕的结论是,新闻工作者并不是时时在体现或卫护传媒的利益(为报纸卖得好才写真实报道),他们很在乎自己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职能。在这一点上他们同那些当教授的公共知识分子的联系比同那些一般的传媒工作者要紧密得多。32从孙志刚事件成为一个公众事件的经过来看,情况正是如此。知识分子(包括记者)近年来对社会正义、民主政治、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现代性认同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都充分反应了他们的公众问题意识。这些问题本身反过来又在知识分子中发挥了形成公众的作用。知识分子不仅直接参与了许多公众事件的讨论,而且还将这些讨论引向对公共政治和社会伦理的普遍思考。具体的公众事件和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思考,这两个都是知识分子公共作用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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