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66418
1703366419
缓和“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锋芒或许是出于现实政治策略的需要,但是仅仅在国家权力允许的意识形态范围内寻找变更空间,则必然会扭曲“公民社会”和“公民”概念应有的基本民主政治内涵。公民社会和公民的基本政治含义之一就是,平等资格、权利和义务是属于国家社会中所有人,而不只是某一些人的。而这一涵义恰恰被中国市民社会理论排斥性的“市民”观所否定了。邓正来和景跃进在他们的“市民”行列中毫不讳言地排除了像工人和农民这样的公民大多数。两位论者坚持认为,市民社会有两个“中坚力量”,一个是“企业家阶层”,另一个是“知识分子”。甚至连知识分子的重要性也部分是因为他们“能转换角色,积极投身于企业家行列,成为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14两位论者对此解释道,企业家成为市民社会的楷模,是因为“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依契约规则本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能平等地对待它利,从而是平等契约精神的发扬光大者;(能)深刻地认识到负面自由(免受外部力量侵犯和免遭陷入社会混乱和失序的侵犯的重要意义)”。15把企业家完美化为市民楷模,真的就符合中国的实情?那些凭借金权勾结,以不义之财的“第一桶金”发迹起家的老板们,他们真的能把中国带入民主正义的公民社会?尽管“市民社会”的这一立论似乎很草率,但它却是一个可以被官方意识形态接受的理论,因为它从“理论学术”的角度间接证明了把经济和政治隔离开来的正确性。
1703366420
1703366421
二、“市民”还是“公民”?
1703366422
1703366423
“市民社会”这个说法本身就带有明显的“现实政治”的烙印。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和自治社会的“良性互动”。对于这个自治的社会,为什么偏偏使用“市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的说法?除非“市民社会”这个说法的使用者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一概语比“公民社会”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无人可以替他们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用“市民”代替“公民”的实际效果是回避与“公民”身份必然联系在一起的公民权利问题,因此会淡化公民社会的作用。恰恰是这个被回避和淡化的问题才是讨论“市民社会”原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意识。如果不是因为国家权力不当限制了自由社会,怎么会有需要去讨论这二者的“良性互动”?
1703366424
1703366425
既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社会群体模式理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就不再只是一个如何翻译“civil society”的问题。任何社会群体模式的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谁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基本身份是“臣民”、“老百姓”或“公民”的人们会构成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古希腊或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邦共和群体中,“市民”固然就是“公民”,但在当今中国,市民和公民已经是两个不能混用的概念。在中国倡导“市民社会”,它的成员是北京、上海、成都、西安的市民吗?包括不包括那些没有这些市民身份的人们?如果包括,那么市民身份和没有市民社会身份者的共同身份不就是“公民”吗?既然“公民”是一个比“市民”更具现实意义的普遍社会身份,那么为什么反倒采用“市民”这一说法呢?
1703366426
1703366427
有人会说,市民社会的市民不是指城市居民,而是指burgher(市民)。国家中的人是公民,而社会中的人是burgher,称市民是为了强调社会和国家的区别。16这就更不对了。在16世纪,burgher的原意是指自治市的自由民,后来逐渐用来泛指中产阶级。在今天的中国提市民社会是为了营造城市或地区的自治吗?就算是社会自治,勉强分开社会群体成员和政治群体成员身份的现实后果又是什么呢?这是否意味着普通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自动放弃自己的政治公民权利保护?这不是和市民社会理论原先的现实问题意识完全背道而驰了吗?
1703366428
1703366429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问题意识似乎并没有把他们引向一种与之相配的公民政治要求。“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本为一物,本来就应当明确地提出“公民权利”、“公民政治”和“民主宪法”等问题。但可惜的是,“市民社会”的市民身份观恰恰是与这些理念有所违背的。市民社会的论者告诉我们,“中国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但它不包括“‘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17且不说这样的“市民”定义是否有社会学理论根据,单就它的作用而言,它是一个排斥性的群体概念。市民是在与非市民的区别中形成的,这和“公民”的普遍包容性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不少批评西方“公民社会”概念的左派论者曾正确地指出,现代公民社会在西方历史中的始作俑者是资产阶级,它早期实际上排斥了工人阶级和妇女等被压迫阶级。在了解这一历史的同时,有必要看到,早在19世纪的欧洲就开始了扩大公民群体范围的进程。正是随着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包括全体人民,西方民主政治才不断发展壮大。有了这个历史经验,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反倒不能名正言顺地强调“公民社会”,反倒要倡导具有明显排斥性的“市民社会”?
1703366430
1703366431
在邓正来和景跃进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人首先不是个人,而是某个社会群类(所谓“企业家阶层”、“知识分子”、“农民”、“国家政治人”、“公职人员”等)的一员或一分子。市民身份被限制在其中的两个主要群类之中。不少公民社会的研究者都曾指出,19世纪西方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确定公民社会成员身份时,以个人代替了群类成员的身份。19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也正是因此而广得民心的。伯恩翰(W. Burnham)曾提出著名的论述:“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18人只被当作群类的一员,这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历史包袱。李普塞(S. Lipset)指出,封建包袱越重的国家(如19世纪的欧洲国家)越容易发生社会主义运动,而封建包袱越轻的国家(如美、加、澳)则越不容易发生社会主义运动。19社会主义推动的公民社会发展,关键就在于争取以个人为基础的公民资格,卸去架在每个个人身上的封建包袱。
1703366432
1703366433
公民社会是一种拒绝封建社会包袱的现代社会秩序。公民社会的成员的身份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这是公民社会唯一合理的成员身份。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本应包含卸去封建包袱的任务,把社会成员身份明确定为人人平等的公民。长期以来,中国人被分成等级性的类族,“阶级成分”、“红五类黑九类”、“干部职工”、“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正式工临时工”、“本地居民外来人员”等。这些类属的等级区分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让“市民”成为一种新的群类等级身份,只会更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1703366434
1703366435
邓正来和景跃进说,他们提出的市民社会,是为了防止中国社会出现“两极端”现象。第一种极端是“市民社会在尚未成熟到按契约性法则自行运作并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力量之前……就超前过热地参与政治的取向”。第二个极端是“在盲目狂热的情绪中回归到传统‘民反官’的单一路向”。20建设公民社会的目的真的就是为了替现有的“现实政治”设身处地地应对这两种极端?或者就真的具有应对这两种极端的能力?我们知道,经济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单靠经济的力量不可能形成一个公正、正义的契约人际关系。在经济领域中,资本比劳动力占有优势,劳动力抗衡资本的根本条件就是工人的基本权利(言论、集社、组织工会、罢工等)。这些不是人的自然权利,要获得和保障这些权利,首先就需要有争取这些权利的权利,那就是政治自由的公民权利。争取政治权利必须与争取经济秩序中的权利同步并进,怎么能算作“超前过热的参与政治”?再者,政治不民主,官有权而民无权,这才是官民对立和“民反官”的根本原因。这与“回归传统”有何相干?
1703366436
1703366437
中国“市民社会”的设计者是从一种为国家权力设身处地着想的功利主义来阐述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好处的。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国家权力限制或压迫市民社会,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很危险的“极端”情况。市民社会可以帮助国家权力化解来自民众的危险,允许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和国家权力都有好处,在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相合作的“契约关系”。
1703366438
1703366439
这种契约观始终贯穿在“市民社会”论者对中国市民社会本身的设计之中。邓正来和景跃进告诉我们:“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垂直指令性的行政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交易活动的契约性关系。这就是说,市民社会内部每一方在为获取他方所有而自己又需要的一部分权益的同时,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权益。换言之,在获致这一部分权益的同时,也就承诺了对这部分权益所必须履行的义务。”21论者在这里所说的“承诺”,是以获取自身利益为前提的。契约关系中双方之所以能相互信任,是因为谁也不会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这种社会信任观,这些年在中国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相当普遍,它的特点“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引证囚徒困境,证明合作要比不合作好。但这种功利主义的信任观,在现实生活中却几乎无法与霸权逻辑对抗。诉诸于人性中的自私本性,固然也可签订契约,一旦发现违背诺言更有利时,人就会趋向毫无诚信”。22
1703366440
1703366441
在一个单纯以相互利益来维系的合作关系中,每个人都把对方当作“手段”,它的契约和信任与公民社会的道德契约是完全不同的。道德契约不一定需要有商业或经济合同的形式,但它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道德意义。第一,契约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我自愿选择契约关系的束缚,我在没有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履行自己的承诺,实现的是一种更高的自由。23
1703366442
1703366443
第二,契约关系往往包含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不伤害和保护弱者的道德责任。即使在不违反契约条文或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强势一方也不伤害弱者。24后一种道德意义来自作为公民社会的正派意识和伦理秩序。经典公民社会理念强调的正是公民社会作为伦理秩序的意义。经典公民社会理论提出伦理秩序理想,不是从事实推出原则,从实有推出应有,而是运用人的理性为社会立法。经典公民社会因此而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理念,一种理性选择的目标。
1703366444
1703366445
经典公民社会理念对于建设公民社会的意义在于,在坚持公民社会争取公民权利、公民社会活动自主、独立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社会亲和力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以人的自由和保护弱者为本的承诺和信任、正派的习俗道德、同情和宽容等等。这些都是经典公民社会的理想。没有亲和力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人际相互关爱、相互认同、相互信任的公民社会。自从19世纪以来,由于人们对社会中不同群体和个人利益分歧认识的加深,经典公民社会“人同此心”的信念在经验上已无法令人信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接受两种更为现实的社会观。这两种社会观都质疑经典公民社会的道德理想,进而否定公民社会可以独自成为一种道德理想。第一种社会观强调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优先。共同社会价值理念因此实际成为一个无法提出的问题。第二种社会观则是将社会生活放置于国家政治之下,用权力意识形态代替社会价值共建,1989年前的东欧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强加于社会的国家权力意志非但没有带来持久的社会价值共识,反而破坏了社会的传统价值和价值更生机制。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人与人不能相互信任、相互冷漠隔绝、相互出卖、猜忌和仇恨的反伦理秩序。这便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东欧出现公民社会理论的历史环境及其问题意识根源。
1703366446
1703366447
三、道德政治和全球公民运动
1703366448
1703366449
20世纪是一个民族国家体制普及全球的时代,也是一个国家权力膨胀,控制力深及社会每一个领域的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到冷战时期,各种政治野蛮被推向了极限。七八十年代,公民社会理念在东欧国家触动许多人的政治想象,它的意义首先要从社会秩序伦理、政治道义去理解。反伦理、非道义的国家政治宰制社会,蹂躏和破坏了社会的伦理秩序。提出公民社会,不只是简单地要求国家归国家,社会归社会,而更是要求恢复社会伦理秩序,不让它听由国家政治的控制。公民社会要用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公共性去影响和限制国家权力,将它转化为道德政治。道德意义上的公共性,它的原则是人人自由、平等、同情和相互尊重。在这个基础上的人际认同和信任(即道德亲和力)与人际压迫、背叛、冷漠和孤独形成了批判性的对比。公民社会因其道德公共性而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社会力量。正如东欧问题研究专家卢普里克所说,“很明显,公民社会的想法是理解苏联、东欧……与另类(道德)政治区分的关键”。25
1703366450
1703366451
从策略来说,要求公民社会,是为了争取一个有限的社会自主、自治空间,在体制的边缘处营造一个社会基础。这种“公民社会”和90年代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样,是一种“现实政治”策略。例如,七八十年代波兰政治异见人士普遍把公民社会当作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改革希望,甚至并不是特别针对当时的国家制度。米契尼克提出的政治“新进化论”就是这一态度的体现。在当时波兰的政治人士看来,波兰的国家甚至可以起到不让波兰公民社会直接遭受苏联军事镇压的“保护伞”作用。在向本国制度要求社会独立性时,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自律”特征,尽量避免与国家权力直接冲突,只在双方有共同利益的灰色地带寻求一致和妥协。26
1703366452
1703366453
东欧国家的经济不成功和布尔什维克意识形态失败,帮助造就了一些这样的灰色地带。民间人士因此特别有机会在经济和文化领域中提出公民社会的主张。波兰人库隆(Jacek Kuron)就是在经济领域中率先主张公民社会的:“我们现在要在不独立的国家结构中注入自己的独立。现在是实行‘相互依靠式经济’的时候了,工厂里成立工人自治委员会,让国家企业有自主权,改变(国家)对市场的行政管理。”27匈牙利的改革经济学家们也从国家经济利益来要求公民社会活动对政党国家保持独立。和波兰异见人士不同,匈牙利的改革经济学家并不全然相信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他们的建言对象不是一般的工人和民众,而是上层政治精英。他们的职业责能是政府或政策谋士,虽然同样主张经济改革,他们的民主意识远不如波兰的工会人士。28在捷克斯洛伐克,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治过招的灰色地带主要不是经济,而是文化。公民社会被设想为一种与谎言政治文化(思维、语言和感知方式)截然不同的“平行”文化或“地下”文化。公民社会爱护真实的文化社会,只要人们还喜爱德伏夏克(Antonin Dvorak)和扬纳切克(Leos Janacek)的音乐,只要作家还在不昧良心地写作(“打字机的抵抗”),只要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说真话和拒绝谎言,公民社会就能建立自己的文化。29
1703366454
1703366455
对我们今天思考20世纪80年代东欧公民社会的经验来说,它的道德意义反倒要比它的“现实政治”策略更为重要。30捷克斯洛伐克的哈维尔所提出的“生活在真实中”便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社会中的谎言使得所有的人在假面具下生活。面具下的众人是不可能形成公开、诚信和相互信任的公共生活的。公民社会就是让每个人都能说话,说真话。哈维尔在成为捷克总统后,也还是一直坚持这个想法。1989年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统治要比波兰和匈牙利来得稳固,知识分子对一般社会的影响要比波兰团结工会和匈牙利的经济改革小得多。90年代初,捷克斯洛伐克许多知识分子就“什么是公民”展开了辩论,以当时的总统哈维尔和总理克劳斯之间的争论最具代表性。克劳斯和哈维尔都认为民主制度必须有公民参与。但他们在如何使一般人从不参与到参与的问题上意见不同。克劳斯认为,市场运作是推动公民参与的动力。但哈维尔认为,真正能吸引公民参与的不只是在市场上挣钱的机会,而是每个人能真正有就公共事务说话的机会。31
1703366456
1703366457
80年代的波兰团结工会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波兰团结工会继承的是欧洲19世纪工人工会运动的传统。这一传统,前面提到,本身就是在18世纪“自然人平等”具体化为“公民资格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争取工人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正义的原则,平等权利是道德公民政治交往、参与、民主协议的基础。1980年8月,列宁造船厂工人提出,对那些因参加和支持1970年和1976年罢工而被开除的工人和学生,要恢复他们的“权利”。造船厂工人的要求不仅涉及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物价和工资问题,而且还涉及别人的普遍公民权利。团结工会在1981年3月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明确指出,经济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共生活中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民主制度的消失,造成了公共生活制度中社会和权力机器的分裂,这才是(经济)危机的根源”。32
1703366458
1703366459
当时在波兰出现的是一个以“公民”身份来凝聚社会共识的群众运动,“团结工会最了不起的成就在于,它能够吸引两个‘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工人和农民。团结工会吸引他们投入到反压迫的斗争中去,不仅是作为工人和农民,而且是作为公民”。3380年代在波兰收集的调查数据显示,反对或支持团结工会的人群,以支持或反对政府的立场来分界,与传统的“阶级”无关。反对或支持团结工会的人群中都有来自不同阶级、阶层或群体的人们。支持团结工会成为一种价值群体认同,正如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所说:“什么是团结?团结就是一种在人类群体中的生活方式,一种相互一致,但又相互尊重人际有分歧和差异的生活方式。”34团结成为一种具有道德意义的社会群体秩序。
1703366460
1703366461
作为人们彼此认同、信任、亲近的基础,团结成为公民之间的价值维系。在团结工会和波兰天主教结成的联盟关系中,受到强调的是宪政的公民身份,而不是波兰教会传统浓重的“波兰人”民族身份。在社会运动中,公民性比民族性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天主教的神圣自然法是通过世俗的普遍人权在波兰深入人心的。有论者就此写道:“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波兰天主教会坚持不懈主张每一个人都有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980年列宁造船厂罢工所提出的公民权利口号是对自然人权“了不起”的发展。35
1703366462
1703366463
1981年波兰实行戒严法以后,公民社会的理念仍然指导着许多转入地下活动的工会领袖。库勒斯基(Wiktor Kulerski)就曾以此设想一种既不是“革命”也不是“妥协”的地下公共生活秩序:“我们要把自己组织成一个地下社会,而不是一个地下国家。(我们要形成)一个由相互独立的群体、委员会等……形成的运动,而不是一个绝对领导、纪律严密的运动。我们的运动要实现的是,政府可以控制无物可售的商店,但控制不了市场……政府可以控制国家印刷厂,但控制不了信息流动……可以控制电话和邮政,但控制不了(人的)交际,可以控制学校,但控制不了教育”。36在这一系列的对比中,公民社会与国家政府的区别在于它是由人际的自愿交流和往来形成的公共秩序,而不只是一种公共秩序的外壳。
1703366464
1703366465
公民社会的理念可以帮助建立社会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让有些社会学家提出了“作为新型运动的公民社会”的说法。他们认为,新型社会运动是一种基于“话语互动”的民主行为,通过不同群体间的互动,形成争取社会正义和道德公共性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结构性多元和互动使得人们可以说,我们之所以有社会生活,是因为我们有“参与和公共性”。37公共生活中的社会运动参与比政党政治更需要由信任来维系,因为它靠的是自愿参加。个人对问题作出自由而理性的判断。当公民社会扩展为全球社会理念时,社会运动更加成为普通人参与政治活动的主要形式。如果从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正义的关系着眼,我们会更有理由充分重视社会运动的公民社会意义。38事实上,今天全球范围内由各国公民社会间联系而产生的各种全球性运动(和平、环保、反战、反饥饿、人权等),它们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各国内公民社会的存在状况和公民参与的自由程度。
1703366466
1703366467
80年代东欧国家的公民社会理念发展与当时正在发展的东、西欧跨国公民社会运动有相当密切的联系。这一联系是通过建立不同社会运动间的信任关系而逐步确立的。39和一国内的公民社会一样,全球公民社会不可能在没有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得到发展。1975年东、西欧集团国家签订赫尔辛基条约,这是一种国家之间的官方妥协。官方关系“缓和”在承诺保证苏联的安全之外,又加进了西方关于人权的条文。尽管它对国家行为只不过是一种纸面约束,但为东欧的公民运动和东、西欧的公民互动开启了契机。1981年10月和1983年10月,西欧发生了和平运动,在许多城市共有500万人参加了游行。尽管这一新的社会运动针对的是核战争对人类的威胁,但它同时也是一场民主运动。它反对国家权力黑箱操控核武决策,要求普通公民参与决定自己的命运。由核战所象征的国家野蛮暴力又一次与和平要求所象征的公民社会文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和对立。与此同时,东欧持不同政见的知识分子根据官方签署的赫尔辛基条约见缝插针、借力打力,提出了人权的要求。80年代在一些东欧国家中形成的公民社会活动,如波兰的团结工会、东德的化剑为犁、匈牙利青年和平运动的对话小组,所利用的正是当时勃列日涅夫主义无意间留下的人权话语空间。
[
上一页 ]
[ :1.70336641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