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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美国,司法与政治功能的混合依然故我。宣布法律是什么的司法权,变成了一种司法和立法的混合权,它可以告诉立法机关,什么样的法律是不允许的。美国司法审查的原则与实践在16世纪末期与17世纪初期的英国无疑只具雏形。的确,司法审查的完整概念意味着立法与司法功能有别。这在当时尚未被明确认识。尽管如此,都铎和早期斯图亚特法院确实运用普通法去“控制”国会立法,至少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重新解释国会立法的意愿。这些行动与其说代表了自觉的司法审查观念,毋宁说它表示司法职能与立法职能“尚未分离的混合”[44] 。这种立法与司法职能的混合状况为美国法院所保留,并最终体现在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上。如麦基尔韦恩(McIlwain)所争辩的,美国法院的立法功能远大于英国法院,“因为在英国类似的趋势为17世纪国会至上的新理论的发展抑制了”。与英国法院不同,“尽管我们各政府部门相互分离,美国法院仍然保留着都铎时代的许多不确定性。它们为政策问题和权宜之计所左右的程度,在当今的英国真是闻所未闻。最高法院屡屡按可能会改变初衷的原则行事,而这一原则对英国上院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45] 托克维尔之后的外国观察家都把法院的“巨大政治影响”当作美国政府最令人惊异的和最突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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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中司法与政治功能的混合也可以从律师在美国政治中一直起着突出的作用中看出。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英国,律师在国会事务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英国,国会和法律联合在一起,这与三级会议和法兰西高等法院的分离适成对照,而这种联合有助于维护国会的权威。[46] 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律师在国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例如,在1593年,43%的下院议员受过法律教育。在议会,议长和其他头面人物通常都是律师。后来,律师在英国国会中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到了19世纪,已是微乎其微了。在20世纪大约只是20%的下议院议员当过律师。但在美国,无论是殖民地政府、州政府还是全国政府,都铎时代律师充当议员的遗风犹存,律师通常在美国立法机构中占多数或绝大多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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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白哲特所指出的,一切政治制度必须先获得权力,然后才使用权力。在现代英国政治制度中,这些功能分别由荣誉机构和效能机构行使。将每种功能分派给不同的机构是功能专门化的一个方面,而功能专门化则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当然这在君主立宪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从所有现代政府中看出。[48] 然而美国的政治制度,如同其他古老的欧洲政治制度一样,并未把荣誉和效率功能分配给不同的机构。美国政府的所有主要机构——总统、最高法院、参众两院以及各州的相应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结合了这两种功能。当然这种结合在总统职位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几乎所有其他现代政治体制,从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所谓立宪君主制,意大利、德国和戴高乐之前的法国议会共和国制到苏联和东欧的共产主义独裁制度,都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区别开来。而苏联还进而把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和政党领袖区别开来。但在美国,总统一身而三任。这种职能的结合是其权力的主要来源,但也是对其权力的主要限制,因为一项职责的要求常常与另一项职责的要求相冲突。这种多职责的结合保留了古老惯例。正如杰斐逊在1787年所宣称的,总统职位是作为一种“民选的君主”而设立的;它意在体现英国国王的广泛权力;而以总统为核心的政治也就是宫廷政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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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的确是当今世界唯一幸存的那种曾流行于中世纪欧洲的立宪君主制。在16世纪,立宪君主既当朝又执政。但他是根据法律并顾及其臣民的权利与自由而实行统治的。福蒂斯丘在区分“政治与君主权力”(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和“君主权力”(dominium regale)时,所指的正是这类君主。在17世纪,新式的绝对君主取代了这类旧式立宪君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此后,18、19世纪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所谓“立宪君主制”,在这一制度之下,一个“尊贵”的君主统而不治。和绝对君主一样,他也是现代的产物,反映了集最高权力于一个机构的需要。但美国总统制却继续着最初的老式立宪君主制。在功能与权力方面,美国总统等于都铎时代的国王。无论在个性与能力方面还是在机构的职责方面,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都远比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Ⅱ)更像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Ⅰ)。英国保留着旧君主制的形式,而美国则保留着其实质。今天美国仍有一位国王,而英国则徒有一顶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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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现代国家中,立法功能在理论上由一个人数众多的代议机构、国会或最高苏维埃行使。然而在实践上,它是由一小部分人,即一个在所有统治活动领域行使权力的内阁或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但在美国,立法功能仍然分属三个不同的机构及其下属机关,很像欧洲中世纪晚期的立法职能曾经分属不同的等级及其组成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这一措置与其说源于哪一位欧洲理论家,毋宁说源于“1606到1776年间的殖民地制度史”[50] 。在各殖民地,议会、委员会和总督之间的关系,反映了16世纪晚期英国王室、贵族院和下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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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政治之中,权力在议会两个团体之间的划分与议会整体的实际权力一般成反比。最高苏维埃权力很小,但却是真正的两院制。英国国会权力较大,但实际上只是一院。然而只有美国保留了直接从16世纪继承下来的实际运作的两院精神。只有在都铎时代,国会两院才在形式上和实际上都彼此分离。“该世纪之初国会乃是一单一的机构,真正的两院制只是一种前景。”当该世纪终了之时,下议院在“权力、地位和威望”上的增长使国会成为“王室和政府都必须刮目相看的政治力量”。[51] 在英国议会史上,16世纪代表着两院精神的巅峰时期。一院常常否决另一院通过的法案。为解决分歧,两院便诉诸会商委员会。最初这只是一种“临时程序”,在1571年,会商委员会变为“惯例”。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议会中,对于大部分议案,不是上院就是下院持有异议,因此都需召集会商会议来解决。会商代表常常受命不得在某些条款上妥协。当两院所通过的文本有重大分歧时,会商委员会可以重拟整个法案,有时女王及其枢密大臣也会敦促并指导他们这样做。虽然这一切好像发生在当今,可实际上却是道道地地的都铎时代的古董。会商委员会程序被带进了殖民地立法机构,并进而扩展到美国国会。然而,在英国,确立内阁对下院负责之后,这一惯例逐渐废弃了。英国最后一次诉诸“自由会议”(在那里允许讨论,因而也就允许政治活动)大约是在1740年。[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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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两院和行政首脑都参与立法过程的做法使美国还保留了许多其他类似都铎政府的立法方式。行使立法职能的议会必须将自己的某些工作委托给下属机构或委员会。这种委员会是在16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都铎议会中出现的。将议案提交委员会的做法很快几乎变成了普遍的惯例。随着委员会承担起愈来愈多的众议院职能,它们也就日益扩大并更成为常设机构。委员会还常常被那些对其所审议的法律有特殊利益的人们控制着。有关地方和地区问题的法案就由来自那些地方和地区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加以审议。[53] 到了16世纪末,那些较大的委员会演变成了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某一领域里的所有议案。下院在立法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迫使它借助于这种委员会程序。而这些程序又在17世纪初期舶入了殖民地——特别是舶入了弗吉尼亚议会的下院——在那里这种形式很切合实际需要。150年以后委员会程序又被国会的早期会议所袭用。但与此同时,英国内阁的兴起瓦解了先前在国会中存在的委员会制度。下议院原来的常设委员会早在1832年正式停止工作之前就已形同虚设,与议会全体委员会没什么两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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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功能的划分也将类似的职责赋予了都铎时代的下议院和后来美国立法机构的议长。都铎时代的议长是政治领袖,同时为王室和下院双方效力。他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他能否出色地平衡与协调这两项常常是相互冲突的责任。在下院中,他是“国王事务的总管”,但在御前,他又是下院的代言人及其权力和特权的护卫者。他可以通过对法案辩论程序的控制——但受下院否决权的限制——和对“讨论问题的时间和方式”的影响来对国会施加很大影响。然而17世纪王室与国会之间的斗争使议长不可能继续对双方效忠,他基本上站到了国会一边。在1727—1761年间,昂兹洛(Onslow)担任议长时的不偏不倚的做法后来就成为19和20世纪议长所遵循的准则。这样,英国这个在效能和荣誉上都曾权重一时的议长职务便急剧地改变了性质,成为非政治的、中立的礼仪虚位。相比之下,在美国,都铎时代议长席位的政治性质延续到殖民地议会,并最终延续到联邦众议院。[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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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院和行政首脑分担立法功能,给当代美国立法程序打上了鲜明的都铎时代的烙印。正如罗斯所指出的,在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王室与国会之间的关系更像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而不像今天英国王室和议会之间的关系”[55] 。都铎时代的君主必须胁迫、哄骗、劝说下院制定他们所希求的法律。他们每每遇到强悍不羁的国会,它硬要推行国王所不希望的措施,辩论国王想回避的问题。当然,总的来说,国王的主要要求是经费的“立法计划”,一般能被通过。但有时下议院却不买账,这时国王只得撤回或改变其要求。负责协调伊丽莎白与国会关系的伯利(Burghley)“始终密切注意着国会议程,并在议会与会期间从议会书记那里获得有关两院所有法案审议的进行情况”[56] 。为了赢得下院对其建议的支持,伊丽莎白常常给议会递送手谕或故意向议会“放风”,或者指导议长如何处理议会事务,或者“召见或传呼议会代表到白厅,当面予以申斥”,或者“御驾亲临,或由掌玺大臣代劳,向议会发表演说”[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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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君主并不“缺乏对国会两院正在审议的、令圣上不悦的法案进行扼杀的手段”,但几乎每届国会总会通过若干国王所不喜欢的法案,这时国王就会行使否决权。虽然否决权更常用来反对私法案而非公法案,但重要的公法议案也有被国王所阻止的情形。在伊丽莎白一世治内,她共批准了429个法案,否决了大约71个法案。然而,否决权并不是一件可以不计得失而随意使用的武器,因为“政治作为一门可能性的艺术,就是都铎王朝的君主也摆脱不了它的纠缠。鲁莽或不慎地使用君主否决权会招致麻烦”[58] 。所以,亨利八世或伊丽莎白一世对国会所使用的战术与肯尼迪或约翰逊对国会所使用的战术,并无多大差别。类似的权力分配形成类似的行政与立法行为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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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君主确实比美国总统优越的地方是,他们的若干(虽非全部)枢密大臣可以列席议会。这些枢密大臣是处理国会中王室事务的总管,行使着英国国会多数派领袖的职能。与多数党领袖一样,他们有时也会感到不得不把对国会的忠诚置于对王室的忠诚之上。然而,枢密大臣列席国会的做法从未被当作合意的而被完全接受下来。在17世纪,国会一直在设法让这些“官吏”吃闭门羹,终于导致了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虽然此项法律的有关条文,即行政官员不得参加国会,几乎立即在英国失效,但后来却写入了美国宪法。这样,美国在实践上继承并发扬了英国早期政治思想和行为的一个方面,而后来英国的实践却另辟蹊径。[59] 故而,美国行政首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使得美国内阁与行政长官颇似16—18世纪的英国内阁和枢密院。最能反映这种相似性和英国内阁作用的急剧变化的是,在美国,如同在18世纪的英国行政领导至今仍被称作“行政”(the Administration),而在英国本土行政领导现在则被称作“政府”(th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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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化的行政机构的分离过程,在欧洲也远比在美国发展得更为迅速。这种差异在军事机构方面表现得极为明显。一种现代化军事建制应拥有一支由募兵或征兵组成,并由一个职业军官团指挥的常备军。在欧洲,职业军官团出现于19世纪上半叶。截至1870年,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都已建立起了职业军官组织的大部分主要制度。英国在军事专业化方面落后于欧洲,而美国又落后于英国。直至20世纪初,美国拥有的职业军官组织仅达到欧洲国家好几十年前就已达到了的数目。政府各机构间的分权使政治与军事事务的混合长期不能解决,并且使客观的文官控制这一现代制度很难出现。在民事的大部分领域,美国人已经愿意把功能的分离和专业化功能作为现代化内在的甚至是可取的方面。然而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美国人对于民—军关系仍然信守着“融合为”一的态度,并且相信军事领导和军事机构应当反映民间的态度和特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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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愿意接受一支常备军,这一点也与欧洲远为迅速得多的军事现代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16世纪欧洲的军事力量是由家卒、雇佣军和地方民兵组成的。在英国,民兵古已有之。都铎时代的君主正式以郡为单位组成了由总管指挥的民兵,以取代封建贵族的私人扈从。这一发展变化是向“国内安定、军事羸弱”迈进的一步。在1600年,“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拥有一支常备军。在欧洲唯一的例外是土耳其”[61] 。然而到了该世纪之末,所有主要的欧洲强国都已拥有了常备军。军纪更为严明,军服开始统一,军规得以制定,武器实现了标准化,国家开始对军队实施有效的控制。法国的常备军始自黎塞留;普鲁士于1655年始于选帝侯;英国则始于1660年的复辟时期。在英国,地方民兵在1660年以后依然继续存在,但其重要性逐渐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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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民兵在欧洲开始衰落的时候,在美国,它却成为主要的军事力量。当一个社会的军事需要是防卫性的而非进攻性的,是间歇性的而非经常性的时候,民兵乃是当然的军事制度。17世纪的殖民者继承并改进了曾在都铎时代的英国存在过的民兵制度。一个世纪之后,他们把民兵看作是民治政府的一部分,而把常备军看作专制君主制的象征。正如瓦兹(Vagts)所指出:“在军事方面,美国革命战争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抗击英国常备军的反叛。”[62] 但就军事制度而言,它是一次反动的叛乱。乔治三世(GeorgeⅢ)的常备军代表着现代性,殖民地的民兵则代表着传统主义。然而独立战争却使美国更加信守这种军事传统主义。敌视常备军并把民兵当作保卫自由人民的前沿阵线,成了公众的信条和宪法准则——不管这与实际相差多远。幸运的是,在19世纪,外部对于美国安全的威胁尚少,因此美国人民能够对一种低效率的军事力量——它当然保卫了美国人民,因为危险根本不存在——持乐观的信心而安然度过那个世纪。然而动乱的20世纪开始了很久之后,民兵仍然是美国军事事务上的重要因素。这具体体现在国民警卫队的政治影响力和军事力量上。即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职业军事武装优于亦民亦兵武装的思想在大西洋西岸仍未被完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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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都铎制度与大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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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文明的各民族之中,美国最先实现了广泛的政治参与,但在实现传统政治结构的现代化方面却是最后一家。在美国,都铎式的政治制度和大众参与融于一个政治制度之中。至今,这种融合之不可思议,就和它至今无人能加以复制一样。而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机构的分离却明显地先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如何解释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这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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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异多半与欧洲大陆上的战争和社会冲突绵延不绝而美国则相对安定这样一个事实有直接关系。在欧洲大陆,16世纪后期和17世纪是激烈的斗争和冲突的时期。在欧洲大陆,整个17世纪只有三年是完全平静的。在这一世纪,几个大国彼此交战的时期比言和的时期还长。这些战争常常牵涉到许多由王朝和政治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国家,甚为复杂。战争之惨烈,实属前世所无,仅次于20世纪。[63] 战事频仍直接推动了政治现代化。竞争迫使列国君主建设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军事力量的创建则要求国家统一,要求镇压地方和宗教异己,要求扩大军事和官僚机构并大幅度增加国家岁入。克拉克(Clark)指出,在17世纪冲突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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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显著的事实是军队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正如需要有现代国家来创立军队一样,军队也创立了现代国家,因为二者是相互影响的……行政机器和治理艺术的发展取决于将国家的自然和人力资源转化为军事力量的欲望。欧洲制度总的发展受制于这一事实,即欧洲大陆日益变得军事化,或者干脆说是穷兵黩武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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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正是刺激国家建设的巨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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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著述论及穆罕默德·阿里(Mohammad Ali)统治下的埃及、18和19世纪的奥斯曼帝国和明治时期的日本等非西方社会的统治集团所推行的“国防现代化”。在所有上述国家,现代化初期的努力都是在军事领域。采用欧洲的武器、战术和组织的尝试带动了社会其他制度的现代化。17世纪欧洲又何尝不是如此?安全的需要和领土扩张的欲望推动了各国君主去发展军事机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君主必须统一治理并合理化其政治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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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完全属于那些战事频仍、动乱不定一类的国家,主要是由于其岛国的地理位置。即便如此,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增加税收来建造并武装更多的战舰,以便与法国和其他大陆国家争雄,仍是推动英国政府集权的一个主要因素。如果不是因为英吉利海峡,斯图亚特王朝的集权努力可能早就成功了。然而在17世纪的美国,经常性的威胁仅仅来自印第安人,加之各殖民地十分分散,这就使得主要的防卫力量只能是殖民者自己组织的民兵部队。美国并不需要建立欧洲类型的军事力量和维持并控制这些军事力量的欧洲类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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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安也有助于美国得以保持都铎时代的政治制度。这些制度反映了16世纪英国社会相对和谐而统一的局面。英国社会在经历了15世纪两次玫瑰战争的磨难之后,欢迎都铎王朝带来的天下太平。16世纪社会冲突极少。贵族阶级在上一世纪的内战中被消灭殆尽。当时英国也许还称不上是中产阶级社会,但是其社会各阶级间的差别却比此前要小,比其后则要更加小得多。个人流动而非阶级斗争才是都铎时代的主要现象。“都铎时代的英格兰是一个空前的有机社会,它此后几乎马上就被遗忘了。”[65] 和谐与统一使英国无需将主权固置于某一个专门的机构。只要社会冲突微少,主权就可以依旧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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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都铎时代和谐局面的唯一重大问题,当然是宗教争端。值得注意的是,在16世纪英国史上,《最高权力法》意味着国家权力高于教会,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凌驾于另一政府机构之上,或一个阶级凌驾于另一阶级之上。然而在玛丽王位之争的短暂插曲结束之后,伊丽莎白凭借她在政治上的老谋深算及在人民中间的感召力,在各宗教派别之间恢复了和平。这在当时的欧洲实是独一无二的。王室与国会之间的均势和一个活跃的君主与普通法的结合皆有赖于此种社会的和谐。与此同时,在欧洲大陆,各国内部争斗之激烈在16世纪末之前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562年到1598年的36年间,单是法国一国就发生了8次内战,而此时伊丽莎白统治下的英国则安然无事。此后的50年法国又历经黎塞留与胡格诺教派的斗争以及福隆德战争。西班牙也饱受内战之苦,特别是在1640年到1652年腓力四世和奥里瓦列斯试图制服加泰罗尼亚时期。在德国,君主和议会相互争雄。在那里,采邑主和王公常常支持不同的教派。宗教之争必然打破中世纪王公与议会之间的均势。[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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