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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给出关于“父权”的定义。我们总觉得,在一本论证君主的威权和臣民的服从的重要著作中,菲尔麦会开门见山地告诉我们:什么是父权。即使他在其他论文中告诉了我们,父权“是无限制的,也是不可能限制的”,但无论如何,他也应给它下一个定义。至少他应该作一个说明,让我们在他的著作中碰到“父亲身份”或“父权”这种字眼时,可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原本指望在《先祖论》的第一章中就找到这种说明,可是他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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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是这样写就《先祖论》第一章的。首先,他对帝王的神秘表示了敬意;其次,颂扬了他马上将要取消和摧毁的“本国或者任何其他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再次,他向那些在这个问题上见识不如他的学者们行了个礼。接下来,菲尔麦就开始攻击主张君权民授的神学家贝拉民,通过战胜对方以树立他所说的“父权”。据菲尔麦说,贝拉民自己承认已被打垮。这样,大局已定,就无需再兴师动众了。此后,我在他的书中再也没有看到他讨论这个问题,也没有见他搜集证据,以便证明他的论点。相反,他给我们讲了一个他认为很合适的名为“父亲身份”的故事,一个奇怪而专横的幽灵故事。他认为,谁抓住这个幽灵,谁就能立刻得到整个帝国和无限的绝对权力。他极力使我们相信,这种父权是如何从亚当那里开始,延续下去,使整个先祖时代秩序井然,直到洪水时代。洪水过后,父权又跟着诺亚和他的儿子们走出方舟,建立并支持了人世间的一切君王。他的书第12—19页,谈的就是这些问题。然后,“为了证明王权是天赋的”,他用一种不完整的理由消除了一种反对意见,克服了一两个困难,便把第一章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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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那种断章取义的引证称为“不完整的理由”,我希望这不会出口伤人。因为上帝说过“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而我们的菲尔麦却断章取义,只引用其一半,即“要孝敬你的父亲”。因为“你的母亲”对他的论证没有什么用处,他就干脆把它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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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打个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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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就写作议论性的文章而言,菲尔麦并非外行,更不是因为对所讨论的问题漫不经心,以致疏忽大意地犯了一个没下定义的错误。要知道,在他所著的《混合君主制的无政府状态》一书中,菲尔麦就是抓住这个错误来反对罕敦先生的。菲尔麦说:“我首先要责备作者的是,他对于君主制并没有给我们以任何一般的定义或说明。因为依照方法论的规则,他应该先下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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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同样的方法论规则,菲尔麦也应该在就父权问题大发议论之前,先告诉我们他所说的“父亲身份”或“父权”到底是什么。我想,如果他把自己头脑中所描绘的整套理论的宏伟蓝图和盘托出的话,或许他会发觉“父亲的威权”,即父亲和君王的权力(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把两者混为一谈)会显出十分奇怪和可怕的模样。它与儿童们想象中的父母或臣民们想象中的君王会很不一样。所以,他不得不含糊其辞。打个比方说,菲尔麦就像一个小心翼翼的医生,在他要病人喝下一些苦味的或腐蚀性的药水之前,先把它和大量的稀释物混合起来。这样,病人在喝药时就不会觉得难受,也不致引起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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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找寻菲尔麦所说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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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关于“父权”的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通过艰辛的找寻,我们得到一个大概。他认为,“父权”最初被授予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而且,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据此,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绝对的、专断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以至于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支配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本就是他的奴隶,而他则是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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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看菲尔麦如何论证“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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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把那样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建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预期在《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以明白、确凿且有分量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但遗憾的是,在他的通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什么像样的论据。实际上,他把事情不加思考地视为理所当然。在他的《先祖论》中,用来证明“亚当的绝对权力”的全部论据,就只有两种。一种是:“为确证王权这种天赋权利,我们在《圣经》的《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要孝敬你的父亲’,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据此我们可以用同样的句型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要孝敬你的母亲”的词句来表达的,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菲尔麦的另一种论据是,对“亚当的王权”、“亚当享有王权”、“亚当的绝对权力”等字眼的屡屡重复,这种做法在某些人那里就被当做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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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上述两种之外,如果菲尔麦在《先祖论》全文的任何地方,还提出过任何其他证明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把那个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如果指不出来,那我就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世人是否有理由怀疑,你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由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由于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为此,你们坚决赞扬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来加以证明。但是,你们别指望那些公正而有理性的人,会因为你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本论著中,说了不多的几句话来证明亚当的绝对君权,就转过来同意你们的意见。相反,他们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他几乎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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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菲尔麦的全部意思,我不遗余力地参考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评论》、《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等著作,以便弄清,他在与别人辩论时,是否对他所珍爱的“亚当主权”这一原则提出过任何证明。结果在《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找到这样一些话:“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头来造成女人,如果全人类都是由他们俩生殖繁衍而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并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那么,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分派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这就是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包括《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做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等。对此,我将在下文中专门加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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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为上帝所造而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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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亚当神造与天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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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在《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序言中写道:“如果不能否认亚当为神所造这一点,人类的天赋自由便是不可想象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承认亚当是为神所造的,人类便没有天赋自由。可是,我看不出亚当之“为神所造”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因为“为神所造”不过是指亚当的生命直接来自万能的上帝之手。我更弄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的前提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造”。如果有人替他讲明白,我将多么高兴。因为我发现,“想象”人类的自由并不困难,尽管我一直相信“亚当为神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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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的创生或开始其生存,实际上是上帝的即兴之作。也即是说,上帝一高兴,亚当便被创造出来。这过程中没有父母的参与,也不需要预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来把他生养出来。在亚当以前,作为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如此,都是为上帝以同一种方式所创造。如果单是凭那种创造方式,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赋予亚当统治权,那么,根据这种推理,菲尔麦完全可以让狮子与亚当享有同样的权力,况且,上帝是先造狮子后造亚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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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菲尔麦在别的地方又说,“亚当是基于上帝的选任”而获得他的称号的。这就说明,单是凭“为神所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亚当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了君主,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上帝所创造”的情况下,“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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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神选与亚当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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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菲尔麦怎样把他的“神造”说和“神选”说糅合在一起。他说:“亚当一经创生,就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虽然他还没有臣民。实际上,没有臣民就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不是在事实上,但至少在外表上,亚当从他的创生时候起就是一个君王。”然而,对“基于上帝的选任”的含义的理解通常有三种:一是指神意所命令的;二是指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三是指自然法所指示的。我多么希望菲尔麦在这儿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选任”到底是指哪种含义。既然他不肯告诉我们,那我就只好把每种含义都考察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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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以为菲尔麦在这儿所讲的含义并不是指第一种含义——即“神意所命令的”。否则那就等于是说:“亚当一经创生”,就成为事实上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但是,在实际上还不存在政府、还不存在被统治的臣民的时候,亚当不可能基于神意的命令而成为世界的统治者。这一点,菲尔麦本人也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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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让我们来考察第二种含义——即“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根据这一含义,菲尔麦的论证就是:“基于上帝明确启示的宣告,亚当一经创生,就成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可是这种论证方法,有两个明显的谬误。谬误之一,说上帝在亚当一经创生时,就明确宣告他是世界的君主。因为上帝在没把夏娃创造出来并交给亚当之前,显然是不会对亚当说这话的。那么,他怎样可以“一经创生就基于选任而成为君主”呢?尤其是,菲尔麦把上帝对夏娃说的话当做是“政府的原始授予”,而这事儿一定要等到偷食禁果的“原罪”发生之后才会发生,而“原罪”发生时,至少在时间上,更多的是在条件上,距离亚当的被创造已经很遥远了。因此,我不能够明白,菲尔麦怎么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上帝的选任,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谬误之二,即使亚当一经创生,上帝就明确宣告“把他选任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菲尔麦在这里提供的理由也还是不能自圆其说。无论如何,上帝明确宣告选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个说法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推理。因为既然老天赋给亚当统治的自然权,就不需要有明确的宣告,至少,决不能把这个说法当成明确的宣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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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考察第三种含义——即“自然法所指示的”。在此处,这种说法极为不通,而且这种理解对事情也不见得有多大的帮助。因为这样一来,我们所论及的文句就将是:“基于自然法,亚当一经创生,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实际上是一个重复论证:亚当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因为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况且,即使我们承认一个男子是他的子女们的“天生的统治者”,亚当也还是不能“一经创生就成为君主”。因为这种自然权利既然建立在父亲身份的基础上,那么,在亚当成为父亲之前,他是如何拥有“作统治者的自然权利的”呢?我认为这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只有作为父亲,他才拥有那种“统治权力”。除非菲尔麦要让亚当在没有做父亲之时就成为了父亲,在获得资格以前就已经拥有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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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表上的与实际上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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