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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找寻菲尔麦所说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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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关于“父权”的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中。通过艰辛的找寻,我们得到一个大概。他认为,“父权”最初被授予亚当,其后按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而且,这种“父亲的威权”或“作为父亲的权力”,就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据此,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绝对的、专断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以至于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支配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本就是他的奴隶,而他则是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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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看菲尔麦如何论证“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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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把那样庞大的权力交给亚当,并在这个假设之上建立了君主的一切统治和一切权力。我预期在《先祖论》一书中,他必然会以明白、确凿且有分量的论据来证明他的说法。但遗憾的是,在他的通篇论文中,我找不到什么像样的论据。实际上,他把事情不加思考地视为理所当然。在他的《先祖论》中,用来证明“亚当的绝对权力”的全部论据,就只有两种。一种是:“为确证王权这种天赋权利,我们在《圣经》的《十诫》中发现那教人服从君主的法规,是用这样的词句来表达的:‘要孝敬你的父亲’,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父亲的。”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据此我们可以用同样的句型说:在《十诫》中,教人服从王后的法规是用“要孝敬你的母亲”的词句来表达的,好像一切权力本来都是属于母亲的。菲尔麦的另一种论据是,对“亚当的王权”、“亚当享有王权”、“亚当的绝对权力”等字眼的屡屡重复,这种做法在某些人那里就被当做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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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去上述两种之外,如果菲尔麦在《先祖论》全文的任何地方,还提出过任何其他证明的话,任何人都可以把那个地方和页数指给我看,以便我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疏忽。如果指不出来,那我就恳求那些对该书大捧特捧的人们考虑一下:世人是否有理由怀疑,你们之所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不是由于理性和论证的力量,而是由于与利害有关的别的原因。为此,你们坚决赞扬著书拥护这一学说的任何作者,而不管他是否用理性来加以证明。但是,你们别指望那些公正而有理性的人,会因为你们的这个大学者在一本论著中,说了不多的几句话来证明亚当的绝对君权,就转过来同意你们的意见。相反,他们倒可以由此很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他几乎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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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菲尔麦的全部意思,我不遗余力地参考了他的《对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评论》、《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等著作,以便弄清,他在与别人辩论时,是否对他所珍爱的“亚当主权”这一原则提出过任何证明。结果在《对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的评论》一文中,我找到这样一些话:“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从他身上分出一块骨头来造成女人,如果全人类都是由他们俩生殖繁衍而来,如果上帝还给予亚当对这个女人和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统治权,并让他去征服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一切生物,那么,只要亚当生存一天,除非得到他的赐予、分派或许可,便没有人可以要求或享有任何东西。”这就是他主张“亚当的主权”和反对“天赋自由”的全部论证了。这些论证散见于他的下列其他论文中:包括《上帝创造亚当》、《上帝给予亚当对夏娃的统治权》和《亚当做为父亲对于其儿女的统治权》等。对此,我将在下文中专门加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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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为上帝所造而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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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亚当神造与天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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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在《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序言中写道:“如果不能否认亚当为神所造这一点,人类的天赋自由便是不可想象的。”这也就是说,只要承认亚当是为神所造的,人类便没有天赋自由。可是,我看不出亚当之“为神所造”怎样会给予亚当以一种高于一切的主权,因为“为神所造”不过是指亚当的生命直接来自万能的上帝之手。我更弄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的前提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造”。如果有人替他讲明白,我将多么高兴。因为我发现,“想象”人类的自由并不困难,尽管我一直相信“亚当为神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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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的创生或开始其生存,实际上是上帝的即兴之作。也即是说,上帝一高兴,亚当便被创造出来。这过程中没有父母的参与,也不需要预先有任何相同种属的存在来把他生养出来。在亚当以前,作为百兽之王的狮子,也是如此,都是为上帝以同一种方式所创造。如果单是凭那种创造方式,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赋予亚当统治权,那么,根据这种推理,菲尔麦完全可以让狮子与亚当享有同样的权力,况且,上帝是先造狮子后造亚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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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菲尔麦在别的地方又说,“亚当是基于上帝的选任”而获得他的称号的。这就说明,单是凭“为神所造”这一点并不能给予亚当统治权。既然是上帝的“选任”使亚当成为了君主,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上帝所创造”的情况下,“想象”人类的天赋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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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神选与亚当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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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看看菲尔麦怎样把他的“神造”说和“神选”说糅合在一起。他说:“亚当一经创生,就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虽然他还没有臣民。实际上,没有臣民就不可能有政府。可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不是在事实上,但至少在外表上,亚当从他的创生时候起就是一个君王。”然而,对“基于上帝的选任”的含义的理解通常有三种:一是指神意所命令的;二是指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三是指自然法所指示的。我多么希望菲尔麦在这儿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选任”到底是指哪种含义。既然他不肯告诉我们,那我就只好把每种含义都考察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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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以为菲尔麦在这儿所讲的含义并不是指第一种含义——即“神意所命令的”。否则那就等于是说:“亚当一经创生”,就成为事实上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但是,在实际上还不存在政府、还不存在被统治的臣民的时候,亚当不可能基于神意的命令而成为世界的统治者。这一点,菲尔麦本人也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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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让我们来考察第二种含义——即“明确的启示所宣告的”。根据这一含义,菲尔麦的论证就是:“基于上帝明确启示的宣告,亚当一经创生,就成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可是这种论证方法,有两个明显的谬误。谬误之一,说上帝在亚当一经创生时,就明确宣告他是世界的君主。因为上帝在没把夏娃创造出来并交给亚当之前,显然是不会对亚当说这话的。那么,他怎样可以“一经创生就基于选任而成为君主”呢?尤其是,菲尔麦把上帝对夏娃说的话当做是“政府的原始授予”,而这事儿一定要等到偷食禁果的“原罪”发生之后才会发生,而“原罪”发生时,至少在时间上,更多的是在条件上,距离亚当的被创造已经很遥远了。因此,我不能够明白,菲尔麦怎么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基于上帝的选任,亚当一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谬误之二,即使亚当一经创生,上帝就明确宣告“把他选任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的,菲尔麦在这里提供的理由也还是不能自圆其说。无论如何,上帝明确宣告选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个说法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推理。因为既然老天赋给亚当统治的自然权,就不需要有明确的宣告,至少,决不能把这个说法当成明确的宣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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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考察第三种含义——即“自然法所指示的”。在此处,这种说法极为不通,而且这种理解对事情也不见得有多大的帮助。因为这样一来,我们所论及的文句就将是:“基于自然法,亚当一经创生,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应当是他的后裔的统治者。”这实际上是一个重复论证:亚当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因为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况且,即使我们承认一个男子是他的子女们的“天生的统治者”,亚当也还是不能“一经创生就成为君主”。因为这种自然权利既然建立在父亲身份的基础上,那么,在亚当成为父亲之前,他是如何拥有“作统治者的自然权利的”呢?我认为这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只有作为父亲,他才拥有那种“统治权力”。除非菲尔麦要让亚当在没有做父亲之时就成为了父亲,在获得资格以前就已经拥有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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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表上的与实际上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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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意料之中的反驳,菲尔麦的答复非常严谨:“他是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做一个统治者却没有政府,做一个父亲却没有子女,做一个君王却没有臣民,这种方法真是妙不可言!照此我们可以说,菲尔麦在没有写书以前就已经是一个作者了,当然不是“实际上的”而是“外表上的”作者。因为他一旦出书之后,“基于自然的权利”,他就应当是那本书的作者。如果做这样一个“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绝对君主也有什么用处的话,那么,菲尔麦可以随意把这个头衔彬彬有礼地赏给他的任何一个朋友。对此,我是不太会羡慕的。不过就是这个所谓“实际”和“外表”的区分,对他的理论论证也没有多大帮助。因为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亚当是否真的行使了统治权,而在于他是否真的享有统治权。菲尔麦说:统治权“基于自然的权利而应当属于亚当”。这个自然的权利是什么呢?它是父亲通过生儿育女而对子女们享有的一种权利。菲尔麦引用格劳秀斯的话说:“父母由于生育而获得对儿女的权利。”这即是说,自然的权利是随着生育儿女的行为而来。因此,根据菲尔麦的这种推理或区分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亚当一经创生,只有一种“外表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统治权。简而言之,那就是,亚当实际上根本没有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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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学术意味较少的话也即是通俗的话来讲,关于亚当可以这样说:“既然他有生育儿女的可能,他就有做统治者的可能,因此,他获得统治自己子女们的自然的权利——不管这权利是指什么。”但是,这与“亚当的创生”有什么关系呢?怎么能使我们的作者说:“他一经创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呢?——因为我们照样也可以说:诺亚一生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理由是除了他自己的后裔以外,洪水之后,诺亚有可能是全人类中唯一的幸存者(依照菲尔麦的意思,这就足以形成一个君主——一个外表上的君主)。到底亚当的创生与他的统治权之间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从而可以说“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造,人类的天赋自由就不可想象”呢?我承认自己看不出这其中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同时,我也看不出,“基于选任……”等字句,不管如何解释,怎么能拼凑在一起,成为一句意义通顺的话,从而用来支持他们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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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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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谈了这么多,我怕读者们早已没有耐心继续读下去了。但这不是我的错,因为菲尔麦写文章的方法,使我不得不这样做。他把好几个假设混在一起,所用的名词既暧昧又笼统,把意思搞得乱糟糟的。要是不审查他的用词的多种含义,不看看怎样能够把这些具有多种含义的用词连贯起来,并使它们具有真实性,那就不可能指出他的错误来。例如,在我们面前这一段话中,不考察一下“一经创生”的含义,就无法反驳他的“亚当一经创生就是一个君主”这个论点。又如,不考察一下“基于上帝的选任”的三种含义,那我们就无法弄清亚当怎样成为君主以及判断他作为君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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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在论证过程中,常常把没有任何真实性的东西,深信不疑地用一些意义模糊不清的词语拼凑在一起。这种拼凑,外表上看起来像是一种论证,实际上却是既无证据,又无联系的。事实上,这是菲尔麦惯用的一种手法。我现在在这儿把它指出来,使读者略知其味。以后,只要在论证许可的情况下,我将避免再触及这个问题。其实,在我们进行仔细考察以前,那些毫不连贯的事情和没有根据的假设,如果用华丽的词语和优美的风格巧妙地结合起来,确实是很容易被当做充分的理由和完美的论证。要不是为了让读者明白这个道理,我是不会在这里把它们指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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