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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29 最后,如果一定要把那些对夏娃所讲的话,当做是一条束缚她和一切女人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不是别的,而只是每个妻子对于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把这个就当做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权的基础”,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因此,如果说这话给予了亚当以某种权力的话,那也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丈夫有权独立处理有关私人事务。在一切有关家庭的共同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于妻子的意志。但是,这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对其他的人就更谈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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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34 政府论 [:1703371605]
1703372035 政府论 第六章 论亚当由于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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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37 一 父亲身份与亚当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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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39 菲尔麦还有一个论点,就是做父亲的由于是子女们的父亲,就具有一种统治其子女的自然权利。菲尔麦很喜欢这个“父亲身份”的权利,差不多每一页都提到它,而且特别指出:“不单是亚当,连以后的先祖们也由于父亲身份而具有对他们的子女的支配权。”在同一页上,他又强调:“子女的服从是一切君权的渊源”,等等。他那样屡屡提及这点,并以此为基础力图证明:“人一出生就是不自由的,便成为他父亲的属下。”这样一来,因为只有亚当是唯一由神创造出来的人,而以后一切人都是生出来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们问,亚当怎样获得对他的子女的支配权力?他就回答说,那是因为他生了他们。他还说,“亚当的这个自然统治权”还可以用格劳秀斯的话来证明。格劳秀斯教导说:“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的确,生育的行为能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父亲。作为父亲,他对子女的权利,自然不能从父亲身份以外的其他事情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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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41 格劳秀斯是荷兰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是近代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确实说过这样的话,但是,他说那句话时没有告诉我们,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力范围到底有多大。然而,菲尔麦对这一点却是说得很肯定的,他向我们断定它是“最高权力”,恰如绝对君主对于他们的奴隶所享有的那种权力,是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如果有人问他,生一个孩子怎么和为什么会使父亲拥有对子女的绝对权力,而他却给不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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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43 二 驳“父亲因生育子女而获得绝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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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45 由于“父亲因生育子女而获得绝对权力”这一论点,是主张君权神授者们的全部学说的基础。因此,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对待,在菲尔麦没有举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让我们来看看其他人是怎样论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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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47 据我所知,他人对此观点的论证是这样的:“子女的生命和存在是从父亲那儿来的,所以父亲享有对于其子女的生命的权利。”这是他们可能做出的唯一论证。在他们看来,一个人对从未属于他自己的,而是得之于别人的慷慨赐予,因而权利属于他人的东西,当然没有理由提出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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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49 对此,我的回答是:首先,给了别人东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总是拥有取回这东西的权利;其次,说父亲把生命给予子女的那些人,被君主制度冲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应该忘记的一个事实,即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一个不知道自己的生命来自何方的人,怎么能说是他把生命给予了别人呢?哲学家们在经过孜孜不倦的研究后,对生命现象仍然感到茫然不解;解剖学家们尽管毕生从事解剖和研究人体的工作,但他们也承认,对于人体的许多部分的构造与功能以及整个生命的活动原理,他们一无所知。那么,我们要问:难道粗鲁的庄稼汉或是更愚昧的纨袴子弟倒会制造出像人这样一副奇妙的机器,然后给之以生命和意识吗?是否有人会说,他造成了他的孩子的生命所必需的各个部分呢?或者他是否会认为,自己虽给予生命,却不知道什么主体适于接受生命,也不知道哪些动作或器官对于接受或保持生命是不可或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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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51 把生命给予不存在的东西,就是要制造各种器官,让它们发挥各自的功能,各部分彼此相称;装配停当以后,再把一个活的灵魂放进去,只有万能的主才能创造活的灵魂,也只有他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难道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声称是他创造了万能的主所创造的那些不可思议的作品?如果有人以为自己就是这样一个良工,那就请他把他所造的孩子身体上的各部分数一数,把它们各自的功能告诉我。我还要请他说清楚:有生命和有理性的灵魂是在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这个奇怪的构造之中的,感觉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他所制成的这部机器是怎样进行思考和推理的。如果真是他所制造的话,在它坏了的时候,就请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请他指出毛病出在什么地方!因此,我认为,上帝之所以是主,就在于他的确是我们一切人的创造者,而所有的父母不能以子女的创造者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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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53 实际上,人类之所以能够绵延不绝,是因为上帝以他的无限智慧,把强烈的性交欲望安置到人的体质之中,而人类在做这件事时却大都没有延续种族这项意图。试问,在生儿育女的时候,一千个父亲中,有哪一个除了满足他当时性欲外还有什么更长远的考虑呢?甚至于生儿育女还往往与生育者的愿望相左。即使有人愿意并计划生儿育女,他们对于创造儿女所费的力气,一点也不比希腊神话中杜卡力昂向后抛掷石子来造人所费的力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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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55 三 退一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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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57 退一步说,即使承认父母创造了子女,给了他们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绝对的权力,那也只能是给父亲与母亲共同支配子女的权力。因为母亲曾在自己体内用自己的血肉养育孩子,即使她没有更大的权利,但至少应与父亲有同样的权利。孩子在母亲体内成长,从她身上获得机体所需的物质和能力。很难想象,当父亲一经完成他的那个生育行为之后,有理性的灵魂就会立刻进入尚未成形的胚胎之内。如果我们一定要设想,孩子身上的某些东西来自父母,那就必须肯定,大部分是从母亲那里来的。无论如何,就生育子女而言,不能否认母亲与父亲有同样的功劳,所以父亲的绝对权力不会产生于生育子女这件事。菲尔麦却另有办法。他说:“我们知道,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就给予男人统治女人的主权,因为男人在生育中是更高贵、更重要的参与者。”但是,《圣经》上并没有这样的话,只不过菲尔麦把自己的幻想当做确凿的神圣的真理对我们说出来。他所说的和上帝的启示之间常常有天壤之别,这在他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其实,上帝在《圣经》中是这样说的:“生他的是他的父亲和他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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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59 四 罪恶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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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61 有些人以人类“遗弃或售卖”自己子女的行为为例,来证明人类对子女享有绝对权力。这些人与菲尔麦一样,是绝妙的辩论家。他们竟然把人性可能作出的最可耻的行动和最伤天害理的谋杀,拿来作为他们的意见的根据。就连狮子洞里和豺狼窝中,都不会有这样残忍的事情发生。这些在荒野上居住的野兽服从上帝和自然,对自己的后代慈爱关切。它们为了保存幼崽而去猎夺、警戒和争斗,甚至忍受饥饿。在幼崽能够自立以前,绝不离开或抛弃它们。难道人类所特有的权利,就是比最狂暴不驯的野兽更违反自然吗?难道上帝不是用死刑严禁我们(即使在被欺侮时)夺走任何人的生命吗?根据上帝的启示,保护幼儿是最强有力的原则,高于“自然”教导万物的一般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因此,我们看到,当幼儿需要保护的时候,懦弱者变得勇敢,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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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63 如果曾经出现过的事例,都可以当成将来行动的准则,那么,历史将会向菲尔麦等人提供一些关于“绝对的父权”的最高最完整的例子。他们也完全可以将秘鲁人把孩子养肥了来吃的故事指给我们看。这个故事是如此特别,我不得不用作者的话表述如下。加西拉索·德·拉·维加在他所著《秘鲁印卡族历史》一书的第一卷中这样写道:“在有些地方,秘鲁的印卡人那么酷嗜人肉,他们甚至没有耐心等到垂死者完全断气,就去吮吸他伤口中流出的血。他们有公开的人肉屠宰场。他们丧心病狂到就连他们自己跟从战争中俘获的女人所生的孩子也不放过。他们娶女战俘做妾,把跟她们生出的儿女精心养育到13岁左右,就把他们杀死吃掉。当女俘们过了生育年龄,不再能为他们生产肉食的时候,他们也把她们杀死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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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65 理性使人的地位上升到几乎与天使相等的高度。当一个人抛开了他的理性,他那纷乱的心灵就会使他堕落得比野兽还要残暴。人类的思想比恒河的沙砾还要多,比浩瀚的海洋还要宽阔。要是没有理性这唯一的星星和罗盘为他导航,幻想和情感肯定会使他误入歧途。想象总是不停地活动着,从而产生出形形色色的思想来。理性一旦被弃置一旁,人的意志便随时可以使人做出种种无法无天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最走极端的人就会被众人视为最富领导才能的人,并且一定会得到最多的追随者。肇始于愚昧或者狡黠的事情一旦成为风尚,习惯就会把它神圣化,对它的怀疑或者否定就会被视为鲁莽或者疯狂。一个以公正无私的态度来考察世事的人必将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中有那么多的宗教、政府和习俗就是以这种方式确立和延续下来的。因此,他也就不会对盛行于人世间的这些习俗表示多少尊敬。相反,他们倒是有理由认为,那些因顺从自然而生存得很好的非理性的和没有教养的动物们所在的山林,同那些在他人的榜样影响之下逾越常轨而自称文明和有理性的人们所居住的都市和宫殿比起来,更适合于为我们提供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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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67 即使如菲尔麦所说的那样,“在古时”人们“时常”“出卖和阉割他们的孩子”。就算他们遗弃儿女,如果你愿意的话,还可以进一步说,他们生育儿女为的是把他们养肥了当饭吃,因为这是更大的权力啊!如果这些例子足以证明他们有权利这样做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论据来证明奸淫、乱伦和鸡奸都是合理的,因为无论古今,都同样有这样的实例。我认为,罪恶的严重性主要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得以繁衍和延续,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就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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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69 五 蹩脚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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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71 为了证明父亲的这种自然威权,菲尔麦根据上帝在《圣经》中的明确训诫,提出一个蹩脚的论据。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看到,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要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是,他们无法证明,除了父亲的权利,《圣经》中还有这样一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要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服从长辈。这样,不单是政府的权力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由上帝规定了的。头一个父亲所拥有的不仅是一般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由上帝创造出来的父亲。”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菲尔麦还在其他几个地方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个字当做不足为凭的经文予以删去。这可真是菲尔麦独出心裁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必须具有炽热到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的那种热情。对于那些不是为了追求真理,而是为了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来说,这种做法并不少见。他们任意歪曲《圣经》的原话和意义,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正如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削去其头顶或拉长身体,结果这些论证往往也就如那些被处理过的客人一样,变得畸形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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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73 如果菲尔麦不是断章取义,而是将这一戒条按照上帝的原话引出来,即把“和母亲”三个字加上的话,那么,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句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根本不能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反而会使“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它所规定的是父母双方应尽的责任。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是《圣经》的一贯提法。如《圣经》经常有这样的话:“要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罪”、“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们的母亲和父亲”、“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等。“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戒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的话,他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知道得一清二楚,但在他所写的《箴言》中,对儿女的全部教训都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是把“母亲”同父亲联结起来的。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处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菲尔麦是不会把它漏掉的。既然《圣经》从头到尾都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该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个人完全独占,也不能将一个人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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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75 这样,人们对菲尔麦从《十诫》中的第五诫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的说法,定会感到不可思议。如果第五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那上帝为什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权利而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权许给犹太人。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裂痕,甚至达到分居和离婚的程度。我认为,即使父母离婚了,也无人敢说:一个孩子可以对母亲不孝敬。哪怕是孩子的父亲命令他“轻慢”他的母亲,他也不会这样做。这和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父亲的“孝敬”是一个道理。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戒命并没有给予父亲主权和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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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077 子女要孝敬父母,这是自然赋予父母的权利。对此,我同意菲尔麦的说法。上帝在多次明确的宣告中,也确认了父母的这种权利。我也同意菲尔麦的这条规则:“父亲(我要添上‘和母亲’三个字,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讲的)的权力是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恩赐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对它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抵触的任何法律。”根据这条律令,母亲享有儿女对其孝敬的权利,且不受她丈夫意志的约束。由此可见,“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这条律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有另一个人对臣民能拥有与父亲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这个父亲所拥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权力,和菲尔麦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就相差更远了。甚至,连菲尔麦本人也不得不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我认为,所谓“双亲”,通常就是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我就是破天荒第一次知道它有这样用法了。如果可以这样使用词语,那人们还有什么话不可以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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