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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01 有时是“亚当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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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03 有时是“亚当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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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05 有时是“先祖们,诺亚的一切儿子们和孙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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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07 有时是“最年长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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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09 有时是一切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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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11 有时是一切拥有最高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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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13 有时是“最早的祖先——他们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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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15 有时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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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17 有时是治理“国家”的人们,不问其是少数几个人,或是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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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19 有时是一个“篡位者”,即能够攫取这种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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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21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拥有一切权力、威力和治理权的“新的乌有先生”。按照菲尔麦的见解,这个用以指定和确立人民必须服从的君主和君位的“父的身份”,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为任何人所有。其结果是,他既可以把王权授予民主制度,又可以使篡位者成为合法君王。如果他的政治学竟能建立这样巧妙之奇功的话,那菲尔麦和他的信徒们凭借万能的“父的身份”,便作了大大的贡献。因为这个“父的身份”除了把世界上一切合法的政府推翻、摧毁,并代之以动乱、专制和篡夺以外,是没有任何别的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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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23 七 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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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25 至此,我们终于把菲尔麦关于亚当有“绝对的无限的统治权”和“人类并非是生而自由的”这两个观点的一切论证,全部考察过了。综上所述,既然上帝的创造只是给了人类一种存在,而不是把亚当“造成”“他的后裔的君主”;既然亚当不是被确立为人类的主人,也没有被赋予支配其儿女之外的“个人支配权”,而只是被赐予了全人类子孙都共同享有的支配土地和低级动物的权利和权力;既然上帝也没有给予亚当支配其妻子和儿女的政治权力,而只是作为一种惩罚,使夏娃服从于亚当,或者只是在有关家庭事务的处理上对女性的从属地位作了预言,但并没有因此而使作为丈夫的亚当拥有属于行政官长的生杀予夺之权;既然父亲们不能因生育儿女而取得对儿女们的政治统治权;既然“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戒命也没有授予这种政治权力,而只是责成人子对双亲应尽的孝道,不论他们是不是臣民都一样,并且对母亲与对父亲一样;既然上述诸点都是对的——在我看来,根据上面的论证,这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人类确实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由”,而不管菲尔麦如何坚决地对此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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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27 因为一切具有共同天性、能力和力量的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有共同的权利和特权。这一点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菲尔麦自己也不得不承认:“王权的有力拥护者——约翰·黑沃德爵士、布莱克伍德和巴克利三人也不能否认,而是异口同声地承认人类天赋的自由和平等”,认为这是无可怀疑的真理。菲尔麦所提出的任何论据,都不足以证明他的伟大主张:“亚当是绝对的君主”,以及“人类并非是生而自由的”。甚至于,他自己的论据也自相矛盾,打了他自己的嘴巴。所以,用他自己的论证方法来说,“最初的谬误原则一旦失败,这个绝对权力和专制制度的庞大机构也就随之坍塌了”。至于对他在如此荒谬和脆弱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切理论,也就没有必要去驳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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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2 政府论 [:1703371606]
1703372133 政府论 第七章 论父权和财产权一起作为主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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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5 一 统治权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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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7 在前几章里,我们已经看到,菲尔麦心目中亚当的君主政体是什么样的,这种政体的建立又是以什么权利为根据的。他认为,最有可能为将来的君主们引申出统治权的基础有两个,即“父权”和“财产权”。这就是他着重强调的理论基础。因此,他提出用来“消除天赋自由说”的办法就是“维持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据此,他对我们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儿子对其父亲的从属是一切王权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起源”。令人费解的是,他一方面说,除了“父权”之外就“没有别的起源”;而另一方面又说“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财产权”与“父权”是大不相同的两码事,正如领地的主人不同于儿子们的父亲一样。在本书前面的第五章,我们曾考察过,上帝在《旧约·创世纪》第三章第十六节责罚夏娃的那句话:“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菲尔麦声称:“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如果这就是统治权的起源的话,那么,统治权的起源便既不是来自“财产权”,也不是来自“父权”。于是,他引来证明亚当有统治夏娃之权的这句经文,必然与他所说的“为一切权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权”相抵触。显然,如果亚当对于夏娃拥有如菲尔麦所主张的那种王权,那么它必然是基于别的什么资格,而不是基于生育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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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39 二 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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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1 不过,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还是让菲尔麦自己去解决吧。现在,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亚当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在菲尔麦看来,“自然的支配权”即是父权,指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个人的支配权”则是指亚当由于神赐而享有的对万物的所有权,即财产权。根据菲尔麦的规定,君主们只能从这两个源泉中获得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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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3 首先,让我们假定:亚当确如菲尔麦所希望的那样,拥有最高的“自然的和个人的支配权”。然后,我就要问,在亚当死后,他的“自然的支配权”和“个人的支配权”会被如何处置?从菲尔麦的著作中,我们得到的答复是:它们将被传给第二代的继承人。但是,这个办法不可能把他所说的两种权利传给同一个人。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父亲的一切财产都应该传给长子,那么,长子就能继承父亲的一切“个人的支配权”。可是,父亲的“自然的支配权”,即父权,却不能直接传给长子。因为这是一种只能凭“生育”儿女才可获得的权利,对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这种自然支配权。换言之,如果一个父亲只是因“生育”儿子一事,对于他的儿子们具有“自然的支配权”,那么,没有生育这些儿子的人,当然不能享有这种“自然的支配权”。因此,根据菲尔麦的话“一个人因为出生一事,成为生育他的人的属下”,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根据他的出生,不能成为不曾生育过他的兄长的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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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5 所以,亚当死后,虽然他的财产权可以完整地传给他的长子,但他的父权,却会立刻由他的已生育儿女的全体儿子们平分。这样一来,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同基于“父权”的统治权便分离了。该隐作为亚当的长子,独自取得了基于“财产权”的统治权。而塞特以及亚当的其他的儿子们则与该隐平分了基于“父权”的统治权。菲尔麦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父权”和“财产权”这两种统治的权利之上,但这两种权利却不能一道世袭。这样,必然会有一种权利是毫无意义的。那么,亚当死后,这两种权利中究竟哪一种应当让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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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7 对此,菲尔麦引用格劳秀斯的话回答说:“亚当在世的时候,他的儿子们根据他的赐予、指定或某种让渡,凭借个人的支配权,就已经拥有各自的权利领域。亚伯拥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场。该隐拥有自己的农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里修建了一座城。”说到这里,我们就要问:亚当死后,这两人中究竟谁是统治者?菲尔麦回答说,是该隐。那么,该隐是凭什么资格当上统治者的呢?菲尔麦说:“就凭他是先祖的继承人。”该隐继承的又是些什么东西呢?他没有继承全部财产,即没有继承亚当的全部“个人的支配权”。因为菲尔麦在前面说得明白,亚伯“根据个人的支配权”而“拥有自己的羊群和牧场”。这样,亚伯获得的财产,就不能归该隐支配。所以,该隐对于他兄弟的支配权便不复存在了。于是,亚当死后,便暂时存在着两个统治者,而菲尔麦虚构的“父权”资格便最终“让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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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149 当说到“诺亚把全世界分配给自己的三个儿子”时,菲尔麦也碰到同样的困难。那就是,诺亚死后,在他的三个儿子中,谁建立了“王权”呢?菲尔麦似乎是说,三个儿子都有王权。如此,则王权建立就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也即是基于“个人的支配权”,而不是基于“父权”或“自然的支配权”了。这样一来,作为王权之根源的父权就寿终正寝了,被过度夸大的“父亲身份”也就彻底消失了。如果诺亚把“王权”传给了长子闪,那么,菲尔麦所说的“诺亚通过抽签把世界分配给三个儿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从而指定每个儿子应得的土地”一事,就是白费气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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