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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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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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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一章 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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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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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篇中已经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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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亚当并不像菲尔麦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确赐予,享有对于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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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世袭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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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使亚当的继承人可以世袭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规定,来确定在各种情况下谁是合法继承人,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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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嫡传继承人,早已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一个人比别人更能自称是最正宗的长房后嗣,从而享有世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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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上述所有这些问题在上篇中都已经得到了清楚论证。因此,当今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这一学说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了不可能的事。有人曾设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或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不是服从其他规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的基础。所以,无论是谁,只要拿不出正当理由来证实设想,他就必须抛开菲尔麦的论辞,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起源、关于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新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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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权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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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为达此目的,现在来讨论政治权力的概念是合适的。我也将在这里给出自己的关于政治权力的定义。我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子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及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大不相同的,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由于这些不同的权力有时会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所以,把这个人置于这种多重关系中进行考察,就可以帮助我们分清这些权力之间的区别,从而说明一国之君、一家之主和一船之长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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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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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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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这一概念,并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最初自然地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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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状态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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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且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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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每个人的权力都是相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也不应该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大家共同的意志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愿意把某人置于其他人之上,明确地把无可置疑的统治权和主权交给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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