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72200
1703372201
然而,真实情况显然应该是这样的:上帝创造人类时,便在人体内置入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欲望,同时在身外的世界上配备了人类生存和生活所必需的东西,如衣食等。上帝这样做的意图是,不能让人这样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由于其自身的粗心大意或必需品的缺乏,在世界上生存不久后便告消亡。我以为,上帝在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曾有过启示: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感觉和理性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因此,我毫不怀疑,根据上帝的旨意和特许,人类一经创生,就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
1703372202
1703372203
既然上帝已亲自把自我保存的强烈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置入人体内,那么,人类按照自我保存原则行事,就是服从上帝的旨意,也是服从“作为上帝之声的人类理性”。因此,对于那些能通过人类的感觉或理性发现的足以养生的东西,人类就有权利用。由此看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这样一种权利:人类有权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需,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的东西。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依据的理由和基础。
1703372204
1703372205
基于同一理由,无论在亚当生前还是死后,他的所有子女们也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亚当的继承人并不能剥夺其弟妹们利用低级生物来维持舒适生活的同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如此说来,建立在“财产权”,即是菲尔麦所说的“个人的支配权”基础之上的亚当绝对统治权,就化为乌有了。既然任何人都拥有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则任何人都与亚当一样,有权支配万物。
1703372206
1703372207
但是,如果某种东西被某人通过劳动而占有了,它就变成了那人的私有财产。至于其中的原因,我将在下篇“论财产”一章中详细说明。对于这件财产,他自然有权把它传给他的子女,子女们也有继承和占有它的权利。
1703372208
1703372209
对此,人们有理由问:父母去世以后,子女们为什么能先于他人而获得承袭其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生时如果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别人,父母去世以后,为什么它不再归于人类共有呢?也许有人会回答说,公众一致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子女们。我们知道,公众通常的做法确实如此。不过,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的一致同意,因为从来没有人要求过这种同意,实际上也从来没有人表示过这种同意。如果说是公众的默许,确立了子女的承袭权,那么子女们承袭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看成是自然的,也不无道理。
1703372210
1703372211
我想,其根据是这样的:上帝在人体内除置入强烈的自我保存欲望之外,还置入了自我繁衍的强烈欲望。正是后一种欲望使子女们获得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们财产的权利。人类保有财产不单是为了自己,同时也是为了子女。父母死后,不能再使用财产,他们与财产分离了。这时,父母的财产权便与子女们的权利合在一起了,全部财产都归子女们所有。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继承遗产。无论从上帝的法则,还是从国家的法律看来,子女们显然具有这种继承权,因为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自己的子女。
1703372212
1703372213
人在婴幼儿时期,不能供养自己,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上帝既然设定了人的自然成长过程,他就不会忘记赋予人在幼时有享受父母养育的权利。这权利不只局限于保生存,而且还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甚至于父母在去世之后,还有供养自己子女的责任。因此,当父母离开人世,便让子女享有他们留下的财产,这也正是使这种供养责任尽可能长远地延续下去的自然要求。即使父母在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这一点,但自然的意旨却指定由子女来承袭父母的财产。于是,子女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承袭父母的财物。而其他的人则不能对这些财物有非分之想。
1703372214
1703372215
由此可见,是上帝和自然给了子女享受父母抚育的权利,并且把它作为父母的一种义务,使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我们甚至于有理由说,父亲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拥有优先于他孙子的承袭权。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花费父亲大量心血和精力,因此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父亲的付出应当得到回报。但是,父亲之所以这样做,也是因为要服从于自己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每个人都从自己的父母那里获得抚养和教育。一个人从他的父亲那里所获得的教养,是通过对自己子女的教养来偿还的。
1703372216
1703372217
至此,我终于说清楚子女有权承袭父亲财产的理由。虽然费墨较多,但物有所值。一方面,从这种理由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即使亚当拥有支配整个地上世界及其物产的所有权,他也不能使他的后代中任何一人得到统治其他人的权利。道理很简单,亚当的所有儿子凭着自然的法则和承袭的权利,可以拥有共同享受地上之物的资格,并在亚当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权。既然每一个人都有承袭的权利,他们就可以共同地享受他们所承袭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觉得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能够要求承袭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连的统治权,因为承袭的权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样的权利,来分得他们父亲的财产,并没有轻重的差别。另一方面,通过对子女承袭父亲财产的理由的细致考察,可以更好地解释“父权”的世袭问题。
1703372218
1703372219
四 亚当“父权”的世袭
1703372220
1703372221
菲尔麦认为,亚当“父权”是指亚当基于“父亲身份”而拥有的统治除他以外所有人类的权力。父权既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只源于父子的关系。父权不能被世袭,正如父子关系本身不能被世袭一样。如果一个人可以世袭父亲支配儿子们的父权的话,那么,他作为继承人,照样可以声称具有世袭丈夫对妻子的夫妇之权。丈夫的权力是基于契约,而父亲的权力是基于“儿女的生育”。如果一个人可以世袭由“生育儿女”而来的权力,那他就同样可以世袭由私人性质的婚姻契约而取得的权力。
1703372222
1703372223
如此,人们就有理由问一个问题:既然亚当在夏娃之前去世,继承亚当“父权”的继承人(比方说该隐),是否对他的母亲夏娃具有统治权呢?亚当的父权不过是因生育儿女而取得的一种统治儿女的权力,即便照菲尔麦的意思来说,世袭亚当“父权”的人,也只能继承亚当因生育行为而享有的对其子女的统治权。因此,亚当继承人的统治权不包括夏娃。如果包括夏娃的话,那么这种统治权也不过是亚当传袭下来的“父权”;而“父权”不是别的,只是与生育儿女有关的事情,那么,结论将会是: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亚当生育了夏娃而获得统治她的权力。这显然是荒谬的。
1703372224
1703372225
或许菲尔麦会说,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对子女的支配权,凡是由契约可以转让的东西,也可以由世袭而取得。我的回答是:一个父亲不能转让他对子女的支配权。也许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权力,但不能转让。如果有别人获得了这种权力,那也不是由于生身父亲的许可,而是由于那人自己的某种行为。譬如说,一个父亲违反天性,对自己的孩子不尽养育之责,把他出卖或送给别人,而受让者又把孩子抛弃了。这时,第三个人发现了这个可怜的孩子,把他当做自己的儿子一样养育、关爱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没有人怀疑,儿子的孝敬和服从应该大部分献给他的养父,或者说偿还给养父。如果另外两个人要向他索求什么,那也只有他的生身父亲有这种权利。但是,对于“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条戒命中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这位生父可能已经丧失了一大部分。而且,他也不能把儿子对他的义务中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人。购买儿子而不尽养育之责的那个人,不能仅凭其购买行为和生父的许可,就享受儿子孝敬的权利。只有那个在行为上对垂死的弃儿尽了父亲职责的人,才有权享受与养育之恩程度相应的父权。在考察父权的性质时,这点将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关于这一点请读者参阅本书下篇第六章。
1703372226
1703372227
再回到目前的论证,有一点是很明白的:父权只是由“生育儿女”(菲尔麦把它作为父权的唯一根据)得来,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世袭”。没有生育儿女的人不能获得源于“生育”行为的父权,正如一个没有写书的人不能享有作家的权利一样。如果有人问,父亲根据什么法律拥有支配儿女的权力?我可以回答说,无疑是根据“自然”的法则,自然赋予他支配儿女的权力。如果又有人问,菲尔麦所说的继承人根据什么法律获得世袭的权利?我以为也可以回答说,是根据“自然”的法则。因为,我没有看见菲尔麦曾引用过《圣经》中的一个字来证明他所说的那种继承人的权利。“自然”的法则之所以赋予父亲支配儿女的父权,是因为父亲的确“生育了”儿女。如果同样的“自然”法则把同样的父权交由继承人世袭,使他支配并非由他所生育的兄弟姐妹们,那么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父亲没有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父权,要么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二者必居其一。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这样一件事:既然“自然”的法则根据“生育儿女”这个唯一的理由赋予父亲支配儿女的父权,那么怎么又可以不需这个唯一的理由就把支配兄弟姐妹的权力赋予长子。如果长子依照自然的法则可以世袭父权,却不需具有这种权力所依据的唯一的理由,那么,最小的儿子也可以有这种权力,乃至于外人,也和长子与最小的儿子一样可以拥有这种权力。既然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有父权,那么,在无人具备这种条件的地方,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我确信,菲尔麦拿不出什么根据来,如果有其他人能拿出根据的话,我们将在下面看看,它是否能站得住脚。
1703372228
1703372229
如果有谁能够证明,夫权可以属于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么我相信,他也能证明菲尔麦所说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权可以由长子世袭,继承父权的长子可以拥有支配他的兄弟姐妹们的权利,并且依照同一原则也拥有夫权。但是,在这点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如果亚当真有这种“父亲身份”的统治权,那亚当这种父权也不能传给他的第二代继承人,不能为他的儿子所世袭。如果“父权”这个名词对菲尔麦有用的话,我可以承认它。因为只要世界上一天还有父亲,便一天还有父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父权永远不会消失。但是,所有的父亲中没有一个人会拥有亚当的父权,也不会有人从亚当那里取得他们的父权。每一个父亲都只是根据与亚当享有父权的同样资格而拥有各自的父权,即根据“生育”而不是根据世袭或继承,这正如丈夫的夫权不是从亚当那里承袭来的一样。
1703372230
1703372231
五 亚当“统治权”的世袭
1703372232
1703372233
接下来我们讨论亚当“统治权”的世袭问题。
1703372234
1703372235
历史上,有些国家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照这种习俗而传给后代。因此,有些人就容易被这种现象所迷惑,认为对“财产”与“权力”两者都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的所有权乃是从同一的根源产生,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世袭下去。
1703372236
1703372237
由上文我们已经知道,财产权最早产生于人类可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生存和享受的权利。它以财产所有者的个人福利为目的。因此,在必要的时候,人们甚至可以为了使用他们拥有所有权的东西而毁坏它。但是,统治权却大不相同。统治权以被统治者的福利为目的。设立统治权就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统治之剑就是要使“为恶者恐怖”,凭借这种恐怖来迫使人们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依照自然法则制定的,是为公众谋福利的。换言之,公共法规应尽可能地为社会的每个成员谋利益。这把统治之剑交由统治者掌握,不是让他只为自己谋私利的。
1703372238
1703372239
依照上文已经阐明的,子女们要依靠父母才能生存,因此,他们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由于这种财产是为他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归他们所有,所以把财产称为财物是合适的。根据上帝或自然的法则,长子没有独占这些物品的权利。长子的权利与他的弟妹们的权利是一样的,即都是基于他们必须靠父母养育、扶持和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舍此以外,别无其他根据。但是政府则不同,它不是为统治者的私利,而是为被统治者的福利而设立的。当然,统治者作为共同体的一分子出现时,也和其他人一起受到政府的照管,并依照社会的法律,各尽其职,为全体谋福利。因此,统治权不能依据子女世袭父亲财产的理由来承袭。儿子有权利从他父亲的财产中取得生活的必需品来养活自己,因此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父亲的财产。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也有权去继承他父亲对其他人的“统治权”。儿子有权向父亲索要的只是抚养和教育,以及自然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他没有权利向父亲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如果父亲拥有统治权的话,那种权力也是为了他人的福利与需要而赋予他的。儿子没有那种统治权,也仍然可以生活下去,并从他的父亲那里取得他应得的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因此,儿子不能凭着一种完全基于自身私利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世袭统治权。
1703372240
1703372241
要搞清楚谁有权继承统治的权力,就必须先弄明白第一个统治者是怎样获得他的权力的,也即就要弄清他根据什么理由获得“最高统治权”,凭什么资格享有这种权力。最初的权力来源方式,必然决定这一权力传承和移转的方式。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也给予了后者的王位继承权。如果最初是人们的同意和许可,把权杖交到一个人手上或把王冠戴在他头上,那么,继承习惯或长子继承权本身都不能成为世袭王位的权利或口实,除非建立这种政府形式的民众同意用这种办法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所以,我们看见在不同的国家里,王位的传承落在不同的人身上。在一个地方根据世袭权而当上君主的人,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只是一介平民。
1703372242
1703372243
如果上帝最初是通过正式授予和明确宣告,把“统治权”和“支配权”交给某个人,那么,此后要求得到王位的人,也必须取得上帝的正式授予和明确宣告。因为,假如上帝没有规定权力传承和移转给别人的方式,那就没有人可以获得最初的统治者的权力,包括他的儿女。除非上帝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能成为要求世袭统治权的根据。如我们在《圣经》上所见,扫罗由上帝直接指定而获得王位。扫罗去世以后,他的子孙对王位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大卫王凭借与扫罗登基同样的资格——即上帝的指定——继承了他的王位,这就排除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世袭父权的要求。至于所罗门拥有继承他父亲统治权的权利,那也一定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基于长子继承制。如果弟弟或姐妹的儿子也具备与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那么他在王位继承上就必然享有优先权。在统治权由上帝亲自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发出命令,最小的儿子便雅悯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也必定会承袭王位。
1703372244
1703372245
如果“生育儿女”的行为给一个父亲“统治权”和“支配权”,那么继承和长子继承制就不能给儿子这种权力。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能继承他父亲的生育儿女的资格,那他也就不能继承他父亲根据父权而拥有的支配他兄弟的权力。同时,还有一点也是很明白的:一个政府,不管它最初是被认为建立在“父权”,“人民的公意”,还是“上帝的正式指定”基础之上,依据继承的权利,它的统治权只能够传给那些与被继承人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具体来说,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力,只能够传给依照该契约取得这一权力的人;基于“儿女生育”的权力,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能享有;基于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赐予”的权力,只有这种授予或赐予所明确指定的人才能拥有。
1703372246
1703372247
由上可知,利用万物的权利,本来是基于人类具有的维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子女之所以有承袭父母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因为他们有从父母的财产积蓄中取得维持生存与生活物资的权利,父母在自然慈爱的教导下,把子女作为自己的一部分来抚育。这一切全都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或继承者的利益,不能作为儿子们继承“统治权”与“支配权”的理由,这些权力的起源和目的都与财产权不同。长子继承权也不能作为一个人独享承袭财产权和统治权的依据,这一点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得更清楚。所以我们说,亚当的“财产权”或“个人的支配权”不能赋予他的继承人任何统治权或支配权。他的继承人由于没有承袭亚当的一切所有物的权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统治权。因此,纵使亚当由于他的“财产权”而使他拥有了任何统治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统治权也随他的死亡而终止。
1703372248
1703372249
综上所述,正如亚当没有足以使他对人类拥有“统治权”的“财产权”和“父权”,亚当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中任何一种之上的统治权,不能传给他的继承人,而只能随着他的死亡而告终。因此我们说,亚当既然不是君主,他那虚构的君位是不可以世袭的。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考察一下所谓亚当的继承人,看看亚当是否曾经有过如菲尔麦所说的继承人,来世袭他的权力。
[
上一页 ]
[ :1.70337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