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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龄、理性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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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达到使他父母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本人也就成了一个自由人。这一点适用于人类的一切法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自然法?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状态。一个人如果达到这个状态,他可以被认为已经有能力理解自然法,因而能够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当他达到成熟状态时,就应该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指导自己,自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应用自由,从而就享有了自由。在此之前,必须有一个人指导他,这个人应当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允许自由。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熟的年龄使一个人获得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子女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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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否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是什么东西使他在英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我的回答是,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根据那个法律的规定,成为自由人的年龄是二十一岁,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早些。如果这一年龄使父亲获得自由,那么它也应该使儿子获得自由。在这以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父亲或监护人的指导,由他们替他使用悟性。假如父亲去世却没有委托一个代理人来接替他,而且这个父亲在世时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和缺乏悟性期间加以管教,那么,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教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如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是受自然法的约束,还是受一个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享有任何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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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有人因智力缺陷而不能达到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意志是受限制的,也没有用来指导自己意志的悟性。只要他的悟性不能担负指导意志的责任,他就必须继续接受别人的监护和管教。因此,精神病人和白痴从来就不能离开父母的管束。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首先,由于年幼的原因,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孩子;其次,由于天生缺陷,从来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傻子;最后,现在还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精神病人,只能由他们的监护人用指导自己的理性来指导他们,为他们谋利益。”所有这些,似乎只是上帝和自然给予人类的一种责任,以便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而很难说这是父母拥有王权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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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能运用自由和理性,实际上,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因此,天赋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和悟性而自由的,他父亲的悟性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悟性为止。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服从,两者连贯一致但又相互区别。即使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制的人,也不能无视这一区别;而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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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罗伯特·菲尔麦等人硬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专制。就算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现在有一个亚当的合法继承人已经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被立为君主,享有菲尔麦所说绝对的无限的权力;再假如他作为一个君主死亡了,而此时他的嗣子才出生不久。不论这个婴儿是如何自由,如何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来管理自己和他人之前,难道就可以不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吗?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受他人的意志的指导,而不是受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送给了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管教的那些人呢?我认为,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那就是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可以说对理性的运用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足以使他理解自己必须服从的法律?对于这一点,凭感觉来判断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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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经注意并承认,人们要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在一个人到达这个年龄之前,不需要做出效忠或忠顺的宣誓,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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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指导人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让他明白,在什么范围内他可以拥有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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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父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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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把人世间的父母作为一种工具,为其延续人类种族的大业服务,让他们负责子女的生活。他一方面让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让子女承担永远孝敬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孝敬的义务,包括通过一切外在表情来表达内心对父母的尊重和敬爱,为此就得禁止子女做任何可能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子女从父母那里得到了生命和快乐,因此他们有义务从事一切能够保护、救助、支援和安慰父母的行为。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子女的这种义务。因此,即使到了一定时候,子女长大成人,不再受父母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并获得除遵守法律之外不受其他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也不能使子女免除他根据上帝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孝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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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对子女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权力与孩子的未成年状态同时结束。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多少是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关怀与付出相当的。这种孝敬并不因子女成年而告结束,而是在他们一生的各个阶段和各种情况下都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加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孝敬的权力,如果不加区别,就会产生有关这个问题的大部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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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地说,第一种权力与其说是父母的特权,不如说是孩子的特权和父母的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教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情况都不能解除他们的这一责任。虽然父母还有命令和责罚儿女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子女的慈爱融进人性的原则之中,完全不必担心父母会过分严厉地使用这种权力。实际上,过分之处很少表现在严厉方面,自然的强烈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当全能的上帝向以色列人表示他的宽容时,告诉他们,尽管他责罚了他们,但他的责罚就像父亲责罚儿子一样。上帝的意思是,出于慈爱之心,责罚对他们是绝对有好处的;而如果纵容他们,反倒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子女服从的那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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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权力,才是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孝敬和赡养父母,是子女报答父母恩情的途径,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正如第一种权力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第二种权力是为了父母的利益。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这种权力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种统治权。而孝敬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成年子女的要求却比对幼年子女的要求高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对于一个已经有子女的人来说,谁能认为这条命令要求他服从他的父母,必须同他年幼的子女服从他一样呢?如果他的父亲出于权威感,仍然把他当做孩子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服从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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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父权的第一种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责任,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种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会结束。教育的任务终了时,这部分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儿子交给别人教育,当他把儿子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在这段时间里,他的儿子就因此被免除了服从父母的大部分义务。但是父权的第二种权力,还是完全属于父母的,因为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权力绝对是由父母共享的,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也没有任何人能免除子女孝敬生身之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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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拥有全部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而且这种关系是正当的。除此之外,父亲通常还有另外一种权力,可以促使子女服从他。虽然这种权力不是只有父亲才拥有,其他的人也同样拥有。但是,由于这种权力实施的机会差不多总是出现在父亲们身上,其他情况下的例子较少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这种权力现在就被当做父权的一部分。这种权力就是人们通常拥有的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依据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子女通常可以按一定比例继承父亲的财产。然而,父亲通常有权根据各个子女的行为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的情况而多给或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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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父权与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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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把父权作为统治权及一切君权的渊源。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上述三种父亲的权力是否与统治权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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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析父母管教子女的权力。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引申为父亲的一种绝对而专横的统治权呢?父亲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子女身强体壮,心智活跃纯洁,从而使他们具备优秀的素质,成为对己对人都十分有用的人。但是,在这项权力中,母亲享有同父亲一样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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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这个权力之属于父亲,并非基于任何自然的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抚养弃婴的养父,享有同其他孩子的生身父亲同样的权力。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子女并无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子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某些地区,时常发生夫妻分离的情况,子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照料。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子女年幼时父亲就死去了,难道他们在未成年时不是自然而然要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服从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活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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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母亲是不是对子女有一种立法权?她能制定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用来规定与子女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吗?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使用死刑吗?我认为,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父母则根本没有这种权力,甚至可以说连这种权力的影子都没有。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父母的这种支配权,不过是对子女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是教养他们所必需的一种约束。虽然在子女没有饿死的危险时,父亲可以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他不能任意处理子女的生命,还有子女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予获得的财物。当子女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父亲也不能干涉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子女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以肯定,这决不是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统治权。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上帝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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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来分析父母享受子女孝敬的权力。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决不是给予父母命令自己子女的权力,或者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威。虽然子女在成年之后对父母还应尽孝敬的一切义务,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但是,这些绝对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父亲对成年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治权,也没有任何权利在一切事情上以自己的意志来约束成年儿子。当然,如果儿子自愿听从父亲的意见,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总之,一个人需要尊敬长者或贤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长者或贤人就因此对他享有权威,甚至拥有为他制定法律的权力。应该尊重、孝敬、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外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要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但这并不减少他的权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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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分析父亲的第三种权力,即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对于子女的服从确实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要享用一块土地,就得顺带服从这块土地所属国家的政府。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父亲能够强制子女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用他的契约来约束子女。其实,这只是附加在土地上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愿意服从这个条件的人,才能继承在这个国家里的土地。因此,这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限制,而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既然每一个人生来就和他的父亲乃至任何祖先一样自由,当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祖先原来接受的同样条件,接受这一遗产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已经达到成年的子女仍然对他服从,而且通常使他们隶属于某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父亲利用自己手中的财产来诱迫子女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大,如果后者要想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他就必须学会服从。当财产传给一个人的时候,如果他愿意享有,他就必须接受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附带条件,不论在法国或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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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明,尽管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们服从,但决不能说父权与统治权是同一回事。否则,所有的父权既然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实际上,统治权和父权是截然不同两种权力,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目标的。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他的子女拥有和君主对他的子女同样多的父权。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治权的任何部分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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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权的各种权力,都不能给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对子女制定法律和实施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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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父亲基于子女同意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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