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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父权的第一种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责任,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种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会结束。教育的任务终了时,这部分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儿子交给别人教育,当他把儿子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在这段时间里,他的儿子就因此被免除了服从父母的大部分义务。但是父权的第二种权力,还是完全属于父母的,因为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权力绝对是由父母共享的,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也没有任何人能免除子女孝敬生身之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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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拥有全部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而且这种关系是正当的。除此之外,父亲通常还有另外一种权力,可以促使子女服从他。虽然这种权力不是只有父亲才拥有,其他的人也同样拥有。但是,由于这种权力实施的机会差不多总是出现在父亲们身上,其他情况下的例子较少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这种权力现在就被当做父权的一部分。这种权力就是人们通常拥有的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依据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子女通常可以按一定比例继承父亲的财产。然而,父亲通常有权根据各个子女的行为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的情况而多给或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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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父权与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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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把父权作为统治权及一切君权的渊源。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上述三种父亲的权力是否与统治权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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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析父母管教子女的权力。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引申为父亲的一种绝对而专横的统治权呢?父亲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子女身强体壮,心智活跃纯洁,从而使他们具备优秀的素质,成为对己对人都十分有用的人。但是,在这项权力中,母亲享有同父亲一样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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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这个权力之属于父亲,并非基于任何自然的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抚养弃婴的养父,享有同其他孩子的生身父亲同样的权力。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子女并无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子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某些地区,时常发生夫妻分离的情况,子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照料。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子女年幼时父亲就死去了,难道他们在未成年时不是自然而然要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服从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活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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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母亲是不是对子女有一种立法权?她能制定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用来规定与子女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吗?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使用死刑吗?我认为,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父母则根本没有这种权力,甚至可以说连这种权力的影子都没有。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父母的这种支配权,不过是对子女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是教养他们所必需的一种约束。虽然在子女没有饿死的危险时,父亲可以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他不能任意处理子女的生命,还有子女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予获得的财物。当子女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父亲也不能干涉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子女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以肯定,这决不是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统治权。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上帝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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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来分析父母享受子女孝敬的权力。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决不是给予父母命令自己子女的权力,或者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威。虽然子女在成年之后对父母还应尽孝敬的一切义务,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但是,这些绝对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父亲对成年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治权,也没有任何权利在一切事情上以自己的意志来约束成年儿子。当然,如果儿子自愿听从父亲的意见,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总之,一个人需要尊敬长者或贤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长者或贤人就因此对他享有权威,甚至拥有为他制定法律的权力。应该尊重、孝敬、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外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要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但这并不减少他的权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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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分析父亲的第三种权力,即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对于子女的服从确实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要享用一块土地,就得顺带服从这块土地所属国家的政府。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父亲能够强制子女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用他的契约来约束子女。其实,这只是附加在土地上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愿意服从这个条件的人,才能继承在这个国家里的土地。因此,这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限制,而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既然每一个人生来就和他的父亲乃至任何祖先一样自由,当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祖先原来接受的同样条件,接受这一遗产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已经达到成年的子女仍然对他服从,而且通常使他们隶属于某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父亲利用自己手中的财产来诱迫子女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大,如果后者要想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他就必须学会服从。当财产传给一个人的时候,如果他愿意享有,他就必须接受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附带条件,不论在法国或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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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明,尽管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们服从,但决不能说父权与统治权是同一回事。否则,所有的父权既然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实际上,统治权和父权是截然不同两种权力,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目标的。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他的子女拥有和君主对他的子女同样多的父权。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治权的任何部分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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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权的各种权力,都不能给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对子女制定法律和实施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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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父亲基于子女同意的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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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显然存在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初期以及现在的某些人烟稀少的地方,一些家庭可以散住于那些无主之地,甚至可以迁移到别的荒无人烟的土地上定居。在那种情况下,一家的父亲很容易成为家庭中的君主。从子女的孩提时起,父亲就是一个统治者。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必须要有人来行使统治权。于是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当子女长大之后,他们可能通过明确同意或默许,依然让父亲掌握统治权。不过,这个统治权只是维持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实际上,这种情形只是授权父亲一人在家庭里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而这种权力是每个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人都享有的。通过这种授权,只要子女们还留在家中,他们的父亲就对他们有一种君权。但是,父亲的这种君权显然不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其子女的同意。因此,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来到他家,杀死了他的一个孩子,或者做了其他任何坏事,那么这个父亲可以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惩罚他的子女那样惩罚他。他这样做,对于一个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在他家里只有他一人能惩处这个外人,是因为他的子女出于尊敬而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愿意让父亲来行使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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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子女通过默认和难以避免的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子女们在孩提时代就习惯于服从父亲的管教,并喜欢让父亲来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小争执。而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也没有太大的贪欲,因而很少会产生大的争执。当发生了一点争执时,谁能比他们的父亲更适合做仲裁人呢?难怪他们对未成年和成年不作区别,而当他们无意摆脱未成年人的身份时,就不会期待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他们在未成年时所接受的统治,对已经成年的他们来说,依然是保护多于限制。无论走到哪里,他们的安宁、自由和财产都不如在父亲的统治下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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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些家庭的父亲就这样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政治上的君主。假如碰巧他们寿命很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适当的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就将随着机会、谋划或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各种组织形式的世袭王国或选举王国的基础。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就足以证明父亲们由自然权利而获得政治权力,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是在父亲手里,那么,我就要说,假如这个论证成立的话,它也会同样有力地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可以肯定,在最初的时候,父亲既是家庭的统治者,也是家里的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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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七章 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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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种自然社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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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认为,人不适宜独自生活。所以,上帝把人造成一种具有社会性的动物。同时,上帝还赐给人理智和语言,以便人能在社会中生活下去,并且能享受社会生活。人类最初享有的社会是夫妻社会,随之而来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社会,此后又加上了主人与仆人之间的社会。实际上,这三种社会关系往往会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家庭,主人或主妇也拥有某种适合于家庭的统治权。那么,上述三种社会单独或合在一起,能否就算得上是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对每一种社会的不同目的、关系和范围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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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析夫妻社会。夫妻社会是依照男女之间的自愿契约构成的。夫妻社会以生殖为主要目的,因此,它的主要内容就是男女双方拥有彼此身体的权利,这也是生殖的必要条件。此外,夫妻社会还包括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相互帮助和利益共享等内容。这不仅是巩固夫妻间亲密感情所必需的,也是抚养他们共同的子女所必需的,因为他们的子女在能够自立之前,有权得到他们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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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间结合的目的除生殖外,还包括种族的绵延。所以,在生育以后,幼儿抚养期内,男女间的这种结合也都应该维持下去。绝顶聪明的造物主为他的创造物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幼崽必须得到父母的养育直至其能独立谋生。我们发现,连低等动物都始终在坚决服从这一规则。在那些以草为食的哺乳动物中,雌雄之间的结合,在交配行为结束后即告终止。原因是幼兽在能自己吃草之前,雌兽的母乳足够供养它。而雄兽则对幼兽的供养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在传种后,它便不再过问雌兽和幼兽。但在肉食动物中,雌雄间结合的持续时间就要长些。这是因为雌兽单凭自己的力量不能捕获到足够的猎物以供养自己和为数众多的幼崽。而且,捕食其他动物比起以草为食,是一种更吃力更危险的生存方式,雌兽只有在雄兽的帮助下,才能维持其家庭,哺育幼兽长大。在所有鸟类动物中,情况也是一样。因为巢里的小鸟需要喂养,所以雌鸟和雄鸟需要继续做配偶,直到小鸟能展翅觅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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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头来谈人类。在女人生下的第一个孩子尚无能力自立,一切都需父母供养的时候,女人有可能再次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就是这样,女人又怀孕了,又生出一个孩子来。在这种情况下,父亲负有照管和抚养其子女的责任,因而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女人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而其他动物在生育季节再度来临之前,它们的幼崽已能独立生存,两性的结合也就自然而然解体了。也就是说,它们可以在下一个发情季节里自由地另选新欢。我想,这就是人类的男女结合为什么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长久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不能不赞美伟大造物主的智慧。他赐给人类远见和才智,使人类既能维持目前的生活,又能为将来做准备,从而使夫妻社会必须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长久。这样可以鼓励人类更勤劳,使夫妻双方的利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便养育他们的子女,并有所积蓄。如果夫妻社会是随意的结合或者常常很容易宣告解散的话,那将对他们共同的子女造成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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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对人类的这些约束,使夫妻关系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牢固和持久,人们还是有理由质问:为什么人类婚姻契约不能同其他任何自愿的契约一样,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时间、或根据某些条件而终止呢?实际上,无论就事情的性质而言,还是就事情的目的来看,这个契约都不应该是终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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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共同的主题,但是由于理解的不同,有的时候出现一些不同意见是难免的。于是,就有了夫妻社会中谁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是统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自然是归男人所有,因为他们更能干,更强壮,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女人仍然充分和自由地保有由契约赋予她的特权,至少丈夫对她生命拥有的权力,并不比她对丈夫生命拥有的权力大。丈夫的权力远不如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在许多情形下,妻子有和他分离的自由。这是自然法和他们的契约所允许的,且不论这个契约是他们在自然状态中订立的,还是依据他们所处国家的法律或习惯签订的。夫妻分离时,孩子归父方还是母方,也由契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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