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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是多少还有几颗牙齿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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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们不可以还手的虚假的反抗,其结果总是这样。因此,凡是有权反抗的人,就必须有还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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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第二个限制条件,即下级不能惩罚上级。一般地说,这是对的。但是,既然以武力反抗强力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争状态,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和上下级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下所剩的唯一差别就是:反抗侵略的人,享有比侵略者更高的地位,即当他胜利时,他有权惩罚侵略者,不但惩罚他的破坏和平,而且惩罚他因破坏和平而造成的一切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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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巴克利在另一个地方就格外坚持自己的主张,否认在任何情况下反抗国王是合法的。但是,他在那里却指出有两种情况可以使一个国王自行丧失国王的地位。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国王企图推翻政府;第二种情况是,当一个国王使自己屈居于另一个国王之下,并使他的祖先传下来的、人民慷慨地交给他的王国受制于另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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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绝对君主制的著名拥护者巴克利也不得不承认:人民可以反抗君主,而君主也可以不再成为君主。我们不必再广征博引了,总之,如果国王在任何地方丧失他的权威,他就不是国王,他就可以被反抗;因为哪里不再有权威,哪里也就不再有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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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主权会引发经常性叛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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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人会说,这种人民主权学说会埋下引发经常性叛乱的祸根。对此,我将作如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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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一学说并不会比其他任何学说更容易引发经常性叛乱。因为,当人民受到专断权力的祸害,从而陷于悲惨的境地时,即使有人把他们的统治者奉为众神之王宙斯的儿子,说他神圣天神下凡、受命于天、不可侵犯,或是把他奉为任何神人,革命之事照样会发生。当人民普遍地遭受压迫和得不到公正待遇时,一旦有机会,就会起来摆脱压在他们头上的沉重负担。他们将期待并寻求机会,这种机会在人事变迁、人性弱点和机缘凑巧的情况下,迟早会出现的。谁从未见过这种事例,他一定是涉世未深;谁不能从世间各种政府中举出这样一些事例,他一定是读书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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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种革命不会在统治者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立即发生。对于统治者的失政、错误和失当的法律以及因人性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动辄反抗或口出怨言。但是,如果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人民忍无可忍,并看不到有好转的希望时,人民当然要奋起收回自己的委托,这是毫不足怪的。如果政治社会不以人民福利为目的,即使拥有任何动听名称和美丽的外表,都决不会胜过自然状态或纯粹无政府状态,而只会变得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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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立法者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自己所受的委托时,人民就有组建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就是真正的叛乱者。由于人们在参加政治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时,就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以及他们之间的统一,所以,凡是违反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从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由于握有权力的人享有权威的借口,再加上强力的引诱及周围小人的阿谀奉承,他们最容易做叛乱的事。因此防止叛乱弊害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人民以主权,让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导致犯这种错误的人明白其行为的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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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不论是立法机关被变更,还是立法者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如果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乱者,那么,当那些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为目的而设立的仲裁者,用强力侵犯并企图废除人民的这些权利和财产时,也就只能同样被看做叛乱者。作为人民推选出来的代表而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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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那些认为我的学说会造成叛乱的人:一个老实人是否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要知道,这可是会引起纷乱或流血的。很显然,在这些场合造成的任何危害,不应归咎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归罪于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人。如果为了和平,无辜的老实人必须乖乖地把自己的一切交给强盗,那我倒希望人们设想一下,如果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和平。如果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赞许这样一种和平呢?如果为了和平而屈从强暴,就意味着被强暴者无情吞噬,那么,这样的和平对人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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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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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结论是:每个人在加入政治社会时交给政治社会的权力,只要政治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始终留在政治社会中。否则的话,就不会有政治社会,不会有国家,就违背了人们最初加入社会时所订立的契约。同样,如果政治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让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既然人民已经赋予了立法机关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就意味着把自己的政治权力交给了立法机关,便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人民当初规定了立法机关的任期,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任期届满或丧失权力时,这种权力就重归于政治社会。这样,人民就有权再次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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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统治的逻辑:从古罗马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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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赫尔弗里德·明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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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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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7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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