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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的征服不是政府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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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征服者往往会利用他所具拥有的武力,用剑指着被征服国家的人民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但是,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如果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就等于承认了征服者想要拥有统治他们的权力,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那么,现在还有待研讨的,就是人民并不基于自身权利,而是在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对于这一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无论别人以暴力夺取了我的任何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仍旧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归还。强夺我的马的人应该立即把马归还给我,而我仍保留有取回马的权利。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予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行恢复,即拒绝兑现承诺。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确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以违反它的准则的行动,例如以暴力向我勒索任何东西,迫使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于是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种情况下,说我曾经给予承诺,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暴力而转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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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假定,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由于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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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即便是这样,那也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子女无关。因为,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自然权利:一是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二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财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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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尽管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除非他们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否则,我们决不能假定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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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即使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也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而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剥夺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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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我在这里不想讨论。但有一点我可以断定:所有的君主都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去侵害他人的自然权利。遵守永恒的自然法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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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即使是正义战争的征服者,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后代,都不能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统治的权力。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约,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一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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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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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的征服问题,我们可以扼要地作个小结:如果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对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力,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以及对两者的财产,征服者都不享有任何权力。因此,征服者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力根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如果征服者企图侵犯他们的财产,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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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十七章 论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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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可以把征服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把篡夺称为国内的征服。与征服者不同的是,正义永远不会属于一个篡夺者。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有权享用的东西据为己有时,就是篡夺。篡夺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如果一个篡夺者把他的权力扩张到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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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按照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来确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如同政府的形式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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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还是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却没有确定如何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因此,一切已经确定了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确定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则,以及如何授予他们权力的固定方法。无论是谁,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他也不能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按照法律确定的人,所以他就不是人民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那种依靠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没有掌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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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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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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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越权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暴政是指一个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个人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是以保护人民的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满足他个人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欲望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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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微贱平民之口,而怀疑其真理性或合理性,那么,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观点。1603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所作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我将永远致力于公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并据此来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而不着眼于我个人的任何特殊利益和私人的目的。我始终认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最大的幸福和人生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区别。我还确信,一个有道的明君和一个篡位的暴君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王国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个人愿望和不合理贪欲的;与此相反,英明的和正直无私的国王则认为,自己是受命来为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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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詹姆士国王在对议会的演说中又讲了这样的话:“国王以双重的誓言来保证自己遵守他的王国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示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王国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因此,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每一个有道的明君都必须遵守他根据法律与人民所订的契约。否则,他一旦不依照法律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稍后又说,“所以,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各自王国的法律范围之内。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都是奸佞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也背叛了国家。”可见,这位通晓事理的开明国王认为,明君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明君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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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为暴政只是君主制国家所特有的现象,那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任何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都会有暴政。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权力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人民或使他们屈服于掌权者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掌权者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所以我们在历史上看到,民主的雅典同时有三十个暴君,而罗马的十大执政官令人难以忍受的统治也不见得比暴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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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民有权反抗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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