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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说过,软弱的正式执行权是强大的非正式执行权的助手。吉本在解释奥古斯都皇帝制定的政策时,在他的历史著作的第一页写道:“罗马元老院似乎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把政府的全部执行权都转移给了皇帝。”[43]他的意思是,真正的统治权(皇帝)表面上代表假设中的统治权(元老院)采取行动。可见从早期以来,执行权的概念似乎就没有软弱的含义,而只有软弱的表象,它自身的力量好像是从另一个机构的力量汲取过来的:一副隐忍的假面目,与行之有效的活动、与“éminence grise”(权臣)结合在一起。因为把它附加于一个人的权力,是去隐瞒它或贬低它,“执行”别人的意志这种司空见惯的借口,无论多么容易识破,对于自认为不可能受到愚弄的人来说,一点儿也不会引起厌恶。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赞赏自己的“执行人”的谦恭,正如他从运用自己的权力中得到享受一样。其实,自由民主国家的现代公民有着一种执迷不悟的乐趣,他们津津乐道地指出一些诡计,他们并没有被它所骗,仅仅是受它的统治而已。我们现代的政治科学,除了表达一些俗套的愤怒,没有传达任何令人惊奇的见识,它所提供的发现,只是为了维持公民的好奇心。甚至我们最强有力的当代政治家,也仅仅自称人民的管家,他们发现,除此之外不再多言,对他们既有用,也必不可少。[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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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思考一下强大的执行官对软弱的执行官的协助,指出另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也是必要的。假如软弱的执行官唯唯诺诺,强大的执行官则是勇敢而张扬的。强大的执行官不遮遮掩掩,而是有着创造者和培育者的形象,有着充满阳刚之气和令人难忘的控制力的形象,这恰恰是因为这种现象很罕见。他的工作常规被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动所打断,这种变化然后又由现代民主国家中老练的廷臣——记者、评论家和政治科学家——做出解释。强大的执行官,大可以被视为对感官刺激有着一种令人迷惑的嗜好,他热情地抓住一个政治事件不放,为了自己的好处而对它大事夸张;他甚至可以制造事件,他是纽斯塔特所说的“首创精神”的大师,是启动新事物的动力源——为了自己而设计,把惊奇留给别人。[45]他一般不会怯于发出警告,或是有力地提醒别人认清这事或那人的真面目。他的沉醉因他受到惩罚而变得甜蜜,他的主动—肯定性的笑容因他偶然表现出的主动—否定性的蹙眉而得到强化。然而,所有这一切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提升软弱的执行官(一个丑角式人物)的自我,也是为了使合法的执行更加从容、更少压迫性。瞬间发出的一声咆哮或出击,如果是出于精心的选择,可以排遣受压抑的情绪,缓解无所不在、令人疑惑的畏惧,从而让胆大妄为的人不再作声,让大众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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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结果对于自由的政府,要比对于专制政府更加有益,因为任何政府的必要索取,都会给自由政府带来比专制政府更大的危险和耻辱。消除自由的人民难免会对政府感到的仇恨,可以减少他们对自己必须承受的必要索取的抵抗。此外,一次性的迅速打击,也总会令人印象深刻,而且几乎感觉不到痛苦。当这些想法被故意用来解释“节约暴力”[46]——也可以用断言人的暴力天性加以反对——时,即可看到强大的执行官使软弱的执行官成为可能。强大的执行官的权能,使政府能够脱离古典意义上的“统治”,变成一种范围和野心受到更多限制的事物——即现代意义上的“代表”,它使政府成为人民的仆人。[47]也可以把它称为“人民的管家”,因为人民的意志的强大执行官,从原则和意向上说,是人民的一个软弱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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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执行权的暧昧性,必须被理解为不是反映着两种对立的相反概念,而是有着两种面目或方面的同一个东西。[48]我们的眼光必须超越强大的总统和软弱的总统——例如西奥多·罗斯福和威廉·霍华德·塔夫托——之间的差别,寻找一个把两者统一起来的执行权观念,它反映在一个简单明了的真相之中,即两者占据着同一个官职。能够让这两个人生存、让他们感到满足的官职,具有什么性质呢?巴伯的心理学理论未能认识到一个事实,他自豪地提出来的人格矩阵,并不是一项发明,而是一种官职本身的设立。心理学的现实主义者,是用别人的创设来构造他们的现实的。如果能把执行官描述为主动的或被动的、肯定的或否定的,这是因为那个官职本身涵盖着行为。可见,仅仅是由于官职创设者的设计,才使得这种描述看起来符合我们从总统性格中观察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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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职的统一性,意味着存在一个理想执行官的可能性,虽然这是一种遥远的可能。此人将把这一官职所固有的暧昧性综合于自己身上,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让它或隐或现。他的知识(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是知道如何宽恕别人的无知——因为执行官通常不是过于软弱,就是过于强大,而不会既软弱又强大)将包含着执行权学说,在为那两个方面的分离辩护的同时,又把它们统一起来。在分离时,这两个方面证实了软弱的正式权力与强大的非正式权力之间的鸿沟。但是,当它们在假设性的完美状态中结合在一起时,这一官职的形式的暧昧性,将导致执行人行为的真实的暧昧性。这一假设性的结果暗示着,在正式权力和真实权力的关系中,存在着一个迄今未解开甚至未被认识到的谜团。在我们已经做过概述的文献中,我们看到一个正式的执行官和一个非正式的执行官,我们窥见到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然而,没有任何学者把这种关系作为他们的讨论主题,或回答下面这个简单的问题:正式的执行权仅仅是真正的执行官的伪装呢,还是真实权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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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和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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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宪法中所规定的执行官,而且党派的执行官,都需要一种把执行权的两方面结合在一起的学说。仅就自由的文明世界而言,我们可以看到首席执行官的两种基本类型:宪法规定的执行官,例如美国总统,他从一份正式文件中得到权力;和党派执行官,例如英国首相,他从非正式的来源即政党获得权力。美国的执行官拥有宪法正式宣布的权力,在行使其权力时,不依靠立法机构中严格的政党纪律。不过,他似乎确实需要支持强大执行权的某种一般性知识的帮助,以便对抗立法机构的篡权及其搭档——傲慢的官僚团体。他需要一种学说,一种“字面理论”,以此来保护自己,对抗立法机构采用字典中那种把他贬低为工具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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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性似乎会举荐一个能够采取强有力行动的执行官。但是,这种必然性只教授那些被迫认识到这一点的人,而这种认识往往来得太迟。此外,假如这种必要的行动使一个强大的执行官生出不良用心,或让那些得到默许的人有了反骨,那么这种必然性的教诲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假如不存在公开的辩论,使全体公民知道执行官为何需要一种超常的权力,而不是严格的工具意义上的执行权,那么甚至连宪法也不足以保护执行官。例如,美国总统的宪法权力不会使他获得足够的力量,因为在实践中可以褫夺他这些权力。执行权的暧昧性,迫使每一位总统通过宣布其正式的权力来保护自己。为此,总统一定要具有某种令人信服的说辞。他需要一种学说、一篇辩护词,例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0—77篇所做的论证,用来证明为何一个强大的执行官与共和制政府是相容的。宪政体制的各项制度,必须用宪法语言加以充实和支持。政党的执行官虽然更多地受益于政党纪律而不是正式的宪法权力,但是他也同样需要受到保护,不被政党的命令所左右,就像宪法规定的执行官需要抵制立法机构的篡权一样。在这里,甚至立法机构也利用为强大执行人提供辩护的理由去抵制政党的命令。立法的独立性虽然受到政党纪律的严重限制,但它能够通过要求强大执行官负责这种责任制来加以维护,这是一种打破政党路线的责任制;政党本身是不能有效约束执行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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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需要一种学说去解释和支持执行权的暧昧性,它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学说呢?对于一个力量时大时小、时隐时现的官职,能够期待它带来什么好处呢?现在可以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假设。根据我们作为起点的表面观察,大家普遍同意,一个强大的执行官是必要的,而且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执行官不能仅仅从事字典意义上的“执行”。但是,假如他为此必须获得并行使“个人权力”[49],暴政的危险将变得同样明显。现在应当对执行官为何不能仅仅从正式的意义上“执行”做出清楚的说明,暴政的危险也可以由此得到充分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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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律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假如它能够对每件事情做出必要的界定,假如它的条款没有遗漏任何使其意图落空的事情,那么执行人就能够忠实可靠地执行法律,他没有必要拥有自己的对抗性权力。合理的法律,必须首先是准确的法律,此外它必须是自足或完善的法律。然而事实上这都是法律做不到的事情。它不可能做到准确,因为它是针对人类的,而人类是抵制理性的。他们的抵制,虽然不能简单地称为可悲,却采取了一种顽固对抗的形式,无论法律多么合理或立法者多么聪明,我必须能够说“不”。说“不”的权利得到行使,经常足以使任何人不再相信,人类对这种权利的坚持是抽象的或古怪的,无论特定的“不”是多么抽象或古怪。这种坚持可以用来解释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必要性。说“不”的需要,以及惩罚的需要,都在迫使立法者强化立法的准确性。为了使人们认可法律,他必须使其符合大多数人的情况,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对他们有益的情况。在处罚违法者时,他必须使处罚让大多数人看起来合理,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偏离真正的合理。为了得到认可,他必须根据人们的喜好去规定权利;为了进行处罚,他必须根据人们可以接受的标准定义违法行为。因此,这两种需要使立法者不得不放弃准确性,转向普适性,它或是接纳不当的权利主张,或是否认豁免权。哪怕是最好的法律,也总是因为过分的普适性而变得不合理,因为它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屈从于“说不的人”(nays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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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的权利来自于一个严酷的事实:人人都有独立的身体,这构成了他的不可分割的自我利益。有些人可能比你更聪明,但是他不能像你关心自己那样去关爱你的身体,而且他必须关照自己的身体,所以总会有人怀疑他的智慧不能用于你的利益,因此你要坚持拥有对他说不的权利。说不的人认为,法律的普适性通常比智慧的准确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立法者把说不的人的这种疑心视为精明审慎而予以接受,或者说,他把这种疑心转化成了精明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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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身体相互分离,使法律变得不准确,也向我们表明了法律的不完美。假如人类不会死亡,那么他们的身体是否相互分离就无关紧要。仅仅因为很快就要化为灰烬,才使我们意识到,我们不但受到身外之物的包围,我们其实也是它们中间的一分子。这个生理事实让我们感到恐惧,使我们认为,为我们制定的法律条款——我们的眼光仅限于从摇篮到坟墓这一段时间——是十分不恰当的。以关心我们为由而要求我们服从的法律,似乎不过是人类的一种自我吹嘘[50],所以我们可以在必要时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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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法控制自然,是其不公正和不能消除恐惧的基本原因。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当用准确性来加以衡量时,它变得不公正,只有根据一目了然的偏好来衡量时,它才是公正的。既然不公正和恐惧必然伴随着法律,法律也只能利用不公正和恐惧,亦即为执行官树立尊严和威名的不公正,以及战胜我们的反抗行为的恐惧,才能得到执行。所以我们不得不说,既然法律必然伴随着某种专制体制的痕迹,所以只能用暴政的方式实施法律:因为不公正和恐惧是暴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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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可以被这种极端的结论吓得畏缩不前,也可以用玩笑话做出回答,例如反思一下威廉·塔夫托的必要的暴政。在美国的执行官和另一些人看来,惩罚的权力(最初被当作一种软弱的执行权)已经被转移了,大部分都交给了独立的司法部门。惩罚的暴政性质被有效地掩盖起来,成了受到陪审团制约的法官的“裁决,而不是意志”,因此惩罚好像是来自于跟你我相同的人。[51]虽然能够认为对合理的法律说不是不合理的,可是说人有着不可救药的不合理性,却并非不合理。对于法律的普适性,以及对执行官的畏惧,这么说同样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论证并没有驳倒那个结论。它只为我们提供了与不合理性打交道的理性的理由,这种不合理性的人类名称就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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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必须与专制打交道,认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与它打交道的办法不只一个。人们发现了两种方式,政治科学不能回避暴政,便试图用这两种方式去驯化和利用它。第一种是亚里士多德的方式,即由政治科学家取代暴君的位置,并尽量把暴君从法律的践踏者转变成一个君王,转变成法律的守护人。这个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尽可能谨慎地履行他的任务,但是没有把他的职责变成一个公共官职,也没有公然宣称法律的不完备。第二种办法是由马基雅维里最先提出的,虽然美国的缔造者在利用这一发现时,对它做了实质性的修改。这种办法就是,公开承认在君主的性格中存在着暴政的必然性,他从事创新和发明,甚至当他以民主的方式为自己的行动寻求认可,使自己看起来仅仅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时,这种暴政也依然如故。后来,由于约翰·洛克的思想,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被规范化,成了一个官职,他被称为执行官,在宪法框架内,以一种我们所认识到的暧昧形式,与立法者的权力并列:时而服从,时而独立。从这种故意设计的暧昧性中,可以看到执行权的现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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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评价的这些学者,把软弱或强大的执行官视为本质上的执行官。他们都没有领会到执行权的暧昧性,因为他们没有把它视为一件作品,他们没有这样看,是因为执行权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既定的必然现象,而不是一种选择。与执行权朝夕相处,看到它无处不在,他们便把它视为当然,徒劳地想把它形式化或人格化,如果必要的话则双管齐下。他们没有看到执行权是对付人类反抗的一种办法,是为了取代另一种办法而被选择出来的,因为执行权的成功完全掩盖了问题,从而也掩盖了选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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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见证了美国水门事件丑闻的人,一听到“执行权”就想到“掩盖”。他们这样想没有什么不对,因为掩盖的确是执行权的本质。执行权在运作时进行掩盖,是因为成功的执行官要尽量把他的选择说成必然,他是不情愿的,是不得已而为之。他没有选择接受你的办法,所以他也不承担伤害或侵犯你的责任。但是,假如我们想充分理解执行权,我们就必须把它视为一个整体;为此我们必须尽力想像一下,假如没有执行权,政府会是一种什么样子。所以,我们可以从观察作为一种选择、体现在一种学说中的执行权入手。幸运的是,我们的任务不需要任何与事实相反的假设。想像一种没有执行权的统治,由于存在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而变得较为容易,因为在这本书里几乎看不到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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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君主 第一部分 执行权的史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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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亚里士多德:作为王权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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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的史前史始于亚里士多德。我希望我们在第四章以后能够认识到,这一阶段已经因为他而基本上得以完成。不过,说执行权有史前史,是什么意思呢?毕竟,假如执行权是发明出来的,它的发明也与指南针的发明不同,指南针较之十分不完善的工具,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优越性。在执行权发明出来之前的政治思想,并没有表现出原始的、缺少反思精神的理解力,后来的观念也没有展现明显的进步,因为正如我们所知,执行权模糊或掩盖了它所涉及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人类对法律和理性的抵制,以及人类对选择自己的道路的坚持,并且他不想依靠指南针之类的高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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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有史前史,它是由阐述这个问题的不同方式组成的。但是,这个问题本身,就像在令人吃惊的执行权的发明出现之前一样清楚可辨,甚至比那个发明的时刻还要清晰可辨。因此,考察执行权的史前史,要比研究取得技术突破的工程之前那种无知的自满或半自觉的摸索更有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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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执行权而言,最令我们吃惊的莫过于一个事实:亚里士多德很少甚至根本没有讨论过这个主题。所有现代政府都保留或试图保留一个强大的执行官,所有现代专家一致同意,一个强大的执行官多少是必要的,他们只是在这个“多少”上存在分歧。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比任何人更加强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在他那个时候,仍然有必要坚持“执行官的权能是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联邦党人文集》70)。在这里,以及在涉及美国总统制的另一些篇章中,汉密尔顿没有停下来解释为什么如此,而是改变了策略,致力于证明一个强大的执行官与共和制政府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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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没有要求读者去赞成一部具体的宪法,它假设读者有闲情逸致去探索那些习以为常的假设。《政治学》的内容虽然无所不包,但也是以定义“良好的统治”为宗旨。作者的意图中不存在一般性的缺陷,这里也不能声称他有特定的缺陷,譬如亚里士多德对奴隶制的罪恶视而不见。但是,亚里士多德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暗示说,执行官的权能是良好统治的首要特点。事实上,在他的著作中只有一页直接涉及到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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