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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目的,但它不是一种我们因为缺少来自自然或上帝的目的而加以追求的目的。由于我们对自然状态的经验或想像,权力从目的变成了手段,即达到和平的手段。和平,即任何目的的必要条件,在霍布斯看来成了终极目的。因此,霍布斯在《法学要义》中有所借鉴的马基雅维里的以获取为目的的“统治术”,在《利维坦》中便被以和平为目的的正义或自然法的科学所吞噬了。主权者通过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力,不把它浪费于满足虚荣的征服活动,获得了和平。私人的安逸这个意义上的和平,在很大程度上是主权者统治下的臣民的目的,却未必是他的目的,然而安全这个意义上的和平,却是他和他的臣民的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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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除了具有中立的目的之外,就它的构成成分即意志和理性而言,它也是中立的。霍布斯的普遍化的权力,不是做某种特定事情的权力,所以它不是为人造福的权力,从而也不意味着理性对意志的支配。这种中立性,表明了根据意志要由理性裁决的需要而划分机构的可取性——例如,一个表达意志的立法机构,或一个进行裁判的司法机构。它也反对权力分立,即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机构,避免意志对理性的危险主宰。权力分立的第一个理由对于裁决权的不偏不党有过多的期待,第二个理由则对所有机构中的党派性有过多的认可。霍布斯没有像洛克那样,把所有的权力集中于主权者,仅仅是为了把它们划分为可见的和制度化的,分别代表意志、裁判和自由裁量的三个“机构”。在霍布斯看来,权力必须在形式上是中立的,这样它才能在目的上也是中立的,或者说,才能为和平这个中立的目的提供有效的保障。对执行权的任何明显的对抗或阻碍都是不可容忍的。英格兰宪政中的各个部分虽然应当保留,就像《对话》清楚地表明的那样,但是必须把它们理解为主权者的臣僚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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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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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可以看到的存在于正义和主权者的智慧之间的困难,在《利维坦》中继续存在。霍布斯在第二十章描述主权者的正确行动时说:“创建和维持国家的技巧,就像算术和几何学一样,是由某些法则组成的,而不是像打网球那样只靠实践。”(XX,p.160)在这里,霍布斯的正义体系中确定的某些法则,似乎被等同于主权者的技巧。然而霍布斯在第十九章也谈到了“对真正的政治法则一无所知的统治者缺少技巧”(XIX,pp.151—152;另见XXV,p.200),从这里所给出的例子看,真正的政治法则似乎没有被包括在某些正义法则之中。在第二十四章,霍布斯讨论了主权在“培育和创建国家”中的作用。这种讨论是不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需要主权者成为至高无上的呢?或者,它是智慧的一部分,是主权者可以明智地予以采纳的意见,但是对于他的主权来说却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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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五章,霍布斯对命令和进谏做了区分,他让主权者随意处置谏言。“一个人办理自己的事情,如果得到许多精明审慎的顾问的协助,并就每个人的专长一一征询意见,乃是最好的办法,正像打网球时利用能干的副手,并把他放在适当位置上一样。”(XXV,p.202)可见,他毕竟没有否定打网球!霍布斯说,有分歧的谏言干扰执行。就算必须接受谏言,主权者也要以恰当的方式接受它;恰当的方式来自网球,而不是来自自然法。在第二十六章,霍布斯对于就正确和谬论做出的裁决和对什么于国家有利做出的裁决,做了明确的区分(XXVI,p.216)。在第三十章,则是对好法律或必要的法律同正义的法律之间的著名区分(XXX,p.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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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霍布斯认为,要把法定的权力和实际权力一起交给执行人,但是法定的权力不等于实际权力。法定的主权者可能缺乏技能,忘了做必要的事情,他虽然服从自然法的某些原则,仍可能糟蹋自己的职权。自然法指出了正确的方向,但是遵循它的指引并不能保证成功,人们可以设想,当一个人要对付另一个受到霍布斯教诲的主权者时,尤其如此。法定的权力不能保证实际权力:毕竟这种权力不能同实际权力放在一起。在法定的主权者和实际主权者之间、在权力的形式和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某种差异,这就是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中的形式主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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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力的形式和现实之间的某种差异,对于现代执行权学说似乎是不可缺少的,只要看看斯宾诺莎即可证明这一点。霍布斯承认,斯宾诺莎比他更大胆,仿佛斯宾诺莎的恶劣表现可以为他本人举止像个顽童的习惯提供借口。可是,在执行的问题上,斯宾诺莎太天真了。霍布斯认为斯宾诺莎更大胆,是因为后者的权力科学的参照对象,是权力的马基雅维里式的实际运用,而不是潜在的权能或合法的主权。因此斯宾诺莎提出了权势(might)就是权利(right)的著名等式。但是,它的政治结论不是一人或少数人以欺诈手段进行的统治,而是民主和对公众的开放性,因为斯宾诺莎认为,大多数人会坚持对政府作为的聆询权和知情权。既然权力就是事实上的权力,政府的形式和本质之间没有区别;既然不存在法条主义或形式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秘密或欺骗——因此也没有执行官。简言之,不存在把执行人隐藏起来的面具。因此,斯宾诺莎的勇敢的政治科学没有给阴谋诡计留有余地。[284]马基雅维里的现实主义是勇敢的,但仍然是狡诈的,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也是勇敢的,但它仍然是讲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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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的学说中,法定主权和实际主权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不好说霍布斯的执行官是强大还是软弱。看起来,霍布斯确实赞成强大的执行人,他的有关把主权与执行权放在一起的论证,是想说明自由政府能够是且必须是强大的。但是霍布斯又赋予他的主权者“绝对而任意的立法权”。这种立法权制定高于霍布斯的执行权的法律,使执行权具有合法性,也使它处于从属地位。这样看来,霍布斯的执行官似乎又是软弱的:他不能超越法律,这不仅是出于主权者的行动根据定义是合法行动这种形式的原因,还因为就主权者作为主权者而言,并没有超越正义法则之外的权力,他可以为了这些法则而运用“统治的技艺”,或“政治家的真正原则”,或政治家的自由裁量权。[285]在霍布斯的学说中,不存在洛克所说的那种特权性权力(preogative power)。立法权和执行权的统一削弱了执行权,因为它给人的印象是,政府批准的法律要服从正义法则。霍布斯对权力的简化——这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措施——把权力推向前台,然而同时也使它的面目变得模糊不清。虽然他热中于强大的执行权,但他并没有因为把执行权与立法权统一起来而摆脱共和主义的麻烦,即把执行与立法分离而削弱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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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揭示霍布斯极力隐瞒的区分,可以说,他让主权者利用他的科学,却不让他们利用他的智慧。霍布斯说,主权者及其臣民需要“一个非常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XXX,p.247)——他谦虚地说,这不是指他本人——去定义权力、把它集中到主权者手中以及驳斥分割权力的谬论。但是,假如需要这种帮助的话,霍布斯不是已经把主权和执行权结合在一起了吗?正是这位能干的建筑师,不是拥有一种非正式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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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章说,“学问是一种微不足道的权力,因为它并不显赫。……因为学问由其本质所定,除了造诣很高的人掌握它以外,没有人能够理解它。”(X,p.67)他似乎极力否认存在着任何看不见的权力,这包括(甚至尤其是指)他本人的权力。他用他的简单化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主权学说,把他的学问或智慧公布于众。如果说现代主权者是霍布斯主义者,那么他们是否就是他的执行官,所以比他们看上去更软弱呢?霍布斯在他的简单化的自然权利学说中假设人人平等,他们认可一个代表他们的主权者。他以此来反对智者的自然正义的古典传统,因为这样理解的自然正义,是藏在博学之士的假设后面的权力。同时,在一个十分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下,他又采纳了智者的自然正义,由此为他所反对的原则做了辩护。自由政府从中可以得到提醒,它既需要刀剑的力量,也需要智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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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君主 第三部分 宪政体制中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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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执行权的宪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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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洛克,我们看到了我们自以为了解的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我们自以为了解它,是因为我们很熟悉它,然而正是这种熟悉限制着我们的知识,因为它妨碍了我们的想像力。其实,在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之外,我们一无所知——除了他的另一个自我,亦即非宪政体制中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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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究竟是指什么呢?人们时常认为,他是服从宪法的执行人。然而,是否也可以把这种看法视为一种暧昧而又顺从的承认,即需要一个强大执行官呢?那么,宪政和这种执行权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洛克的政治科学表明,现代宪政和现代执行官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抗。双方既相互需要,又相互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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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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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在马基雅维里发明了“esecuzioni”(执行/处决)之后,现代执行官是以两种模式发展的。对马基雅维里来说,执行官要依靠引起恐惧的执行[处决]行为。他过于相信让人恐惧的必要性,所以他丝毫也不在乎在亚里士多德传统中至关重要的暴君与实行正义统治的君王之间的区分。他把自然本身理解为必然性,这种区分的基础也就随之消失。好君主和坏君主一样,都需要残酷无情,只有精明审慎的残酷使他不必过于残酷,也就是说,必然性要求不必过于残酷。在马基雅维里之后,执行官像暴君那样采取行动的必然性,被博丹和霍布斯重新理解为主权者的需要;或是像支持法治的宪政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在一种分立和服从的执行权形式中,被实际取消或受到了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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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种模式中,主权者的几乎任何行动都被视为合法;暴政的必然性也由此得到接受,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意欲达到的结果——这在霍布斯那儿尤其明显——是让所有的人都意识到必然性,从而打消他们对于同必然性对立的任何正义观的热切向往。一旦认识到绝对主权的必然性,人们便不会再有马基雅维里式的惊异。通过一种与必然性相结合的新的正义观,政治和道德言归于好。欺诈无处不在的局面将会消失,因为主权者不再做出行善的承诺。此外,建议实行残酷和暴虐的执行行为的马基雅维里式的结论,能够根据马基雅维里式的抢在必然性之前的承诺而被否认。不存在将会玷污利维坦名声的不科学的过度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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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模式否定暴政的必然性。相反,它设计出一种宪政,或建立了一种没有明言的宪政形式,它主张不借助于暴政实行符合正义的统治。在1640年代对执行权和立法权加以区分的英国作家那里,我们看到了这种思想。值得注意的是,最初的分权是一分为二,而不是一分为三,这样做有两个目的:把执行权(它通常也包括司法权)同立法权分离,把执行置于从属的地位。从这两个方面来说,目的都是维护法治。这种分权是为了防止立法者为了迎合自身而适用法律,执行人的从属地位是为了阻止法律的执行人按自己的利益改变法律。既然英国的执行官是国王,于是他被降至从属的地位。如果他保留任何一部分立法权,使自己没有处在从属的地位上,他便践踏了分权原则。因此,当温和的保皇派如达礼逊和劳森为了维护国王而实行分权时,为了使国王的地位高于单纯的执行官,这种分权必须同某种混合政体结合在一起。可见,分权观虽然看上去是不偏不倚地致力于法治,从根源上说它却是来自一种共和主义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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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者反对暴政之必然性的另一个事例,可以从詹姆斯·哈灵顿的著作中看到。他的宪政主义反对强大的执行权,然而并没有采取把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立场。哈灵顿在其乌托邦著作《大洋国》(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1656)一书中,自称是霍布斯的死敌和马基雅维里的朋友。[286]他的著作对后者赞不绝口,但是作为一个向导,他却热情有余而本事不足,因为马基雅维里本人不会接受这些轻率的恭维。在哈灵顿看来,马基雅维里是用“古代的精明”捍卫法治的人,而霍布斯是以“现代的精明”促进私人利益统治的人。马基雅维里坚持要求有一批能够维护法律的武装公民,以此来捍卫法治(《大洋国》,p.162)。哈灵顿自以为是地认为,利用一部通过调整财产使公民更加平等的土地法,就能使这些公民受到制衡(《大洋国》,pp.162,180)。通过治理良好的人民,政府的“上层结构”也能受到制衡,因为它来自于通过一种复杂的投票方式轮换所有官员的人民。这种人民和政府中的制衡机制,不必求助于马基雅维里式的执行,就能缔造一个不朽的国家,它不会发生波里比乌斯式的衰败(《大洋国》,p.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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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做出这种承诺时,哈灵顿却参照了马基雅维里;事实上,他把一个独裁者塞进了“大洋国”的官员队伍,并且提到以秘密的、突如其来的方式先发制人的“必然性”(《大洋国》,p.254)。[287]他也谈到一个人在改造国家时,单独一人作为立法者采取行动的必要,虽然没有坚持这人是个执行者;他的执行官是复数(《大洋国》,pp.207,28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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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言论,似乎承认了执行官的暴政的必然性。其实不然。哈灵顿的马基雅维里,其实是个善良的民粹主义者,他让人想起最近学术界的理解;恐惧、欺诈和令人震惊的打击不复存在;由于哈灵顿所发明的人民和财产中的平衡机制,它们变得没有必要。哈灵顿承认,如果马基雅维里所言正确,即贵族和人民之间的敌意无法消除,那么他的国家也难以存在(《大洋国》,p.272)。在这个基本问题上,他不同于他所说的这位“现代世界的伟大艺术家……政治家之王”(《大洋国》,p.274)。[288]不明智地冒险表达自己的异议,使他从政治必然性中排除了欺诈,假定人民的利益不仅在一国之内,而且在全人类中间,都能取得和谐。他把自己对正义的论证,建立在“两个蠢姑娘”也不难分享一块蛋糕的事例上(《大洋国》,p.172)。[289]他的执行官“是对人民负责的,他的执行要遵守法律;利维坦可以从中看到,执行法律的人或刀剑遵守着法律,而不是处在它之上”(《大洋国》,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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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灵顿的这个可见的、工具性的执行官,与霍布斯的观点没有多少相似之处,与马基雅维里的描述更是相去甚远。[290]哈灵顿需要霍布斯的确定性,但是不需要他的君权至上论(monarchism)。他一向被称为古典共和主义者,其实他那种取得平衡的国家的傲慢宪政体制,距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几乎同样遥远。他既未考虑马基雅维里说过的贵族和人民有着不可调和的性情,也没有考虑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相互对立的正义主张。事实上,哈灵顿的取得平衡的人民,是霍布斯作为承认主权者的根据而提出的自然状态的一个可怜的替代品:哈灵顿无法说明如何把自然状态与宪政体制的政府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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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终于向我们展示了这一重要的结合。我们就要看到,被人视为天真汉的洛克,较之被人视为马基雅维里主义者的哈灵顿,能够更好地领会执行人暴政之必然性这条马基雅维里的原理。我们不能仅靠清点提到马基雅维里名字的次数,来辨别马基雅维里主义者,虽然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用处。更好的检验办法是看看谁不动声色地攀上了顶峰。一个十分令人信服的事实是,哈灵顿从未发挥洛克那样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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