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79290
1703379291
显然,洛克不希望每个人属于他自己这一前提独自成立,无须依靠人人属于上帝这种神学观念的支持。只要有可能,洛克便同时采用这两个前提,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后一个前提不像前一个前提那样有分量。如果人是上帝手艺的作品,那么他有责任保护作为创造者的财产的自我,并且同样有责任保护也是上帝财产的另一些人:但是,他怎么还可以像自我保存的权利所要求的那样,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呢?正是在洛克说人是上帝的财产时,他用一个重要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对他人的义务:“当他本人的生存不是在竞争中产生时。”(II.6)在《圣经》中,甚至在被洛克理性化了的基督教中,从哪儿能够为这个含义丰富的说法找到权威依据呢?在洛克对自然法的一段更长的讨论中,这个首当其冲的问题也可以变成结论。
1703379292
1703379293
假如洛克的论证得不到神的某种批准,他便不想自行其事,那么他也希望限制它的政治后果。如果把人视为上帝的财产,他们就可以受到任何令人信服地自称为上帝代理人者的统治。很容易为父亲提出这种权利主张,无论从精神还是肉体上看都是如此。因此,洛克写下《政府论》上篇,是为了明确父权和政治权力的区别,这也是他在《政府论》下篇始终坚持的区别。洛克希望反驳和阻止任何利用父权提出的对政治权力享有神授权利的要求。[297]所以,洛克抑制通过世代或等级制而生效的权力,构想出了我们通过执行自然法建立政府这种陌生的学说。假如政府仅仅是由未经授意的同意而建立的,不存在一种有待执行的法,那么多数人的虔诚的意见,显然足以给一个享有神授权利的政府提供正当性——事实上,这是霍布斯和洛克建立自己的学说之前,盛行于所有地方的政府的基础。洛克的自然法给人类的同意提供了一种他们为避免奴役和冲突所需要的教诲。
1703379294
1703379295
按洛克的观点,自然的教诲是以某种必然性的形式传授的:人是有寿限的,是一种有限的存在,他必然关心自己的生存;由于缺少动物的本能,他便用自己的理性来保护自己。就像霍布斯的观点一样,自然法在同人类的必然性发生关系时被等同于理性,虽然当它同人类的价值发生关系时不是这样。在考虑到宗教纠纷时,这样理解的自然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适用于人的必然性,也以同样的效力适用于作为人类创造者的上帝。假如上帝要创造人,他必须赋予他们一种自我保存的强烈欲望(I.86,88,II.56)。因此,上帝作为一个类似于手艺人的创造者,服从着人在执行自然法时所服从的同样的必然性。这样一来,作为创造者的上帝,能够被用来限制《圣经》中的上帝——他是用奇迹进行创造,不考虑人的必然性——使其更接近于人。在执行自然法时,人们仅仅遵从自身的必然性,而不是遵从《圣经》。
1703379296
1703379297
洛克对自然法和神启或“上帝的私法”(II.52)做了区分,不过他没有指出两者的不同之处,只有细心的读者才能看到它们。[298]因此,洛克更愿意谈论理性和神启的吻合。然而这并没有改变一个事实,即当理性呼唤神启来协助人类的必然性时,神启便会出现。在反抗神的命令的奴役、反抗解释这种命令的统治者和神职人员的奴役的战斗中,服从自然之必然性的洛克的软弱执行官,变成了一件解放人类的武器。
1703379298
1703379299
不过,洛克的特点是不过分依赖于这件武器。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一直把强大的执行官等同于君主和主权者;君主的人民和主权者的臣民必须向他们的必然性的代表屈服。他们惧怕君主的执行[处决]和主权者的利剑,他们的勇于“说不”的抵抗便被畏惧所消解。在洛克看来,这种依靠可见的畏惧的做法,是对神授权利的鼓吹者所利用的不可见的权力的惧怕的重重一击。因此他维护并鼓励人民的勇敢精神。不但君主和主权者,而且人民,都变成了强大的执行官。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必要时执行自然法。可见,这种自然法恰恰反映着它的内容似乎予以否定的自由。
1703379300
1703379301
切不可忘记,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从霍布斯那儿拿来的。洛克和霍布斯一样,允许每个人享有自然权利,可以用任何手段保护自己的生命,并且他是这种必要手段的惟一判断者。正是霍布斯,最先把马基雅维里的君主平等化和普遍化了。假如实行暴政的机会扩展到每一个人,暴政就变成了一种自然权利。马基雅维里通过观察政治的现实环境,认识到机会只为幸运的少数人而存在,他由此断定,对这些少数人不能合理地加以谴责。霍布斯的政治科学把马基雅维里的见解变得更可信赖、更符合道德了。洛克的论证基本上依靠了霍布斯的努力。
1703379302
1703379303
然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在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一方面,它更符合道德,因为每个人的执行是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惩罚,它们不仅是对无信任可言的状态中可能的违法行为的预防——在这种状态下,就像霍布斯所认为的,任何人都不能受到谴责(II.7—10,28;参见16—17;另参见《利维坦》XIII,p.95)。但是,洛克也允许在这种惩罚中发泄马基雅维里式的恶意。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适当的法,因为它是得不到执行的(《论公民》VI.8;《利维坦》XVII,p.128),而洛克却让每个人去执行它,仿佛他在这样做时是在杀死一头狮子、老虎、豺狼或一只北美鸡貂(II.10,11,16,18,93;参见II.181)。[299]
1703379304
1703379305
洛克允许每个人拥有强大执行官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是康德所说的那种没有来由的结果,但它也不是霍布斯的与必然性相一致的自由。洛克的自由是由理性所认识到的必然性推动的,但它没有被简化为单纯的默认。这种有条件的自由——小于选择,大于服从——出现在洛克对财产的著名讨论中,他在这里认为,财产能够在人们仍处于自然状态时变成私有财产权:财产使他们在建立公民社会时拥有身体之外的一些需要保护的东西,所以他们在一种更勇敢而不是畏惧的自我保存行动中,同意受到统治,虽然畏惧并非不存在。但是,前政治的私有财产使人们产生了一种兴趣,它鼓励诚实的辛勤劳作,而不是战战兢兢的恐惧。因此,虽然他们是被“迅速驱赶到社会之中”(II.127),并且实际上不能自由收回他们的同意,却不能把这视为屈服。他们在这里保持着自己的尊严。只考虑人的利益是不够的,因为这也可以通过他的屈从、不必经他同意而加以满足。[300]但是,当同意是由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的利益推动时,它所产生的同意的动机,便既不会太下贱、太奴气,也不会太高远、太强烈。其实,既然神的天命不足恃,洛克便打算用私有财产来供养和丰富人类;但是,如果神的命令骄横暴虐,它也为服从精神提供了可靠的支持。在洛克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证中,既不难看到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很容易抹煞资产阶级的优点。
1703379306
1703379307
这种自然法的执行暴露出涉及理性和同意的另一种暧昧性。就自然法与理性相一致而言,它允许人们去做他们“认为适当的”的事情(II.106)。洛克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自由是“其他一切的基础”(II.17),但是他又说,“人的……自由以及他按自己的意志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II.63)。作为基础的自由,创立了得到同意的政府,作为基础的理性,否定没有得到同意的政府的正当性。当洛克说“人们的同意”“运用着他们的理性”(I.6)时,他以一种典型的方式把它们结合在了一起(表面看有头脑混乱之嫌,其实是机敏的)。利用这种能力,未必是对它的正确运用。[301]人民必须被假定是一个“由理性动物组成的社会”(II.163)。但是这个前提意味着他们跟他们的统治者是平等的,而不是他们服从着比他们更理性的统治者。
1703379308
1703379309
假如洛克坚持正确使用理性,那么他只能像亚里士多德最后做的那样,把政府交给最杰出的理性人。或者,假如这种人难以辨别,那就遵照霍布斯的做法,只能把政府交给一个理性人。他的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这个概念(II.50,74,119,122,131,164)——它经常受到一些不理解洛克的问题的人的批评——是介于理性和同意之间;它是人们能够理性推导出的同意。当行使同意的权利不可能或不合理时,推导出的同意为人类同意的权利赢回了面子;不推论出同意,则会因为过分的同意或不充分的同意而使理性和同意分离。“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就像我们是生而理性的一样”,他说(II.61);也就是说,我们在这两个方面绝对不是生而完美的,但是当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让人们相互支配和约束时,我们便获得了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大安全。
1703379310
1703379311
执行权和立法权
1703379312
1703379313
洛克认为,当处在自然状态下或强或弱地执行自然法时,他们建立了政治权力。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这种典型的暧昧状态,如何以现代执行官的形式重新出现在公民社会之中。
1703379314
1703379315
政治权力一旦存在,它便被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以便在立法中制定公之于众的、固定不变的法律,用共同体的武力惩罚国内犯罪、抵御外来的侵害或进行报复(II.88)。既然是立法权来制定固定不变的法则,所以洛克断定,绝对君权或绝对君主都不是正确的统治形式(II.90)。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里,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像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那样,同时掌握立法权和执行权。谁也不能同时掌握自然权力和政治权力。
1703379316
1703379317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属于每个人的自然的执行权,在公民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于单独一个人身上。去掉了立法权的自然的执行权,变成了公共执行权(civic executive)。洛克说,为了在公民社会实行执行权和立法权的分离,从而使人人服从法律,一定要把立法权置于人类的集体部门(collective bodies)(II.94)。他在这里没有具体说明公共执行官的人数,但是他明确拒绝了马基雅维里的君主和霍布斯的主权者。马基雅维里没有对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进行区分;霍布斯做出了这种区分,但是区分得不正确。霍布斯认为,每个人的自然权力仍然掌握在公民社会的主权者手中,他可以是一个人。洛克则认为,自然权力变成政治权力后,它就被分割了,所以它也不复存在了。对于洛克,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力不再像霍布斯认为的那样完整(参见II.87)。也不意味着在建立公民社会之后,自然的执行权就消失了。相反,在政治权力失效时它依然存在。例如,你拥有反抗一个威胁你生命的强盗的权利(II.19)。
1703379318
1703379319
接下来,在《政府论》下篇的第八和第九章,洛克提出了一种有关政治权力可以怎样产生的解释——与社会契约论乍一看可能暗示的情况相比,这是一种非常现实主义的描述。按洛克的解释,政治权力的起点是父亲及其家庭中跟他一起生活或服从其执行权的其他成员。他成了实际的立法者,后来他有可能成为一个扩大了的家族中经选举产生的首领,从而成为一个首要职能是指挥军队的君主。早期的君主制是培育“联合”权力(“federative”power)(在对外事务中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的温床,立法权则是文明的基础。似乎存在着一种从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执行权,向原始社会中的君主—将领的联合权力,再向更文明的现代立法机构的历史进步,洛克的宪政体制中的三种权力,似乎处在这一发展的第三个阶段。
1703379320
1703379321
在第十章,洛克第一次说,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接下来他很快又谈到“所有国家的根本性的实在法,是立法权的建立”(II.134)。在洛克看来,法治明确地意味着立法权的统治,而不是某些法律的支配地位或不可侵犯性;法治是制定法律的人的统治。主权的捍卫者博丹和霍布斯也认为立法权至上;但是同他们的观点相反,它不是霸道的,因为它服从于由固定的法规所确立的公共利益。
1703379322
1703379323
执行权是自然的权力,在公民社会中后者被至高无上的立法权所取代。洛克宣布,继自然状态中的至高无上的执行权之后,是立法权的至高无上,从而建立了一个软弱的、理论上的执行官,这与当时反君主制的气氛相符,并且也是我们今天的宪政形式主义的特点。在立法权至上的公民社会,执行官是负有责任的下属。他执行的不是自然法,而是立法权制定的法律。但是在《政府论》下篇后面的内容中,这个软弱的理论上的执行官,偶尔也被塑造成一个我们今天了解的强有力的或非正式的执行官。不过,偶尔为之的洛克,也是乔装打扮的洛克;当他揭示执行官权力的范围时,引起的是马基雅维里式的震惊。
1703379324
1703379325
立法权至高无上,但是它仅仅存在于集体机构之中。在“治理良好的国家”,这种权力将被交给“形形色色的人”,他们时聚时散,所以他们像私人一样也服从法律(II.143)。正像洛克在前面所说的那样,不能简单地让人民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人”(II.136)。但是“不断的执行”对于法律是必要的,由于执行官总是在位,而立法者则否,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经常是分离的”(II.144)。因此,洛克不是基于他所主张的原则,而是基于他在第三次提到时才予以肯定的实践经验(II.153,159),提出了权力分立的主张。[302]然后他对“联合的权力”做了定义,它不能由固定不变的法律去掌管。他说(II.148,另参见II.108),虽然执行的权力和联合的权力是不同的权力,然而很难把它们交给不同的人。它们的行使都需要社会的力量,而这种力量不能服从不同的命令。因此可以看到,联合的权力和执行的权力在实践中结合在一起,推翻了它们在理论上的区分。洛克在提到联合的权力的同时,立刻谈到了对法律之外的审慎精明的需要。他先是在表面上坚持说,执行官能够受到法律的支配(II.147;参见II.158),但是随着论证的展开,在外交事务上对审慎精明的需要,被引入国内事务,从而使执行权得到进一步扩张。
1703379326
1703379327
接下来,洛克虽然继续谈论立法权至上,坚持执行官“只有法律的意志和权力,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II.151),但是他采用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执行者”这个说法。这个执行官很快又与“至高无上的执行者”相呼应,将明确地服从于立法机构并对它负责,但是也要授予它一部分立法权。这一部分权力就是否决权(II.152)。引入这种观点,仿佛是对英国现实中的君主政体做出的让步,洛克没有把执行官不应是明确的下属说成一项原则。执行的权力可以是从属的,但执行的人未必如此。
1703379328
1703379329
那么,这个执行者是一人还是多人?说它是一人,将为马基雅维里式的活力提供舞台;说它是多人,则有助于共和主义者所主张的服从。在讨论联合的权力时,洛克提到了“掌握这种权力的人”,仿佛他想到的是一组官员(II.147);然后他又宣布,执行的权力和联合的权力很难交到“不同的人的手里”(II.148),这一宣告似乎有着单一执行官的取向,但是它把我们的注意力从人数转移到了手的数量上。接着他又告诉我们,只有“被授予插手于立法的一个人的至高无上的执行权”,才不必服从,这仿佛是提到了英国国王的一个偶然特征(II.152)。洛克马上谈到了“他的精明审慎”,即执行官的精明审慎(II.154),并且解释了“政府的创始人”为何把召集立法机构的权力委托给“一个人的审慎精明”(II.156)。洛克不是立刻又谈到“某些人的精明审慎”吗?不错,然而这种权力被交到了“他的手里”(II.156)。在读到论特权一章时,我们被告知,社会的利益要求“一些事情应交给那个掌握执行权的人进行自由裁量”(II.159)。我们看到,执行官的“精明审慎”变成了“自由裁量”。在下面一节(II.160),这种审慎精明是“有选择地做许多事情的……范围”,这是一种洛克为之辩护的权力,而不是仅仅把它作为一种培养出来的有益的习惯。后来,它又改为统治者们本人的自由选择(II.164)。我们今天理所当然地认为,执行官必须是单独一人,君主制是一种恶劣的政体。洛克的杂乱无章的论证(在其他任何问题上,它都不缺少精细)中这一不起眼的事例表明,他是在暗示我们这种意见的合理性,尽管它看上去自相矛盾。
1703379330
1703379331
这个执行官获得了立法上的否决权后,我们又被告知,时聚时散的立法机构是代议制的。洛克没有像霍布斯那样,为代议制提供适当的辩护,但是他给予执行官召集议会的权力,以及在它顽固不化或腐败时纠正其代表性的权力。在讨论召集权时,他谈到了执行人的精明审慎,由此把它从对外事务带入内部事务(II.154)。对过时的代议制的修正,使他有机会评估不断变动中的“世俗事务”(II.157),这让我们想起了马基雅维里的观点:“人间的一切事务都处在运动之中。”(《论李维》I.6)因此,执行权从事务的本质中获得了一种地位:我们通过立法,按我们喜欢的样子去控制事物;但是当它们脱离我们的控制时,我们需要一个强大的执行官。
1703379332
1703379333
洛克对执行权的重新阐述,在“论特权”(“Of Prerogative”)的第十四章中完成。他把这种权力定义为在规则之外为公众造福,不仅是在各种法律之间,而且在必要时违反法律。就像开始讨论时所说的那样,执行官不受法律支配(II.147)。这种后来被说成“任意”(II.210)的权力(能力),据说“总是在我们最聪明最杰出的君主们”(II.165)或“神明般的君主们”(II.166)身上“才是最强大的”;洛克公然诉诸托利党人的感情,允许人民把它交给执行官。[303]然而,诉诸托利党的感情,并不需要利用托利党的论证。洛克从实践角度反对立法权至上,是基于事物的可变性——这是马基雅维里的观点;而不是基于法律的普适性无法做到最佳——这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洛克没有从神明般君主的主张中为绝对君主政体寻找证据,而是简单地把它解释成默示同意的一个事例。当人民看到执行者的特权行为做得不错时,他们将默认这种行为。假如它做得不好,他们将限制这种特权,或是运用他们的反抗权。洛克让这个执行官能够利用以往君主的权力,它既包含着成功的机会,也有失败的警告(II.165)。洛克让执行官自己做出推断,他别无选择,只能冒险。
1703379334
1703379335
执行权运用这种特权,落实“自然和政府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说,尽可能使社会的全体成员受到保护”(II.159)。洛克特别指出,如果没有对无辜者造成伤害,甚至犯罪也是可以宽恕的。因此他缩减了赦免权,这个也可以追溯到马基雅维里的现代执行官的重要特征,政治权力旨在“保护全体”(II.171),也就是说,保护整个社会。自然权力有着更广泛的目的,即保护全人类,然而它是没有实效的。政治权力把自身局限于保护一个社会,一个“政治机体”(Body Politick),它部分地存在于为该社会制定法律的行动中(II.3,14,89)。但是它的目的是保护人,而不是保护法律。所以,执行官必须十分强大,即使需要超越法律或立法机构。
1703379336
1703379337
洛克宣称立法权至上,但也肯定了至上的执行官:理论上的主权者和实践中的主权者。必须总是存在着一个主权者,但是用马基雅维里的划分,他既可以是一个正常的主权者(ordinary sovereign)——立法机关;也可以是一个超常的主权者(extraordinary sovereign)——执行官,他随时准备超越规则,对人间事物的变化做出反应。洛克的商业化和技术化的社会,使人类的能力得以大幅提高,这是一种受到同人民的创设和反抗的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分权理论约束的能力。洛克不能舍弃这种理论,因为它也为立法权至上,即法律的正常主权提供支持。然而这种理论绝不是完备的,因为没有自然的执行权,社会什么也做不成,这种自然的执行权,正是现代非正式的或实践中的执行官的源头。
1703379338
1703379339
洛克的理论涵盖了不受理论左右的现象,它预见到了无法预见的变化;它把超宪政的因素纳入宪政之中。我说过,现代宪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它把理性和抵制理性的必然性结合在了一起。洛克对他的三种权力的描述是不系统的,这也许会让人对它们所构成的宪政体制产生怀疑。这种理性的宪政是其他民族的楷模呢,还是仅仅得到英国人民同意的一种新与旧的混合物、一种理论和习俗之间偶然折中的产物?
[
上一页 ]
[ :1.7033792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