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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25 可以从《联邦党人文集》的立场上对这种安排进行批判。允许这样定义的特权存在,等于把公共利益确立为一个与宪政体制相对立的标准;这是让宪政体制能够进行“自我批判”。洛克由此暗示,宪政体制仅仅是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他是在公众中间鼓励一种对宪政体制的工具主义态度,这与共和主义宪政体制的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崇敬”是不相符的(《联邦党人文集》49)。[365]此外,他没有在宪政体制中为执行官的长远规划,即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结合留出一席之地,使立法选择受到长远的政策选择的引导。正如孟德斯鸠所预见的那样,无疑会存在党派,他们在冲突中聚集在执行权和立法权周围。然而,允许他们中间的一方,即特权的一方,继续作为超宪政体制的因素存在,而让另一方,即共和主义者一方,把宪政体制当作自己的私产,似乎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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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27 在《联邦党人文集》看来,政治环境已经有所不同,因为美国不存在捍卫特权的托利党。然而正如我们所知,必须正视这种支持特权(在洛克的理论中,这是指对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需要,它有别于神授权利)的论证中包含的真理。让法律和特权相互对抗,在《联邦党人文集》看来,将造成进一步的弊端:没有克服共和主义者对执行权的不信任,反而实际上加重了这种不信任。这将证实他们的信念——滑稽的是,这是他们与托利党对手分享的信念,即活力与共和制政府的精神相悖。[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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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29 《联邦党人文集》所采取的通过选举把执行官纳入共和政体的战略,把法律和特权之间的冲突纳入了宪政体制之中:它并没有结束这一争执,但是它把争执的双方都变成了共和主义者。结果是改进了洛克的宪政体制中的宪政主义。没有否认对某种特权的需要,但是不可以在宪法之外满足这种需要。[367]这不意味着美国宪法在两种权力冲突时不会成为一个争执的对象,但是它确保双方能够用自己的方式援引宪法。《联邦党人文集》保留了孟德斯鸠对洛克的宪政体制的改进,使执行与立法双方都处在宪政体制之内。但是与孟德斯鸠相反,《联邦党人文集》把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同人民主权原则结合在一起。由此,这个新型的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变成了一个公开的共和主义者,而孟德斯鸠的英国,一个乔装打扮的共和国,作为美国人的自由政府的范例,作为一种可靠的共和主义经验,便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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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31 可见,帕布利乌斯不仅担心权力的滥用,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对权力的滥用。这种有关人类自治能力的试验,需要对运用权力的能力中的优秀品质持一种肯定态度。其实,它暗示着权力的滥用是一种软弱无能的标志,不亚于它是暴政中的残酷技巧的标志。美国人近来在《邦联条款》下的经验,并没有产生拿破仑,但是一些才华出众、品质优异的好人,却遭受了挫折和嫌恶。必须阻止暴政,但不能用窒息优秀品质来做到这一点。孟德斯鸠说过,甚至优秀品质也有其局限,他所阐述的宪政体制旨在阻止权力的滥用,这是个顺应事物本性的政体:简言之,一种自动机制。布莱克斯通遵循孟德斯鸠的教诲,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表述:“就像机器中三种不同的力量一样,[这些权力分支]共同驱动政府这架机器朝着一个方向运行,而如果只靠自己,它就会走到另一个方向上去。但是,它同时又是由每个人分享、由全体人形成的方向,是一个通向共同体的自由和幸福的正确道路的方向。”[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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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33 但是,按《联邦党人文集》的观点,美国宪法不是这样一架机器。认为它就是这种机器的人,是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1篇代替了全书,而且误解了这些文章中的机械论表述。姑不论第10篇,我(在威廉·克里斯托尔的引导下)将对《联邦党人文集》的第47至51篇稍做评论,帕布利乌斯在研究每一种特殊权力之前,在这里对权力分立做了一般性的讨论。[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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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35 帕布利乌斯在这里捍卫美国宪法,批驳了反联邦党人的批评,他们认为它违反了三种权力应当分立和有所区别这条自由政府的公理。看起来,“分立”和“区别”是这个问题中的两个不同因素。使权力保持分立,要以首先对它们进行有区分的配置为前提。但是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51篇中并没有解释这种事先的配置,也没有为其提供辩护。在后来讨论具体权力的文章中,他也没有直接谈到立法、执行和司法是什么,虽然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有一段有价值的评论。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说,“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肯定地划分和界定其三大领域——立法、行政和司法。”但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他却谈到“从理论上划分……权力的若干类别”,仿佛这是能够做到的事情。他说,最困难的任务是在实践中为三种权力提供安全,不让它们相互侵害,由此保障它们的分立。但是,正如克里斯托尔遵照《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所做的提示,真正的陷阱,大概就是从理论上去划分三种权力。[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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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37 回顾一下我们的理论家即可理解,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他们都没有成功地对三种权力的功能给出明白无误的定义。在亚里士多德那儿,我们确实看到了对慎思和裁决以及处在两者之间的“官职”的明确区分。慎思是政治中的选择,从而也是对政治的参与,它要对一个人的行为负责。相反,裁决意味着从政治中抽身而出,以便对这些选择进行评估。裁决的前提是某种标准——法律,或终极而言,自然。但是对现代理论家来说,裁决的标准变成了决定着选择的必然性。自然没有赋予我们对自己做得如何进行判断的能力,然而她的必然性的一面却剥夺了我们的选择,逼迫我们果断地行动。既然我们没有选择,所以没有人能够对事件做出裁决。当亚里士多德的慎思变成了马基雅维里的决断(diliberazione)时,行动要抢先于必然性,并且笼罩着事后的裁决;人们学会了“只看目的”,只以成败论英雄。法律服从于制定法律的意志,这种意志要具有果决性,虽然它也总是服从着必然性。这个暧昧的执行官既是有意志的,又是服从的,他从慎思的立法者那儿获取,又让稳重的裁决者与他同行。由此,三种权力汇聚成了执行的权力,或者说,执行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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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39 为了反对这种马基雅维里式的权力汇聚,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试图恢复法律或立法者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主权者却变成了拥有执行权的人。当洛克和孟德斯鸠试图把执行与立法分开、阻止立法机构的暴政时,他们陷入了困境。洛克在代表人类意志的立法权和代表必然性的执行权之间安排了一场争取至上地位的竞赛。但是,既然法律的目的是预见必然性,执行官采取行动是要提醒人民不要忘了必然性,那么也就很难设想,立法和执行怎么可以成为泾渭分明的职能。如果宪政体制失败,人民将成为裁决者,他们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改变或消灭政体,再建立一个新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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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41 但是,这种人民裁决的根据何在呢?仅仅是一种有关政治必然性的意见,它在性质上与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意见并无不同。与洛克筹划的对至上地位的检验相反,孟德斯鸠安排了一场这些权力之间的防卫性竞争,以阻止它们相互侵害,就像《联邦党人文集》的做法一样。孟德斯鸠然后把司法权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可是他并没有把法律提升为评判执行权的准绳;他的裁决就像实际发生的那样,是由陪审团做出的——把细节拼凑成宪政体制的洛克的超宪政体制的人民。评判这三种权力的标准是相同的,即公开表达的有关安全的主观意见。那么,怎么能对它们做出明确的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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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43 帕布利乌斯分享着这种现代人的怀疑,即是否能为亚里士多德对慎思和裁决的区分找到任何坚实的基础。裁决不过是另一种选择而已,因为人们没有能力对他们的自身利益和必然性采取一种必要的超然态度,或他们这种行为是不可靠的。裁决权是哲学的政治替代者,因为哲学或“政治科学的技巧”在自然中找不到没有染上人类偏见,从而可以裁决这种偏见的标准。为反对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对裁决和意志的功能做了区分;然而这种区分显然不能从科学上得到确立。[371]也许,亚里士多德在其王权学说中揭示的优秀品质的君主制含义,在向共和主义者提供的论证中,是不能被分开宣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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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45 因此,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只能在没有事先证明三种权力的区别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为这种区别提供依据的具备优秀品质的亚里士多德式王权的情况下,提出权力分立。帕布利乌斯简单地假设几种权力是有区别的,然后便解释如何维持它们的分立,这需要让它们具备各自的意志,然后是防止政府的其他分支侵犯的自卫权。这些附加的权力——按《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的说法,是精明审慎的发明,而不是政治科学的发明——必然同这些分支结合在一起。因此正如孟德斯鸠预见的那样,分权强迫混合。既然立法分支在共和国里通常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只能用否决权这类非执行的权力去“加强”执行权。洛克也加强他的执行官,但更多地是为了审慎精明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让他和立法机构平起平坐。我们将会看到,《联邦党人文集》没有公开要求执行官的自由裁量权,就直接把它拿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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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47 分权原则由一段著名的公式做了宣示,它似乎描述了一种机制:“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同当地的宪法权利相联系。”(《联邦党人文集》51)请注意,在这里是把利益和野心相提并论,虽然用野心冒险未必符合一个人的利益。还要注意,宪法规定的官职同人的利益有关,但不是由这种利益决定的。必须调和这种野心,同时又必须借助于这一野心。野心对这种诉求不会自动做出回应,而是由对立的野心唤起。野心更像一个回应挑战的骑士,而不是一个追求利润的商人。[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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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49 “当地的宪法权利”使一个有野心者的利益获得了具体的形态,他希望成为一个杰出的参议员、国会议员或总统,而不仅仅是获取更多的钱财或一般好处。但是,这种官职仅仅为他出人头地的愿望提供了一种形式并且借助于这种愿望;它并不以经济激励的方式保证他有良好的表现。帕布利乌斯把这种办法描述为“用相反和对立的利益来弥补较好动机的缺陷”。相反和对立的利益不是私人的经济利益,虽然它们也不是更好的动机。为了理解这段话,必须不但根据利益来看待官职,还要根据官职来看待利益。帕布利乌斯没有诉诸优秀品质,因为他对共和政体和贵族政体中的优秀品质保持着警惕。然而他也避免依靠贪婪和虚荣这类卑鄙的动机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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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51 在布莱克斯通看来,分权是一种机制,它为政府提供了一个不是任何权力所设想的方向;对孟德斯鸠来说,它是一种没有方向的机制,随着自然的运动而运动,而在《联邦党人文集》看来,它是一种结构,其首要作用是对依靠人民控制政府这种做法的一种“辅助性的防范”。对于控制政府这个目的来说,它具有机制的一面,虽然其效用不具有机械式的确定性。但是分权还有一个目的——诉诸优秀品质。所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为使其相互制衡而分立的权力,被从人民那儿拿走了:为了利用野心,必须让它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放松共和政体对它的限制。[373]当帕布利乌斯开始描述具体的权力尤其是执行权时,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分权机制既给了优秀品质以机会,也为优秀品质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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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53 总统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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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55 帕布利乌斯在讨论宪法中的执行权时[374],首先讨论了它的选举方式,这也是它的共和主义特征之所在(《联邦党人文集》68)。帕布利乌斯以一种美妙的区分方式,把这种选举的办法描述为“即使算不上完美,至少也很出色”。他指出,它从未受到过批评。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并没有存在多久,很快就由《第十二修正案》做了修订,因为政党已经掌握了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并发动了选举他们的“选战”。不过还是值得思考一下,对这种选举方式可以期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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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57 帕布利乌斯避免提到任何可能的必然因素,只谈选择总统这种做法中的“可取”因素。“让人民的感觉在这种选择中发挥作用是可取的。”仅仅是人民的感觉(这是个含糊不清的说法:是指他们的良知,还是指他们的一般感觉?)而已,仅仅是起作用而已。人民主权的作用不过如此;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往所有共和国的共和制政府——一个人民选择了不当主权者的政府。但是,1787年为取代选举团而提出的现实主义方案,并不是直选总统,莫里斯在制宪会议上提过后一种方案,但因为应者寥寥而被否定了。[375]这个现实主义的替代方案——由国会选举总统——旨在让执行官服从立法机构。古典共和主义理论所要求的这种依服地位,是制宪会议上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的共同特点。从帕布利乌斯对新宪法的选举方式的满意态度看,已经没有迹象表明制宪会议中有漫长而艰难的辩论,以便让代表们理解设立这样一位总统的必要性:他通过把自身与人民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独立于国会。[376]在1787年(就像今天一样),要害不在于间接选举总统,而在于选举是由总统选举团而不是国会进行的。宪法确实规定,(由各州选出的)议会将从未能在选举团中获得多数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在1787年,反对设立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执行官的人也许以为,这一条款会经常发挥效用。[377]然而,倘若是这样的话,他们将会陷入困惑,这种选举过程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阻止国会左右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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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59 帕布利乌斯接着说,在有利于慎思的环境中,由有才干的人直接选举总统,是同样可取的做法;不应当由散居于各地或集会的人民进行选举。这种选举方式是一个两阶段的“过程”,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他们为此目的只聚会一次。这种程序有一个消极的优点,它能阻止或对抗骚乱和腐败,过去的共和国在终于被迫承认它们需要一人统治时,骚乱与腐败是它们的典型现象。美国宪法因此未雨绸缪,提供了一种正规的程序,它还具有提供一种更好选择的积极的优点。它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378],使总统不仅要有处理琐事的“能耐”和哗众取宠的雕虫小技。这种雕虫小技可以使他在一个小共和国里赢得选举,却不可能在整个联邦取胜。今天我们仍然说,候选人要有“总统风度”,或适合于这个官职的胸襟,它与蝇营狗苟、气量狭小的作风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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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61 接下来,帕布利乌斯做出了一个有关“持久存在的可能性”的预见,即这一官职将由“德才兼优的人物”来担任。这种人物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他们在危难时刻的出色表现,还在于他们使行政管理有了优劣之分。“检验一个政府的真正标准,就是看它提供良好的行政管理的禀赋和趋势。”帕布利乌斯在这里承认,执行官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未做具体限定的作用;后来他又宣称,行政管理,就其最寻常最确切的含义而言,是执行官的专职(《联邦党人文集》72,76)。因此,共和制政府的精神存在于立法机构,而检验共和制形式是否提供了良好统治的任务,却被交给了执行官,由他来履行。共和制政府需要杰出人物,而且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要赋予他们足够的权力,使其不但能够经得住低水平的检验,也能做到出类拔萃。美国人民在决定用自己的宪法去检验人类的自治能力时所选择的或高傲地决定的(《联邦党人文集》39)必然性,十分不同于紧急状态下生存的必然性,虽然可以把它理解为对执行权的更为直接的辩护。为了在良好施政上做到出类拔萃,美国的共和政体必须依然是一个受到限制的立宪政府,但是这不意味着统治最少就是最好这个意义上的消极的或最小的政府。相反,它是一个利用总统的优秀品质和能力的政府。与共和主义对这种人物的敌视相反,共和政体不仅为了生存而需要他们,还要依靠他们做到出类拔萃。但是,为了同共和主义理论保持一致,宪法没有直接规定这些人是某一类需要或应当得到政治承认的人,而是把寻找他们的任务交给了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人民辨别他们所要选择的人,他不但是杰出人士,不只是他们的上司,而且是能够为公共利益做出不可缺少的贡献的杰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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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63 汉密尔顿在讨论选举时没有提到投票权。显然,他把这视为得到各州保障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利,虽然他不认为它也包括最后选择候选人的投票权,即我们今天所承认的投票选总统的权利。最初设想的选举团所产生的总统,个人投票者无法认为是他本人的总统,因为他没有把票直接投给那个人。投票者和总统之间的这一段距离,是为了阻止偶像和魅力领袖当道而采取的一项共和主义措施,是我们如今不打算再用的一项措施。我们抱怨对选民的操纵,可是我们忘记了,我们所坚持的权利——让选民做出最后的选择——使操纵变得更容易。这种选举程序,以及帕布利乌斯对它的描述,旨在把注意力从作为个人意见表达(即有“发言权”)的投票权,转向让这种权利达到它的目的。无论如何,选举总统的投票权的前提是应当有一个朝气蓬勃的执行官。然而帕布利乌斯不能以今天已经被完全接受的事实为前提,他必须确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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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65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0篇,帕布利乌斯开始讨论共和主义对执行权的厌恶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他宣称,“执行官的权能是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并且以嘲讽的语气说,对共和制政府“怀有良好愿望的开明人士”,巴不得一个强大的执行官与共和主义精神相符,因为不相符的话,他们的原则也就岌岌可危了。[379]帕布利乌斯将告诉他们如何拯救自己的原则,不过为了做到这一点,他必须重新解释这些原则以及他们所厌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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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67 执行官的权能是什么呢?权能并非本质上就是好的;它不是优秀品质。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的专题讨论中,权能和稳定似乎是定义良好政府的政治权力的两种模式,但是稳定处于优先位置,因为对权能的需要似乎是为了稳定,而不是相反;还因为人民更看重稳定。[380]“权能”[407]和“稳定”都是物理学概念,仅仅是因为《联邦党人文集》才进入了政治科学和政治话语。就像霍布斯采用“权力”(power)的概念一样,他们是用它来表示政府中相对于政体而言具有中立性的某些素质。对于帕布利乌斯的论证来说,能够用一个摆脱了君主制来源的概念去描述执行权,显然是有益的。[381]“权能”也脱离了为君主的统治要求提供依据的优秀品质,它仅仅是一种既可造福也可作恶的权力模式,它也是一种从属的模式,而不是一项统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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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69 但是,虽然权能不是优秀品质,美国宪法中的权能却导致优秀品质。帕布利乌斯的论证,从权能的中立性——它所要应付的是任何政府必须面对的必然性——提升到权能为共和制政府做出的不可缺少的贡献。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0篇讨论了统一,即权能的第一要素,因为它确保“在最关键的紧急状态”下做出“最必要的”决定(无论是什么决定)时的全体一致。在这种形势下,意见分歧可能是致命的。立法机构中的异议把每一种意见公布于众,所以经常可以促进深思熟虑的选择,这种异议对于执行官来说却是不堪忍受的。因此,设立数名执行官,根本就是一个位置不当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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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71 帕布利乌斯希望加以避免的有关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党派之争,被转化成了共和国内执行权和立法权的职能划分。对于执行权的最微妙的一个方面,即同君主政体最为相似的统一性,是从最低层面从而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层面得到正名的,这就是必然性层面,即在没有时间选择时必须做的事情。帕布利乌斯接着说,数名执行官不但无法采取行动,而且执行官们还会相互指责,从而掩盖过错,毁掉负责精神。单一的执行官既能保守秘密,又能保持向公众负责的精神,因为在一个人必须承担耻辱时,谁给他出主意并不重要,也不必为了发现罪犯而探寻“交易的秘密来源”。一个可以问责的人,较之一个由不承担个人责任的成员组成的多人团体,能够受到更严格的监管。[382]帕布利乌斯由此直截了当地否定了“共和主义的戒备公理,即把权力交给数人,比交给一人更安全”(《联邦党人文集》70)——也就是说,它不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执行权。权能的中立性以其最紧迫的形式,迫使共和主义的戒备原则做出改变,但这是一种有益于共和国利益的改变,它教给共和主义者如何让戒备手段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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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9673 甚至在必然性不可抗拒的紧急状态中,也可以存在着在迅速思考中快速做出选择的时刻,例如执行官抓住机会——“人类事务”“潮起潮落”的瞬间(《联邦党人文集》64)——签订一项条约或行使自己的特赦权。[383]为了在这种时机迅速采取行动,仅仅做出决定是不够的;执行官还要做出出色的决定,他必须具备必要的优秀品质。但是,当帕布利乌斯谈到权能的第二个要素,即任期长短时,优秀品质又露面了。任期长短当然关系到统一性,因为这是为了单一执行官、他本人的坚定性(这是《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的主题)和他的行政体系(《联邦党人文集》72)的连贯性。帕布利乌斯本来可以首先论证任期的统一性,而不是分别提供有利于统一的证据。这也许能让今天的政治科学家高兴,他们把执行权视为理所当然,希望看到比帕布利乌斯提供的更多的有关总统制的讨论。然而,这样做不会让帕布利乌斯时代的共和主义者高兴,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创新散发着君主制的味道。因此,帕布利乌斯首先证明统一性对于紧急状态下快速反应的必要性,然后再说明任期长短对于我们基于相反的理由——它行动迅捷——而接受的统一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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