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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布莱克斯通看来,分权是一种机制,它为政府提供了一个不是任何权力所设想的方向;对孟德斯鸠来说,它是一种没有方向的机制,随着自然的运动而运动,而在《联邦党人文集》看来,它是一种结构,其首要作用是对依靠人民控制政府这种做法的一种“辅助性的防范”。对于控制政府这个目的来说,它具有机制的一面,虽然其效用不具有机械式的确定性。但是分权还有一个目的——诉诸优秀品质。所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为使其相互制衡而分立的权力,被从人民那儿拿走了:为了利用野心,必须让它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放松共和政体对它的限制。[373]当帕布利乌斯开始描述具体的权力尤其是执行权时,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分权机制既给了优秀品质以机会,也为优秀品质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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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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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布利乌斯在讨论宪法中的执行权时[374],首先讨论了它的选举方式,这也是它的共和主义特征之所在(《联邦党人文集》68)。帕布利乌斯以一种美妙的区分方式,把这种选举的办法描述为“即使算不上完美,至少也很出色”。他指出,它从未受到过批评。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它并没有存在多久,很快就由《第十二修正案》做了修订,因为政党已经掌握了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并发动了选举他们的“选战”。不过还是值得思考一下,对这种选举方式可以期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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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布利乌斯避免提到任何可能的必然因素,只谈选择总统这种做法中的“可取”因素。“让人民的感觉在这种选择中发挥作用是可取的。”仅仅是人民的感觉(这是个含糊不清的说法:是指他们的良知,还是指他们的一般感觉?)而已,仅仅是起作用而已。人民主权的作用不过如此;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往所有共和国的共和制政府——一个人民选择了不当主权者的政府。但是,1787年为取代选举团而提出的现实主义方案,并不是直选总统,莫里斯在制宪会议上提过后一种方案,但因为应者寥寥而被否定了。[375]这个现实主义的替代方案——由国会选举总统——旨在让执行官服从立法机构。古典共和主义理论所要求的这种依服地位,是制宪会议上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的共同特点。从帕布利乌斯对新宪法的选举方式的满意态度看,已经没有迹象表明制宪会议中有漫长而艰难的辩论,以便让代表们理解设立这样一位总统的必要性:他通过把自身与人民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独立于国会。[376]在1787年(就像今天一样),要害不在于间接选举总统,而在于选举是由总统选举团而不是国会进行的。宪法确实规定,(由各州选出的)议会将从未能在选举团中获得多数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在1787年,反对设立一个强大而独立的执行官的人也许以为,这一条款会经常发挥效用。[377]然而,倘若是这样的话,他们将会陷入困惑,这种选举过程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阻止国会左右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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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布利乌斯接着说,在有利于慎思的环境中,由有才干的人直接选举总统,是同样可取的做法;不应当由散居于各地或集会的人民进行选举。这种选举方式是一个两阶段的“过程”,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他们为此目的只聚会一次。这种程序有一个消极的优点,它能阻止或对抗骚乱和腐败,过去的共和国在终于被迫承认它们需要一人统治时,骚乱与腐败是它们的典型现象。美国宪法因此未雨绸缪,提供了一种正规的程序,它还具有提供一种更好选择的积极的优点。它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378],使总统不仅要有处理琐事的“能耐”和哗众取宠的雕虫小技。这种雕虫小技可以使他在一个小共和国里赢得选举,却不可能在整个联邦取胜。今天我们仍然说,候选人要有“总统风度”,或适合于这个官职的胸襟,它与蝇营狗苟、气量狭小的作风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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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帕布利乌斯做出了一个有关“持久存在的可能性”的预见,即这一官职将由“德才兼优的人物”来担任。这种人物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他们在危难时刻的出色表现,还在于他们使行政管理有了优劣之分。“检验一个政府的真正标准,就是看它提供良好的行政管理的禀赋和趋势。”帕布利乌斯在这里承认,执行官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未做具体限定的作用;后来他又宣称,行政管理,就其最寻常最确切的含义而言,是执行官的专职(《联邦党人文集》72,76)。因此,共和制政府的精神存在于立法机构,而检验共和制形式是否提供了良好统治的任务,却被交给了执行官,由他来履行。共和制政府需要杰出人物,而且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要赋予他们足够的权力,使其不但能够经得住低水平的检验,也能做到出类拔萃。美国人民在决定用自己的宪法去检验人类的自治能力时所选择的或高傲地决定的(《联邦党人文集》39)必然性,十分不同于紧急状态下生存的必然性,虽然可以把它理解为对执行权的更为直接的辩护。为了在良好施政上做到出类拔萃,美国的共和政体必须依然是一个受到限制的立宪政府,但是这不意味着统治最少就是最好这个意义上的消极的或最小的政府。相反,它是一个利用总统的优秀品质和能力的政府。与共和主义对这种人物的敌视相反,共和政体不仅为了生存而需要他们,还要依靠他们做到出类拔萃。但是,为了同共和主义理论保持一致,宪法没有直接规定这些人是某一类需要或应当得到政治承认的人,而是把寻找他们的任务交给了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人民辨别他们所要选择的人,他不但是杰出人士,不只是他们的上司,而且是能够为公共利益做出不可缺少的贡献的杰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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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在讨论选举时没有提到投票权。显然,他把这视为得到各州保障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利,虽然他不认为它也包括最后选择候选人的投票权,即我们今天所承认的投票选总统的权利。最初设想的选举团所产生的总统,个人投票者无法认为是他本人的总统,因为他没有把票直接投给那个人。投票者和总统之间的这一段距离,是为了阻止偶像和魅力领袖当道而采取的一项共和主义措施,是我们如今不打算再用的一项措施。我们抱怨对选民的操纵,可是我们忘记了,我们所坚持的权利——让选民做出最后的选择——使操纵变得更容易。这种选举程序,以及帕布利乌斯对它的描述,旨在把注意力从作为个人意见表达(即有“发言权”)的投票权,转向让这种权利达到它的目的。无论如何,选举总统的投票权的前提是应当有一个朝气蓬勃的执行官。然而帕布利乌斯不能以今天已经被完全接受的事实为前提,他必须确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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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0篇,帕布利乌斯开始讨论共和主义对执行权的厌恶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他宣称,“执行官的权能是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并且以嘲讽的语气说,对共和制政府“怀有良好愿望的开明人士”,巴不得一个强大的执行官与共和主义精神相符,因为不相符的话,他们的原则也就岌岌可危了。[379]帕布利乌斯将告诉他们如何拯救自己的原则,不过为了做到这一点,他必须重新解释这些原则以及他们所厌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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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官的权能是什么呢?权能并非本质上就是好的;它不是优秀品质。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的专题讨论中,权能和稳定似乎是定义良好政府的政治权力的两种模式,但是稳定处于优先位置,因为对权能的需要似乎是为了稳定,而不是相反;还因为人民更看重稳定。[380]“权能”[407]和“稳定”都是物理学概念,仅仅是因为《联邦党人文集》才进入了政治科学和政治话语。就像霍布斯采用“权力”(power)的概念一样,他们是用它来表示政府中相对于政体而言具有中立性的某些素质。对于帕布利乌斯的论证来说,能够用一个摆脱了君主制来源的概念去描述执行权,显然是有益的。[381]“权能”也脱离了为君主的统治要求提供依据的优秀品质,它仅仅是一种既可造福也可作恶的权力模式,它也是一种从属的模式,而不是一项统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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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权能不是优秀品质,美国宪法中的权能却导致优秀品质。帕布利乌斯的论证,从权能的中立性——它所要应付的是任何政府必须面对的必然性——提升到权能为共和制政府做出的不可缺少的贡献。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0篇讨论了统一,即权能的第一要素,因为它确保“在最关键的紧急状态”下做出“最必要的”决定(无论是什么决定)时的全体一致。在这种形势下,意见分歧可能是致命的。立法机构中的异议把每一种意见公布于众,所以经常可以促进深思熟虑的选择,这种异议对于执行官来说却是不堪忍受的。因此,设立数名执行官,根本就是一个位置不当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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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布利乌斯希望加以避免的有关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党派之争,被转化成了共和国内执行权和立法权的职能划分。对于执行权的最微妙的一个方面,即同君主政体最为相似的统一性,是从最低层面从而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层面得到正名的,这就是必然性层面,即在没有时间选择时必须做的事情。帕布利乌斯接着说,数名执行官不但无法采取行动,而且执行官们还会相互指责,从而掩盖过错,毁掉负责精神。单一的执行官既能保守秘密,又能保持向公众负责的精神,因为在一个人必须承担耻辱时,谁给他出主意并不重要,也不必为了发现罪犯而探寻“交易的秘密来源”。一个可以问责的人,较之一个由不承担个人责任的成员组成的多人团体,能够受到更严格的监管。[382]帕布利乌斯由此直截了当地否定了“共和主义的戒备公理,即把权力交给数人,比交给一人更安全”(《联邦党人文集》70)——也就是说,它不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执行权。权能的中立性以其最紧迫的形式,迫使共和主义的戒备原则做出改变,但这是一种有益于共和国利益的改变,它教给共和主义者如何让戒备手段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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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必然性不可抗拒的紧急状态中,也可以存在着在迅速思考中快速做出选择的时刻,例如执行官抓住机会——“人类事务”“潮起潮落”的瞬间(《联邦党人文集》64)——签订一项条约或行使自己的特赦权。[383]为了在这种时机迅速采取行动,仅仅做出决定是不够的;执行官还要做出出色的决定,他必须具备必要的优秀品质。但是,当帕布利乌斯谈到权能的第二个要素,即任期长短时,优秀品质又露面了。任期长短当然关系到统一性,因为这是为了单一执行官、他本人的坚定性(这是《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的主题)和他的行政体系(《联邦党人文集》72)的连贯性。帕布利乌斯本来可以首先论证任期的统一性,而不是分别提供有利于统一的证据。这也许能让今天的政治科学家高兴,他们把执行权视为理所当然,希望看到比帕布利乌斯提供的更多的有关总统制的讨论。然而,这样做不会让帕布利乌斯时代的共和主义者高兴,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创新散发着君主制的味道。因此,帕布利乌斯首先证明统一性对于紧急状态下快速反应的必要性,然后再说明任期长短对于我们基于相反的理由——它行动迅捷——而接受的统一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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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坚定性”来自于延长官职任期,因为“人性的一般原理是,人对其拥有的东西的关心,同他拥有它的稳定性或不稳定性成正比”(《联邦党人文集》71)。因此,较之因为共和主义的戒备心而任期甚短的执行官,任期长的执行官在行为上会更加坚定。任期长的执行官不会受到诱惑,对一时占上风的流行意见“唯唯诺诺”,无论这意见来自立法机构还是人民。帕布利乌斯同意共和主义原则,政府应当受“社会审慎感”的主导,但是与共和主义的戒备原则相反,这条共和主义原则需要一个坚忍不拔的执行官,由他来照看人民的审慎感觉,不受他们“一时的错觉”的侵害。帕布利乌斯说,这是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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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立法机构时也需要个人的坚定,因为这个机构最有可能反映人民的错觉,在共和制政府中倾向于干扰执行和司法部门。权力分立要求权力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尤其要求执行官的坚定品质,因为共和国通常的危险,就是立法部门的专权,以及执行和司法权的篡权。帕布利乌斯让执行官既担当共和原则的捍卫者,又担当权力分立的担保人。正如我们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看到的,假如执行官在性格上具有在公共事务中冒险的意志和热情,那么这些事情都符合他的“利益”。假如他不是这样的人,他的利益可能就是“唯唯诺诺”,这可以使他十分轻松地当官,无论任期是长是短。帕布利乌斯把优秀品质称为利益,从而淡化了要求于执行官的优秀品质。假如一个人的利益是获得人民感激的“长远功名”——这是为那些“有足够的勇气和气魄,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起人民不快”的人保留的——那就不妨像帕布利乌斯那样,把利益称为“职责”。[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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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2篇,主题从总统的四年任期转向他不受限制连选连任的资格,论证也由此展开。他举出那些认为自己的利益就在于冒险犯难的人;他们被称为“最高贵的精神”,他们的统治欲就是对名望的热爱。[385]帕布利乌斯没有讨论把他们纳入宪政体制的好处,而是谈到排挤他们的坏处(仿佛一届任期的总统制无异于流放)。在这样做时,他总结了把执行权纳入宪政体制的好处。像共和主义者那样,尽量维持一个软弱无力的执行官,或像洛克那样,允许一个强大的执行官摆脱宪政体制,都是排除最高贵的精神。因为从他们的角度看——帕布利乌斯现在采用了这一视角——不让连选连任,将消灭“良好行为”的诱因,他在这里不是指正确的举止,而是指筹划和兴办“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宏大而艰难的事业”。从消极的方面说,这会诱导冒险家产生“卑鄙的观点,滥用权力,在某种情况下甚至篡权”。社会将被剥夺经验,而这是统治者最为可取的品质。这种排斥的做法,将把当时绝对需要的人从官职中清除出去;它将确立一条否定行政稳定性的宪法性禁令。这段令人印象深刻的话,不仅是在教导共和国利用野心,实际上也是在警告它们阻挠这种野心的危险。重视最高贵的精神,似乎是为了让我们理解只有他们能够对付的必然性。对普通公民的优秀品质虽然有适当的尊重,其实只有这些出类拔萃的人能够缔造或破坏共和国。“缔造或破坏”不单纯是针对生存或稳定而言,而是与丰功伟业有关。承认共和国在危难时刻只有靠这些人的帮助才能生存,这一点被纳入宪政体制,变成了另一种承认:共和国为了取得丰功伟业,确实要利用他们杰出的品质和能力。在这里,把必然性纳入宪政体制的做法,上升到了对丰功伟业的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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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共和国不会因此而成为最高贵的精神的工具和他们惟命是从的模仿者。帕布利乌斯在结束他对执行官的权能的考察(《联邦党人文集》77)时说,他已经说明了这一官职如何把权能与共和国的安全结合在一起。权能包括共和国的安全,因为,尽管帕布利乌斯在前面说过“执行的权能是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但是他要为共和制政府中的权能提供有利的证据。他没有表示,共和制政府就是好政府,然而他提醒我们,好政府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所以权能必须是适合于特定政体的某种类型的权能。他说,“共和国的安全”——它稍次于“共和制政府的精神实质”——包含着两个因素:适当依靠人民,对他们的适当责任(《联邦党人文集》70)。可是随着论证的展开,适当的依靠被提升为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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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显然是麦迪逊发明的一个概念(参见他讨论参议院时对这个概念的用法(《联邦党人文集》63),不仅是指对人民“负责”,而且指代表他们负责:在这个意义上,负责任的政治家是为人民去做那些他们不能为自己做但能够形成一种判断的事情。[386]对共和主义者来说,负责的政府总是意味着许多公民的短期统治,因为这种政府形式更接近人民。但是,在考虑到政府必须做些什么,尤其是从执行中获得权能时,一个长期任职的人似乎能够更加合理地承担起责任,既能迅速做出反应,又能有条不紊地从事行政管理。他能够以更大的能力履行职责;也能够更加容易地看到他是否这样做了。如果是许多人短期统治,“适当依靠”人民便是一种幻觉,因为责任无法确定;政府中的任何人总能给自己找到借口,因为他的任期太短,或是他的同僚人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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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看看政府的目的,甚至看看共和制政府的目的,对共和政体进行某种调整,对共和精神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就成为必然的事情。正是为了共和国的安全——被理解为确保自由或稳定——共和制政府必须为一个权能强大的执行官(当然,必须补充说,还有一个负责的参议院和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留出发挥的空间。共和国的人民必须把共和国的形式理解为一种方法,它不仅是为了找出罪犯和确定惩罚,更是为了给那些理应获得连选连任、获得地位和长久名声的人提供这种奖励。马基雅维里的惩罚优先被颠倒过来了。名望最适合于那些“有足够的勇气和胸襟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起人民的不快”的人,然而只有美国宪法,通过把这种名望纳入宪政而使其变成共和政体的名望,才使它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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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2篇讨论了最高贵的精神的统治欲之后,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又变得十分实际,讨论了权能的第三个要素,即适当的薪酬。“坚毅的品质只在极少数土地上生长”,他说。大多数总统仍然需要一定的薪酬,以保证他们在坚持独立意志时不受立法机关的操纵。这一考虑导出了权能的最后一个要素,“胜任职务的权力”。他讨论了总统的六种宪法权力,虽然它们都不能被视为首要的执行职能——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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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即总统的(受到限制的)否决权,按字典的定义根本不是一种执行权。执行官的否决权大概是宪法中最明显的反共和主义特征,它源于英国国王阻挠立法机构的权力。但是帕布利乌斯首先认为,它是权力分立所必需的,是政治学的一项共和主义发明,旨在使立法机构不能染指于执行自己的法律。他再次利用这个机会,教导共和主义者记住一个共和政体的教训,或是重申一个早先的教训。麦迪逊(作为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断言,要想让分立的权力保持分立,它们就必须是独立的,而它们要想保持独立,必须拥有自卫的宪法手段,尤其是对抗立法机构的手段,后者往往能够左右共和制政府。他特别提到了需要一个“得到强化的”执行官。汉密尔顿在这里表明,必须用一种权力强化执行官,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执行权。这种否决权,正如大卫·艾泼斯坦指出的,是一种旨在让政府行动放慢速度的“权能”因素[387],这与前面为一个强大的执行官提供正当理由的紧急行动的必要性相反。这种否决权受到限制,它可以被国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汉密尔顿认为这反而强化了这种权力,因为它可以比英国国王的绝对否决更多地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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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否决权还有进一步的用途,它不仅是执行官的一件盔甲,而且是“阻止实施不正当法律的辅助性保障”。[388]帕布利乌斯把这种用途称为对能够让执行官捍卫自身的权力的“补充”,他否认这是转而依靠“一种想像中的超乎一般的智慧或品质”。但是,他从作为共和政体立法机构的典型表现的立法中发现,有理由认为执行官往往会比立法机构表现出更多“适当的审慎”。他的官职要求其拥有者表现出有品质的行为——这种有品质的行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是附属于他的人格中的品质,或是需要他具有这种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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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低的层面,譬如涉及到否决权的“基本”用途的情况,这个官职的拥有者对自己的官职权力有着直接的利益,它有可能十分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这种利益将激励他的“坚毅品格”(《联邦党人文集》73)。甚至强调总统的正式官职与其实际行为之间的差别的纽斯塔特也说:“坐在他这个位子上的,再无第二个人。”[389]换言之,你如何部分地依靠你的官位采取行动。《联邦党人文集》典型的并且理由充分的观点是,它把这种较低级的利益作为“基本”利益提出来,把“更高级的”优秀品质置于“次要”位置。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将意味着要去辨别具有更高品质的一类人,而不是允许他们作为个人,通过共和国的选择过程而崛起。帕布利乌斯让过程优先于实质,从宪法的形式化规定的角度讨论总统制:这个官职的选举方式、人数、任期和各种权力。他没有试图解释“执行的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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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更高品质的人成了这一官职的拥有者,卫士们仍会反对任何一个这样的总统:他“有时可能受到诱惑,为了他的利益而牺牲他的职责,这种诱惑必须具有极崇高的品质始能抵抗”(《联邦党人文集》75)。帕布利乌斯在讨论由总统和参议院分享的缔结条约的权力时,谈到了这种可能性。他说,总统在四年任期的官职上,不会像世袭制的君主那样,有足够的兴趣去争取获得缔结条约的全权。这种权力涉及主权者之间的条约,所以从性质上说既不是执行权,也不是立法权,虽然它看起来更像是后者。但是,外交谈判需要执行官的“素质”。此外,由于责任十分重大(而且较之国内事务不那么容易分辨),也由于条约是作为法律发生效力的,所以要求立法机构或其中一部分人参与。可见,在把制衡功能视为一种正面贡献的同时,对于品质,仍然是从官职中的利益这个角度来认识的。[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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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共和体制是建立在私利上,但其实必须补充说,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的私利上。这种政府形式依靠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经过教化而产生的优秀品质,因为他们的利益使他们认为,最好是把自己局限于选择或选举统治者,而他们的优秀品质却有可能使他们产生按照原始的、前宪政的共和主义,亲自进行统治的欲望。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1篇,帕布利乌斯把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利益,同人为培养的、对任何特定政体都不可靠的优秀品质对立起来。这导致一些人说,根据《联邦党人文集》,宪法是建立在被理解为人性中最低级的因素的自利上。但是,我们切不可误解政治必然性中的教训,它们是专门为了原始的或“古典的”共和主义者、为了整个政治科学而提出来的。作为一个自治体系的美国宪政,是以人们能够超越他们的最低品质为前提的。《联邦党人文集》第30篇中说,美国的宪政是立基于一个“光荣的决定……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建立在人类自治的能力之上”。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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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中最低级的因素,不仅包括利欲和安全的需要,也包括自由的欲望(《联邦党人文集》10)。把这后一种低级欲望(因为自由仅仅意味着你过自己的日子而已)提升到自治所必需的水平,需要做出高尚的决断,因为成功并非确定无疑,人们在这样做时必须拿自己的荣誉冒险。但是,宪政共和政体即使不能确保成功,也能使它变为可能,它能够创设或“塑造”(model)[391]一个执行官的职位,它具有“持久的可能性”(《联邦党人文集》68)或“公平的开价”(《联邦党人文集》73—77),让能力高强的人来担任此职。这种可能性来自于同这一官职的数量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它的与“任何多人团体”的性格相对立的一个人的统一性(《联邦党人文集》72),以及它的吸引追求名望和权力者的任期长度(《联邦党人文集》72)。在美国宪法中,优秀品质不以自身的名义出现,而是出现在任职资格的规定中。人民的利益是选举而不是统治,他们必须具备欣赏优秀品质的智慧和给予它信任的判断力。但是,当他们选举宪法所规定的官员时,他们的优秀品质不是——或在他们看来不是——听从更伟大的优秀品质的品质。他们通过寻找有资格担任官职的人[392],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发现优秀品质——最初是在总统选举中,发现有资格当选的人;现在则是发现合格的总统候选人。同时,这些官职候选人声明具备必要的资格,而不是拥有更高的优秀品质。这些资格在宪法中没有正式规定,也不可能做出正式规定;然而正像《联邦党人文集》所做的那样,它们必须从纯粹的数量、通过参照整体计划推导出来。能否找到具备必要资格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他们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自己。宪法起草人通过把执行官纳入共和政体,试图保证没有任何人使这个职务有过分的资格要求。他们的成功可以由一个事实加以证实:以往的共和国都害怕伟人,而美国人却为他们的“伟大总统”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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