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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共和国不会因此而成为最高贵的精神的工具和他们惟命是从的模仿者。帕布利乌斯在结束他对执行官的权能的考察(《联邦党人文集》77)时说,他已经说明了这一官职如何把权能与共和国的安全结合在一起。权能包括共和国的安全,因为,尽管帕布利乌斯在前面说过“执行的权能是定义良好政府的一个主要特征”,但是他要为共和制政府中的权能提供有利的证据。他没有表示,共和制政府就是好政府,然而他提醒我们,好政府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所以权能必须是适合于特定政体的某种类型的权能。他说,“共和国的安全”——它稍次于“共和制政府的精神实质”——包含着两个因素:适当依靠人民,对他们的适当责任(《联邦党人文集》70)。可是随着论证的展开,适当的依靠被提升为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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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显然是麦迪逊发明的一个概念(参见他讨论参议院时对这个概念的用法(《联邦党人文集》63),不仅是指对人民“负责”,而且指代表他们负责:在这个意义上,负责任的政治家是为人民去做那些他们不能为自己做但能够形成一种判断的事情。[386]对共和主义者来说,负责的政府总是意味着许多公民的短期统治,因为这种政府形式更接近人民。但是,在考虑到政府必须做些什么,尤其是从执行中获得权能时,一个长期任职的人似乎能够更加合理地承担起责任,既能迅速做出反应,又能有条不紊地从事行政管理。他能够以更大的能力履行职责;也能够更加容易地看到他是否这样做了。如果是许多人短期统治,“适当依靠”人民便是一种幻觉,因为责任无法确定;政府中的任何人总能给自己找到借口,因为他的任期太短,或是他的同僚人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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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看看政府的目的,甚至看看共和制政府的目的,对共和政体进行某种调整,对共和精神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就成为必然的事情。正是为了共和国的安全——被理解为确保自由或稳定——共和制政府必须为一个权能强大的执行官(当然,必须补充说,还有一个负责的参议院和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留出发挥的空间。共和国的人民必须把共和国的形式理解为一种方法,它不仅是为了找出罪犯和确定惩罚,更是为了给那些理应获得连选连任、获得地位和长久名声的人提供这种奖励。马基雅维里的惩罚优先被颠倒过来了。名望最适合于那些“有足够的勇气和胸襟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起人民的不快”的人,然而只有美国宪法,通过把这种名望纳入宪政而使其变成共和政体的名望,才使它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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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2篇讨论了最高贵的精神的统治欲之后,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3篇又变得十分实际,讨论了权能的第三个要素,即适当的薪酬。“坚毅的品质只在极少数土地上生长”,他说。大多数总统仍然需要一定的薪酬,以保证他们在坚持独立意志时不受立法机关的操纵。这一考虑导出了权能的最后一个要素,“胜任职务的权力”。他讨论了总统的六种宪法权力,虽然它们都不能被视为首要的执行职能——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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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即总统的(受到限制的)否决权,按字典的定义根本不是一种执行权。执行官的否决权大概是宪法中最明显的反共和主义特征,它源于英国国王阻挠立法机构的权力。但是帕布利乌斯首先认为,它是权力分立所必需的,是政治学的一项共和主义发明,旨在使立法机构不能染指于执行自己的法律。他再次利用这个机会,教导共和主义者记住一个共和政体的教训,或是重申一个早先的教训。麦迪逊(作为帕布利乌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断言,要想让分立的权力保持分立,它们就必须是独立的,而它们要想保持独立,必须拥有自卫的宪法手段,尤其是对抗立法机构的手段,后者往往能够左右共和制政府。他特别提到了需要一个“得到强化的”执行官。汉密尔顿在这里表明,必须用一种权力强化执行官,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执行权。这种否决权,正如大卫·艾泼斯坦指出的,是一种旨在让政府行动放慢速度的“权能”因素[387],这与前面为一个强大的执行官提供正当理由的紧急行动的必要性相反。这种否决权受到限制,它可以被国会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汉密尔顿认为这反而强化了这种权力,因为它可以比英国国王的绝对否决更多地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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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否决权还有进一步的用途,它不仅是执行官的一件盔甲,而且是“阻止实施不正当法律的辅助性保障”。[388]帕布利乌斯把这种用途称为对能够让执行官捍卫自身的权力的“补充”,他否认这是转而依靠“一种想像中的超乎一般的智慧或品质”。但是,他从作为共和政体立法机构的典型表现的立法中发现,有理由认为执行官往往会比立法机构表现出更多“适当的审慎”。他的官职要求其拥有者表现出有品质的行为——这种有品质的行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是附属于他的人格中的品质,或是需要他具有这种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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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低的层面,譬如涉及到否决权的“基本”用途的情况,这个官职的拥有者对自己的官职权力有着直接的利益,它有可能十分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这种利益将激励他的“坚毅品格”(《联邦党人文集》73)。甚至强调总统的正式官职与其实际行为之间的差别的纽斯塔特也说:“坐在他这个位子上的,再无第二个人。”[389]换言之,你如何部分地依靠你的官位采取行动。《联邦党人文集》典型的并且理由充分的观点是,它把这种较低级的利益作为“基本”利益提出来,把“更高级的”优秀品质置于“次要”位置。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将意味着要去辨别具有更高品质的一类人,而不是允许他们作为个人,通过共和国的选择过程而崛起。帕布利乌斯让过程优先于实质,从宪法的形式化规定的角度讨论总统制:这个官职的选举方式、人数、任期和各种权力。他没有试图解释“执行的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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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更高品质的人成了这一官职的拥有者,卫士们仍会反对任何一个这样的总统:他“有时可能受到诱惑,为了他的利益而牺牲他的职责,这种诱惑必须具有极崇高的品质始能抵抗”(《联邦党人文集》75)。帕布利乌斯在讨论由总统和参议院分享的缔结条约的权力时,谈到了这种可能性。他说,总统在四年任期的官职上,不会像世袭制的君主那样,有足够的兴趣去争取获得缔结条约的全权。这种权力涉及主权者之间的条约,所以从性质上说既不是执行权,也不是立法权,虽然它看起来更像是后者。但是,外交谈判需要执行官的“素质”。此外,由于责任十分重大(而且较之国内事务不那么容易分辨),也由于条约是作为法律发生效力的,所以要求立法机构或其中一部分人参与。可见,在把制衡功能视为一种正面贡献的同时,对于品质,仍然是从官职中的利益这个角度来认识的。[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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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共和体制是建立在私利上,但其实必须补充说,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的私利上。这种政府形式依靠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经过教化而产生的优秀品质,因为他们的利益使他们认为,最好是把自己局限于选择或选举统治者,而他们的优秀品质却有可能使他们产生按照原始的、前宪政的共和主义,亲自进行统治的欲望。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和第51篇,帕布利乌斯把直接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利益,同人为培养的、对任何特定政体都不可靠的优秀品质对立起来。这导致一些人说,根据《联邦党人文集》,宪法是建立在被理解为人性中最低级的因素的自利上。但是,我们切不可误解政治必然性中的教训,它们是专门为了原始的或“古典的”共和主义者、为了整个政治科学而提出来的。作为一个自治体系的美国宪政,是以人们能够超越他们的最低品质为前提的。《联邦党人文集》第30篇中说,美国的宪政是立基于一个“光荣的决定……把我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建立在人类自治的能力之上”。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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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中最低级的因素,不仅包括利欲和安全的需要,也包括自由的欲望(《联邦党人文集》10)。把这后一种低级欲望(因为自由仅仅意味着你过自己的日子而已)提升到自治所必需的水平,需要做出高尚的决断,因为成功并非确定无疑,人们在这样做时必须拿自己的荣誉冒险。但是,宪政共和政体即使不能确保成功,也能使它变为可能,它能够创设或“塑造”(model)[391]一个执行官的职位,它具有“持久的可能性”(《联邦党人文集》68)或“公平的开价”(《联邦党人文集》73—77),让能力高强的人来担任此职。这种可能性来自于同这一官职的数量联系在一起的质量——它的与“任何多人团体”的性格相对立的一个人的统一性(《联邦党人文集》72),以及它的吸引追求名望和权力者的任期长度(《联邦党人文集》72)。在美国宪法中,优秀品质不以自身的名义出现,而是出现在任职资格的规定中。人民的利益是选举而不是统治,他们必须具备欣赏优秀品质的智慧和给予它信任的判断力。但是,当他们选举宪法所规定的官员时,他们的优秀品质不是——或在他们看来不是——听从更伟大的优秀品质的品质。他们通过寻找有资格担任官职的人[392],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发现优秀品质——最初是在总统选举中,发现有资格当选的人;现在则是发现合格的总统候选人。同时,这些官职候选人声明具备必要的资格,而不是拥有更高的优秀品质。这些资格在宪法中没有正式规定,也不可能做出正式规定;然而正像《联邦党人文集》所做的那样,它们必须从纯粹的数量、通过参照整体计划推导出来。能否找到具备必要资格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他们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自己。宪法起草人通过把执行官纳入共和政体,试图保证没有任何人使这个职务有过分的资格要求。他们的成功可以由一个事实加以证实:以往的共和国都害怕伟人,而美国人却为他们的“伟大总统”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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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西费库斯和爱尔维迪乌斯的宪政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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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具有优秀品质的王权,作为一种形式上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于宪法之中。它不包含阻碍这样一个国王出现的因素,只有其他方面那些阻挠亚里士多德的国王的实践问题除外。宪法采用了排斥王权的安排,以便设立一个共和国的执行官,而不是一个国王;然而,应付必然性的广泛的宪法权力,也有可能强大到足以满足优秀品质的需要。马基雅维里的通过运用“virtù”预期必然性的原则,可以被解释为符合优秀品质的利益。人民可以选举而不是亲自统治,同样,有杰出品质的人也可以为当选而竞争,在宪法的限制内行动而不是统治。在十分罕见的情况下,这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约束进行统治,也就是说,可以成功地利用它们服务于自己的优秀品质。被亚里士多德理解为政体中的利益的因素,即每个体政体中的党派倾向,对它的维护维系着整体的生存,按《联邦党人文集》的说法,是美国共和主义精神之所在。这种共和主义精神既是约束优秀品质的安全阀,它本身也是一种优秀品质;“共和主义的优秀品质”(今天人们时有所闻的说法)首先是针对出类拔萃的优秀品质,并且经常被用来对抗这种品质。然而具备这种出类拔萃的优秀品质的少数人,大概会接受这种限制,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这部宪法中的总统制,如《联邦党人文集》所解释的,有时允许他们的优秀品质以“利益”这种含蓄的名义,摆脱共和主义优秀品质的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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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使优秀品质(共和主义或超共和主义的优秀品质)的暧昧性形式化了,这种暧昧性就体现在“帕布利乌斯”——从一个拯救了罗马共和国的杰出人物那儿借来的名字——这个人身上。但是,软弱的执行官和强大的执行官仅仅从理论上说是同一个人。在实践中,这个官职的形式为党派解释留出了空间,它将使这两种执行官在具体的时刻占上风。因此,当1793年乔治·华盛顿总统宣布在英法战争中保持中立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以帕布利乌斯的名字写文章的两员大将,便发生了分歧。他们在另一些问题上已经有过冲突,但是这一次,在这场著名的论战中,以用笔名“帕西费库斯”写作的汉密尔顿,为华盛顿的声明辩护,而采用“爱尔维迪乌斯”这个笔名的麦迪逊则抨击这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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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典型的美国式的宪政论战。当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在文字上被形式化,就像美国宪法那样,它的统治者所提出的正义主张,就变成了由对立党派提出的宪法之恰当性的主张。能够提出对立的宪政主张,是因为宪法在规定权力时所采取的形式化规定,它为实际关系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他们之间的争论便保持着这种形式的性质。一场宪政之争赋予了它判例的意义,这个判例以后有可能缠住一派或两派不放。例如,一个强大的执行官可以变得对共和主义者有益,对联邦主义者有害。宪法政治以它的党派政治中的自相矛盾——例如它们获取它们过去所反对的官职,或面对它们过去差不多已经克服的困难——为代价,获得它的长远眼光和灵活性。但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并不是宪法优势的抢夺者。作为帕布利乌斯,他们一起解释共和体制中的执行官的暧昧地位;在有关这一官职的各项权力的辩论中,他们又分别是两派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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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认为,既然华盛顿的声明既不是立法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那么它“必然”是执行的行为。他这里指的是政治上而非逻辑上的必然。汉密尔顿的意思是,既然政府必须能够有所作为,假如有三个分支部门中的两个不拥有一项权力,那么它必须存在于第三个部门之中。它便是根据宪法第二条拥有“执行权”而不是拥有宪法第一条列明的各项立法权的部门。对单数的执行权可以做出具体的解释,却不能一一列举,因为它举不胜举。所以执行权不像立法权,它不单纯是自身各部分的总和。其原因不完全在于各种偶然事件无法预见,而在于“美国同外国打交道的机构”是执行部门,而不是立法部门。[393]因此,执行权必须是一个整体,因为它是作为一个与其他整体打交道的整体而采取行动。参议院批准条约和认可任命的权力,以及国会的宣战权,是执行权中的例外,因此应当做出严格的规定——即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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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汉密尔顿不同于帕布利乌斯,他很少关注共和主义精神的敏感性或防范野心的必要性。相反,他强调每个部门履行职责时当下的权威(concurrent authority)。我们因此学到了一件帕布利乌斯没有传授过的事情——执行包括解释。“执行法律的人,”汉密尔顿说,“必须先为自己判断法律的含义。”[394]大概仅仅只有这一次,汉密尔顿是从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即洛克所谓联合的权力中,引伸出执行权。与帕布利乌斯不同,他明确表示,维护联邦是执行官的工作(参见《联邦党人文集》23)。执行权于是变成了一个捍卫国民、服务于宪法目的的整体,因为难以限定,所以也难以限制。在宪法所建立的结构的形式中,它的位置是由它对这一目的的责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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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战的麦迪逊一方,立场截然相反:执行部门的目的,是由它在结构中的位置决定的。“执行官理所当然的职权范围是执行法律,”他说,“因此,他的一切行动,如果是正当的执行行动,就必须以存在着有待执行的法律为前提。”[395]麦迪逊愤然驳斥了一种“奇谈怪论”,它主张开战和缔约的权力从本质上说是执行权。然而,即使条约不是地地道道的法律,它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应当由执行官去贯彻落实。缔约不属于执行权“理所当然的职权范围”,虽然宪法把它授予了执行部门;麦迪逊参照《联邦党人文集》第75篇(汉密尔顿所写)的内容,旗帜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宣战是立法行为,因为它代表主权。正是由于执行官在从事战争时不是在执行法律,所以应对它的战时权力做出严格的限定。执行官其实有着好战倾向,必须使它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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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帕西费库斯”[408]的汉密尔顿,想到的是“中立声明”的目的,他把国会同宣战联系在一起,把总统与维护和平联系在一起。麦迪逊对于执行官在战时得到的权力,则表现出共和主义者的怀疑,他以爱尔维迪乌斯[409]之名所写的第一篇文章,正是要激发这种共和主义情感,而他以笔名帕布利乌斯写文章时,却是要冷却这种情感的。他说,“只有外国人,以及我们中间那些痛恨我们的共和制政府的堕落的公民,才会怀着愉快和赞许的心情”,阅读帕西费库斯的文章。[396]麦迪逊阐明了共和主义精神、共和政体的利益,它需要一个软弱的执行部门,要把它恰当地限制在它的“理所当然的职权范围”之内。他否认执行官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甚至——或者说,尤其是——在外交事务上也没有;他惟一的责任,就是不计后果地忠实执行法律。[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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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汉密尔顿大谈执行部门的性质,而麦迪逊对它理所当然的职权范围轻描淡写时,我们才明白了帕布利乌斯为何避免谈及这个有争议的问题。不仅《联邦党人文集》,而且包括宪法,都避免一一列明各项执行权——更不用说给执行权一个定义了。在沉默不语的宪法的唆使之下,爱德华·考文特别指出,宪法“是在鼓励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支配权而战”。[398]他说,事件将使流行的意见烟消云散。然而也可以补充说,竞争者的能力也将决定由谁来决策。鼓励竞争,就是鼓励出人头地。执行权的性质这个问题,是必然要在实践中提出来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之间的辩论,不但是众多辩论中最出色的辩论,而且是它们的原型。美国宪政体制中的执行官一职,允许甚至鼓励人们不断就执行权的性质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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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总统都要为自己定义这一官职,并要面对其党派诋毁者的定义。可见,对于那些根据宪法行使统治权的人,宪法并没有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且也不打算这样做。一部运行起来无懈可击的宪法,不是一部运转良好的宪法,因为它没有给参与者的优秀品质留下任何空间。1793年以来的美国历史,揭示了许多有关执行权论题的可能变化,有一些比另一些更出色,然而它们全是有争议的。缺少一个正式的定义,使每位总统变得只对自己负责。当执行权被纳入立宪政体和共和政体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君主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从而为马基雅维里的必然性留出了适当的位置。然而它在这样做时,以最佳情况而论,并未放弃以优秀品质采取行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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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化君主 十 结语:形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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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作为政府的一个正式的基本特点,逐渐得到了承认,人们的所有行为方式都对它趋之若鹜。不但各种类型的新思想家,而且实干家——思考自己做什么的真正执行官——都在使用和发展这个由马基雅维里发明的概念。以主要的思想家而论,有托克维尔、黑格尔、马克思、尼采和韦伯。突出的实干家包括罗伯斯庇尔、拿破仑、安德鲁·杰克逊、亚伯拉罕·林肯、伍德罗·威尔逊、列宁、希特勒、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温斯顿·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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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权极主义政府兴起,处决了数以百万计的人,它们宣称这是为了执行人民的意志。马基雅维里做梦都不敢想的新形式的罪恶,借助于他的政治科学变成了现实。我们看到,执行权从一开始就被有意视为中立的,与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区分无关。它是中立的,因为马基雅维里认为,他的新学说将给人带来更多的荣耀和安全,无论他们拥有什么样的政体。这种相对于形式而言的中立性,使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能够被缔造现代主权的人(博丹和霍布斯)、宪政主义者(洛克和孟德斯鸠)和美国的立宪共和主义者所利用和改造。中立的执行官当然也可以被民主化,这或许是为了造福,说不定也是为了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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