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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记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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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家思想的核心在于组织社会,就是把社会组织成一个战斗与生产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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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深受儒家和佛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中最为毛泽东青睐的一“家”,无疑便是法家。在留下的第一篇作文里,毛泽东之所以高度肯定了商鞅和法家,是因为商鞅颁布的“农战”法令具有深刻的平等思想:“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没有谁是天生高贵的,只有那些辛勤劳动和英勇战斗的人才是值得尊重的。而“商君法”的实质,就类似于毛泽东后来所说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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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刚刚当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主席的毛泽东,第一次主持立法,就是制定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国的女性和无地的农民第一次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了由法律保证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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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毛泽东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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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了生产工作。这种情形,在国民党时代是决然做不到的。在国民党时代,土地是地主的,农民不愿意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力量去改良土地。只有我们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对农民的生产加以提倡和奖励以后,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才爆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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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则规定工人有监督生产的权力,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失业津贴、伤残抚恤、婴儿补助、困难救济、丧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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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和女性获得了上述权力,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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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毛泽东还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这项法律规定:中央苏区必须把土地税收的1/5用作教育经费。毛泽东和他的老师徐特立,还直接参与编排了一套完整的教育大纲,其中除了数学、语文外,还有生理卫生、园艺、商品、速记和演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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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语文课本里,苏区的小学生们念的是这样的“毛版”新三字经:“天地间,人最灵,创造者,工农兵,男和女,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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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新中国第一次进行人口普查,统计人口为601912371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选民登记,并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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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15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在全民普选基础上的宪法在毛泽东主持下诞生,而此前全国有1.5亿人参加了这部宪法草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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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制度框架,它是对世界各国,特别是中国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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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像1787~1788年美国立宪时存在着“联邦党人”与“非联邦党人”之间的激烈斗争一样,在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着“郡县论”与“封建论”的论战与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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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以来的立宪改革中,所谓“议会派”、“立宪派”、“地方自治派”,其实也就是“封建派”,因为这种所谓立宪思想的基础便是清初的顾炎武、黄宗羲等人所倡导的“封建论”。而这一思想的实质,就是要求王朝国家通过“放权让利”,以换取地方势力和社会精英的支持,维护自身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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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晚清的“立宪派”、“封建派”不同,毛泽东属于“郡县派”,1973年8月5日,毛泽东在与江青谈话时说,历代有作为、有成就的政治家都是法家,他们都主张法治,厚今薄古。接着,毛泽东念了新写的《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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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这首诗放在美国历史的语境里,那么毛泽东所倾向的就是“联邦党人”,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那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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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主持制定的1954年宪法,与1787~1788年在费城通过的美国宪法具有相同的宗旨:为了避免新生的国家重新陷入一盘散沙,必须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扼制地方和精英势力的分权,无论这种分权采取的是“封建”(封疆建储)、经济和财富独占还是议会专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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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美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军事、外交、财政税收和信用权的统一,使“人民”成为唯一的主权者,而地方和精英势力则必须受到“唯一主权者”的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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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宪法中,工农构成了“人民”的主体,这是因为他们是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军队由工农子弟构成,是捍卫国家独立与安全的基石。中美两国宪法也都设置了常备军和民兵制度,为的就是杜绝军功贵族阶层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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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联盟的制度设置当然也汲取了苏联宪法的特点,但以少数民族自治制度代替单一加盟共和国制度,则是对苏联宪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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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苏联宪法的另一个重大不同在于,毛泽东认为:法治不等于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也不等于国家专政。而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就是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者和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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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作专政呢?简而言之,如果说集权是中央政府的统治,民主是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那么“专政”则可以说是承载真理或者“天理”的阶级的统治。而毛泽东说,真理和“天理”总是在劳动人民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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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毛泽东这样说:许多事情,最好是发动群众组织自己处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靠政府包办不是好办法,政府只宜根据群众要求从中协助,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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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主张法治、推崇法家,但是毛泽东的法治思想绝非照搬外国、照搬西方,而是根植于中国的大地,是中国历史传统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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