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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规定性,——物质财富同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之间的对立,——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在资本所有权本身中。这个要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存在的前提;这个要素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现在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上:货币,商品也一样,自在地,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他人的劳动,要求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他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就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作为对等价值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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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消,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消;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适用于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就在它的直接存在上,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运动的平均数,同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会互相抵消,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是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除了由竞争强加的分割规律之外,不存在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它们的互相起反作用的力量达到均衡而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就是某种本身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在下一章,我们要进一步讨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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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一切都表现为外表的东西:资本的预付表现为资本单纯由贷出者手中转移到借入者手中;已经实现的资本的回流,表现为借入者单纯把资本连同利息归还或偿还给贷出者。这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内在固有的这样一种性质:利润率不仅由一次周转所获得的利润和预付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而且也由这个周转时间本身的长短决定,也就是说,它是作为产业资本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的利润来决定的。这一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也表现为完全外表的东西,好像一定的利息是为一定的期间而支付给贷出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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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主义的亚当·弥勒,以他观察事物内部联系的日常见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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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物品价格时,无须考虑时间;决定利息时,主要的是考虑时间。”(《治国艺术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3册]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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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有看到,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怎样参加商品价格的决定,资本在一定周转时间内的利润率怎样也正好是这样决定的,而利息正好由一定时期的利润的决定来决定。在这里也和通常一样,他的深刻洞察力就在于,看到表面上的尘埃,就狂妄地把这层尘埃说成是神秘莫测的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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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这里,可以引用几段话,来说明经济学家们正是这样考虑问题的。——“您〈英格兰银行〉是经营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吗?” 这个问题是在就《银行法报告》对证人的询问中向该行的一位董事提出的,见《银行法报告》(下院1857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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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个用借款来牟取利润的人,应该把一部分利润付给贷放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天然正义的原则。”(吉尔巴特《银行业的历史和原理》1834年伦敦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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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此,照蒲鲁东说来,“房屋”、“货币”等等就不应当作为“资本”来贷放,而应当作为“商品……按照成本价格”(第43、44页)来让渡。路德比蒲鲁东高明一些。他已经知道,牟利与贷放或购买的形式无关:“从购买当中也能获得高利。但是现在要一口吃掉,那就太多了。现在必须先谈一种,即先谈放债的高利贷。等我们搞掉这个以后(在末日审判以后),我们再来谴责购买上的高利贷。”(马丁·路德《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滕贝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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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借债人是否赚到利润,而是取决于它〈所借的东西〉如果使用得当,能够生产利润。”(《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1750年伦敦版第49页。这部匿名著作的作者是约·马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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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富人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它贷给别人,让别人用这些货币去营利,并且把由此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留给原主。”(同上[《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1750年伦敦版]第2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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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价值(value)这个用语用在通货上有三种意义……2.将与以后某一天收进的同额的通货相比较的……手中现有的通货。这时,通货的价值要由利息率来计量,利息率则由借贷资本的总额和对它的需求之间的比来决定。”(罗·托伦斯上校《论1844年银行法的实施对商业信贷的影响》1847年[伦敦]第2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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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货币的或流通手段的价值这个用语,不加区别地既用来表示商品的交换价值,又用来表示资本的使用价值。由此产生的双重含义,是引起混乱的经常性根源。”(图克《通货原理研究》第77页)——但是,图克没有看到主要混乱(它包含在事情本身之中):价值本身(利息)变成了资本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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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二十二章 利润的分割。利息率。“自然”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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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研究的对象,和所有要在以后说明的信用现象一样,不能在这里详细研究。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货币市场上由此造成的短暂变动,都在我们考察的范围之外。要说明利息率在产业周期中通过的循环,必须先说明产业周期本身,但这种说明同样不能在这里进行。世界市场上利息率或大或小的、近似的平均化,也不能在这里说明。我们要在这里阐述的,只是生息资本的独立形态和利息从利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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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我们以上的前提,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表现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撇开利息事实上可能大于利润,因而不能用利润支付的个别情况不说,我们也许还可以把全部利润减去其中可以归结为监督工资的部分(这部分我们以后加以说明)的余额,看作是利息的最高界限。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不过这时候,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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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金额和这个资本本身之间的比率,表示利息率,这是用货币来计量的。”——“利息率决定于:1.利润率;2.全部利润在贷放人和借款人之间分割的比率。”(《经济学家》1853年1月22日)“因为人们为了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这个利息总是要由这种利润调节。”(马西,同上[《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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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假定,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率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很清楚,利息会随着总利润而提高或降低,而总利润则由一般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的变动决定。例如,如果平均利润率=20%,利息等于利润的利息率就=5%;如果平均利润率=16%,利息率就=4%。在利润率为20%时,利息尽可以提高到8%,而产业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仍会和利润率=16%,利息率=4%的时候一样,即12%。如果利息只提高到6%或7%,产业资本家仍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保留下来。如果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结果就是:一般利润率越高,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绝对差额就越大,因而总利润中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假定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10的是2;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8。20的=4;差额=20-4=16。25的=5;差额=25-5=20。30的6;差额=30-6=24。35的=7;差额=35-7=28。在这里,4%、5%、6%、7%这几个不同的利息率,都只代表总利润的或20%。因此,在利润率不同时,不同的利息率可以代表总利润中同一个部分,或总利润中同一个百分比部分。在利息有这样的不变的比率时,一般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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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也就是说,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率或多或少是不变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就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率的高低成正比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1)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利润率的高低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利息率的差别实际上表示利润率的差别,一个国家利息率的高低就同样会和产业发展的水平成反比。我们以后会知道,情形并不总是这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些说,是由一般利润率调节的。并且,这种调节利息的方法,甚至也适用于利息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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