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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后整理而作的备注。)信用的一个特殊形式:我们知道,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而不是作为购买手段执行职能时,商品被让渡了,但它的价值要到以后才实现。如果支付要在商品重新卖出以后才进行,那么,这次卖就不是表现为买的结果,而是相反地,买通过卖而实现。或者说,卖成了买的手段。第二,债权证书,票据等等,成了债权人的支付手段。第三,债权证书的互相抵消代替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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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利息率是由各个人营业的利润决定的。”(马西,同上[《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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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里在手稿上有一个注:“在阐述这一章的过程中发现,比较好的做法是,在研究利润如何进行分割的规律以前,先阐述一下量的分割怎么会变成质的分割。为了由前一章过渡到这一点,只需要先假定利息是利润的一个尚未精确规定的部分。”[弗·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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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第一个时期,也就是紧接在营业不振时期后面的那个时期,货币充裕,但是没有投机;在第二个时期,货币充裕,投机盛行;在第三个时期,投机开始减弱,人们寻求货币;在第四个时期,货币奇缺,营业不振开始。”(吉尔巴特,同上[《银行实用业务概论》1849年伦敦第5版]第1卷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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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克“用剩余资本的积累,即前几年资本缺乏有利用途时必然随之发生的现象,用贮藏货币的出笼,用对营业发展已恢复信心”,来解释这种现象。(《价格史。1839—1847年》1848年伦敦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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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一个老主顾以价值20万镑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向一个银行家请求借款时,这个银行家拒绝了他;当这个老主顾准备离开,打算去宣布停止支付时,这个银行家告诉他,不一定非采取这个步骤不可,这个银行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愿意用15万镑来购买这些证券。”([亨·罗伊]《兑换理论。1844年的银行法令》1864年伦敦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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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为总的来说利息率由平均利润率决定,所以,异乎寻常的欺诈行为往往和低利息率结合在一起。例如1844年夏季的铁路欺诈就是这样。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只是到1844年10月16日才提高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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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例如,乔·奥普戴克在《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一书中,就完全徒劳地试图从永恒的规律来说明5%利息率的普遍性。卡·阿恩德先生在《与垄断精神及共产主义相对立的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哈瑙版)一书中,说得更加无比天真。在那里可以读到这样的话:“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进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里——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的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说树木的增长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这是多么滑稽啊!〉,而按每100棵增加3—4棵的比率来进行。因此〈也就是因为,树木的交换价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树木的增长,但树木的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不能指望它〈利息率〉会下降到最富有的国家的现有水平以下。”(第124、125页)这种利息率应当称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这种利息率的发现者在这同一著作中,还曾作为“犬税哲学家”对“我们的科学”作出贡献[第420、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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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英格兰银行按照金的流入和流出来提高或降低它的贴现率,虽然它这样做时,自然也总是考虑到公开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贴现率。“因此,由于预料到银行贴现率即将变动而进行的汇票贴现的投机,现在已经成为货币中心〈即伦敦货币市场〉巨头们的一半业务了。”([亨·罗伊]《兑换理论》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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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动;商品各有不同的用途;货币则可以用于任何目的。商品,甚至同类商品,质量也各不相同;现金却总是有相同的价值或应当有相同的价值。因此,我们用利息这个词来表示的货币价格,比任何其他物品的价格具有较大的固定性和一致性。”(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法译本1789年版第4卷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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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过,利润分割的这个规则,并非对每个单位的贷出者和借入者适用,而是从总体上说对贷出者和借入者适用…… 特大的利润或特小的利润,是对业务熟练或缺乏营业知识的报酬,同贷出者根本没有关系,因为他们既不会由于一种情况而受损,也不会由于另一种情况而得利。我们就同一营业中各个人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部门;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可以用他们借来的货币,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获得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那么,这种额外利润就属于他们自己,尽管这种额外利润的获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练和营业知识;这种额外利润不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因为贷出者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是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的,所以,不管用他们的货币获得多大的利益,他们都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利息。”(马西,同上[《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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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银行贴现率………………………………………………………5% 以60天为期的汇票的市场贴现率…………………………3(5/8)% 以3个月为期的汇票的市场贴现率…………………………3(1/2)% 以6个月为期的汇票的市场贴现率…………………………3(5/16)% 以一天为期的对汇票经纪人的贷款………………………1%—2% 以一周为期的对汇票经纪人的贷款……………………………3% 以14天为期的对证券经纪人贷款的最后的利息率 ……………………………………………………4(3/4)%—5% 存款利息(银行)………………………………………………3(1/2)%存款利息(贴现公司)…………………………………3%—3(1/4)% 上述伦敦货币市场1889年12月9日的利息率表可以证明,在同一天内,这种差别可以有多大。这个表是摘自12月10日《每日新闻》的金融消息。下限是1%,上限是5%。[弗·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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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二十三章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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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两章已经看到,利息原来表现为,原来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个部分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产业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资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资本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资本,利润的这种分割就不会发生;利润就会全部归他所有。事实上,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过程,他们也就不会参与决定利息率的竞争。这一点已经可以说明,利息的范畴——没有利息率的决定,就不可能有这个范畴——同产业资本本身的运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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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率可以定义为:它是为在一年内或任何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使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资本而经贷出者同意接受、并经借入者同意支付的比例金额…… 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他就不能算在这样一种资本家里面,这种资本家和借入者人数之间的比例决定利息率。”(托·图克《价格史》1838年伦敦版第2卷第355、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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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地说,才产生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产生出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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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资本还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甚至假定它为产业资本家自己所有,因而无须偿还给贷出者,——产业资本家以私人资格支配的,就不是资本本身,而只是他可以作为收入来花费的利润。只要他的资本还作为资本执行职能,这个资本就属于再生产过程,就固定在这个过程中。他虽然是它的所有者,但只要他把它用作资本来剥削劳动,这种所有权就使他不能按别种方式去支配它。货币资本家的情形也是这样。只要他的资本贷出去,从而作为货币资本发生作用,它就为他带来利息,即利润的一部分,但他不能支配本金。例如,当他以一年或数年为期贷出资本,并按一定期间得到利息,但不收回资本的时候,情形就是这样。即使他收回资本,事情也不会有什么改变。如果他把资本收回,他也必须不断地重新把它贷出去,才能使资本对他发挥资本的作用,在这里也就是发挥货币资本的作用。只要资本留在他手中,它就不会生出利息,并且不会作为资本起作用;只要它生出利息,并且作为资本起作用,它就不会留在他手中。资本永久贷出的可能性就是这样产生的。因此,图克反对博赞克特时所作的如下评注是完全错误的。他引用博赞克特的话(《硬币、纸币和信用货币》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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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息率压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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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克对这句话批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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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按照这样的利息率或更低的利息率借入的资本,会和自有的资本几乎处于同等地位,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一个如此智慧的并如此熟悉问题的各个细节的著作家之口,简直不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难道他忽视了偿还是借贷资本的前提,或把这一点看成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事?”(图克《通货原理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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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息=0,用借入资本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就会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处于同等地位。二者会取得相同的平均利润;资本,不管是借入的还是自有的,只有在它生产利润的时候,才发挥资本的作用。资本必须偿还,这个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引起任何变化。利息率越是接近于零,例如降低到1%,借入的资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资本接近处于同等地位。货币资本要作为货币资本存在,它就必须不断地再被贷出,并且要按现行的利息率,比如说1%,不断地再被贷给同一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阶级。只要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执行资本家的职能,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之间的区别,就不过是一个需要支付利息,另一个不需要支付利息;一个把利润p全部装进腰包,另一个只得到p-z,即利润减去利息;z越是接近于零,p-z就越是接近于p,这两种资本就越是接近处于同等地位。一个必须偿还资本,并重新借入资本;而另一个,只要他的资本要执行职能,就同样必须不断地重新把资本预付到生产过程中去,而不能在这个过程之外支配这个资本。此外,惟一剩下的不言而喻的区别是:一个是自己资本的所有者,另一个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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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产生的问题是:利润分为纯利润和利息这种纯粹量的分割,怎么会转变为质的分割?换句话说,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作为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入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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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并不是利润的每一个偶然的量的分割,都会照这样转变为质的分割。例如,一些产业资本家合股经营企业,然后在他们中间按照合法的契约来分配利润;另一些资本家则不是合股,而是各自经营自己的企业。后者就用不着按两个范畴计算他们的利润,把其中一部分当作个人的利润,把另一部分当作并不存在的股东的利润。因此在这里,量的分割不会转变为质的分割。在所有者偶然地是由若干法人组成的场合,才会发生这种分割,否则是不会发生这种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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