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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贷放本身的性质。在这里,需要研究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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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A凭他个人的信用,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没有为这种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在这个场合,他获得的贷款不仅是支付手段,而且必定也是一笔新资本。这笔资本在归还银行之前,他可以作为追加资本用在他的营业上,并使之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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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A把有价证券、国债券或股票向银行抵押,从而比如按时价三分之二获得现金贷款。在这个场合,他获得的是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追加资本,因为他已经把一个比他从银行得到的价值更大的资本价值交给银行了。但是一方面,这个更大的资本价值已经不能用来满足他当前的需要,即充当支付手段,因为它已经为了获得利息而在一定形式上投下;另一方面,A也有理由不用出售的办法把这个资本价值直接转化为支付手段。他的有价证券本来还要用作准备资本;他现在就是让它执行准备资本的职能。所以,在A和银行之间,发生了一个暂时的互相的资本转移,A没有得到任何追加资本(正好相反!),但他得到了所需要的支付手段。相反地,对银行来说,这种营业是暂时把货币资本固定在一种贷款的形式上,是使货币资本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而这种转化正是银行业务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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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A拿一张汇票向银行贴现,并在扣除贴水之后得到一笔现金。在这个场合,他是把一个非流动形式的货币资本卖给银行,而换成了一个流动形式的价值额;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汇票卖掉而换成了现金。现在,这张汇票成了银行的财产。这一点不会因汇票无人偿付时最后一个背书人A要对银行负偿付责任而发生任何变化;A会同其他背书人和出票人一起分担这个责任,他可以及时向他们提出偿还的要求。所以,在这里,根本不是什么贷款,而只是通常的买和卖。因此A也不需要向银行偿还什么东西;汇票到期时,银行就会通过汇票兑现而得到补偿。在这个场合,在A和银行之间也发生了互相的资本转移,而且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买卖完全一样,正因为如此,A并没有获得任何追加资本。他所需要的和所得到的,是支付手段;他得到这种支付手段,是因为银行已经为他把他的货币资本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即由汇票转化为货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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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只有在第一种情形下,才谈得上真正的资本贷放。在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下,至多只是在每次投入资本都是“资本预付”的意义上,才能说是资本贷放。在这个意义上,银行把货币资本贷放给A了;但对A来说,货币资本至多在它是A所有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个意义上,是货币资本。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专门把它当作资本,而是专门把它当作支付手段。不然的话,每一次可以使人们获得支付手段的通常的商品出售,也都可以被看作接受了一次资本贷放。——弗·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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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行银行券的私人银行来说,区别在于:如果它的银行券既不留在地方上的流通中,也不以存款的形式或支付到期汇票的形式流回到它那里,那么,这种银行券就会落到那些要求私人银行用金或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来兑换它的人手中。因此在这个场合,私人银行的银行券的贷放,事实上代表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的贷放,或者,——这对私人银行来说也是一样,——代表金的贷放,因而代表它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当英格兰银行本身,或任何一个别的受发行银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额约束的银行,必须出售有价证券,以便从流通领域中收回它们自己的银行券,然后再把它们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的时候,以上所说同样适用;在这个场合,它们自己的银行券代表它们的可以动用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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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通货纯粹是金属,也可能同时发生这样的情形:1.金的流出〔这里所说的金的流出显然是指,至少有一部分金流到国外去。——弗·恩格斯〕使金库空虚;2.因为银行要求金,主要是为了结算支付差额(即结清过去的交易),所以银行以有价证券为担保发放的贷款会大大增加,不过它们又会以存款的形式或偿付到期汇票的形式流回银行;于是一方面,在银行手中掌握的有价证券增多时,银行的存金总额却会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从前作为所有人持有的同一金额,现在由银行作为自己存款人的债务人持有;最后,流通手段的总量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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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都是假定贷款是用银行券发放的,因此,银行券的发行量至少会暂时增加,虽然这种增加又会立即消失。但是,事情并不是必须如此。银行可以不发行纸币,而为A开立一个信用账户,从而使银行的债务人A变成它的想像的存款人。A用向银行签发的支票来支付给他的债权人,受票人再把支票付给他自己的银行家,这个银行家用这种支票再在票据交换所交换那种要由他兑付的支票。在这个场合,没有任何银行券介入;全部交易只限于:银行用一张向它本身开出的支票来结清它必须履行的债务,而它实际得到的补偿则是它对A所持有的信用债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把它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贷给A了,因为贷给A的是银行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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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这种对货币信贷的需求就是对资本的需求,那也不过是对货币资本的需求;从银行家的观点来看,是对资本的需求,也就是对金的需求——在金向国外流出的场合——或者对国家银行的银行券的需求;私人银行要获得这种银行券必须用等价物去购买,所以,它对私人银行来说代表资本。或者,最后,那些为了获得金或银行券而必须被卖掉的是有息的有价证券、国债券、股票等等。但是,如果这是国债券,那就只是对它的买者来说是资本;它代表着买者支付的购买价格,代表着他投在国债券上的资本;它本身不是资本,而只是债权。如果这是地产抵押单,那它就只是有权获得未来地租的凭证。如果这是股票,那它就只是有权取得未来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所有这些东西,都不是实际的资本,也都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并且本身也不是价值。通过这一类交易,原来属于银行的货币也可以转化为存款,以致就这个货币来说,银行由所有人变成债务人,不过会在别的占有权名义下把这个货币保持在手中。虽然这一点对银行本身来说非常重要,但它丝毫不会改变国内储备的资本甚至货币资本的量。因此在这里,资本只是充当货币资本;如果它不是以实际的货币形式存在,那就作为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证书存在。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银行资本的缺乏和对它的迫切需求,同实际资本的减少被混同起来了,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正好相反,以生产资料和产品形式存在的实际资本却过多了,并给市场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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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要说明在流通手段的总量不变或减少时,银行作为担保品得到的有价证券的量怎样增加的问题,因而要说明银行怎样能够满足对货币信贷的扩大了的需求的问题,是很简单的。在这样的货币紧迫的时期,流通手段的总量的确会受到下述双重限制:1.由于金的流出;2.由于需要有货币作为单纯的支付手段,这时,已发行的银行券会立即流回,或者通过账面信用,用不着发行任何银行券就可以结清交易;因而,只需要一个信用交易来作为支付的中介,这个信用交易的惟一目的就是结清各种支付。货币的特点是,在它只是被用来结清各种支付的时候(而在危机期间,接受贷款是为了支付,而不是为了购买,是为了结束旧的交易,而不是为了开始新的交易),它的流通,甚至在结算不是通过单纯的信用业务,不是没有货币介入的地方,也只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当人们对货币信贷迫切需求时,大量的这种交易在不扩大流通手段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但是,在英格兰银行发放的货币信贷大量增加的同时,该行银行券的流通保持不变甚至减少这个简单的事实,显然决不能证明富拉顿、图克等人的看法:作为支付手段执行职能的货币(银行券)的流通不会增加和扩大(富拉顿、图克等人错误地认为,货币信贷同接受借贷资本,接受追加资本是一回事)。因为作为购买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在迫切需要货币信贷的营业停滞时期会减少,所以,尽管作为支付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能够增加,通货的总额,作为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执行职能的银行券的总额,还是能够保持不变甚至减少。作为支付手段并且会立即流回发行银行的银行券的流通,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根本不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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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流通增加的程度,超过了它作为购买手段的流通减少的程度,那么,流通总额就会增加,虽然作为购买手段执行职能的货币的总量已大大减少。这种情形在危机的某些时刻,即在信用已经完全崩溃的时候,确实会发生,这时,不仅商品和有价证券卖不出去,而且汇票也不能贴现,除了支付现金,或者像商人所说的支付现款以外,什么也不行。因为富拉顿之流不了解,作为支付手段的银行券的流通,正是这种货币荒时期的特征,所以他们把这种现象看作偶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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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银行券而拼命竞争,是恐慌时期的特征。这种竞争有时,例如1825年底,导致发行额突然增大,虽然这只是暂时的增大,甚至当金还在继续流出时也是如此。我认为,不应当把这样的例子看作是低汇兑率的自然的或必然的伴随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的需求并不是对通货〈应当说:作为购买手段的通货〉的需求,而是对贮藏货币的需求。这是吓坏了的银行家和资本家的需求,这种需求一般是在金的长期流出之后,在危机的最后一幕中产生的〈因而是对作为支付手段的准备金的需求〉,并且是危机即将结束的预兆。”(富拉顿,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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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时(第1册第3章第3节b),我们已经说明,在支付锁链被激烈破坏时,货币对商品说来,由价值的单纯观念的形式变成价值的实物的同时又是绝对的形式。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在该章注(100)和注(101)中提供了一些例子。这种破坏部分地是信用动摇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情况,如市场商品过剩、商品贬值、生产中断等等的结果,部分地又是它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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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清楚,富拉顿把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之间的区别,变成通货和资本之间的虚假的区别了。在这里,作为基础的仍旧是银行家关于流通的狭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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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问一下:在这样的紧迫时期,人们缺少的究竟是资本还是要作为支付手段来用的货币?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争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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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紧迫情况表现在金的流出上,那么很清楚,人们需要的东西是国际支付手段。但是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来用的货币,是金属实体的金,是本身已是价值的实体,是价值量。它同时也是资本,但不是作为商品资本的资本,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资本,不是商品形式的资本,而是货币形式的资本(并且这里所说的货币,是那种崇高意义上的货币,即作为世界市场的一般商品而存在的货币)。在这里不存在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需求和对资本的需求之间的对立。对立存在于货币形式的资本和商品形式的资本之间。而这里所需要的形式,惟一能够执行职能的形式,是资本的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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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种对金(或银)的需求撇开不说,我们不能说,在这样的危机时期,都会以某种方式发生资本短缺。在谷物昂贵、棉花奇缺等非常情况下,这种情形是可能发生的;但是,这些情形决不是危机时期必然会有或照例会有的伴随现象。因此,不能因为出现对货币信贷的迫切需求,立即就得出结论说,资本的这种缺少已经存在。恰好相反。市场已经商品过剩,商品资本已经过多。因此,紧迫无论如何不是由商品资本的缺少引起的。以后我们还要回头来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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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我们把第390页上曾经用德文摘引过的图克的话的原文抄录如下:“The business of bankers,setting aside the issue of 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on demand,may be divided into two branches,corresponding with the distinction pointed out by Dr.(Adam)Smith of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dealers and dealers,and between dealers and consumers.One branch of the bankers business is to collect capital from those who have not immediate employment for it,and to distribute or transfer it to those who have.The other branch is to receive deposits of the incomes of their customers,and to pay out the amount,as it is wanted for expenditure by the latter in the objects of their consumption… the former being a circulation of capital,the latter of currency.”[“银行家的业务,除了发行凭票即付的银行券以外,可以分成两部分,这同(亚当·)斯密博士指出的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二者的区别是一致的。银行家的业务,一部分是从那些不能直接运用资本的人那里收集资本,把它分配给或转移给能够运用它的人。另一部分是从顾客的收入接受存款,并在顾客需要把它用于消费的时候,如数付给他们……前者是资本的流通,后者是货币的流通。”](图克《通货原理研究》第36页)前者是“一方面集中资本,另一方面分配资本”,后者是“为周围地区的地方需要而调节流通”(同上,第37页)。——金尼尔的下面这段话,更接近于正确的理解:“货币被用来完成两种本质上不同的行为。作为商人和商人之间的交换手段,它是使资本转移的工具;也就是使一定量的货币形式的资本同等量的商品形式的资本相交换。但是,为支付工资而支出的货币和商人与消费者之间买卖上支出的货币,不是资本,而是收入;这是社会收入中用于日常开支的部分。这种货币在经常的日常开支上流通;只有这种货币可以在严格的意义上叫作流通手段(currency)。资本的贷放,完全取决于银行或其他资本所有者的意志,——因为借款人随时可以找到;但流通手段的总量,取决于社会需要。货币就是在社会范围内为日常开支的目的而流通”。(约·金尼尔《危机和通货》1847年伦敦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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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见本卷第465—466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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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demand for capital on loan and a demand for additional circulation are quite distinct things,and not often found associated.”(富拉顿[《论通货的调整》1845年伦敦版]第82页,第5章的标题。)——“认为对信贷的需求(即对资本的借贷的需求)和对追加流通手段的需求是一回事,或者甚至认为这二者是常常结合在一起的,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这每一种需求,都是在它特有的与别的需求极不相同的情况下产生的。在一切看起来都很繁荣的时候,在工资高,物价上涨,工厂繁忙的时候,通常都需要有流通手段的追加供给,以便完成各种同扩大和增加支付的必要性分不开的追加职能。而利息上涨,要求银行贷放资本的压力,主要是出现在商业周期的较晚的阶段,那时困难开始显露出来,市场商品充斥,回流延滞。当然,银行通常除了发行银行券以外没有别的办法来贷放资本,因此,拒绝发行银行券就是拒绝提供信贷。但是信贷一经提供,一切就都会和市场的需要相适应了;贷款会保留下来,流通手段如不需要,就会流回到发行者那里。所以只要粗略地翻一下议会报告,每个人都会相信,英格兰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的数额,通常是同该行银行券的流通额按相反的方向变动的,而不是按相同的方向变动的;并且相信,这个大银行的例子,不会是地方银行家们如此大力强调的下述原则的例外。这个原则是:任何一个银行,如果其流通的银行券数额已经适应于银行券流通的通常目的,它就不能扩大它的流通银行券的数额;如果银行要超过这个界限增发贷款,它就必须使用自己的资本,必须出售一些作为准备的有价证券,或者停止把进款再投在有价证券上。我前面曾经提到的议会报告关于1833年到1840年这个期间编制的表,不断提供例子来证明这个真理。但其中有两个例子非常突出,因此,我完全没有必要再举其他的例子。1837年1月3日,英格兰银行的资金,为了维持信用和应付货币市场上的困难而紧张到了极点,这时我们发现,该行用于贷款和贴现的金额异常惊人,达到17022000镑。这是[反雅各宾]战争以来很少见过的巨额,几乎等于发行的银行券的全部。那时,银行券的发行额不变地固定在17076000镑这样一个低标准上。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在1833年6月4日,银行券的流通额等于18892000镑,但银行持有的私人有价证券没有超过972000镑,即使不是过去50年间最低的记录,也几乎是最低的记录。”(富拉顿,同上,第97、98页)——我们从英格兰银行总裁魏格林先生的下述证词中可以看出,货币信贷的需求根本不必与金(威尔逊、图克等人把它叫作资本)的需求相一致。他说,“汇票的贴现到这个程度为止〈接连三天,每天100万镑〉是不会使准备金〈银行券的准备金〉减少的,除非公众要求得到更大量的现实的通货。在汇票贴现时发出的银行券,会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通过存款而流回。因此,如果这种交易不是以金的输出为目的,如果国内没有笼罩着那样一种恐慌,以致公众不愿把银行券存入银行,而宁愿把它留在身边,银行的准备金就不会受到这种巨额交易的影响。”——“英格兰银行可以每天贴现150万镑,并且照这样继续做下去,而丝毫不会影响它的准备金。银行券会作为存款流回,所发生的惟一的变化是,它们由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银行法报告》,1857年第241、500号证词)因此,在这个场合,银行券只是充当信用转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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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本卷第508—509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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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稿由此往下的文句和上下文联系起来无法理解。六角括号内的文句是编者重新改写过的。这一点,我曾联系别的问题在第二十六章中谈过了。——弗·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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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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