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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债券,而且是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样一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能够有权索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形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它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它们的市场价值,在现实资本的价值不发生变化(即使它的价值已增殖)时,会和它们的名义价值具有不同的决定方法。一方面,它们的市场价值,会随着它们有权索取的收益的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发生变化。假定一张股票的名义价值即股票原来代表的投资额是100镑,又假定企业提供的不是5%而是10%,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利息率是5%时,这张股票的市场价值就会提高到200镑,因为这张股票按5%的利息率资本化,现在已经代表200镑的虚拟资本。用200镑购买这张股票的人,会由这个投资得到5%的收入。如果企业的收益减少,情况则相反。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部分地有投机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由现实的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得到的、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的。但是,假定现实资本的增殖不变,或者假定像国债那样,资本已不存在,年收益已经由法律规定,并且又有充分保证,那么,这种证券的价格的涨落就和利息率成反比。如果利息率由5%涨到10%,保证可得5镑收益的有价证券,就只代表50镑的资本。如果利息率降到这同一张有价证券就代表200镑的资本。它的价值始终只是资本化的收益,也就是一个幻想的资本按现有利息率计算可得的收益。因此,在货币市场紧迫的时候,这种有价证券的价格会双重跌落;第一,是因为利息率提高,第二,是因为这种有价证券大量投入市场,以便实现为货币。不管这种证券保证它的持有者取得的收益,可能像国债券那样是不变的,也不管这种证券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增殖,可能像在产业企业中那样会因再生产过程的扰乱而受到影响,在这两种场合,这种价格跌落的现象都是会发生的。只是在后一种场合,除了上述贬值以外,还会加上进一步贬值。一旦风暴过去,只要这种证券代表的不是一个破产的或欺诈性质的企业,它们就会回升到它们以前的水平。它们在危机中的贬值,会作为货币财产集中的一个有力的手段来发生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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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种证券的贬值或增值同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无关,一国的财富在这种贬值或增值以后,和在此以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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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847年10月23日,公债以及运河和铁路股票已贬值114752225镑。”(《商业危机》,1847—1848年[第3800号],英格兰银行总裁莫里斯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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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这种贬值不表示生产以及铁路和运河运输的实际停滞,不表示已开始经营的企业的停闭,不表示资本在毫无价值的企业上的白白浪费,一个国家就决不会因为名义货币资本这种肥皂泡的破裂而减少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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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证券实际上都只是代表已积累的对于未来生产的索取权或权利证书,它们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或者像国债那样不代表任何资本,或者完全不决定于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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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都有巨额的所谓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moneyed capital)采取这种形式。货币资本的积累,大部分不外是对生产的这种索取权的积累,是这种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即幻想的资本价值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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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资本的一部分,就是投在这种所谓有息证券上。这本身是准备资本即不在实际银行业务中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些证券的最大部分,是汇票,即产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支付凭据。对货币贷放者来说,这种汇票是有息证券;就是说,在他购买汇票时,会扣除汇票到期以前的利息。这就是所谓的贴现。因此,从汇票所代表的金额中扣除多少,这要看当时的利息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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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资本的最后一部分,是他的由金或银行券构成的货币准备。存款,如果没有立据规定较长的期限,随时可由存款人支取。这种存款处在不断的流动中。在有人支取时,又有人会存入,所以,在营业正常进行时,存款的一般平均总额很少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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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银行的准备金,总是表示贮藏货币的平均量,而这种贮藏货币的一部分本身又是自身没有任何价值的证券,只是对金的支取凭证。因此,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由债权(汇票),国债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在这里,不要忘记,银行家保险箱内的这些证券,即使是对收益的可靠支取凭证(例如国债券),或者是现实资本的所有权证书(例如股票),它们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要求权,并不是代表资本,那么,取得同一收益的要求权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此外,还要加上这种情况:这种虚拟的银行家资本,大部分并不是代表他自己的资本,而是代表公众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不论有利息,或者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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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总是存入货币——金或银行券,或者存入对它们的支取凭证。除了根据实际流通的需要时而收缩时而扩大的准备金外,事实上,这种存款一方面总是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人手里,他们的汇票靠这种存款来贴现,他们也是靠这种存款来取得贷款;另一方面,这种存款是在有价证券的交易人(交易所经纪人)手里,或者在已经出售有价证券的私人手里,或者在政府手里(例如在发行国库券和举借新债的场合)。存款本身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讲过的,它们会作为生息资本贷放出去,因而不会留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而只是作为存款人提供的贷款记在银行的账簿上。另一方面,在存款人相互间提供的贷款由他们的存款支票互相平衡和互相抵消时,它们只是作为账面项目起作用;在这里,无论存款存在同一银行家那里,由他在各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或者存款存入不同的银行,由各该银行互相交换支票,而只是支付差额,情况都完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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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像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因为有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各种不同的人手里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4)这种“货币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全部存款,除了准备金外,只不过是银行家账上的结存款项,但它们从来不是作为现金保存在那里。如果存款用在转账业务上,它们就会在银行家把它们贷出以后,对银行家执行资本的职能。银行家彼此之间通过结算的办法,来互相偿付他们对这种已经不存在的存款的支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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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在货币借贷上所起的作用,亚·斯密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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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货币借贷上,货币也似乎只是一种凭证,这种凭证使某个所有者不使用的资本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这种资本,同作为资本转移工具的货币额相比,不知可以大多少倍;同一些货币可以连续用来进行许多次的借贷,正像可以用来进行许多次的购买一样。例如,A借给W1000镑,W立即用来向B购买价值1000镑的商品。B因为不需要用钱,所以又把这1000镑借给X,X又立即用来向C购买价值1000镑的商品。C又用同一方法,由于同一理由,把这1000镑借给Y,Y再用来向D购买商品。因此,同一些金币或纸币,在数日之内,就可以用来借贷三次和购买三次,而每一次在价值上都和这个货币总额相等。A、B、C是三个有钱的人,W、X、Y是三个借钱的人,前者转给后者的是进行这种购买的权力。这些借贷的价值和效用都是由这种权力构成的。这三个有钱的人所贷出的资本,等于用这个资本所能够购买的商品的价值,所以等于购买时所使用的货币的价值的3倍。但是,只要这些债务人购买的商品使用适当,能及时收回同等价值的金币或纸币,并取得利润,那么,这些借贷仍然可以具有十分可靠的保证。就像同一些货币能够用作等于其价值3倍以至30倍的借贷的手段一样,它们也能够用作依次进行偿还的手段。”(第2篇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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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同一货币额根据它的流通速度可以完成多次购买,它也可以完成多次借贷,因为购买使货币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而借贷不过是货币不以购买为中介而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对任何一个卖者来说,货币都代表他的商品的转化形式;而在每一个价值都表现为资本价值的今天,说货币在各次借贷中先后代表各个资本,其实只不过是以前那种认为货币能先后实现各个商品价值的说法的另一种表现。同时,货币还充当流通手段,使那些物质资本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在借贷中,它并不是作为流通手段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只要货币在贷出者手里,那么货币在他手里就不是流通手段,而是他的资本的价值存在。在借贷中,贷出者就是在这个形式上把货币转给另一个人。如果A把货币借给B,B又把货币借给C,而没有以购买作为中介,那么同一个货币就不是代表三个资本,而只是代表一个资本,一个资本价值。它实际代表多少个资本,就取决于它有多少次作为不同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执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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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斯密关于借贷一般所说的话,也适用于存款;因为存款只是公众给予银行家的贷款的特殊名称。同一些货币可以充当不知多少次存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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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你在A那里存入的1000镑,明天又会被付出,在B那里存入。后天又由B付出,在C那里存入,依此类推,以至无穷。这样,同一个1000镑货币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转手,倍增为一个绝对无法确定的存款总额。因此,联合王国全部存款的除了记在银行家的账簿上,由他们进行结算外,很可能根本不存在。……例如苏格兰的情形就是这样,在那里,货币流通额从来不超过300万镑,但存款却有2700万镑。如果不发生普遍向银行提取存款的风潮,只要同一个1000镑反复流回,就能够同样容易地抵消一个同样无法确定的金额。因为同一个1000镑今天由某人用来抵消他对某个零售商人的债务,明天由这个零售商人用来抵消他对某个批发商人的债务,后天由这个批发商人用来抵消他对银行的债务,依此类推,以至无穷;所以,同一个1000镑可以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抵消任何一个可以想像的存款额。”(《通货论》第6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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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这种信用制度下一切东西都会增加一倍和两倍,以至变为纯粹幻想的怪物一样,人们以为终究可以从里面抓到一点实在东西的“准备金”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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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一次听听英格兰银行总裁莫里斯先生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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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的准备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兰银行手里。金流出的影响首先好像只涉及英格兰银行;但它会同样对其他银行的准备金发生影响,因为这也是它们存放在我们银行里的准备金的一部分的流出。它还会对一切地方银行的准备金发生同样的影响。”(《商业危机》,1847—1848年[第3639、3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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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这些准备金最后实际上会并入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5)但是,这种准备金也有双重存在。英格兰银行银行部的准备金,等于该行有权发行的银行券超过流通中的银行券的数额。该行银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额=1400万镑(发行这个数额,不需要有金属准备;这个数额大约等于国家对该行所负的债务),加上该行的贵金属储备额。因此,如果贵金属的储备额=1400万镑,该行就可以发行银行券2800万镑。而如果其中有2000万镑在流通,银行部的准备金就=800万镑。这时,这800万镑银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该行可以支配的银行家资本,同时又是该行接受存款的准备金。如果现在金的流出使该行的金属储备额减少600万镑,——因而必须销毁同样数额的银行券,——那么银行部的准备金也就会由800万镑减少到200万镑。一方面,该行将会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该行拥有存款的银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将会发现,作为他们自己在该行存款的保证的准备金已经大大减少。1857年,如果英格兰银行没有得到暂停执行1844年银行法的“政府信函”(6),伦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银行就要强行提取它们的存款,从而会使银行部破产。因此,尽管发行部还有好几百万镑(例如1847年有800万镑)作为流通的银行券兑现的保证,银行部还是会像1847年一样垮台。不过,银行券兑现的这种保证也是幻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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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转到‘bill-brokers’<字面上是票据经纪人,事实上是半个银行家〉手里,他们把他们已经为伦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贴现的商业票据作为担保交给银行家,来获得银行的贷款。这种票据经纪人对银行家负责偿还这种随时可以提取的存款;这种交易的数额非常巨大,连现任〔英格兰〕银行总裁尼夫先生在作证时也说:‘我们知道某个经纪人有500万镑,并且我们有理由认为另一个经纪人有800万到1000万镑;一个有400万镑,另一个有350万镑,第三个有800万镑以上。我说的是掌握在经纪人手里的存款。’”(《银行法委员会的报告》,1857—1858年第Ⅴ页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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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的票据经纪人……在进行巨额交易时,没有任何现金准备;他们指望陆续到期的汇票的收入,在紧急时,就指望用他们已贴现的汇票作担保向英格兰银行借款。”[同上,第Ⅷ页第17号]——“1847年,伦敦有两家票据经纪人公司停止支付,后来又恢复营业。1857年它们再一次停止支付。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负债额约计为2683000镑,而资本为180000镑;1857年的负债额为5300000镑,而资本也许不超过1847年的四分之一。另一家的负债额两次都在300万到400万之间,而资本却不超过45000镑。”(同上,第ⅩⅪ页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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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人有资本价值,如果我们把他的常年服务的货币价值看作是利息收入,就会发现这个资本价值…… 只要……把平均日工资按4%的利息率资本化,我们就会得到一个男性农业工人的平均价值:在德意志—奥地利是1500塔勒,在普鲁士是1500,在英格兰是3750,在法国是2000,在俄国内地是750塔勒。”(弗·雷登《比较文化统计学》1848年柏林版第4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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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见本卷第494—495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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