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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092 在两个人之间,说他们在互相交易上都有支付逆差,似乎是荒唐可笑的。如果他们互相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那很清楚,只要他们的债权不能相抵,就余额说,必然会有一方是另一方的债务人。但国与国之间决不是这样。所有经济学家都承认情况不是这样,他们所依据的论点是:虽然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最后必须相抵,但支付差额对一国来说还可能是顺差或逆差。支付差额和贸易差额的区别在于:支付差额是一个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结清的贸易差额。危机所做的,是把支付差额和贸易差额之间的差别压缩在一个短时间内;而在危机已经发生,因而支付期限已到的国家,又会有某些情况发展起来,这些情况本身会引起结算时期的这种缩短。首先是输出贵金属;然后是抛售委托销售的商品;输出商品,以便抛售这些商品,或凭这些商品在国内取得贷款;提高利息率,宣布废止信用,使有价证券跌价,抛售外国有价证券,吸收外国资本投到这些已经贬值的有价证券上,最后是宣告破产,以清偿大量债权。这时,还往往要把金属输出到已经爆发危机的国家,因为向那里签发的汇票是没有保证的,因此最安全的办法是用金属支付。此外还有如下情况:对亚洲来说,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是它的债务国。一旦上述各种情况对另一个有关国家发生充分的影响,那个国家也会开始输出金银,一句话,支付期限接连到来,于是会重复同样一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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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094 在商业信用中,利息,作为信用价格和现金价格的差额,只是当汇票的流通期限比通常的期限长时,才加到商品的价格中去。否则,就不会。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是一手接受信用,另一手给予信用。〔这和我的经验是不一致的。——弗·恩格斯〕但是,只要贴现以这种形式在这里出现,贴现就不是由这种商业信用调节,而是由货币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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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00 如果决定利息率的货币资本的供求,像奥弗斯顿所断言的那样,和现实资本的供求是一回事,那么,利息就必然会因为我们考察的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是同一商品的不同阶段(原料、半成品、成品),而同时是低的又是高的了。1844年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是在4%(1月到9月)、2(1/2) %—3%(11月到年终)之间变动的。1845年利息率为2(1/2)%、2(3/4)、3%(1月至10月),最后几个月是在3%和5%之间。优级奥尔良棉的平均价格,在1844年为便士。在1845年为便士。利物浦的存棉在1844年3月3日为627042包;在1845年3月3日为773800包。按照棉花的低廉的价格判断,1845年的利息率必然是低的,而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内,它也确实是低的。但是如按照棉纱来判断,利息率却必然是高的,因为棉纱的价格是相对高的,棉纱的利润是绝对高的。每磅价值4便士的棉花,1845年用4便士的纺纱费就可以纺成棉纱(上等二号40支细纱),这个棉纱一共只要纺纱者花费8便士,而在1845年9月和10月,他却可以按每磅便士或便士的价格出售(见下述怀利的证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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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02 整个问题可以这样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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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04 如果借贷资本的供求要和资本一般的供求相一致(不过资本一般的供求这句话是荒谬的;对产业家或商人来说,商品是他的资本的一个形式,而他所要的从来不是资本本身,相反,他所要的始终只是这种特殊的商品本身,并且把它作为商品——谷物或棉花——来购买和支付,而不管它在他的资本循环中起什么作用),那就要假定没有货币贷放者,代替货币贷放者的是占有机器、原料等等的借贷资本家,他们像出租房屋一样,把这些东西贷给或租给那些自己也有一部分这些物品的产业资本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借贷资本的供给就会和对产业资本家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相一致,会和对商人的商品的供给相一致。但是,很明显,这样,利润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分配,首先就会完全取决于贷出的资本和使用者所有的资本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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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06 按照魏格林先生的说法(《银行法》,1857年),利息率是由“闲置的资本量”决定的(第252号);“只是寻找投资场所的闲置的资本量的指数”(第271号);这种闲置的资本后来又叫作“流动资本”(第485号),他所说的流动资本也包括“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和国内其他的流通手段,例如地方银行的银行券和国内现有的铸币……我把各银行的准备金也列入了流动资本”(第502、503号);后来把金条也列入了(第503号)。所以,同一个魏格林又说,“在我们〈英格兰银行〉手里实际握有绝大部分闲置的资本时”,英格兰银行对利息率会有巨大的影响(第1198号),而按照奥弗斯顿先生以上的证词,英格兰银行却“没有资本的位置”。魏格林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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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08 “照我看来,贴现率是由国内闲置的资本量调节的。闲置的资本量则由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所代表,而这种准备金实际上是金属准备。因此,当金属贮藏减少时,就会使国内闲置的资本量减少,从而使现有的其余部分的价值提高。”(第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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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10 约·斯图亚特·穆勒说(第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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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12 “银行为了要维持它的银行部的支付能力,必须竭力充实银行部的准备金;因此,它一旦发觉已有现金流出,它就必须使它的准备金得到保证,或者限制它的贴现,或者出售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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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14 如果只考察银行部,准备金就只是存款的准备金。按照奥弗斯顿的意见,银行部应该只作为银行家来经营业务,而不用考虑银行券的“自动”发行。不过,在真正的货币紧迫时期,英格兰银行就会不顾单由银行券构成的银行部准备金,而紧紧盯住金属贮藏;如果它不想破产,它就必须这样做。因为,随着金属贮藏消失,银行券的准备金也相应地消失;关于这一点,利用1844年银行法对这个问题作了英明处理的奥弗斯顿先生,应该比谁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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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16 (1) 《银行法》,1857年,银行家特韦尔斯的证词:(第4516号)“您作为银行家,经营资本还是经营货币呢?——我们经营货币。”——(第4517号)“存款是怎样存入您的银行的?——用货币。”——(第4518号)“存款又是怎样付出的呢?——也是用货币。”——[第4519号。]“能说存款是不同于货币的某种东西吗?——不能。” 奥弗斯顿(见第26章)总是把“资本”和“货币”混淆起来。对他来说,“货币的价值”也是利息,而这个利息是由货币量决定的;“资本的价值”才应该是利息,这个利息是由对生产资本的需求以及由生产资本生出的利润决定的。他说:(第4140号)“资本这个词的使用是很危险的。”——(第4148号)“金从英国输出,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一般来说,货币量的减少自然会引起货币市场上需求的增加〈因此,按照这种说法,不是资本市场上需求的增加〉。”——(第4112号)“货币从一国输出多少,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多少。国内现有货币量的减少,使这个货币的价值提高。〈在他的理论中,这句话原来的意思是:同商品的价值相比,货币作为货币的价值由于通货收缩而提高;因此,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商品价值的下降。但因为在这期间甚至对他来说也无疑地证明了,流通货币量不决定价格,所以,现在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减少,就应该提高它作为生息资本的价值,从而提高利息率。〉留下的货币的价值的这种提高,会制止货币的流出,并且,这种提高会继续下去,直到它带回足以恢复平衡的货币量时为止。”——奥弗斯顿的矛盾,下面我们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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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18 (2) 这里出现了混乱:存款作为一种要求银行家偿付的索取权和存入银行家手中的货币,这二者都成了“货币”。银行家特韦尔斯在1857年银行委员会面前曾举出如下的例子:“我用10000镑开始我的营业。我用5000镑购买商品,堆在我的库房里。我把其余5000镑存在一个银行家那里,以便需要时取出。但我仍然把10000镑全部看作我的资本,虽然其中的5000镑是处于存款或货币形式”(第4528号)。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场很妙的辩论:(第4531号)“您已经以银行券的形式把您的5000镑给了某人吗?——是的。”——(第4532号)“这样,这个人就有了5000镑存款吗?——是的。”——(第4533号)“您也有5000镑存款吗?——完全正确。”——(第4534号)“他有5000镑货币,您也有5000镑货币吗?——是的。”——(第4535号)“那最终都是货币吗?——不是。”——这个混乱部分地是这样造成的:存入5000镑的A,可以把这5000镑提出,就像这5000镑仍在他手里一样由他支配。就这一点来说,这5000镑对他执行着可能的货币的职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会相应地减少他的存款额。如果他取出现实的货币,而他原来的货币已经贷给别人,那么,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货币,而是另一个存款人存入的货币。如果他用一张向他的银行家签发的支票,来偿付他对B的债务,B把这张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银行家那里,而A的银行家也有一张向B的银行家签发的支票,以致这两个银行家只要交换一下支票就行了,那么,由A存入的货币就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一次是在已经得到A所存入的货币的人手里,一次是在A自己手里。在第二次执行职能时,货币并没有介入,却抵消了债权(A对他的银行家的债权和这个银行家对B的银行家的债权)。在这里,存款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即作为现实的货币,然后又作为货币索取权。单纯的货币索取权,只能通过债权的抵消来代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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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20 (3) 见本卷第418页及以下几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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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22 (4) 见本卷第626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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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27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1703388446]
1703393128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三十三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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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30 “通货速度的大调节器是信用。由此可以说明,为什么货币市场上尖锐的紧迫状态,通常是和通货充足的现象同时发生的”(《通货论》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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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32 这一点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一切节省流通手段的方法都以信用为基础。而另一方面,以一张500镑的银行券为例。A今天在兑付汇票时把这张银行券交给B;B在同一天把它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在同一天用它来为C的汇票贴现;C把它支付给他的银行,这个银行再把它贷给汇票经纪人等等。银行券在这里为购买或支付而流通的速度,是由它不断以存款的形式流回到某人手里,并以贷款的形式再转移到他人手里的速度所决定的。流通手段的单纯节约,在票据交换所里,在到期汇票的单纯交换上发展到了最高点,这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主要职能只是结清余额。但这种汇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业者互相提供的信用为基础的。如果这种信用减少了,票据,特别是长期票据的数目就会减少,因而这种结算方法的效力也会减小。这种节约是由于在交易上排除货币,完全以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为基础,而这种职能又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这种节约只能有两种(撇开已或多或少发展的集中支付的技术不说):汇票或支票所代表的互相的债权,或是由同一个银行家结算,他只是把债权从一个户头转到另一个户头;或是由不同的银行家互相之间进行结算。(1)把800万到1000万的汇票集中在一个票据经纪人(例如奥弗伦—葛尼公司)手里,是在当地扩大这种结算规模的主要手段之一。流通手段的效力通过这种节约而提高了,因为单纯结算差额需要的流通手段量变小了。另一方面,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流通速度(流通速度又节约流通手段),完全取决于买卖的顺畅进行,在支付依次以货币进行时,也取决于各种支付的衔接。但信用会作为中介促进并从而提高流通速度。如果货币原来的持有者A向B买,B向C买,C向D买,D向E买,E向F买,也就是,货币只是以现实的买卖作中介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那么,同一货币就会比如说只流通5次,并且在每个人手里都会停留较长的时间,——这就是没有信用介入时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情形。但是,如果B把A付给他的货币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C的汇票贴现而把它付给C,C向D买,D把它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再把它贷给E,E向F买,那么,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购买手段)的速度本身,就是以多次信用活动为中介的:B存款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C贴现,D存款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E贴现;就是说,是以这4次信用活动为中介的。如果没有这些信用活动,同一货币就不会在一定时间内依次完成5次购买。在没有现实的买卖作为中介的情况下,同一货币在存款和贴现上的转手,在这里,加快了它在一系列现实的买卖中的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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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34 上面已经指出,同一张银行券怎样会在不同的银行家那里形成存款。同样,它也会在同一个银行家那里形成不同的存款。这个银行家用A存入的银行券,贴现B的汇票;B付给C,C再把同一张银行券存到发放它的那个银行家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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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36 在考察简单的货币流通时(第1册第3章第2节),我们已经证明,已知通货的速度和支付的节约,现实流通的货币量是由商品的价格和交易量决定的。银行券的流通也受这个规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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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3138 下表是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5镑和10镑券、20镑—100镑券和200镑—1000镑的大额券——每年在公众手中的年平均额,以及每一栏银行券在流通的银行券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数字以千为单位,千以下的三位数字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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