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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这个由第二次投资生产的1夸特按镑出售,那么,A级土地现在就会提供镑的地租,并且A级土地中没有进行追加投资,因而仍按3镑生产1夸特的各英亩,也会提供镑的地租。只要A还有未耕的地块存在,价格就只能暂时提高到镑。A的新地块加入竞争,将会把生产价格维持在3镑上,直到因位置有利而可以按少于镑的费用生产1夸特的A级全部土地都已耕种为止。这正是我们所要假定的,虽然土地所有者在有一英亩土地提供地租的时候,是不会让租地农场主不付地租就租到另一英亩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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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产价格平均化为平均价格,还是第二次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镑变成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这又取决于第二次投资在现有的A级土地上所达到的普遍程度。只有土地所有者赢得时间,把在需求满足以前以每夸特镑的价格所得到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固定下来,镑变成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这一情况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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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连续投资时土地生产率降低的情形,可参看李比希的著作。我们已经看到,投资的超额生产力的递减,在生产价格不变的时候,会不断增加每英亩的地租,甚至在生产价格下降的时候,也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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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地说还必须指出以下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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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看,如果为了获得同一产品而必须支出,必须对以前无须付费的东西付费,那么,这个产品就总会变得相对昂贵。因为生产上所耗费的资本的补偿,只是指表现为一定生产资料的价值的补偿。作为要素加入生产但无须付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入生产,而是作为资本的无偿的自然力,也就是,作为劳动的无偿的自然生产力加入生产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种无偿的自然力,像一切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本来无须付代价的自然力加入生产,那么,只要利用它提供出来的产品足以满足需要,它在价格的决定上就不会计算进去。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必须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么,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去。因此,要获得这个产品,就需要付出相对来说比较多的资本。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就会变得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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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采自一本标明“开始于1876年2月中旬”的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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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和地租只是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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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永久性改良,——这种改良通过各种方法来改变土地的物理性质,部分地也改变土地的化学性质,这是要花费资本的,可以看作是把资本并入土地,——几乎可以说,就是使一块位于一定的有限的地段上的土地,拥有另一块位于别的地段(往往就在邻近)上的土地所天然具备的那种属性。一块土地天然是平坦的,另一块必须加以平整;一块土地有天然的排水沟,另一块则需要人工排水;一块土地天然有很深的泥土层,另一块则必须用人工去加深;一块粘性土地天然含有适量的砂,另一块则只有靠人工造成这种情况;一块草地天然能保持湿润或覆盖一层湿土,另一块则必须通过劳动,或者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用语来说,必须通过资本,才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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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确实令人发笑的理论,认为在一块靠人工获得相对优越性的土地上,地租是利息,而在另一块天然具有这种优越性的土地上,地租却不是利息。(1)(事实上,问题被曲解为这样:因为在一个场合地租和利息实际上是一致的,所以,在另一个场合,当它们实际上不一致时,就必须把地租称作利息或谎称为利息。)但是土地在投资以后会提供地租,并不是因为已经在土地上进行了投资,而是因为这种投资已经使土地变成一个比以前有更高生产率的投资场所。假定一国的全部土地都需要这种投资,那么,每一块还没有得到这种投资的土地,就都必须首先通过这个阶段,而一块已经具有这种投资的土地所提供的地租(它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利息)也是级差地租,就像这块土地天然具有这种优越性,而另一块土地则必须靠人工才能获得这种优越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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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投入的资本分期偿还,这种可分解为利息的地租也就会变成纯粹的级差地租。否则,同一个资本就必然要作为双重的资本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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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可笑的现象是,凡是反对李嘉图,反对只由劳动决定价值的人,在谈到由土地差别产生的级差地租时,认为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是自然,而不是劳动;同时认为,土地的位置具有这种决定作用,甚至进一步认为,在耕作中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也有这种决定作用。相同的劳动使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产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不过,这个产品的大小或量,从而属于这个产品的每一相应部分的价值部分,在劳动量已定时,只取决于这个产品的量,而这个产品的量又取决于这个既定劳动量的生产率,而不是取决于这个劳动量的大小。至于这种生产率来源于自然还是来源于社会,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只有在这种生产率本身要花费劳动,也就是说要花费资本的时候,它才会使生产费用增加一个新的组成部分,而在它单纯来源于自然的时候,却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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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本卷第701—702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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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四十五章 绝对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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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我们是从最坏的土地不支付地租这一前提出发的;或者用更一般的说法就是:只有这样一种土地才支付地租,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因此,就产生了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转化为地租。首先必须指出,级差地租本身的规律和这个前提的正确与否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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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叫作P,那么,P是和最坏土地A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相一致的;也就是说,这种价格将补偿生产中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加上平均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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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在这里等于零。较好一级土地B的个别生产价格=P′,而P>P′;也就是说,P可以补偿B级土地的产品的现实生产价格而有余。现在假定P—P′=d;因而d,即P超过P′的余额,就是B级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这个d转化为必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假定第三级土地C的现实生产价格是P″,而P—P″=2d;这2d也会转化为地租;同样,假定第四级土地D的个别生产价格是P″′,而P—P″′=3d,后者也会转化为地租,等等。现在,我们假定,对A级土地来说,设定地租=0,因而产品的价格=P+0这个前提是错误的。相反,A级土地也会提供地租=r。这时,我们就会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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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包含着一个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即=P+r。既然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正常状态,也就是说,既然假定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这个余额r,不是从工资中扣除的,也不是从资本的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么,他能够支付这个余额,就只是因为他的产品高于生产价格出售,因此,如果他不把这个余额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他的产品就会给他提供一个超额利润。这样,各级土地在市场上的全部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不是资本一般在一切生产部门都会提供的那个生产价格(等于费用加上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上地租了,不是P,而是P+r了。因为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一般来说代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格的界限,即代表使总产品能够得到供给的那种价格的界限,并且就这一点来说,调节着这个总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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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土地产品的一般价格会发生本质的变化,但级差地租的规律决不会因此就失去作用。既然A级土地产品的价格,从而一般市场价格=P+r,那么,B、C、D等各级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也同样=P+r。但对B级土地来说,因为P—P′=d,所以,(P+r)—(P′+r)同样=d。对C级土地来说,P—P″=(P+r)—(P″+r)=2d;最后,对D级土地来说,P—P″′=(P+r)—(P″′+r)=3d,等等。因此,虽然地租会包含一个和级差地租规律无关的要素,并且会随土地产品的价格同时得到普遍的增加,但是,级差地租仍然不变,并且受同一规律调节。由此可见,不管最不肥沃的土地的地租的情况怎样,级差地租的规律都不仅和这种地租无关,而且理解级差地租性质的惟一方法,就是假定A级土地的地租=0。不管它恰好=0,还是>0,在我们考察级差地租时,都是无关紧要的,而事实上也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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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级差地租的规律是和以下的研究结果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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