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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斯密曾着重指出,在他那个时候地租和利润尚未分开(并且对我们现在这个时候来说,热带和亚热带的种植园经济的情况也还是这样),因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就是资本家,例如,就像卡托在他的领地上那样。但是这种分离正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并且,奴隶制的基础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也是完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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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蒙森先生在他的《罗马史》中,完全不是在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社会的意义上来使用资本家这个词,而是按照通俗的观念去使用它。这种观念作为反映过去状况的古旧传统,在英美两国已经不再流行,但在欧洲大陆仍然继续流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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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Ⅱ.劳动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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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考察地租的最简单的形式,即劳动地租,——在这个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那么,事情还是十分清楚的,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里,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形式是地租,而不是利润。在这里,劳动者(自给自足的农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一个超过他自己的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的余额,即超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我们称之为工资的余额,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是按什么比例划分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地主从事徭役劳动的时间。因此,超过必要生存资料的这个余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表现为利润的东西的这个萌芽,完全是由地租的多少决定的。在这里,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这是替各种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所进行的无酬剩余劳动。在这里,这些生产条件和土地是一回事,并且就它们和土地有区别而言,只是被当作土地的附属物。徭役劳动者的产品在这里必须在补偿他的生存资料之外,足够补偿他的各种劳动条件,这一点对一切生产方式来说始终是一样的,因为这并不是一切生产方式的特殊形式的结果,而是一切连续不断的和再生产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也就是任何继续进行的生产的自然条件,这种生产同时总是再生产,因而也是它本身的作用条件的再生产。并且很清楚,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的生存资料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贡赋义务。在这里,按照前提,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相互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1)。使这种小农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区别开来的是,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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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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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在这里,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此外,剩余价值和别人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不需要加以分析,因为这种一致性还以其可以看得见的明显的形式而存在着,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同样,土地所具有的提供地租的“属性”,在这里,也归结为一种明显的公开的秘密,因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力,以及迫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过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程度来尽量使用劳动力的那种所有权关系,也包括在提供地租的自然之中。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这种超额耗费的占有;因为直接生产者在此以外没有向他支付任何地租。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同时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条件和界限。直接生产者,第一,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第二,他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从而首先是他所耕种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必须有足够的肥力,一句话,就是他的自然劳动生产率足以使他在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需的劳动之外,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变这种可能性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但这种可能性本身,是同主观的和客观的自然条件结合在一起的。这也完全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如果劳动力是微小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是贫乏的,那么,剩余劳动也是微小的,但是,这时候,一方面生产者的需要,另一方面剩余劳动剥削者的相对人数,最后,这种收益很小的、为少数从事剥削的私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借以实现的剩余产品,也都是微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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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劳动地租来看,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直接生产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自己的状况,使自己富裕起来,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存资料的余额,或者,如果我们愿意预先使用资本主义的表达方法,那就是他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自己提供一个利润,即超过他自己所能生产的工资的一个余额,这完全取决于剩余劳动或徭役劳动的相对量。在这里,地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的、吞并一切的、可说是合法的形式,而远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也就是说,在这里远不是超过工资以外的任何别的余额之上的余额;这样一种利润,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仅其大小,甚至其存在,都取决于地租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强制地为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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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历史学家感到惊异的是,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可是在这种关系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但是,很清楚,在作为这一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基础的这种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也和一贯的情形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但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占有一个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认识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的越来越大的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天生的种族性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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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参看兰盖。并见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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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Ⅲ.产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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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惟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惟一的剩余劳动或惟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直接生产者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直接生产者面前。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有先前的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国家。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处于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和先前的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者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不得不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是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领主庄园中进行的生产。这种剩余生产,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的使用,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原来几乎是它的全部剩余部分)仍然是无偿地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所造成的非常麻烦的、依徭役劳动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起着干扰作用的中断(参看《资本论》第1册第8章第2节《工厂主和领主》),在产品地租以纯粹形式出现的地方不再发生了,或者在某些徭役劳动仍然和产品地租并存的地方,至少也压缩为一年中几次短暂的间歇。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纯粹的产品地租虽然也可以残存在已经进一步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内,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营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经济自身中生产的,并直接从经济自身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像中世纪常见的情况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只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光。相反,和劳动地租的场合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可腾出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较大的差别。至少,已经有这样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这些直接生产者也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因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产品地租的纯粹形式。总的说来,我们在这里不可能研究使不同地租形式可以结合和混杂在一起的无穷无尽的各种组合。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这样一来实现了几乎完全的自给自足,由于它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总之,由于自然经济本身的性质,这种形式也就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在这里,和在以前的劳动地租形式上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不得不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在强制下——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为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完成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利润(如果我们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中由他自己占有的部分暂时先名不副实地叫作利润)并不决定产品地租,倒不如说这种利润是在产品地租的背后发生的,并且以产品地租的大小为自己的自然界限。产品地租所达到的规模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身体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当这个形式为一个从事征服的商业民族所发现、所利用时,例如像英国人在印度所做的那样,情况尤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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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Ⅳ.货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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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把货币地租——它和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产业地租或商业地租不同,后者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理解为单纯由产品地租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地租,就像产品地租本身只是已经转化的劳动地租一样。在这里,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因此,一个实物形式的产品余额已经不够;它必须由这个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存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就或多或少发生了变化。生产方式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现在由或多或少的货币支出所构成的生产费用所占的比率有了决定性的意义;无论如何,总产品中超过一方面必须重新用作再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必须用作直接生存资料的部分而要转化为货币的那部分余额,现在有了决定性的意义。但这种地租的基础,虽然已日趋解体,还是和在那种构成出发点的产品地租的场合下一样。直接生产者仍旧是继承的或其他传统的土地占有者,他必须向他的这种最重要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即地主,以转化为货币的剩余产品的形式,提供剩余的强制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得到等价的劳动。对那些和土地不同的劳动条件,即对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在先前的各种形式下就已经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这一点对货币地租形式来说,更是先决条件。起初只是偶然的,尔后或多或少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而在先前的几种形式下,却不需要如此。在欧洲东部,我们现在也还可以局部地看到这种转化过程。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下述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本来打算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而存在的那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可是后来又恢复了实物地租。又如在法国革命前,货币地租和先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混杂在一起,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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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并和它相对立的货币地租,是我们以上所考察的那种地租,即作为剩余价值的和向生产条件所有者提供的无酬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的地租的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纯粹形式的货币地租,和劳动地租、产品地租一样,不代表超过利润的余额。从概念上说,它吞并利润。只要利润实际上是作为剩余劳动的一个特殊部分产生于地租之旁,那么货币地租也和先前各种形式的地租一样,仍然是这种萌芽状态的利润的正常限制。这个萌芽状态的利润,只有当体现为货币地租的剩余劳动完成以后,仍有可能使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别人的劳动时,才能发展起来。如果利润确实产生于这个地租之旁,那么,不是利润限制了地租,相反地,是地租限制了利润。但是,上面已经讲过,货币地租同时就是以上考察的那种显然同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一致的地租的解体形式,即作为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和统治形式的地租的解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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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地租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撇开一切中间形式,例如撇开小农租佃者的形式不说——必然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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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一方面,这种转化在其他方面均适宜的一般生产关系下,会被利用来逐渐剥夺旧的农民占有者,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此外,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时,不仅与此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正如早在封建时期,富裕的依附农自己又拥有依附农一样。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形成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他们的发展,取决于农村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如果像在16世纪的英国那样,由于出现了特别有利的情况,对他们起了促进作用,例如,当时由于货币不断贬值,传统的长期租约使土地所有者蒙受损失,却使租地农场主发了财,那么,租地农场主就会特别迅速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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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指挥官,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实际的和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上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和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平均说来,其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后者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作应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至于生产方式本身的逐渐的变化是怎样和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则不必深入研究了。这一点从下述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说明: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存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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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城市商业和工业的范围内形成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当他赚到利润,也就是说,当他靠自己的劳动,或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而实现一个超过本人必要生存资料的余额时,这件事是在正常的关系背后发生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利润的量并不决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为它的界限的地租决定的。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构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要素占优势造成的。这种高利润率是由于农村中盛行的欺诈,由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中及其隶属农民的收入中有一部分被占有而造成的。如果说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没有像在意大利那样被例外的城市发展所破坏的地方,到处都是农村在政治上榨取城市,那么,城市则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毫无例外地通过它的垄断价格,它的赋税制度,它的行会,它的直接的商业诈骗和它的高利贷在经济上剥削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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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也许会认为,单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农业生产上这一点就会证明,从来就要以这一或那一形式支付地租的那些土地产品的价格,至少在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必然是高于工业的生产价格的,而无论这是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已经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还是因为这一价格已经上涨到土地产品价值的高度,并且土地产品的价值实际上高于由平均利润调节的生产价格。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按土地产品的现有价格,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似乎就不可能首先由这些产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然后从同一个价格中再以地租形式支付一个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人们也许会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订立租约时所遵循的一般利润率,在形成时是没有把地租包括在内的,所以,一旦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开始起调节作用,这个余额就会被发现,并被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就是用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说明问题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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