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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一般的一个历史地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的和经济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过程。因为,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同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体,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像它以前的所有生产过程一样,也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的,但是,这些物质条件同时也是各个个人在他们的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这些物质条件,和这些社会关系一样,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生产和再生产的。我们还看到,资本——而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作为资本的承担者执行职能——会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产过程中,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于剩余产品中。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像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是必要的。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资本一方面会导致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另一方面,这个阶段又会为这样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这些关系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够同物质劳动一般所占用的时间的更大的节制结合在一起。因为,依照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剩余劳动可以在一个小的总工作日中成为大的,也可以在一个大的总工作日中成为相对小的。如果必要劳动时间=3,剩余劳动=3,总工作日就=6,剩余劳动率就=100%。如果必要劳动=9,剩余劳动=3,总工作日就=12,剩余劳动率就只=不过,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能生产多少使用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进行这种剩余劳动的生产条件的优劣程度。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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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如果我们把分配上的偶然波动撇开不说,只考察分配的调节规律,分配的起规范作用的界限——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所占的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在这个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应得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又分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并在这两个范畴下分归各种不同的资本家所有。但资本对于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这种占有和分配,受到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限制。正像职能资本家从工人身上吸取剩余劳动,从而在利润的形式上吸取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一样,土地所有者也要在地租的形式上,按照以前已经说明的规律,再从资本家那里吸取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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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我们在这里说利润是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时,我们所指的是平均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地租的扣除是前提。因此,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组成部分,不过是剩余价值因属于资本或属于土地所有权而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两个项目。它们丝毫也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本质。它们加起来,就形成社会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吸取体现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可以被看作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土地所有权却和现实的生产过程无关。它的作用只限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不过,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起某种作用,不仅因为他对资本施加压力,也不仅因为大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前提和条件(因为大土地所有制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进行剥夺的前提和条件),而且特别因为土地所有者表现为最重要的生产条件之一的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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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体现着他的劳动中被我们叫作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而不管这种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较贫乏的还是较富裕的,是较有利的还是较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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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这些关系在其他方面看起来多么不一致,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资本逐年为资本家提供利润,土地逐年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并且在它仍然是可以使用的劳动力的时期内——逐年为工人提供工资。每年生产的总价值中的这三个价值部分,以及每年生产的总产品中和它们相适应的部分,——在这里我们先撇开积累不说,——可以每年由它们各自的所有者消费掉,而不致造成它们的再生产源泉的枯竭。它们好像是一棵长生树上或者不如说三棵长生树上的每年供人食用的果实,它们形成三个阶级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逐年收入。这些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因此,资本家的资本,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工人的劳动力或者不如说他的劳动本身(因为他实际出售的只是表现出来的劳动力,而且像以前所说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对他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即利润、地租和工资的三个不同的源泉。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汲取剩余劳动的永久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汲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社会产品中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个部分,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是收入的源泉: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相反,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年产品的总价值为前提的,而这个总价值不外就是对象化的社会劳动。但在生产当事人面前,在生产过程的不同职能的承担者面前,事情却不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反地以一种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在研究的进程中,我们将进一步说明。对那些生产当事人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表现为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个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各特殊因素所分得的收入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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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手稿缺了对开纸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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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是和土地的相对肥力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是和土地本身产生的各种属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第一,就它是以不同等级的土地的产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为基础来说,这不过就是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规定;第二,就它是以不同于这些个别价值的起调节作用的一般市场价值为基础来说,这是一个通过竞争来实现的社会规律,既和土地无关,也和土地肥力的不同程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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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似乎至少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可能表现着某种合理的关系。但是,它像“土地—地租”一样没有表现这种关系。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整个说来,我们以前已经指出,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并且,这种劳动力出售时所处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同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劳动无关。劳动也对象化在商品的一个价值部分即那个作为工资构成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中;它创造产品的这个部分,和创造产品的其他部分一样;不过,它对象化在这个部分中,和对象化在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那些部分中相比,不会更多些,也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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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资本—利润”这个说法,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仅从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这方面来说,也就是,从资本对工人的关系,即资本通过对劳动力即对雇佣工人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的关系来说,那么,这个剩余价值,除了包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之外,还包括地租,总之,包括全部没有分割的剩余价值。相反,在这里,资本作为收入的源泉,只和归资本家所有的那部分有关。这不是资本榨取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只是资本为资本家榨取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一旦这个公式转化为“资本—利息”的公式,一切联系就更看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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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第一,我们考察的是这三个源泉的不一致,那么,第二,现在我们看到,它们的产物,它们的幼仔,即各种收入,反而全都属于同一个范围,即价值的范围。但是,这种不一致的情况(这不仅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完全不均等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会因下述缘故而一致起来:事实上,资本也像土地和劳动一样,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的,因而是单纯作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看的;这时,它作为同工人的关系以及作为价值的性质都被抽象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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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利息(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显示出一种既整齐对称又不一致的性质。事实上,既然雇佣劳动不是表现为劳动的社会地规定的形式,而是一切劳动按其性质都表现为雇佣劳动(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的人,就是这样看的),那么,对象化的劳动条件——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对于雇佣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有的社会形式(它们反过来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也就直接地和这些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换句话说,和它们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普遍具有的形态,即不以这个过程的每一历史地规定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甚至不以其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合而为一了。因此,劳动条件的这种和劳动相异化的、和劳动相对立而独立化的、并由此形成的转化形态——在这种形态下,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已转化为资本,土地已转化为被垄断的土地,转化为土地所有权——,这种属于一定历史时期的形态,就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在生产过程一般中的存在和职能合而为一了。这种生产资料就其本身来说天然是资本,资本则不外是这种生产资料的纯粹“经济学名称”;同样,土地就其本身来说也天然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垄断的土地。正像在资本和资本家——他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身上,产品成为生产者面前的独立权力一样,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土地也人格化了,也会用后腿站立起来,并且作为独立的权力,要求在它帮助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占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土地所有的那一部分,用来恢复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用来高价售卖和挥霍浪费。很清楚,资本是以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为前提的。但是,同样很清楚,如果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是出发点,以致劳动一般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好像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那么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会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劳动一般相对立。现在,资本表现为劳动资料的自然形式,从而表现为纯粹物的性质和由劳动资料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的职能所产生的性质。因此,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同义词。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同义词。因此,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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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本身,就它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个简单的规定性而言,不是同作为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同作为物质实体、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这些生产资料也只是在物质方面,作为各种使用价值来互相区别,即土地是作为非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而其余的东西是作为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而互相区别。因此,如果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那种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对立起来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也就会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合而为一。这样,劳动资料本身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这些劳动条件在劳动面前所显示出来的形式上的独立,它们在雇佣劳动面前所具有的这种独立化的特殊形式,也就成了它们作为物,作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属性,成了它们作为生产要素必然会有的、内在地固有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具有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的自然的、可以说是一向就有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固有的物质性质了。因此,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以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工具、原料等等)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同样,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那份作用,会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在工人应得的份额上。因此地租、利润、工资,好像是由土地、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在简单劳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产生的;甚至我们把这个劳动过程看作只是人和自然之间发生的过程,并把一切历史规定性撇开不说,也是这样。如果说体现雇佣工人为自己完成的劳动的产品,即体现他的收益,体现他的收入的产品,只是工资,只是价值(因而是用这个价值来计量的社会产品)中代表他的工资的部分,那么,这又只是以另一种形式表达同一件事情。因此,如果雇佣劳动和劳动一般合而为一,工资也就会和劳动的产品合而为一,工资所代表的价值部分也就会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合而为一。但是这样一来,其他的价值部分,即利润和地租,也就会同工资相独立,并且它们应当由它们自己的、和劳动根本不同并且不以劳动为转移的源泉产生;它们应当由那些共同起作用的生产要素产生,而它们就是属于那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这样,利润就是由生产资料,即资本的物质要素产生的,地租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由自然产生的。(罗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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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就从下述意义上的收入源泉,即资本使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使工人以工资的形式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部分这种意义上的源泉,也就是从这种作为中介使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形式,使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形式,使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形式的源泉,转化成了真正的源泉,这个源泉本身产生出这几个价值部分和这几个价值部分借以存在或可以转化成的各相关产品部分,因而是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源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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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甚至商品生产的最简单的范畴时,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式,都有这种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构成其占统治地位的范畴,构成其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的资本那里,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如果我们首先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考察资本,把它看作是剩余劳动的吸取者,那么,这种关系还是非常简单的,实际的联系会强加于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即资本家本身,并且还被他们意识到。为工作日的界限而进行的激烈斗争,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甚至在这个没有中介的领域内,在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过程的领域内,事情也不会如此简单。随着相对剩余价值在真正的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发展,——与此同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也发展了,——这些生产力以及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的社会联系,都好像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身上了。因此,资本已经变成了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因为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好像不为劳动本身所有,而为资本所有,都好像是从资本自身生长出来的力量。然后流通过程插进来了。资本的甚至农业资本的一切部分,都会随着这种独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被卷入流通过程的物质变换和形式变换中去。这是原始价值生产的关系完全退居次要地位的一个领域。早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就已经同时作为商品生产者,作为商品生产的指挥者进行活动。因此,对他来说,这个生产过程决不单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但是,不管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所吸取的并且体现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究竟如何,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必须在流通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于是,生产上预付的价值的收回,特别是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单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这个假象特别由于以下两个情况而更加强化:首先是让渡的利润,这种利润取决于欺骗、狡诈、知情、机灵以及市场行情的千变万化;其次是这样一个情况,即除了劳动时间以外,在这里又出现了第二个决定的要素,即流通时间。流通时间虽然只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形成起消极限制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一种假象,好像它和劳动本身一样是一个积极的原因,好像它会带来一个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的、不以劳动为转移的规定。在第二册中,我们对于这个流通领域当然只能就它所产生的各种形式规定进行说明,论证资本的形态在流通领域内的继续发展。但是事实上,这个领域是一个竞争的领域,就每一个别情况来看,在这个领域中是偶然性占统治地位。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通过这些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调节着这些偶然性的内部规律,只有在对这些偶然性进行大量概括的基础上才能看到。因此,对单个的生产当事人本身来说,这种内部规律仍然是看不出来,不能理解的。此外,现实的生产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态,在这些形态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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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既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也同样是由流通过程决定的。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不再和它从中产生的投在劳动上的资本部分发生关系,而是和总资本发生关系。利润率受它本身的各种规律调节;这些规律,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允许利润率发生变化,甚至决定着利润率的变化。这一切使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越来越隐蔽,从而也使资本的实际的驱动机构越来越隐蔽。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转化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情况就更是这样了。在这里,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这就是资本的平均化过程。这个过程使商品的相对平均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完全撇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内的单个投资不说)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在这里,不仅看起来是这样,而且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因而不同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并且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商品的价值还只是直接地表现在变化的劳动生产力对生产价格的涨落,对生产价格的运动——而不是对生产价格的最后界限——产生的影响上。利润还只是表现为由对劳动的直接剥削附带地决定的东西,因为对劳动的这种直接剥削使得资本家可以在似乎不以这种剥削为转移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下实现一个偏离平均利润的利润。正常的平均利润本身好像是资本所固有的,不以剥削为转移的;过度的剥削,或者,甚至十分有利的例外条件下的平均剥削,好像只决定对平均利润的偏离,并不决定平均利润本身。利润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更不用说这中间还要插进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了,这两种利润都是以流通为基础,好像完全是从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的),就完成了剩余价值形式的独立化,完成了它的形式对于它的实体,对于它的本质的硬化。利润的一部分与它的另一部分相反,完全从资本关系本身中分离出来,并且表现为不是来自剥削雇佣劳动的职能,而是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雇佣劳动。与此相反,利息则好像和工人的雇佣劳动无关,也和资本家自己的劳动无关,而是来自作为其本身的独立源泉的资本。如果说资本起初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现为资本物神,表现为创造价值的价值,那么,现在它又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取得了它的最异化最特别的形式。由于这个原因,“资本—利息”这个公式,作为“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之外的第三个环节,也就比“资本—利润”这个公式彻底得多了,因为在利润的场合,人们总还想起它的起源;而在利息的场合,不仅想不到它的起源,而且让人想到的是和这个起源完全相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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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作为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的资本之旁,出现土地所有权,它是对平均利润的限制,并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移到这样一个阶级手里,这个阶级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直接剥削工人,也不像生息资本那样可以说出一些在道义上宽慰自己的理由,比如说什么贷放资本要冒风险和作出牺牲。在这里,因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好像不是直接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而是直接和一个自然要素即土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互相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而这正是由于和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各个生产关系已经互相独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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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利润(或者,更恰当地说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财富一般的各个组成部分同其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古典经济学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以剩余价值的形式一致起来;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式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伟大功绩。然而,甚至古典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从资产阶级的观点出发,只能是这样,——也还或多或少地被束缚在他们曾批判地予以揭穿的假象世界里,因而,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不彻底性、半途而废状态和没有解决的矛盾之中。另一方面,实际的生产当事人对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异化的不合理的形式,感到很自在,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态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态打交道。庸俗经济学无非是对实际的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进行教学式的、或多或少教义式的翻译,把这些观念安排在某种有条理的秩序中。因此,它会在这个消灭了整个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为自己的浅薄的妄自尊大,找到自然的不容怀疑的基础,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同时,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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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叙述生产关系的物化和生产关系对生产当事人的独立化时,我们没有谈到,这些联系由于世界市场,世界市场行情,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工商业的周期,繁荣和危机的交替,会以怎样的方式对生产当事人表现为压倒的、不可抗拒地统治他们的自然规律,并且在他们面前作为盲目的必然性发生作用。我们没有谈到这些问题,是因为竞争的实际运动在我们的计划范围之外,我们只需要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组织,在它的可说是理想的平均形式中叙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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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各种社会形式下,这种经济上的神秘化主要只同货币和生息资本有关。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神秘化在下述场合是被排除的:第一,生产主要是为了使用价值,为了本人的直接需要;第二,例如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这种关系表现为并且显而易见是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在自然发生的共产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原始公社中,甚至在古代的城市公社中,公社本身及其条件表现为生产的基础,而公社的再生产表现为生产的最终目的。甚至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中,无论资本还是劳动都不是不受束缚的。相反,它们的关系由公会制度,由各种与这一制度相联系的关系,各种与这些关系相适应的关于职业义务、师徒制度等等的观念所决定。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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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资本论》第1卷。——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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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手稿,这才是第48章的开始。——[弗·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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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亚当·斯密)——“因此,物质生产的原因,同时就是现有各种原始收入的源泉”。(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15年圣彼得堡版]第1卷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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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手稿至此中断。——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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