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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商品中代表工人在一天或一年内所追加的总劳动的总价值部分,即年产品中由这个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分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为,这个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无酬的剩余劳动,工人通过必要劳动创造出作为报酬支付给自己的产品价值部分即工资,通过无酬的剩余劳动创造出代表剩余价值的产品价值部分,而这一部分后来又分为利润和地租。除了这个劳动之外,工人再没有完成什么劳动;除了这个采取工资、利润、地租形式的产品总价值之外,工人再没有创造什么价值。年产品中体现工人在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的价值,等于工资(或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利润和地租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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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年产品中由工人在一年内创造的总价值部分,表现为三种收入的年价值总额,也就是表现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此很明显,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没有再生产出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因为工资只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只等于剩余价值,即超过预付资本的总价值(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可变资本的价值)而生产的价值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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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是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被用于积累,这种情况与我们这里要解决的困难完全没有关系。其中作为积累基金积蓄下来的部分,是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而不是用来补偿旧的资本,既不是用来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力上面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用来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资料上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这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各种收入(工资、利润、地租)借以消费的年产品价值中,包含一个等于加入其中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部分。这个年产品价值,除了包含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以外,还包含这样一个价值部分。因此,其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其中的不变价值部分)。只同工资+利润+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价值等于(工资+利润+地租)+C的产品呢?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比这个价值本身有更大价值的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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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不变资本中没有加入产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产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但是价值已经减少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如果我们把那个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固定资本暂时撇开不说,那么,预付资本中以原料和辅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变部分,就会完全加入新产品,而劳动资料的一部分会完全消费掉,另一部分只是部分地消费掉,因此,它的价值只有一部分会在生产中消费掉。所有这些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特别是劳动生产力不变,它就要花费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量来加以补偿,也就是说,必须用一个相等的价值来加以补偿。如果不是这样,再生产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进行。但是,谁应当去完成这种劳动,又是谁完成这种劳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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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困难:谁应当支付产品中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并且用什么来支付?这里的前提是,在生产中消费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会作为产品价值部分再现出来。这个前提和第二个困难的前提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在第一册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已经指出:新劳动的单纯追加,虽然并不再生产旧的价值,而只是给旧的价值创造一个追加额,只是创造一个追加的价值,但同时旧的价值会保存在产品中;不过,保存旧价值靠这种劳动,并不是因为它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劳动一般,而是靠它的作为一定生产劳动的职能。因此,为了在收入即一年内创造的全部价值借以花费的那些产品中保存不变部分的价值,并不需要任何追加劳动。但是,为了补偿过去一年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消费的不变资本,当然需要新的追加劳动。没有这种补偿,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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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追加的全部劳动表现为一年内新创造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会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没有留下任何多余的社会劳动用来补偿已经消费的不变资本,这一资本的一部分必须在实物和价值两方面再生产出来,一部分则只需要在价值方面(作为固定资本的单纯损耗)再生产出来。另一方面,每年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并以这些形式来花费的价值,看来不足以支付或购买年产品中除了这些收入的价值之外还必然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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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册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回过来谈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在那里剩余价值还没有在它的收入形式上即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加以阐明,因而还不能在这些形式上加以研究;其次还因为正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一个从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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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里,我们把全部资本分成两大部类:第Ⅰ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第Ⅱ部类生产个人消费资料。某些产品(例如马、谷物等)既可以供个人消费又可以用作生产资料的事实,丝毫也不会排除这种分类的绝对正确性。这种分类实际上不是假说,而只是事实的表现。我们拿一个国家的年产品来说。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尽管能够充当生产资料,却进入个人消费。这是工资、利润和地租借以花费出去的产品。这个产品是社会资本的一定部类的产品。这同一资本也可能生产属于第Ⅰ部类的产品。只要这样做,那么,提供那些属于第Ⅰ部类的、供生产消费的产品的,就不是这个资本中耗费在第Ⅱ部类产品即真正属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上的那个部分。第Ⅱ部类的全部产品,即进入个人消费的全部产品,从而收入借以花费出去的全部产品,是耗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上所生产的余额的存在形式。因此,它是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同样,年产品中充当再生产资料(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第Ⅰ部类,尽管在其他场合在实物形式上也能够充当消费资料,但它是只投在生产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构成不变资本的绝大部分产品,从物质方面来看也是处在不能进入个人消费的形式上。即使它能够进入个人消费,例如农民可以吃掉他的谷种,可以杀掉他的役畜,可是经济上的限制给农民带来的感觉就和这个部分好像处在不能消费的形式上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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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在考察这两个部类时,都把不变资本中那个从实物和价值两方面来看都不以两个部类的年产品为转移而继续独立存在的固定部分撇开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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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Ⅱ部类,——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花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总之,收入就是耗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从价值方面来看,产品本身也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已经消耗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第二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即支付工资的资本部分的价值;最后,第三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也就是=利润+地租。第Ⅱ部类产品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既不能为第Ⅱ部类的资本家和工人所消费,也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所消费。它不是他们的收入的部分,它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而为了能够进行这种补偿,就必须把它卖掉。相反,这个产品的其他两个组成部分,等于这个部类所创造的各种收入的价值,即=工资+利润+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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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Ⅰ部类,从形式上看,产品是由同样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但是,在这里形成收入的部分,工资+利润+地租,总之,可变资本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在第Ⅰ部类产品的实物形式上消费,而是在第Ⅱ部类的产品上消费。因此,第Ⅰ部类各种收入的价值,必须消费在第Ⅱ部类中形成第Ⅱ部类待补偿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上。第Ⅱ部类中必须用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会在它的实物形式上,被第Ⅰ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消费。他们把他们的收入用在第Ⅱ部类的这个产品上。另一方面,代表第Ⅰ部类收入的第Ⅰ部类的产品,也会在其实物形式上,由第Ⅱ部类用在生产消费上,因为它会在实物形式上补偿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最后,第Ⅰ部类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会用该部类自己的产品,即恰好由劳动资料、原料、辅助材料等等构成的产品来补偿,这部分地是通过第Ⅰ部类的资本家互相之间进行交换,部分地是通过这些资本家中的一部分人又可能把自己的产品直接当作生产资料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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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来看看以前的简单再生产的公式(第2册第20章第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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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公式,第Ⅱ部类的500v+500m=1000会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作为收入来消费;剩下的2000c需要补偿。这个部分会被第Ⅰ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收租人消费掉,他们的收入=1000v+1000m=2000。这样消费的第Ⅱ部类的产品,是由第Ⅰ部类作为收入来消费的,而表现为不能消费的产品的第Ⅰ部类的收入部分,则由第Ⅱ部类作为不变资本来消费。因此,剩下来要计算的是第Ⅰ部类的4000c。这要由第Ⅰ部类自己的产品=6000,或者不如说=6000-2000来补偿;因为这2000已经转化为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了。必须指出,数字当然是任意假定的,因此,第Ⅰ部类的收入的价值和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似乎也是任意的。但是很明显,如果再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并且其他条件不变,也就是撇开积累不说,那么第Ⅰ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就必须等于第Ⅱ部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否则,不是第Ⅱ部类不能补偿它的不变资本,就是第Ⅰ部类不能把它的收入由不能消费的形式转化为可以消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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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每年的商品产品的价值,和一笔单独投资的商品产品的价值以及任何一个商品的价值完全一样,会分解成两个价值组成部分:一个部分是补偿预付不变资本价值的A;另一个部分是表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收入形式的B。既然前一个价值部分A在其他条件不变时,1.决不采取收入的形式,2.总是以资本的形式,而且正是以不变资本的形式流回,所以,后一个价值部分B会和前一个价值部分A形成一种对立。但是,后一个组成部分B本身又包含着对立。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并且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这个组成部分执行双重职能。它先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且作为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这个双重的过程,是以货币流通作为中介表现出来的。可变资本要用货币预付,作为工资支付出去。这是它作为资本的第一个职能。它和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表现,即转化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来看的过程。但是第二,工人会用这个货币来购买自己生产的商品产品的一部分,这个部分是用这个货币来计量的,并且由工人作为收入来消费。如果我们在想像中把货币流通撇开,那么工人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以现成资本的形式存在于资本家手中。资本家把这个部分作为资本来预付,把它付给工人以换取新的劳动力;而工人则直接地或者通过同其他商品的交换,把它作为收入来消费。因此,在再生产中要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工人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价值,首先以资本的形式,更确切地说,以可变资本的形式,流回资本家手中。它以这种形式流回,是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生产过程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重新再生产出来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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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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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中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或者,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么,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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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是总生产中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总产品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预定要重新成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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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和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本身有一部分会作为可变资本流回,因而会以资本的形式流回,却预定要全部转化为总收入,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这三者的总和就是总收入。我们还知道,一个社会的年总产品的价值也是这样。单个资本家的产品和社会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从单个资本家来看,纯收入不同于总收入,因为后者包括工资,前者不包括工资。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么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是站在资本主义的立脚点上,因而只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看作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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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像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复存在,那么,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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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最简单地观察一下生产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只有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时才发生困难。作为收入即以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消费的(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都一样)全部产品部分的价值,实际上在分析时会完全归结为由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所构成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归结为三种收入的总价值,虽然这个产品部分的价值和不加入收入的产品部分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即这些产品部分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显而易见,它不可能只以收入的价值为限。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实际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是同样不可否认的矛盾,这是一个困难。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的角度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说什么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会形成资本,这样的空话倒是使人们免去一切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这一切当然表现为无法解决的谜,并且不得不这样来解释:这种分析根本不可能揭示价格的各种简单要素的秘密,不如说只好满足于恶性循环和无穷无尽的推论。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此类推,无穷无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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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行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图克)。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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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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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所以也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这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这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又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的价值?(3)我们在第二册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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