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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和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本身有一部分会作为可变资本流回,因而会以资本的形式流回,却预定要全部转化为总收入,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这三者的总和就是总收入。我们还知道,一个社会的年总产品的价值也是这样。单个资本家的产品和社会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从单个资本家来看,纯收入不同于总收入,因为后者包括工资,前者不包括工资。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么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是站在资本主义的立脚点上,因而只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看作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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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像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复存在,那么,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1)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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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最简单地观察一下生产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只有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时才发生困难。作为收入即以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消费的(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都一样)全部产品部分的价值,实际上在分析时会完全归结为由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所构成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归结为三种收入的总价值,虽然这个产品部分的价值和不加入收入的产品部分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即这些产品部分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显而易见,它不可能只以收入的价值为限。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实际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是同样不可否认的矛盾,这是一个困难。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的角度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说什么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会形成资本,这样的空话倒是使人们免去一切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这一切当然表现为无法解决的谜,并且不得不这样来解释:这种分析根本不可能揭示价格的各种简单要素的秘密,不如说只好满足于恶性循环和无穷无尽的推论。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此类推,无穷无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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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行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图克)。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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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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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所以也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这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这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又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的价值?(3)我们在第二册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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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以何种方式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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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不理解这样一个困难:工资和剩余价值,从而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借以实现的产品,怎么能补偿它的不变价值部分,同时又分解为仅限于各种收入的价值;进一步说,新追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二者的价值总和,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在物质和价值两方面怎么能够由新的东西来补偿。主要的困难正在于此,正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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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外,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在剩余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互相独立的各种收入的形式时会更加棘手。这个困难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的角度出发,它们似乎只是相对的规定,而在考察整个生产过程时,它们似乎消失了。例如,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此,人们可以用这样一种观念来避开困难: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因此,这些规定和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独立化毫无关系。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物质要素即消费资料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毛织品。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个阶段上,它们供个人消费,因而完全加入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像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中形成他的收入的部分。因此,他同时也就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得到了补偿。最后,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产品,会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互相之间的交换而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同消费者毫无关系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就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整个产品,因而也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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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所造成的混乱以外,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这种情况又只会影响剩余价值加到不同商品价格上去的增加额,但是不会把剩余价值本身取消,也不会把作为这些不同价格组成部分的源泉的商品总价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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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将要在下一章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同价值来源于它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假象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商品的不同价值组成部分,首先会在各种收入上取得独立的形式,并且作为这样的收入,它们不是把商品的价值当作自己的源泉,而是把各个特别的物质生产要素当作自己的源泉。它们同这些生产要素确实有关,不过不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而是作为收入,作为归这些特定类别的生产当事人即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所有的价值组成部分。现在人们可以设想,这些价值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分解而成,相反,由于这些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美妙的恶性循环:商品的价值来自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而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反过来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等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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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生产的正常状态下,只有一部分新追加的劳动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上,因而用在不变资本的补偿上;这就是用来补偿生产消费资料即收入的物质要素时用掉的不变资本的那个部分。这种情况会由于这个不变部分不需要第Ⅱ部类花费任何追加劳动而得到平衡。但是,这个不变资本(从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就是说其中已经包含了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这种平衡)并不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尽管这个产品没有这个不变资本就不可能生产出来——这个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但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这种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必用作积累基金的惟一部分。它是否事实上用作积累基金,或者只是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损失,取决于偶然的情况。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惟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如果我们想一想社会开始时的情况,那么,当时还不存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此,也不存在其自身价值会进入产品中去并在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必须由产品以实物形式和按照其价值决定的量来补偿的不变资本。但是在那里,自然界已经直接提供了生活资料,起初不需要人们去生产它们。因此,自然界也就使那些只有很少需要必须满足的野蛮人,除了为占有自然界已有的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有时间把另一些自然产物变成弓箭、石刀、独木舟之类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去利用还不存在的生产资料进行新的生产。野蛮人的这个过程,单从物质方面来看,完全相当于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在积累过程中,剩余劳动的这种产品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而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来自剩余劳动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像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来自收入。相反,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倒是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保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用来创造新的多余的资本,只要这一劳动不是作为收入被消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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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困难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一切新追加的劳动,只要它所创造的价值不归结为工资,就表现为利润,——利润在这里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表现为一个价值,这个价值不费资本家分文,因而当然无须用来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的东西,补偿任何资本。因此,这个价值存在于可供支配的追加财富的形式上,总之,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存在于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它的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因此很明显,年追加劳动既创造资本,也创造收入;这一点也表现在积累过程上。但是,用来新创造资本的那部分劳动力(因而,同野蛮人的那部分不是用来获取食物,而是用来制造获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是看不出来的,因为剩余劳动的全部产品首先表现为利润的形式;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同这个剩余产品本身毫无关系,而只是涉及资本家同他装进腰包的剩余价值的私自关系。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要分为收入和资本,也就是说,分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资料。但是,上年留下来的旧的不变资本(把受到损坏、因而相应报废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就旧资本无须再生产而言,并且,再生产过程遇到的这种干扰是属于保险的项目),从价值方面来看,并不是由新追加的劳动再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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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看到,新追加劳动的一部分总是被吸收来再生产和补偿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尽管这种新追加的劳动只是分解为各种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在这里有两点被忽视了:1.这个劳动的产品有一部分价值并不是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产品,而是已有的并且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因此,代表这个价值部分的产品部分,也不转化为收入,而是以实物形式补偿这个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2.真正代表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价值部分,不是在实物形式上作为收入被消费,而是补偿另一个部门的不变资本,在那里,不变资本被转化成了可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实物形式,但是这个实物形式也不完全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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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每一个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即使不是在数量上和形式上,至少在效率上要以实物形式得到相应种类的新物品的补偿。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那么,这种实物形式的补偿,就意味着不变资本在其旧形式上所具有的同一价值得到补偿。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质要素可以用减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么,产品价值的一个减少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充分补偿不变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增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可以使剩余劳动减少。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么,必须用增大部分的产品来补偿旧的资本;剩余产品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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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利润,或一般说来,由剩余价值的任何形式再转化为资本的事实——我们撇开历史地规定的经济形式不说,只把这种转化看作新生产资料的单纯形成——表明:劳动者除了要用劳动来获得直接生活资料以外,还要用劳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状况始终会存在。利润转化为资本,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剩余劳动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资料。而这一过程以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形式出现,无非表示,支配着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至于这种剩余劳动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而例如在野蛮人那里,它却表现为直接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的阶段,那也只是表示,这种劳动或它的产品是由非劳动者占有。但是,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的东西,不是利润本身。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作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对象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是,使它变为资本的,并不是这种形式转化。现在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是商品及其价值。但是,对商品价值没有进行支付这一点,——只是由于这一点,这个价值才成为剩余价值,——同劳动的对象化,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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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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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们在前面就收入和资本的关系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同棉纱一起作为组成部分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说来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骗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者甚至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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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组成部分,像其他所有商品价值一样,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可以归结为那些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全部商品价值都只是一个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册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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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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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像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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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一个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建立在价值基础上,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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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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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萨伊这样一个缺乏思考力的人,李嘉图非常中肯地评论说:“关于纯产品和总产品,萨伊先生有这样一种说法:‘生产出来的全部价值是总产品;这一价值扣除生产费用后就是纯产品!’(第2卷第491页)这样说来,就不可能有纯产品了,因为根据萨伊先生的说法,生产费用是由地租、工资和利润构成的。在第508页上他又说:‘因此,如果一切都任其自然的话,产品的价值,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生产费用的价值,都是性质相同的价值。’从全部取去全部之后,就没有什么可剩下的了。”(李嘉图《原理》第32章第512页注)——此外,我们在以后将会看到,李嘉图也从来没有反驳过亚当·斯密对商品价格的错误分析,斯密把商品价格分解为各种收入的价值总和。李嘉图对这种分析的错误并不介意,并且在他自己进行分析时,认为只要把商品价值的不变部分“抽象掉”,这种分析就是正确的。有时他也采取了同样的思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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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任何一个社会内,任何一个商品的价格最终都要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即工资、利润、地租〉或其中的某一部分…… 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饲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应当说工资〉和利润。”(亚当·斯密)我们以后还要指出,亚当·斯密自己也感到了这个遁辞的矛盾和缺陷。因为,斯密把我们推来推去,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举出这样一个实际的投资,在这种投资下,产品价格最终全部分解为这三个部分而不再有别的东西,结果这不外仍是一种遁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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