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396013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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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4 因此,每年由新追加的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化并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不会改变价值本身的界限,不会改变分为这些不同范畴的价值总和;同样,这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比例的变化也不会改变这些部分的总和,不会改变这个既定的价值量。100这个既定数始终是100,而不管它是分为50+50,还是20+70+10,还是40+30+30。产品中分割为这几种收入的价值部分,完全和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在各该场合商品中对象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因此,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量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商品各价值部分的总和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第二,就各个范畴本身来说,它们的平均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也是已定的。工资是各个范畴的这种界限的基础。一方面,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在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也就是由一定量的商品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从而是由新追加到生产资料上的那部分劳动决定的,或者是由工作日中工人为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的等价物所需要的部分决定的。比如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小时的平均劳动,工人就必须每天平均为自己劳动6小时。他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会偏离身体上的这个最低限度;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但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量。因此,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价值总是等于总工作日(在这里,它和平均工作日相一致,因为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借以得到体现的价值减去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因此,这个价值的界限是由无酬劳动所借以表现的价值的界限决定的,也就是由这个无酬劳动的量决定的。如果工人用来再生产自己的工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的最后界限,是他的工资的身体上的最低限度,那么,工作日的另一部分——代表他的剩余劳动的部分,即表示剩余价值的价值部分——的界限,就是工作日的身体上的最高限度,即工人在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况下每天一般可以提供的劳动时间的总量。因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追加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所以在这里,可以把工作日看成是一个不变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不变量,而不管它会以怎样程度上下偏离它的身体上的最高限度。因此,形成剩余价值并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是由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以外的无酬部分决定的,因而是由总产品中体现这个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决定的。如果我们像我已经做过的那样,把这些在界限上已定的并且按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叫作利润,那么,这个利润按绝对量来说,就等于剩余价值,因而它的界限也和剩余价值的界限一样,都是按照规律来决定的。但利润率的高度,同样也是一个要保持在确定的、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界限以内的量。利润率是全部剩余价值对生产上预付的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如果资本=500(假定单位是百万),剩余价值=100,那么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界限。社会利润按这个比率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投资之间进行分配,就产生偏离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这就是现实中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但是这种偏离,既没有使价值决定价格的性质消失,也没有使利润的合乎规律的界限消失。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加上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商品的生产价格则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k加上按一般利润率归于它的剩余价值,例如在生产该商品所预付的资本(包括已经用掉的资本和单纯使用的资本)上加上20%。但是这个20%的追加额本身,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这个剩余价值同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的,因此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构成社会资本的各个不同的特殊资本之间的分配,按照这些资本在这个总资本中所占的价值部分的比例,把它均等地分配给这些资本。市场价格固然会高于或低于这个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但是这些变动会互相抵消。如果我们考察较长时期的物价表,把商品实际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和生产过程因自然事故或社会事故而受到干扰的情况撇开不说,我们将感到惊奇的是:第一,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第二,这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在这里,我们也将发现凯特勒在社会现象上论证过的那种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如果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没有遇到障碍,地租就都是级差地租,也就是说,地租就以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为限,这种超额利润本来是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使一部分资本家得到的,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占有。因此,在这里,地租的确定的价值界限,就是生产价格通过一般利润率实现的调节作用所引起的个别利润率的偏离。如果土地所有权阻碍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并占有绝对地租,那么,绝对地租就会受到土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因而受到土地产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应归各个资本所有的利润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这个差额于是形成地租的界限;地租仍然只是既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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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6 最后,如果各不同生产部门中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生产价格和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么,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使工资提高,并从而使剩余价值缩小。它也可能使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是工资只不过要高于身体上的最低限度。在这种场合,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靠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垄断价格能够在什么界限内影响商品价格的正常调节,是可以确定和准确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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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18 因此,正如新追加的并且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一样,剩余价值本身分割为利润和地租,也会在调节利润率平均化过程的各个规律上遇到这种界限。就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来说,平均利润本身就是二者总和的界限。平均利润提供一定量的价值由它们去分割,并且也只有这个量能够由它们去分割。在这里,特定的分割比例具有偶然性,这就是说,完全要由竞争关系来决定。在其他场合,供求相抵等于消除市场价格同它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偏离,即等于消除竞争的影响,而在这里,竞争则是惟一的决定的要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即资本,必须把归它所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平均利润的分割在这里没有确定的合乎规律的界限,这并不会使它作为商品价值部分所具有的界限消失;就像一个企业的两个股东,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在条件而不等地分配利润,这丝毫不会影响这个利润的界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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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20 因此,如果商品价值中体现新追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的劳动的部分,会分解成以各种收入形式取得互相独立的形态的不同部分,那么,决不能因此就把工资、利润和地租看作这样一些构成要素,从这些要素的结合或总和中会产生出商品本身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因而,商品价值,在扣除不变价值部分后,不是一个原始的会分成这三部分的统一体,相反,这三部分中每一部分的价格都是独立地决定的,只要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就形成商品的价格。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相互间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而按照上述错误的见解,工资、利润、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产生、限制和决定商品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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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22 首先,很清楚,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的价格,那么,这种情况既会适用于商品价值中的不变部分,也会适用于商品价值中体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其余部分。因此,这里可以完全不考虑这个不变部分,因为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见解甚至否认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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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24 其次,很清楚,价值的概念在这里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的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物,而是价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就说,用一定量的金或银来支付这些生产要素,或者说,在头脑中让这些生产要素和一定量的金或银相等。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本身也是商品(启蒙经济学家以有这种认识而感到骄傲)。因此,金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让工资、利润和地租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的办法来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因为被当作它们的等价物而用来对它们进行估价的金银的价值,正是应该首先由它们决定,而与金银无关,也就是说,与每一商品中正好作为上述三因素的产物的价值无关。因此,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在于它们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那不啻是说,它们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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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26 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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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28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要能谈得上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就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具有一定价格的一个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而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为交换工人的劳动而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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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30 此外,把竞争带到问题中来,丝毫也不能帮助我们。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降低。假定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抵,那么工资又由什么决定呢?由竞争决定。但我们正好假定不再由竞争决定,假定竞争已经由于它的两种相反的力量的平衡而不起作用。我们正是要找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即不由竞争调节而是反过来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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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32 还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使劳动的必要价格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来决定。但这种生活资料也是有价格的商品。因此,劳动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而生活资料的价格,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首先是由劳动价格决定。因此,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还是要由劳动价格决定。劳动价格由劳动价格决定。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劳动价格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劳动有价格,是因为它被当作商品。因此,要谈劳动价格,我们就必须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但用这种方法,我们恰恰无法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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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34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假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就是按这种令人满意的方法决定的。但形成商品价格第二要素的平均利润,即每个资本在正常条件下的利润又是怎样决定的呢?平均利润应当由平均利润率决定;平均利润率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由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吗?但这种竞争已经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它假定同一个生产部门或不同的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因而有不同的利润。竞争之所以能够影响利润率,只是因为它影响商品的价格。竞争只能使同一个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并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得到已经部分地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同一比例的加价。因此,竞争只能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利润作为商品价格的要素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平,在平均化过程发生的时候便形成了。竞争不过使它提高或降低,但并不创造它。并且,当我们说必要利润率时,我们正是想要知道那种不以竞争的运动为转移却反而调节竞争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竞争可以造成这种均势,但不能造成在这种均势下出现的利润率。当这种均势形成的时候,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20%或100%呢?是由于竞争吗?正好相反,竞争消除了那些造成与10%或20%或100%相偏离的原因。它导致某一商品价格,在这一价格下,每个资本都比例于它的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本身的量与竞争无关。竞争只是使一切偏离不断地归于这个数量。一个人和其他人竞争;竞争迫使他和其他人一样按同一价格出售商品。但这个价格为什么是10或20或1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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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36 这样,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利润率,从而利润,解释为一个以无法理解的方式决定的加价,它被加到在此之前已经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去。竞争告诉我们的惟一的一点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而我们在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之前,就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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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38 把这个荒谬的推论过程搬到地租上来重新探讨一番,是完全不必要的。无须重新探讨就可以看到,如果把这个过程多少贯彻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表现为由一些无法理解的规律决定的单纯加价,它们被加到首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去。一句话,竞争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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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40 有一种幻想,认为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组成部分是由流通创造出来,也就是说是通过出售产生的。在这里,如果我们撇开这种幻想不说,——而流通永远不会提供事先没有向它提供的东西,——那么,事情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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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42 假定一个商品由工资决定的价格=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就=125。这个25的加价不可能由商品的出售产生。因为所有互相出售商品的人,每人都把只值工资100的商品,按125卖给对方,结果就像大家都按100来卖一样。因此,这个行为必须脱离开流通过程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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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50 如果三者分享现在值125的商品本身,——假定资本家先按125把商品卖出,然后把100付给工人,把10付给自己,把15付给地租所得者,这并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工人就得到价值和产品的资本家得到价值和产品的地租所得者得到价值和产品的在资本家是按125而不是按100来出售的时候,他也只是把体现工人劳动的产品的付给工人。如果他付给工人80,留下20,把其中的8归自己,12归地租所得者,那情况也完全一样。这时,他似乎是按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的,因为这些加价事实上只是一些和商品价值(按照假定已经由工资价值决定)无关的提价。这是通过迂回的道路归结为这样一点:按照这个见解,工资这个词,即100,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体现这一定量劳动的货币额;但是这个价值又不同于实际工资,因此它留下一个余额。不过,这个余额在这里是由于名义上的加价产生的。因此,如果工资等于110,不是=100,利润就必须=11,地租就必须=因而商品的价格也必须=比例仍旧不变。但是,因为分配总是通过加在工资上的百分之几的名义上的加价而实现的,所以价格会随工资而涨落。在这里,工资首先被假定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然后又和它区别开来。实际上,这是通过毫无概念的迂回道路把问题归结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工资的价值则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价值超过工资的余额形成利润和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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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52 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这个既定的、由对象化在商品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价值量,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作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取得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收入形式。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显露出来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受这种表面现象束缚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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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54 假定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这样,剩下的100便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加到这个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就是可以用来分为这三种收入形式的全部数额。我们假定工资=x,利润=y,地租=z,那么,在我们所说的场合,x+y+z的和就总是=100。但在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的观念中,以及在庸俗经济学家的观念中,事情则完全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只是由不以商品的价值为转移并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在一起构成的,因此,x、y、z中每一个本身都是独立地提供和决定的,并且,这几个价值量的总和,不管可能大于100还是小于100,形成商品本身的价值量,这个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形成商品价值的要素相加的结果。这种混乱之所以必然产生,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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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56 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像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对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的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是由彼此不同的规律决定的,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现出来,所以,颠倒的假象必然更具有迷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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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58 第二,我们已经说过(3),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因而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在某些生产部门无论如何会有这样的经验: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至于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对这种变动的隐蔽的调节作用,却是“经验”说明不了的。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发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这时,一种商品与自身包含的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便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平均分配遭到局部干扰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经验”说明的,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是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说明不了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一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也可以看到。这时,与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相对应的,是同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而与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相对应的,则是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必定总是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制约这一点相符合。但我们说过(4),利润率可以由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而与工资变动无关;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证实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像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在工资上产生了这样的假象,似乎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致的,那么,不言而喻,对于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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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60 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无关的生产价格,直接地和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的平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通过把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和劳动力的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直接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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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6062 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始终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像不是一个预先已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各个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要素的总和,即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形成的。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劳动价格这一不合理的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的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中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用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以独立的形式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在实践中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涉及较长期再生产过程的销售和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但是,平均利润只要起这种作用,它就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这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也就是说,是价值的形成要素。并且剩余价值由于其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还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像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的分割带来的产物所以不断地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其秘密简单说来就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物质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像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同一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追加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实在的。各个价值部分在相互对立中采取的一定的形式所以是前提,是因为这一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所以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是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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