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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已经说过(3),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因而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在某些生产部门无论如何会有这样的经验: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至于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对这种变动的隐蔽的调节作用,却是“经验”说明不了的。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发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这时,一种商品与自身包含的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便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平均分配遭到局部干扰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经验”说明的,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是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说明不了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一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也可以看到。这时,与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相对应的,是同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而与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相对应的,则是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必定总是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制约这一点相符合。但我们说过(4),利润率可以由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而与工资变动无关;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证实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像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在工资上产生了这样的假象,似乎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致的,那么,不言而喻,对于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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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无关的生产价格,直接地和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的平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通过把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和劳动力的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直接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直接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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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始终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也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像不是一个预先已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像这个价值量是由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各个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要素的总和,即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形成的。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劳动价格这一不合理的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的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中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用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以独立的形式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在实践中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涉及较长期再生产过程的销售和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但是,平均利润只要起这种作用,它就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这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也就是说,是价值的形成要素。并且剩余价值由于其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还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像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的分割带来的产物所以不断地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其秘密简单说来就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物质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像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同一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追加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地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实在的。各个价值部分在相互对立中采取的一定的形式所以是前提,是因为这一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所以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是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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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经验和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资本家实际上只把市场价格的影响看作价值决定),从量的方面来看,决不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成为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就形成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各自的平均数,后者表现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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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下面这种想法好像很简单:如果工资、利润和地租成为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因为它们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并且是单个资本家的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前提,那么,其价值作为已定量加入每种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些商品的总和,因而不外是一些商品价值的总和。因此,我们就得到荒谬的同义反复: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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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来思考问题,只取决于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动机,——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部分。因此,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从而商品的总价值,最终都会归结为由几个独立的、按不同规律调节的和由不同源泉形成的价值形成要素,即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相加而成的价值总额,虽然这种归结方法的秘密并不是完全不可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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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商品是否按照价值出售,因而价值决定本身,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价值决定,一开始就已经是某种在他背后,靠各种和他无关的关系的力量来进行的过程,因为在每个生产部门,成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而是和价值不同的生产价格。价值决定本身之所以会使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单个资本家和资本感到兴趣,并对其有决定的作用,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使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减少或增加,这在一种情况下,使他按现有的市场价格能够得到额外的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使他不得不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已经有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也有更多的利息,加入单位产品或单个商品。价值决定之所以会使他感到兴趣,只是因为对他自己来说,它会提高或降低商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只是因为它会使他处于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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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对于他作为职能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部分(即企业主收入)能据以实现的那种价格来说,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而且对于为保证再生产能够继续进行而必须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那种价格来说,也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只要他在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他个人所确定的成本价格以外,从价格中还能获得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主收入,那么,他在出售时能否实现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他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因此,撇开不变资本部分不说,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就是商品价格的起限定作用的、因而起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例如,如果他能够成功地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即压低到工资的正常水平以下,按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并低于地租的正常水平支付租金,那么,他是否低于产品的价值,甚至是否低于一般生产价格出售产品,因而白白地放弃商品中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对他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以上所说,甚至也适用于不变资本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产业家能够低于原料的生产价格购买原料,那么,即使他再低于生产价格出售这种原料制成的产品,他也还是能不受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必须予以支付、必须用等价物来偿付的各种要素而形成的余额保持不变或者增加,他的企业主收入就会保持不变甚至增加。但是,除了作为已定的价格量加入他的商品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外,作为起限定作用和调节作用的价格量加入这种生产中的东西,正是工资、利息和地租。因此,在他看来,它们好像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从这个观点来看,企业主收入也就好像取决于那个以偶然的竞争关系为转移的市场价格超过由上述价格要素决定的商品内在价值而形成的余额;或者,就企业主收入本身作为决定要素加入市场价格来说,它本身又好像取决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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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个资本家之间进行的竞争和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工资、利息和地租的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量。这个量不变,不是指它们的量不会变化,而是指它们在每一单独场合都是已定的,并且对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来说形成不变的界限。例如,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问题仅仅在于:在工资、利息和地租已定时,按照或低于既定的一般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是否能够得到利益,也就是说,能够实现相当的企业主收入。如果一个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因而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么,资本家在前一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后一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在估计两个国家之间这里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发生竞争时,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因此在这里,经验从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己盘算从实践方面表明: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这些价格要素确实是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形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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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存在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产生的。这就是超过由工资、利息和地租这几个要素相加得出的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一单独场合,都表现为由竞争决定,在把各个场合加以平均的情况下,则是由平均利润决定。这个平均利润又是由同一个竞争来调节,不过这是在较长期间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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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很清楚,体现新追加的劳动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种收入形式,因此,这个方法(不说我们论述地租时作为例证所举的各个过去的历史时期)在这几种收入形式的存在条件自始就不具备的地方,也会被人应用。这就是说,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归入这些收入形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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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个独立劳动者——假定是一个小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收入形式都可以应用——是为自己而劳动,并且也出售自己的产品,那么,他首先就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雇主(资本家),把自己当作工人来使用,并且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土地所有者,把自己当作自己的租佃者来使用。他把自己当作雇佣工人支付给自己工资,把自己当作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利润,把自己当作土地所有者支付给自己地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关系既然被假定为一般的社会的基础,那么,就这个独立劳动者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是靠对生产资料——在这里,生产资料一般已经采取资本的形式——的占有而能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来说,这种归类方法是正确的。其次,只要他是把他的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因而要依赖于这个产品的价格(甚至在不是这样的时候,这个价格也是可以估计的),他能够实现的剩余劳动的量,就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自身的量,而是取决于一般利润率;同样,可能超过由一般利润率所决定的剩余价值份额而形成的余额,也不是由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决定,而他能够占有这个余额,只是因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可以被归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几种收入形式之中,——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好像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这一假象,就更加具有迷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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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自己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照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要求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总是为社会中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进行的劳动的量,包括到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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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种归类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那些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完全不相适应、完全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生产关系,也被归入封建关系之中。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保有地[tenures in common socage](与骑士保有地[tenures on knight’s service]相反)就是这样。这种自由农民保有地只不过有缴纳货币的义务,只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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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加到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场合,不言而喻,这些都是价值的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设想,它们是存在于体现这个价值的直接产品中,即存在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如纺纱业的工人和资本家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棉纱中。但是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这些价值是由某种产品或商品的生产产生的,但它们是否再转化为相同的产品或商品,工人是买回他直接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还是购买别人的不同种劳动的产品,这与问题本身没有关系。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绞脑汁是徒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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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调节原产品和工业商品的价值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各种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为矿山而支付的租金,而是取决于获得金属并把它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总量。”(李嘉图《原理》第3章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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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本卷第222—226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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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本卷第120—137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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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五十一章 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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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收益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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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常的看法,这些分配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中产生出来的关系。诚然,不能否认,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出现过其他的分配方式,但是,人们把那些方式说成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的、未完成的、被伪装了的、没有被还原为最纯粹表现和最高形态的、具有异样色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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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见解中惟一正确的一点是:在任何一种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发生的印度公社的社会生产,或秘鲁人的多半是人为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的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这样,不同分配方式的同一性就归结到一点: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区别和特殊形式抽掉,只抓住同它们的区别相对立的一致,它们就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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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1),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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