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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到进一步的证据以前,我尽可以认为,这种断言之所以全部“可以证明”,是因为洛贝尔图斯曾经向迈耶尔先生保证有这么一回事。——1879年,洛贝尔图斯亲自出场了,他在写给J.采勒的信(1879年在蒂宾根出版的《一般政治学杂志》第219页)中,谈到他的《关于我国国家经济状况的认识》(1842年)一书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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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将会发现,这一点〔指书中展开的思路〕(2)已经十分巧妙地被马克思……利用了,当然他没有引证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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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贝尔图斯遗稿的出版者泰·科扎克也毫不隐讳地重复了这种说法(洛贝尔图斯《资本》1884年柏林版,导言第ⅩⅤ页)。——最后,在1881年由鲁·迈耶尔出版的洛贝尔图斯-亚格措夫博士的《书信和社会政治论文集》中,洛贝尔图斯直截了当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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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发现,谢夫莱和马克思剽窃了我,而没有提到我的名字”(第60封信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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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地方,洛贝尔图斯的奢望表达得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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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我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中说明了,本质上和马克思一样,不过更简单、更明了。”(第48封信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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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关于剽窃的指责,马克思从来都是一无所知。他手边的一册《解放斗争》,只裁开了和“国际”有关的部分,其余的部分是在他逝世以后才由我裁开的。蒂宾根的杂志,马克思从来没有见到过。给鲁·迈耶尔的《书信》,他也毫无所知。说到“剽窃”的那个地方,只是到1884年,由迈耶尔博士先生自己好意地提起,才引起我的注意。不过,第四十八封信马克思是知道的。迈耶尔先生曾经好意地把原信交给马克思的小女儿。关于马克思的批判要在洛贝尔图斯那里寻找秘密源泉这样一些离奇的谣言,当然也传到了马克思的耳边。当时马克思把信给我看,并说,他在这里终于得到可靠的消息,知道洛贝尔图斯本人的奢望是什么。只要洛贝尔图斯不再说些别的什么,他,马克思,尽可以不予理睬;如果洛贝尔图斯认为他自己的叙述更简单、更明了,那就让他去享受这种乐趣。事实上,马克思认为,整个事情已经由洛贝尔图斯的这封信而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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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完全可以这样想,因为正如我清楚地知道的,直到1859年前后,他对洛贝尔图斯的全部文字活动还是一无所知,而这时,他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不仅在纲要上已经完成,而且在最重要的细节上也已经完成。1843年,他在巴黎开始研究经济学时,是从伟大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开始的。在德国人当中,他只知道劳和李斯特,而有这两个人,对他说来也就够了。马克思和我以前都根本没有听说过洛贝尔图斯,直到1848年,当我们要在《新莱茵报》上批判洛贝尔图斯这位柏林议员的演说和他充任大臣的活动时,我们才知道这个人。当时,我们对他什么也不了解,就去问莱茵省的议员,这个突然当了大臣的洛贝尔图斯究竟是什么人。然而那些议员也不能告诉我们洛贝尔图斯的经济学著作方面的任何东西。可是,当时马克思在没有洛贝尔图斯的任何帮助下,不仅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而且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它是怎样“产生”的。这一点,从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和1847年在布鲁塞尔所作的、1849年发表在《新莱茵报》第264—269号上的关于雇佣劳动与资本的讲演,可以得到证明。1859年前后,马克思才从拉萨尔那里知道还有洛贝尔图斯这样一个经济学家,后来他在英国博物馆看到了洛贝尔图斯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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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就是这样。马克思从洛贝尔图斯那里“剽窃”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洛贝尔图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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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我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中说明了,和马克思一样,不过更简单、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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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核心问题是:剩余价值理论;事实上不能说,洛贝尔图斯还能从马克思那里把别的什么东西说成是他所有的。因此,洛贝尔图斯在这里自封为剩余价值理论的真正创始人,而马克思从他那里剽窃了剩余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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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又怎样向我们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呢?只不过是这样:被他看作地租和利润之和的“租”所以产生,不是由于对商品价值的“价值追加”,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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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资所受到的价值扣除,换句话说,由于工资仅仅构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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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有足够的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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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需要等于劳动产品的自然交换价值,以便后者还会留下一部分作为资本的补偿〈!〉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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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有告诉我们,如果从产品的“自然交换价值”中没有留下一部分作为“资本的补偿”,更确切些说,作为原料和工具磨损的补偿,那这是什么样的产品“自然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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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而我们还能够证实,洛贝尔图斯这个划时代的发现,对马克思产生了什么样的印象。在《批判》手稿第Ⅹ笔记本第445页及以下各页中,我们发现了《插入部分。洛贝尔图斯先生。新的租的理论》。在这里,马克思只是从这个观点来看待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的。马克思在下面一段话中驳倒了洛贝尔图斯的一般剩余价值理论,他用讽刺的口气说:“洛贝尔图斯先生首先研究在土地占有和资本占有还没有分离的国家中是什么情况,并且在这里得出重要的结论说:租(他所谓租,是指全部剩余价值)只等于无酬劳动,或无酬劳动借以表现的产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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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下的人,生产剩余价值已经有几百年了,他们渐渐想到剩余价值起源的问题。最早的见解是从商人的直接的实践中产生的:剩余价值产生于产品价值的加价。这种见解曾在重商主义者中间占统治地位,但是詹姆斯·斯图亚特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一人之所得必然是他人之所失。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者中间,这种见解仍然阴魂不散。然而它被亚·斯密从古典科学中赶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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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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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资本在个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原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 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在这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原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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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后,他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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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像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 工人……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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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段话,马克思在上述《批判》手稿第253页中作了如下评注:“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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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斯密在第一篇第八章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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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劳动者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工人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产业部门,大多数工人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原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原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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