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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威尼斯商人的个体借贷行为到华尔街的庞大金融帝国,从山西票号的古老柜台到指尖上的银行,是人类的金融创新活动不断创造了更广阔的金融市场。然后市场设计、市场制度和市场监管应运而生。创新总是在制度和监管的前面,就像没有水流,就不会有水坝和水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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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光大这样的事件并非中国特色。2010年5月6日下午2点42分,美国道指5分钟内狂泻9.16%,8只股票盘中一度出现了价格为零或者接近零的异常情况。传言中的乌龙指以及其触发的程序化交易一度被认为是“闪电崩盘”的肇事者。在收市后两小时,纳斯达克在确认其交易系统没有问题之后,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11890(b)条款,取消了下午2点40分至下午3点之间执行价格的涨跌幅度超过此前最后一笔成交价60%的所有交易,共涉及294只股票。为了防止类似事件重演,美国证交会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交易所以及经纪商向新创建的统一系统提供交易报价、下单和执行的全程信息;同时在标普500指数试实施“个股熔断机制”,即标普500指数中的任一只股票只要在5分钟内涨跌幅度达到10%,该股在所有交易所内都必须暂停交易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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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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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从来不惧怕错误,惧怕的是盲目。弄清楚错误的原因和根源,才有可能对症下药,从错误中学习成长。可惜的是,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后,光大的公告和发布会都“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语焉不详。我们只能通过基本的观察来解剖事实的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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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发生两天后(8月18日)一份“简明扼要”的公告称,8月16日11:05:08到11:05:10的两秒钟之内,光大的策略交易部在做ETF套利交易时交易系统发生问题,生成了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单,这些委托单被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234亿元的大量乌龙买单在瞬间以市价买入,拉升股市暴涨,随即触发了A股市场多年不见的集体涨停奇观。黄粱一梦后,市场重归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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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经验,当A股市场指数以百点的速度飙升时,在我们这个散户占据79.5%的股权和95%的交易量的噪音市场上,对于总是在雾里看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跟风和羊群行为差不多是没有选择的选择。更何况,相比起成熟的发达市场,中国金融市场稳定性较差、市场周期短,导致量化模型参数调整频繁。而且中国市场的金融产品非常有限,除了最基本的股票和债券外,只有寥寥可数的几种产品,如ETF、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复杂的定价模型套利工具在如此单一的市场结构下颇有些“屠龙宝刀,无龙可屠”的尴尬局面,再加上高额的手续费等原因,目前量化交易在中国其实还处于蹒跚学步的状态——真真假假的被称为“量化”的基金体量有限,内容基本还局限在比拼成交速度的“抢帽子”或者低门槛的交易策略上。从理论上讲,风险暴露并不大。从这些层面上说,指责程序化交易跟风涌入市场,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其实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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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真命题究竟是什么?是乌龙指背后的整个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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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追问的是,光大这234亿元(26082笔)“预期外”巨单是怎么通过自己的风险校验的?程序交易都有完整的风险校验,包括资金是否充足、最大下单数量、最大风险暴露头寸[3]、最大亏损金额,以及最大亏损比例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如此超出光大自己自营账户资金的委托,如此顺利地通过这么多的风控节口,是风险控制后台全面瘫痪,还是为了追求交易速度,根本没有将这一部分交易纳入其风险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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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一个相对看空的市场,作为一个中等规模的券商,光大如此异乎寻常的巨额多头,怎么能悄无声息地在上交所的交易系统中被迅速撮合成交?上交所是带有国家意志的证券交易平台,在官方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上交所的职责中最重要的两条包括“组织监督交易”和“公布市场信息”。所谓“组织和监督”也就是说上交所有权利和义务对各个交易的过程进行审核把关。234亿的市价委托买单大约会对指数造成什么样价格冲击,券商和交易所都应该非常清楚。什么样的价格冲击会触及交易系统的预警红线?或者压根儿就没有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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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在东交所乌龙指将J-COM公司股票以超低价格卖出多手,东交所的交易屏幕曾三次显示警告。交易员最终没有理会,导致J-COM几乎崩盘。事后瑞穗证券被判决赔偿投资者407亿日元损失。尽管东交所在乌龙指令出现时发出了警告,但由于没有及时帮助瑞穗证券取消指令,其最后仍被判决承担70%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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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交易所的“监管”并不只是单方面的权利,与权利相适配的是义务——帮助实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风险控制。从光大的“主动跳跃式”的风控程序到上交所“被动缄默式”的交易系统,我们真正要忧心的恐怕不是一个70亿元的乌龙指,而是指尖下被忽略的整个交易后台的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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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板子该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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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本质是“不确定性”和“预期”。信息的透明有利于减少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价格更准确地反映价值,从而更有效地指导资源配置。这也是为什么所有的金融市场都在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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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16事件”发生的上午11点05分开始,所有的官方信息披露都表现得非常“言简意赅”甚至自相矛盾。根据事后的官方公告,在当日11点07分,上交所已经发现了光大的异常指令并责令其核查,然而,中午12点光大董事会秘书矢口否认公司有乌龙指的可能性,上交所微博同期发布消息称交易系统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正常反应是什么?猜测!而猜测的后果又是什么?信息噪音增大,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投资者认为极端事件(也就是俗称的“黑天鹅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最后表现在市场价格上就是剧烈的市场波动。另外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是光大午盘后增持的7023手股指期货空单。对于乌龙多头造成的风险敞口做对冲,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不需要用“阴谋论”来做无端揣测。然而问题的关键在时间节点上:11点07分左右光大已经知悉出错,12点由董事会秘书发布“一切正常”的信息,下午1点到2点建仓空头,下午2点38分公布乌龙指消息——从这些时间来看,无论如何,光大都没法逃避用虚假信息和延迟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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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信息披露已经付出过太多高昂的代价了。从“老鼠仓”到“虚假报表”导致美国市场中国概念股血流成河。在我们这个市场,信息不透明几乎形成一个新的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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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为什么严厉的监管条例不起作用?为什么大会、小会、人大会、证监会铿锵有力的表态不起作用?常见的说法就是一句笼统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那么,究竟法律制度不健全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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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并不算少,规定得也非常细致。然而在对于虚假片面或者延时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处罚中,主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这使得投资者的合法诉讼权和财产权得不到保护。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多条,涉及刑事责任的有18条,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这种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少,刑事、行政责任多的市场立法结构下,即便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也往往会因程序复杂、成本大而难以达到预期结果,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当投资者的利益因为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所经受的损失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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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我们不止一次听到、看到监管部门对肇事者“严厉的批评”“限期整改”,或者“处以高额的罚款”,甚至不顾殃及池鱼地进行“行业整顿”。可惜的是,政府不是上帝,不可能事必躬亲、事无巨细地监管到位。一两场暴雨改变不了整个土地的干涸,只有当交易主体由于不当信息披露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认定和赔偿时,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才会从片面到全面,从无序到有序,从滞后到及时,从被动到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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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制度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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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一个乌龙指事件带出了市场交易平台的系统性风控问题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性问题。然而,就到此为止了吗?大部分投资者还没有明白,其实这还不是最令人胆战心惊之所在。我们应该庆幸,这次乌龙指事件“仅仅”只有70亿元。对于一个中型的证券公司来说,70亿元还是一个可以承受的资金底线。即使账上没钱,通过自有资金、变现部分证券类资产等措施,也可以保证交易正常清算交收,待风波过后,各自收拾残局,清点损失,等风头过去,再战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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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假设这次的乌龙指事件(系统出错也罢,故意操纵也罢)导致700亿元的资金入场呢?结局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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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猜测故事的结局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下故事的背景:之前我们提到过,我国证交所会员的股票交易采用的是证券T+0交收、资金T+1交收的方式。通俗地说,也就是今天取货,明天付钱。这也就是为什么平时中小投资者卖出股票时会即时看到账面资金的数字变动(证券数目减少,现金增多),但是一直要到交易的次日这笔资金才能使用。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们在证券交易时候使用的是虚拟头寸。最令人惊奇的是,在证券与资金交收的时长达一天的时间差内,几乎没有任何交收担保或信用保证(唯一的风险管理是对不同等级的券商,采用不同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但是结算备付金率如此之低,基本不能形成对风险暴露的有效控制)。一旦一方结算参与人在交易日收到证券后的次日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就必须被迫垫付资金,如果登记结算机构资金不足,那么整个交易涉及的证券就需要被迫停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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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这个故事的结局已经浮出水面了。根据光大证券2013年一季报显示,该公司的货币资金为250亿元。即使到交易次日,砸锅卖铁也不足以结算700亿元的交易额,但是由于证券已在前日被交割,登记结算机构则必须承担所有的本金风险。一旦这个数额超过了登记结算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那么涉及的180ETF就要被迫停牌,涉及的所有交易对手都面临着清盘的巨大风险。更令人不安的是,所有的标的证券(基本是权重股)一时间必将风雨飘摇,恐慌情绪蔓延,市场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下。那时候,将不是“闪电崩盘”,而是整个市场的全面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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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霍格沃兹魔法学校里耸人听闻的预言。事实上,这种基于“信用”的结算制度所造成的巨大风险暴露已经被论证了无数次。国际上通用的结算制度是DVP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在证券结算过程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各国结算机构能够维持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制度,也是各个国际评估机构评价证券市场运行安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在这个机制下,交易者都必须“银货两讫”,不管是70亿元还是700亿元,必须账面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下单。这样的话,不管是乌龙指、拈花指,还是金刚指,涉及的也只是个体,而不会扩散成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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