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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解决“大而不倒”问题的方法,就是美国金融改革关注的方式:给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大而不乱”(即便倒掉也不至于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而非“大而不倒”。因此,一个可行的方法是消除混乱,提供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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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这个目标的许多方法,都可以被归为“决议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动用这种权力来接管和处理这些公司的破产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一个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小银行破产后的问题,但是,除了几乎是被完整收购的美联银行和华盛顿互惠银行之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未在全球大型银行中使用过这个方法,更不用说对贝尔斯登、雷曼兄弟这样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了。因此,不管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银行,我们都需要一个新的决议机制,来处理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问题。但是,这个决议机制是怎样的呢?具备法律和金融相关知识的人进行长时间地思考后才能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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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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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开始思考决议机制,你就会意识到这是比将破产合法化更广泛和深入的问题。我们总是要等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濒临破产时才干预吗?早一些干预难道不好吗?系统性问题可能出现在任何一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濒临破产之前。正如我们在抵押贷款危机中看到的那样:在人们担心花旗集团和美国银行的安全性之前,次级抵押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早就存在了。谁会被当作抵押贷款机构,比如新世纪金融公司?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比如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当危机到来时,任何人都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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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想法让改革者开始思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金融蓝图,一旦发现潜在的危害可能在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系统重要性因素,就应该马上采取行动。许多改革者认为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这就是系统性风险管理帮助我们的地方。早在2005年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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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众多证券,构成了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因此,你可能认为存在一个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事实上,你会明显地看到过去对这些银行机构的监管存在很大缺陷,大量的高风险抵押贷款在没有联邦政府监管的情况下被非银行机构借贷。我们显然应该对这些贷款的安全性进行调查,如果我们这样做了,监管者肯定会注意到可疑的AAA评级——这些都是评级机构对贷款安全性作出的评价结果。但是,银行资产负债表肯定不包括这些高风险集中的资产。另外,除非系统性风险管理者完全没有认真查看,否则应该早就察觉到某家保险公司(例如美国国际集团)发售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占其业务的比重过大,也应该早就察觉到这家公司并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做法告诉我们,其实我们本可以阻止某些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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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建立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思考。首先, 怎样去识别和定义系统性风险?(事实上,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在系统性风险出现时仅仅发出警报的监控组织,还是一个在发出系统性风险警报的同时有权采取行动的监管组织?最后,由谁承担这些任务?美联储、一些新的公司,抑或是某些机构共同分担?对这三个问题至今我们还没有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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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本金比例和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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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国家监管系统的众多不足,一个明显的重大缺陷就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资本金比率过低。[2]美国对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结合了国际(巴塞尔协议)标准,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则采用国家监管准则。金融危机过后,大家似乎已经就提高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但还是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1)资本金比率提高到多少?(2)基于监管的目的,什么样的资产可以被看作监管“资本”?(3)美国是应当等待国际对巴塞尔协议达成共识,还是按照自己的步伐行进?这些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熟悉却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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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里至少还存在一个在此次危机前并非金融监管重点的新问题:流动性要求。我们从金融危机中得到的另一个惨痛教训是:流动性不足和资本金不足对金融机构来讲都是致命的。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模糊而且容易混淆。说到这个问题,难道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的创始人(股东)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流动性不足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此改革者很快将新的流动性要求作为金融系统监管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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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提高流动性和资本金要求会降低银行的利润率。如果银行的杠杆率为15︰1,那么资产中1%的利润会带来15%的资本回报。但是,如果杠杆率降为10︰1,同样1%的利润只会带来10%的资本回报。假如银行被迫大量持有像国债这样的高流动性、低收益率的资产,它的资产平均回报率将会下降——这仅仅是一个算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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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受危机影响的银行纷纷尽最大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资本和流动性资产,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它们的杠杆率降低,流动性增加。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在市场中的恐惧情绪消散后,银行就会厌恶高资本和高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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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交易与沃尔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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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存在一种流行但不一定准确的说法: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这是真的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与自营交易的定义有关。如果我们采用“银行用自己的账户频繁买卖资产”这一传统的定义,会发现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自营交易会使大型商业银行陷入危机,而且小银行也几乎很少进行自营交易。但是,如果我们将自营交易定义为“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大量拥有自己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毫无疑问,自营交易会让他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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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尊敬的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尔克认为,自2009年起,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的银行,无权使用储户的钱进行具有赌博性质的高风险投资行为,因为这些可能的损失最终会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包括: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的商业银行,应当远离自营交易。相应的,像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这些进行大量自营交易的金融机构是没有资格获得政府救助的。这些法则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的相关部分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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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克认为,让纳税人承担银行的交易损失不仅有失公平,还会形成一种“正反都是我赢”的可怕的激励机制:赢了可以增加银行管理层和股东的收益,而如果损失大到使银行濒临破产,损失则将由纳税人承担,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道德风险”。这些观点都来自我们尊敬的沃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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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沃尔克法则中还存在一些非常实际的操作层面的问题。比如,在具体情况下,监管者如何区分银行自有账户的自营交易和为客户进行的做市商交易?他们如何区分赌博式的套期保值是否被公众接受?[3](只有了解了银行的整个投资组合,才能进行判断。)如果自营交易被从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中剔除,它将去向何方?是去监管较弱的投资银行?还是去完全没有监管的对冲基金?那样会使金融系统更安全一些吗?如果一个拥有巨大交易账户的大型非银行投资机构濒临破产应该怎么办?像雷曼兄弟那样让它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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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交易:在看到的时候,你能鉴别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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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设计对自营交易的监管限制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银行是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例如做市商或服务客户)进行交易。也许你会说,这很简单,判断是银行还是消费者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即可。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具体。当设计对自营交易的监管限制时,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银行是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例如做市商或服务客户)进行交易。也许你会说,这很简单,判断是银行还是消费者的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即可。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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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银行作为交易商在星期一获得一个客户订单,要求买入次级抵押贷款的担保债务凭证中价值1 000万美元的信用违约掉期(简称BS-I)。但是这是一个交易冷清的市场,此时银行没有找到一个卖方。为了完成交易,银行暂时扮演交易中卖方的角色,把信用违约掉期卖给客户,而事实上可能到了星期四,银行还没找到真正的卖家。这对客户来讲构成了做市商交易吗?我想是的。但是,银行在BS-I中的信用违约掉期有4天的空头头寸,这使银行自己的资金处于风险当中。只拿这4天来讲,这个过程看起来像银行的自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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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举一个例子:当银行扮演做市商的角色时,假设银行已经成功地为一些证券找到了合适的买方和卖方,因为它没有直接参与交易,因此在此次证券交易中它是没有风险的,也就不会卷入自营交易。但是,如果现在有一个客户想卖掉证券,而手边又没有直接的买家,银行会拒绝这笔交易吗?或者银行会作为买家使用自己的账户进行这一交易,然后希望尽快进行平仓?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从事的是自营交易吗?如果银行总是不能平仓会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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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这两个例子之外,其实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实际上只有交易商知道他是在为银行自己的账户还是其他目的进行交易?但是,设计一个监管报告体系来捕捉和报告这方面的信息是不容易的,当监管机构试图在2010年纳入《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沃尔克法则,制定一些详细的规则时,答案变得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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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的大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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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美国一直存在一系列令人困惑的金融监管机构:两个联邦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间经常争权夺利;4个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储蓄管理局)之间的斗争虽然相对较少,但仍然有很多权力重叠的地方和争夺权力的现象;50个州都有自己的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难道不可以在设置少于106个监管机构的情况下把工作做得更好吗?尽管存在这么多的监管机构,联邦政府还是没有保险监管机构,没有全国性的抵押贷款监管机构和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这是一个多么令人不可思议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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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远不止处理复杂的组织结构图那么简单,因为监管的重叠,许多大型银行不得不同时受到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储蓄管理局和各州地方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当这些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银行该怎么做?由于监管真空,当国民抵押贷款市场偏离轨道时,全国性的抵押贷款监管机构并没有对其进行监控。由于监管的不协调,美国国际集团金融产品部的金融天才们不幸地被美国储蓄管理局监管。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大量律师把重心放在防止商业欺诈,而不是检查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等方面。似乎每个人都认为监管职责需要重新分工:减少重叠,消除真空,并根据各个监管机构的优势来分配监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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