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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30 香港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香港市场发售的与雷曼相关的未到期非上市零售结构性票据金额约为156.43亿港元(其中,迷你债券金额约为125.72亿港元;以雷曼作为其中一家挂钩机构的未到期信贷挂钩票据金额约为29.12亿港元[4];以雷曼作为掉期担保人的未到期基金挂钩票据和股票挂钩票据金额分别约为0.91亿港元和0.68亿港元),占香港市场所有未到期的非上市零售结构性产品总金额[5](约为831.7亿港元)的18.8%,涉及的投资者超过4万人,产品分销商包括3家证券公司和21家银行。此外,迷你债券在中国台湾、中国澳门、新加坡亦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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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32 雷曼迷你债券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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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34 从香港证监会公布的信息看,未到期不同系列迷你债券共有69种独立组别,到期日分布于2008年12月3日至2013年2月28日。由于迷你债券的每个系列均相对独立,因此各个系列(例如交易结构、抵押品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持有人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分析迷你债券的总体特性,对于了解雷曼控股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给迷你债券持有人带来的影响十分必要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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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36 1. 发行认可。根据香港法例的规定,向香港公众发售的结构性产品,如果采用债权证的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条例》之下对招股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果采用证券及/或受规管投资协议的结构,则必须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管。同时,参与销售结构性产品的经纪行及银行,分别由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监管。迷你债券采取的是非上市债权证结构,因此其销售文件和推广材料均应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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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38 2. 运作机制。太平洋国际金融公司(SPV)面向公众发行迷你债券,运用募集资金购买雷曼控股或其附属公司发行的债项或AAA评级的债务抵押证券[6](collateralised debt obligations,CDOs)作为抵押品,并由雷曼特殊金融公司作为掉期交易对手为迷你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款项提供掉期交易安排,同时雷曼控股公司为该掉期交易提供担保。期间,如果任何一家挂钩公司不发生信贷事件[7],或抵押品发行人、掉期交易对手及掉期交易担保人不发生违约,则发行人将运用掉期交易换取的现金流量按约定支付迷你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相反,如果任何一家挂钩公司发生信贷事件,或相关各方发生破产或违约,则迷你债券将面临被提前赎回,赎回金额一般低于本金金额,有时甚至会远低于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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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40 3. 核心当事人。迷你债券的受托人及资产保管人均为汇丰银行,除安全保管抵押品外,其有责任代表投资者和按投资者的指引执行信托契约的条款(即受托人义务),一般受托职责包括:监督发行人是否履行特定契约、协调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资料交流、安排和协调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出现违约事件时在债券持有人的指引下执行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因此,汇丰银行在迷你债券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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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42 4. 主要风险。通过对迷你债券的交易结构安排和核心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购买迷你债券涉及的投资风险比较复杂,其中交易对手风险、提早赎回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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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44 (1)在交易对手方面,迷你债券的抵押品发行人、掉期交易对手以及掉期交易担保人均为雷曼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交易对手的风险相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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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46 (2)在提前赎回安排方面,在挂钩公司发生信贷事件、抵押品被提前偿还、掉期交易安排终止的情形下,迷你债券将被强行提早赎回,赎回金额根据约定方法计算,但债券持有人可赎回金额将低于甚至远低于投资本金,提前赎回引发损失的风险较大。同时,在索偿权方面,迷你债券的资产仅为抵押品及掉期安排,若发行人提早赎回债券,则掉期交易对手对于抵押品的索偿权将优先于债券持有人的索偿权。此外,抵押品也面临价值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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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48 (3)在流通性安排方面,迷你债券为非上市品种,不存在买卖市场,流动性风险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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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50 香港监管机构对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处置较好遵循了危机处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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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52 迷你债券的风险爆发后,香港监管当局便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包括监管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立法会之间保持紧密的信息沟通与协调、监管机构果断对雷曼在港经营机构采取限制措施、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最新进展情况、监管机构责成有关各方(主要指受托人和分销商)组织人员接受投资者投诉、查询及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内部调查,监管机构针对分销商的不当销售指控展开调查等,尽管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处置进程因为被少数政治团体刻意政治化而受到阻挠,但是从香港监管机构的应对过程中,也较好遵循了危机处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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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54 监管的重点应当是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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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56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香港证监会于事件发生次日(9月16日)对雷曼在香港运营的四家公司发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处理客户及公司的资产;只容许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客户支付现金后,就过去两天的未平仓交易向有关客户交付证券;只容许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联络客户,以便在当日内为客户未平仓合约进行有秩序的平仓;容许美国雷曼兄弟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继续正常业务活动,但不得将公司款项转出公司。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开市前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在证券及股票期权市场的交易权利,并宣布该公司为失责人士。当日收市后,随即又暂停了美国雷曼兄弟期货亚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权利、连通HKATS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及期权结算所的参与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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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58 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有助于稳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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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60 香港证监会与雷曼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紧急会面,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并做好信息发布和投资者服务工作。随后,迷你债券的安排人——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于9月17日向迷你债券的持有人和分销商发出新闻通稿和信函,宣布暂停为雷曼公司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提供二级市场报价或流动性,同时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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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62 香港证监会迅速与持有雷曼产品的相关资产的受托人团体接触,要求有关受托人确认已妥善分隔有关资产,并保证为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行事。随后,迷你债券的受托人——汇丰银行向迷你债券持有人就常见问题发布了有关参考资料,并表示已致函发行人,要求其就如何处理掉期交易和是否可能提早赎回债券方面提供更多数据,以及如果选择不提前赎回债券,则应说明其继续付款的意图和能力。同时也已委任法律顾问,就迷你债券违约或提早赎回的选择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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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64 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香港监管当局几乎每天均向市场发布新闻稿,通报迷你债券事件的最新进展。据初步统计,香港证监会在“雷曼事件”发生后的8天时间里就向市场发布了9篇新闻稿,香港金管局也通过新闻稿的形式积极回应投资者关注的事项。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均开通投资者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在网站设置“雷曼事件”专栏用于通报在香港销售的雷曼相关投资产品的最新情况,同时于9月20日与迷你债券的持有人进行了会面,积极了解投资者的诉求。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与财政司司长则通过新闻公报、传媒谈话及立法会动议辩论的形式向投资者做出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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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66 香港监管当局敦促分销商和受托人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提醒所有参与分销零售结构性票据及信贷挂钩票据的受规管人士应更积极地回应投资者的关注,认真履行对投资者的责任,尽管有一些银行专业人士认为这些处理环节应当主动与银行体系协商沟通、以免给投资者造成不切实际的预期和单方面把矛头指向商业银行,但是,从政府处置危机的角度看,可能也有其合理性。同时,提醒中介人士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迷你债券风险爆发以来,分销商和受托人均积极采取行动与投资人沟通事件最近进展,而个别分销商已陆续开展与受雷曼事件影响的相关客户个案(特别是缺乏相关投资经验的长者客户)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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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68 及时就投诉展开调查能否增强市场对监管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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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70 香港监管机构在事件发生以后,已要求分销商加快有关不当销售的内部调查与检讨,并于9月24日宣布对迷你债券涉及不当销售手法的投诉展开调查。其中,香港证监会将审查三名香港证监会持牌分销商在发售与雷曼兄弟相关的零售结构性票据时的操守,并对每个迷你债券系列的发行商及其顾问在提交销售章程和推广材料供证监会审阅时,是否未有披露任何理应披露的事实、事项或情况展开查证。而香港金管局则对参与销售与雷曼兄弟相关的零售结构性产品的21家银行的操守做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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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72 11月14日,香港立法会引用《立法会(权利及特权)条例》通过决议调查雷曼迷你债券事件。根据有关规定,立法会可行使权力及特权条例赋予的权限,传召任何人到立法会或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而传召对象可能包括银行高层及负责销售职员,传唤并查问官员及银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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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74 可以看出,迷你债券事件发生后,监管当局及有关各方对事件做出了快速的反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为目标,积极主动地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事件陷入到僵局,从部分业内人士的分析看,可能的原因是部分机构的表态以及少数人士刻意推动事件的政治化,使投资者对收回本金的程度报有较高的预期,另一方面,虽然银行业积极筹划债券回购,但是市场环境的持续低迷将会使抵押品面临较大的损失,而且香港立法会的调查也将对银行业的回购行动形成影响。由此可见,尽管监管当局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充分,香港资产管理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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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76 首先,据有的香港资产管理界的专业人士分析,值得关注的是部分相关机构在应对危机过程中可能存在沟通和协调方面的缺陷。因为过早向投资者表态将会促使银行回购,虽然有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但是却可能因为部分机构事前并没有与银行业进行沟通,而且当时并不能确定银行是否存在、在多大程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销售行为、如果回购则可能的损失多大等,此时提出回购建议将会使投资者形成银行负有主要责任,自身能够获得较高的补偿比例的错误预期。此后,香港立法会高票通过利用《特权法》调查“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决议,该决议在表决前受到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的强烈抵制,他们认为此举势必会影响到银行处理事件的进度,延误投资者获得赔偿的程序,而且还会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和地位形成深远的负面影响。立法会之所以会如此深入地介入此事,除了其中涉及的政治因素之外,还与立法会议员与香港银行业长期缺乏良性沟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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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48278 其次,在事件处理的措施选择方面应当更为尊重市场,尊重专业的判断。如果在没有充分评估现实情况和可能市场影响的情况下,即匆忙提出促使银行回购的建议,短期内可能缓解了面临的压力,但是可能在长期内对投资者和市场机构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此次“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起因在于向不适当的投资者销售该产品,因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应该集中在对不同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分类处理,而不是简单的由银行来回购已经售出的债券。在金融市场动荡、投资者信心崩溃和流动性缺失市场环境中,目前抵押品的市场价值已大幅缩水,且缺乏流动性,即使银行进行回购,估值也将远低于投资本金,甚至可能为零。届时出现损失的幅度将是部分投资者所不能够承受的,可能会进一步引发冲突。在这一点上,新加坡监管机构的处置手法就相对平稳得多,市场冲击也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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