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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管覆盖面的扩大。金融机构通过结构性投资工具和衍生产品等影子银行体系来逃避监管,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到日益重要的流动性风险,再到新型的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实现清晰的监管边界和监管范围的延展就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关注重点之一。其中对于整体系统性风险的把握、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下一步各国监管当局努力的重点,目前巴塞尔委员会还正在评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附加资本、流动性和其他监管措施的必要性,以降低这些金融机构导致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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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激励机制的改进。对于激励机制的改进主要在于薪酬政策的设计,如何建立与银行的长期目标相一致的薪酬机制在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得到了广泛关注。薪酬政策的设计不仅应该避免对不合理的风险承担行为提供激励,更应该在薪酬决策中充分考虑风险管理,实现薪酬发放、风险度量和风险结果在目标上的一致。这就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和薪酬机制决策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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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支柱改进的核心把握,关键还在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引入,这就要求监管者将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稳定作为监管的目标而不是只关注于单个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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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柱下的修订: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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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风险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同样也是金融危机反思中日益形成的共识。为指导市场的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第三支柱的相关修订突出银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责任,目前正在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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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资本质量,要求一级资本的所有构成必须完全对外披露,并披露缓冲资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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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状况,要求定期公开披露其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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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账户下的信息披露要求给予了详细的指引,以降低资本市场业务给银行资产负债表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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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于银行的薪酬发放也需要更加清晰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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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些修订内容的实施时间来说,并不一致。第二支柱下的相关原则要求立即实施,而第三支柱及第一支柱下交易账户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修订要求于2010年底之前实施,对于其他第一支柱和总体框架的改进则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要求可以从2012年起逐步实施,但是允许有10~20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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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看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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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身的演变过程就体现着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从传统的行政审批监管到旧资本协议下的标准化方法监管,进而发展到新资本协议下金融机构具有更大选择灵活性的内部模型监管方法。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体现了监管理念和模式新的变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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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管理念的演进: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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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中蕴藏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增大,但微观审慎监管体系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衡量,对银行的顺周期性行为无能为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微观审慎监管占据了监管活动的主要重心,在此次以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为主要特点的金融危机爆发后,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原则被广泛提及,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也逐渐将监管的重心从微观审慎转移到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结合上来。巴塞尔委员会对于第二支柱下风险评估的修订、对跨境监管的监管指引、模型中系统风险因子的引入以及对宏观压力测试的研究都是其对宏观审慎监管开始高度重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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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方法的转变:从事后评价走向以压力测试为代表的事前评估和前瞻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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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涉及了前瞻性监管的理念。而在此次的若干修订文件中,巴塞尔委员会再次强调了对于前瞻性压力测试的测量和结果运用的重要性,并在计提准备金方面提倡用更具有前瞻性的方法以减少周期的波动带来的影响。不难判断,从事后的被动评价走向事前评估和前瞻性监管将是银行监管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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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管技术的改进:从过于强调定量分析到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制度评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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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的几乎全是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的顶尖金融机构,虽然他们拥有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但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对于复杂模型的过度依赖已经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又一原因。事实上任何一种模型都有其适用性和灵活性的缺陷,因此完全地依赖定量分析是不合适的,风险管理还是应该回归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及制度评估的结合上来。巴塞尔委员会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压力测试、压力状态下的VaR度量和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在这些方法的运用中就不得不引入管理人员的经验判断,如压力测试情景的设定,移动平均分析方法中最合适的窗宽设定等。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相关压力事件的识别、良好建模方法的使用以及压力测试结果的适当运用,需要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专家、经济学家、业务经理和交易员等各个领域的高级专业人员互相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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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监管的跨境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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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雷曼银行的倒闭还是其他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集聚,客观上都要求监管者应增强对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和合作的重视。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缺乏监管的协调,就必然导致监管套利及其相关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和各国监管当局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认可与实施本身也代表了一种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化趋势。G20伦敦金融峰会也要求特定主权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政策与机制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保持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防范、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扩散的全球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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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视金融监管与经济波动周期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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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周期性是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严格来说顺周期性是指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宏观经济体系和当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影响因素导致并加剧了银行的顺周期性,从而引起并加剧了危机的发生。因此如何协调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的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对于逆经济周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与顺经济周期的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的监管当局拟就此提出一系列的修订方案,目前明确的包括:建立可以在压力时期提取的逆周期性缓冲资本框架,选择和调整模型因子以减少内部评级法潜在的顺周期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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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待进一步修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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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已经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但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将是巴塞尔委员会进一步修订的方向。例如,当前的机构监管模式在不少领域已经与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现状出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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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与商业银行一样能够引发系统风险的投资银行的残存者是否受《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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