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473589
1703473590
三、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1703473591
1703473592
美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在资产证券化之前就有以《证券法》为基础的系统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又相继出台了《抵押证券税收法案》、《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对旧有的规章不断地进行修订,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必要规范和推动。
1703473593
1703473594
但是,就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和成熟的市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暴露出其多方面的不足和漏洞。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美国法律和监管的发展完全跟不上市场的变化,产品的创新和投机者的贪欲膨胀速度。这种滞后使得监管当局无法对金融危机进行有效的准备、控制和干预。这场危机暴露了美国法律法规中的诸多漏洞和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多方面风险的忽视和不作为,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表外资产的隐含风险、信用评级的随意、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与行业操守风险等方面。
1703473595
1703473596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监管机构、学术界和行业参与者纷纷对这场危机进行了审视、反思和激烈的讨论,并提出众多改革意见和补救措施。这些改革意见和措施有的已经写入法律法规,有的还在研究探讨阶段。针对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当局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来对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
1703473597
1703473598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式
1703473599
1703473600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FAS166和FAS167。这两个会计准则对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和资产转让的确认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定,增加了证券化资产剥离和收入确认的难度。根据这些新的准则,美国大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将回归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同时,有关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更加精细和苛刻。
1703473601
1703473602
(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1703473603
1703473604
为了加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透明度,SEC拟修改美国多个证券法规(Regulation AB、Rule 144A、Regulation C、Regulation D和Regulation S-K等)中的重要条款,并准备推出Regulation AB II。Regulation AB II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报告和披露进行了强化:
1703473605
1703473606
·推出了新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登记表,增加了新的登记许可要求,包括要求出示现金流充足的证明等。
1703473607
1703473608
·要求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交易披露资产群的信息,而其他资产证券化则需要披露详细的资产信息。
1703473609
1703473610
·提议了一个新的现金流瀑布模式(还在讨论中)。
1703473611
1703473612
·要求依据Rule 144A和Regulation D发行的结构金融产品也符合Regulation AB的披露要求(更详细的报告)。
1703473613
1703473614
(三)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自留要求
1703473615
1703473616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本质使银行将贷款出售后便可将风险完全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也是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经济危机后,美国监管当局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销售”模式进行了检讨,要求发起人的利益与投资人保持一致,对发起人提出了信用风险自留的要求。《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保留5%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监管当局提议了5种保留方式:(1)垂直保留:每个级别的证券都保留5%;(2)平行保留——最低级别:以最低级别形式保留5%的发行证券;(3)平行保留——现金流储备:以现金流储备形式保留整个资产池的5%;(4)“L”型风险自留,即将上述(1)和(2)或(3)两种方案的结合;(5)代表性的样本。该法案同时规定发行人不得对自留风险部分进行转让或对冲操作,而且股权证券的现金流回报不可以快于债权证券的现金流分配。但该要求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了豁免,以避免对一些健康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度干涉。风险自留的提高可能会减少发行人的融资杠杆,从而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效率。
1703473617
1703473618
(四)利益冲突限制和防范
1703473619
1703473620
SEC根据《证券法》和《多德-弗兰克法案》,提议了多项避免资产证券化中利益冲突的规定,其中包括:
1703473621
1703473622
·禁止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发行人、承销商、销售代理、初始购买方或发起人及这些参与方的关联方)参与和投资人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交易。
1703473623
1703473624
·对为了降低风险而进行的风险对冲行为,流动性承诺行为以及调整市场供求行为进行了豁免。
1703473625
1703473626
(五)沃尔克法则
1703473627
1703473628
沃尔克法则是由美联储前主席、现任美国总统经济复苏顾问委员会主席保罗·沃尔克提出的,其核心是禁止银行从事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以及禁止银行拥有、投资或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沃尔克法则被很多支持者认为能够有效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和范围,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防止“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再度发生。由于该法则以空前强硬的态度对待银行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曾被视为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法案中最有影响的改革内容之一。沃尔克法则限制了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
1703473629
1703473630
对资产证券化来讲,沃尔克法则中定义的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投资可能涵盖了一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如CDO和CLO。这就限制了银行参与、发起、交易或投资这部分资产证券化。而目前持有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将被迫抛售证券,实现损失。美国一些持有CDO的中小型银行对此提出了强烈抗议和豁免请求。美国银行协会在沃尔克法则推出两个星期后就在华盛顿的联邦法院提出取消部分沃尔克法则的请求,声称美国的275家小银行将会蒙受6亿美元的损失,从而影响对消费者和企业的贷款。但监管当局似乎不为所动,表示要驳回这些银行的请求。事态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1703473631
1703473632
(六)弗兰克化“修改”
1703473633
1703473634
《多德-弗兰克法案》第939F条要求SEC对信用评级机构收费的替代途径进行一项调查,并且不排除为资产证券化交易随机指定信用评级机构。如果SEC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信用评级付费方式来代替现有的“发起人付费”方式,信用评级委员会可以随机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指定一个信用评级机构。这种随机指定的方式可以减少发起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压力,从而增加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703473635
1703473636
根据SEC在2012年年底公布的报告,SEC正在考虑以下3个主要选择:
1703473637
1703473638
(1)由SEC建立一个通过信用评级委员会核查信用评级机构的流程,信用评级委员会可以随机指定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
上一页 ]
[ :1.70347358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