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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利益:是否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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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方面:是否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实体的大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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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确认全部或部分资产?终止确认规定适用于一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取决于以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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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特定辨认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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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现金流量中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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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特定辨认的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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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已转移资产?资产转移需要满足过手原则,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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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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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条款禁止转出方出售或抵押原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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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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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断风险转移的程度,见表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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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15 风险转移程度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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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中,经常会有信用增级或流动性方面等的安排,第23号准则的应用中,我们还需要关注证券化中的一些特定交易条款,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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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有次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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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差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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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支持或差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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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清仓回购(清收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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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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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转移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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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上,第23号准则规定:在满足终止确认部分或全部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下,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因转移终止确认部分或全部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上对价中包括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转移中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如期权和服务权)或承担新金融负债(如担保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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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与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第23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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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来看,会计不只是对资产证券化经济行为的记录和计量,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影响和推动作用。比如,美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金融危机前的“宽松”,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发展;而金融危机后美国新的会计准则的“过紧”,又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了资产证券化的复兴。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会计环境,是我国监管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我国在会计规则制定上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但不可盲目套用,而是需要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特点和发展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借鉴,实现与国际的逐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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