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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692 在《反洗钱法》中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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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694 1.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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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696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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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698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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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00 4.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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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02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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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04 6.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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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06 7.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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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08 在银行提供现金管理的付款服务时,会涉及到大量的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的支付业务,如代发工资、财务报销和电子商务B2C在线支付等,在办理这些支付业务过程中,银行都负有监督资金用途合法性的责任。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支付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办理付款。对于已经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银行需要将必要的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录入到反洗钱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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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10 (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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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12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直沿用执行至今。其中第七、八条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本条例第6条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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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14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条例》及《细则》的许多部分都越来越限制了企业现金管理活动的开展,如:《条例》第5条第6款规定“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20年过去了,物价指数、经济水平和货币形势等和当时相比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现在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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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16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应进一步减少现金的使用范围,在金融条件具备的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企事业单位,结算起点之上的向个人支付款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向个人结算账户转账等方式支付。同时,要加大对现代化结算工具的宣传力度,提高使用现代化结算工具的自觉性,引导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以达到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等不法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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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21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1703480342]
1703486722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四、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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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24 当前现金池已经成为各国大型集团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从21世纪初开始,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始为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提供现金池服务。随着现金池实践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是在资金无因流动、合并计息、外汇跨境流动等关键问题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政策空白和模糊地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流动性管理产品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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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26 对于当前已经使用现金池产品的企业或正准备使用现金池产品的企业来说,了解我国现行各种涉及现金池的法规政策对现金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规避各种操作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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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28 (一)公司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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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30 企业通过建立实体现金池将下属企业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总部的账户中,或者由总部向下拨付,都会导致不同法人主体间资金的实际转移。这种实体账户间资金的划转如果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支持,就是资金的无因流动,形成了实质上的公司间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我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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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32 要做到现金池结构下不同法人主体间的每笔资金划转都能对应相关的真实交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要想实现在非同一法人实体间实体现金池的建立,就必须利用一对一的委托贷款绕开公司间借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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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3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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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36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当前,对于企业间委托贷款的利率,各家金融机构也不会采取太多的限制,从总体趋势上讲,委托贷款的利率会越来越倾向于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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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38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业集团是通过财务公司模式建立现金池,则不会存在该问题。因为财务公司是由集团总部和各个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可以办理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因此在财务公司组织模式下设立的实体现金池不受《贷款通则》的限制,企业之间的资金划转不需要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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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86740 (二)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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