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486735
1703486736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当前,对于企业间委托贷款的利率,各家金融机构也不会采取太多的限制,从总体趋势上讲,委托贷款的利率会越来越倾向于由企业自行确定。
1703486737
1703486738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企业集团是通过财务公司模式建立现金池,则不会存在该问题。因为财务公司是由集团总部和各个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可以办理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因此在财务公司组织模式下设立的实体现金池不受《贷款通则》的限制,企业之间的资金划转不需要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
1703486739
1703486740
(二)税收问题
1703486741
1703486742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流动性管理会支付一定的银行费用和税务成本。
1703486743
1703486744
1.委托贷款手续费
1703486745
1703486746
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会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手续费。手续费的费率通常为贷款金额的1‰,按年收取。银行的这部分费用收入为中间业务收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另外合并计算和交纳所得税。
1703486747
1703486748
2.营业税及附加
1703486749
1703486750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则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但利息收入所涉及的所得税则由企业自行计算和缴纳。
1703486751
1703486752
在现金池模式下,账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1703486753
1703486754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第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到底是怎样一个标准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比例和规定,尚须等到税务当局发布细则后才能予以确认。
1703486755
1703486756
3.印花税
1703486757
1703486758
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印花税。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5‰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703486759
1703486760
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1703486761
1703486762
(三)关于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703486763
1703486764
在财务公司模式以外的其他集中式现金管理模式中,法人之间想要实现资金的无因流动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也存在一些特殊限制,如我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基本利益,防止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1703486765
1703486766
(四)名义现金池涉及的政策法规
1703486767
1703486768
我国多数企业集团结构相对松散,在此条件下实现企业集团物理资金的归集和统一集中管理难度较大,企业建立实体物理现金池就存在较大难度,这时建立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名义现金池也是一种选择。
1703486769
1703486770
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虚拟现金池,在此模式下,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际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账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账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
1703486771
1703486772
与其他多数现金管理方式不同,名义现金池并不涉及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物理划转,这一特性使其在帮助集团企业进行资金集中式管理方面独树一帜,也适应了不少企业尤其是结构相对松散或行业跨度较大的集团企业流动性管理需求。名义现金池已经成为国际上集团现金管理的主流模式之一。
1703486773
1703486774
然而,与其他多数现金管理方案相同的是,将名义现金池引入我国仍然需要适应中国政策法规进行调整的本土化过程。
1703486775
1703486776
目前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可行的。但是在推行名义现金池过程中会遇到以下政策法规问题:
1703486777
1703486778
1.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与我国利率政策相违背。
1703486779
1703486780
2.税收问题。由于采用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实体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需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明显地对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了整体的税负水平。这种做法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1703486781
1703486782
3.资金流转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产生了资金的虚拟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1703486783
1703486784
4.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对企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净额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是企业必须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律强制权;第二是企业打算以资产和负债冲销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者打算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抵销协议或交叉担保协议的签订可以比较好地满足第一个要求,但要满足第二个要求,就可能需要企业在每个报表周期至少进行一次现金余额过户。
[
上一页 ]
[ :1.7034867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