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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曾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我国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9月1日重新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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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规定,针对不同财务公司的规模和经营状况,赋予不同的业务范围。对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除了集中管理集团资金这一重要职能外,财务公司还可以经营一部分辅助业务。而对于一些涉及集团外的、风险较大的业务,如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则规定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5亿元、成立1年以上等特别审批要求,以起到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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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满足电力、石油等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四跨”发展需要,在新《办法》中规定:从支持财务公司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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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做了严格界定,再次强调财务公司只能向成员单位放贷,只能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的服务范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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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地区总部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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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尤其是将生产、销售等产业链环节转移到中国,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跨国公司客观上要求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单位资金的集中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生产及服务活动,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产业环节的影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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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作为试点,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并认定了第一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此后,上海、广东、天津等地陆续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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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并开始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截至2008年6月,已有超过200家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了中国区乃至亚太区总部。2008年7月,上海市政府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并颁布了新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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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成立地区总部的市场准入条件。在《暂行规定》中规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成立投资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新《规定》中将此条件调整为:“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这既适应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发展的需求,也与上海市鼓励吸引外资服务业项目的产业导向相吻合。与《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做了如下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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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上海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这比原来《暂行规定》中明确的30个工作日整整缩短了20个工作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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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有利于提升这些总部的功能,有利于加快上海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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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修订的《规定》,准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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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修订的《规定》,首次新增了“资助和奖励”条款,变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现在的资助和奖励办法。新注册并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可获得企业开办和租房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可以获得奖励。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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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七、与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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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都对信息管理安全提出了相关要求和法规。目前我国有关网上银行交易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网上银行、网上电子支付所做的法律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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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颁布的《中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工签名和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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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30日向社会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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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中国人民银行将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指引”,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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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必须经过有效的评估和银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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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GSP)发布的《CSP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规定》规定了认证机构CA与其证书用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的补充,也是CA管理的规范,以确保现金管理中通过现代化手段完成资金的各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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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快速发展要求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不断完善和补充,为数字时代的现金管理和电子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使用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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